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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聲保字第 1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歸子堯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歸子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歸子堯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復因詐欺、違反入出國移民法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上開案件移送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3111號函暨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