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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1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6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泰位具 保 人 黃善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善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善鈺因受刑人賴泰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執行,於通知具保人後,具保人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嗣聲請人拘提受刑人無著,亦查無受刑人、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29日中檢永法111執9117號通知、送達證書5紙、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