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1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嘉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嘉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嘉華(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部分,亦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㈡按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
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倘違反外部性界限,固屬違法,違反內部性界限,亦係不當,均為通常上訴、抗告程序救濟之範圍。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6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前開定應執行刑及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
㈢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8月2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9至10頁)附卷可稽。
㈣從而,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再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受刑人回覆「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3頁),是本院審酌上情,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至已執行完畢部分即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附表】:(時間:民國)
編 號 1 2 罪 名 傷害尊親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11日 111年6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5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4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402號 111年度沙簡字第503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8日 111年1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6日 112年1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192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01號(已執畢) 附表編號1至4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5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3 4 5 交通過失傷害 竊盜 傷害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110年10月5日 111年5月8日 111年6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2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53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18號、第9345號 本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院 111年度交簡字第647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30號 112年度簡字第761號 111年11月1日 112年3月15日 112年6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12年3月24日 (撤回上訴) 112年3月15日 112年7月25日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5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5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426號 附表編號1至4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5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