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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智簡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2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致云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2498號),因被告於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智易字第38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致云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並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致云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及同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前揭於實體店面或透過網路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各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自民國111年初某日起至同年3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之期間,透過網路方式及在實體店面販賣如附表所示侵害各商標權之商品,分別係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接續為之,應認係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香奈兒公司、克麗絲汀迪奧公司、埃爾梅斯國際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等5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被告既係基於同一目的,同時透過網路方式及在實體店面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就被告所為犯行歷程以觀,應認被告所為,係本於同一犯罪目的下持續所為之單一行為舉措,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且同時觸犯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知曉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仍販賣本案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對上開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被告所為自當予以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除商標權人克麗絲汀迪奧公司、香奈兒公司未提出告訴亦均無意願和解,被告已與其他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給付完畢(見偵卷第245至265頁),及兼衡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買賣商品、已婚、與先生同住等情(見本院智易字卷第50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查獲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市值、以實體店面及網路方式經營之規模及販賣期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埃爾梅斯國際公司之代理人謝尚修律師、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杜柏賢律師達成和解並給付完畢,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綜合各情,認被告前揭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又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智慧財產權,考量被告之資力及犯罪情節,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被告如於緩刑期間故意犯罪,或違反本院所定上開命其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透過實體店面及網路方式非法販賣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二)關於犯罪所得部分,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這次扣得之商品幾乎都還沒販售,之前販售之數量實在不太清楚等語(見偵卷第25頁),且卷內尚乏證據證明被告有因販賣上揭仿冒商品而獲取多少利益,惟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埃爾梅斯國際公司9萬元、賠償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2萬5000元、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1萬5000元,有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刑事陳報狀、埃爾梅斯國際公司之刑事陳報暨陳明送達代收人狀、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之刑事陳報狀及所附和解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至16、21至22頁,偵卷第225至234頁),如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育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數量 單位 1 仿冒chanel商標上衣 香奈兒公司 00000000 47 件 2 仿冒chanel商標絲巾 00000000 9 件 3 仿冒chanel商標褲子 00000000 1 件 4 仿冒chanel商標襪子 00000000 16 雙 5 仿冒chanel商標鞋子 00000000 9 雙 6 仿冒chanel商標髮飾 00000000 10 件 7 仿冒dior商標上衣 克麗絲汀迪奧公司 00000000 2 件 8 仿冒hermes商標上衣 埃爾梅斯國際公司 00000000 19 (含員警購入採證1件) 件 9 仿冒hermes商標皮帶 00000000 10 件 10 仿冒gucci商標上衣 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18 件 11 仿冒gucci商標絲巾 00000000 8 件 12 仿冒lv商標上衣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9 件 13 仿冒lv商標絲巾 00000000 12 件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2498號被 告 陳致云 女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10樓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陳致云明知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分別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克麗絲汀迪奧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下稱埃爾梅斯國際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所載商品名稱等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係上開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且明知上開商標權人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於民國111年初,先向大陸地區淘寶網網站上之不詳賣家,以每件人民幣11元至23元不等之價格,購入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店名:「喬登國際服飾批發」,商業登記名稱為宇登商行)及LINE社團「喬登VIP」陳列、販售附表所示之商品,再以新臺幣(下同)100元至20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附表所示之商品,供不特定人到店選購或進入LINE社團瀏覽選購,而以此方式陳列、販賣仿冒商品,侵害香奈兒公司、克麗絲汀迪奧公司、埃爾梅斯國際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商標權。嗣員警在前開店內發現疑似仿冒商品,乃購買附表編號8所示之仿冒hermes衣服1件,並送請商標權人埃爾梅斯國際公司在我國境內之代理人謝尚修律師鑑定為仿冒商品。據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聲請搜索票獲准,並於111年3月28日11時50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店面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仿冒本案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埃爾梅斯國際公司委任謝尚修律師、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任杜柏賢律師分別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致云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告訴人埃爾梅斯國際公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被害人克麗絲汀迪奧公司、香奈兒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提出之委任狀、代理人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員警偵查報告書(含蒐證照片)、商標檢索表、稅籍登記資料、商業登記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各1份、現場蒐證照片6張及扣案之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致云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後段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他人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附表所載之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末請審酌被告已與告訴人埃爾梅斯國際公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及匯款執據可佐。但被害人香奈兒公司認被告係以店面銷售之方式侵權,且侵權數量較多,故不願和解,有公務電話紀錄表可查,且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適當之刑。

三、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另被告自承未售出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從認定其犯罪所得,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檢察官 柯 學 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 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數量 單位 1 仿冒chanel商標上衣 香奈兒公司 00000000 47 件 2 仿冒chanel商標絲巾 00000000 9 件 3 仿冒chanel商標褲子 00000000 1 件 4 仿冒chanel商標襪子 00000000 16 雙 5 仿冒chanel商標鞋子 00000000 9 雙 6 仿冒chanel商標髮飾 00000000 10 件 7 仿冒dior商標上衣 克麗絲汀迪奧公司 00000000 2 件 8 仿冒hermes商標上衣 埃爾梅斯國際公司 00000000 19 (含員警購入採證1件) 件 9 仿冒hermes商標皮帶 00000000 10 件 10 仿冒gucci商標上衣 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18 件 11 仿冒gucci商標絲巾 00000000 8 件 12 仿冒lv商標上衣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9 件 13 仿冒lv商標絲巾 00000000 12 件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