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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5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4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游志騰選任辯護人 顏偉哲律師

陳思成律師廖國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重訴字第636號),聲請拍賣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由本院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變價,並保管其價金。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游志騰(下稱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附表所示車輛、手錶均屬價格昂貴之高單價物品,保管上並非單純提供處所擺放即可,如未能定期維修保養、更換零件、機油,車子甚至未能定期發動保持車況,長期扣押下來,恐造成手錶、車輛退化、故障,有價值嚴重減損之虞,爰依刑事訴訟第141條規定,聲請於審理中進行變價,俾使變價後之價金,得以供國家追徵被告犯罪所得或發還被害人,並彰顯被告良善之犯後態度等語。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前項變價,偵查中由檢察官為之,審理中法院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1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因此,經合法扣押之物有無變價之必要,審理法院自得依職權衡酌扣押物之性質、保管成本等因素而為裁量。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636號審理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供稱均係其所有,並有附表「證明文件」欄所列證據可資佐證,又附表編號1所示車輛,被告供稱係因考量保險費,而掛名登記在案外人游土城(即被告父親)名下等語,游土城亦表示對於附表編號1所示車輛確實係被告出資購買,僅係借名登記於其名下,並非其所有,被告對該車輛依法享有完全使用收益、處分之權利,此有游土城出具之切結書在卷可稽,是附表編號1之車輛自屬被告所有之責任財產而得為本案追徵之扣押物。

㈡本院審酌依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被告所發起、主持、操縱

、指揮之網路賭博網站機房犯罪組織,經清查至為警查獲日止,賭客儲值金額合計至少新臺幣(下同)2億6202萬1694元,另被告所發起、主持、操縱、指揮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被害人遭詐騙金額合計達2673萬9010元,犯罪情節重大,而被告責任財產之追徵,事涉被害人之權益保障,且本案係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尚非短時間內得以確定,考量附表編號1所示車輛需有相當空間並堪遮風蔽雨之場所,於本案確定前無法避免車輛自然折舊之價值減損,又附表編號1所示車輛久未發動、行駛、維修保養,附表編號2、3所示手錶久放未使用,均恐造成零件耗損、故障,容有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之情形,致生損害於被告遭扣押之財產價值總額。茲被告既向本院具狀聲請變賣附表所示之物,並於本院訊問時,當庭表明同意變賣後,用以追徵犯罪所得或賠償被害人損失(本院聲字卷第43至44頁),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物之變價亦陳明無意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本院聲字卷第29頁),是為避免如附表所示之車輛、手錶因繼續扣押導致價值貶損,本於最有利於被告及被害人處置之原則,認有將附表所示之物拍賣變價並保管其價金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變價,並保管其價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王靖茹法 官 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青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數量 證明文件 備註 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 【廠牌:LAMBORGHINI(藍寶堅尼) 型式:URUS 車身號碼:ZPBEA1ZL5KLA05145 顏色:深灰 出廠年月:201905】 1.左揭車輛之公路監理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 2.左揭車輛之車主歷史資料、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原車主身分證明書 3.被告提出左揭車輛之汽車買賣合約書(購入金額新臺幣1200萬元)、汽車行照、新領牌照登記書(均為影本) 4.游土城112年6月25日出具之切結書正本暨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登記車主為第三人游土城。 2.被告自陳係以本案犯罪所得及既有資金購入。 3.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97(扣押物品編號1-17) 2 ROLEX(勞力士)手錶1支 【錶號:581E7433】 名錶雷達站商家之保證書影本(售價新臺幣365萬元)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扣押物品編號4-1-16) 3 PATEK PHILIPPE(百達翡麗)手錶1支【錶號:0000000】 名錶雷達站商家之保證書影本(售價新臺幣235萬元)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06(扣押物品編號4-1-32)

裁判案由:聲請拍賣扣押物
裁判日期:202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