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建彬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建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彬前犯搶奪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