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7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安淑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61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安淑秀(下稱被告)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惟本案一審業已判決,請求准予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諭知自民國112年2月26日起至同年10月25日止限制出境、出海,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限制出境、出海通知書1份在卷可稽,惟檢察官上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期限(即112年10月25日)屆至後,本院並未裁定延長被告上開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限,是被告現既已無遭限制出境、出海,則本件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已無實益及必要,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鄭百易
法 官 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丞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