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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聲保字第 4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8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俊億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俊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俊億前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及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9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