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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聲保字第 1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5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于惠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于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于惠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11年5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12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宇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