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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29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902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 人 陳杉豪送達代收人 陳姿伃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執更字第288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前因於假釋期間,涉犯恐嚇取財(起訴書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0529號、112年度偵字第3264號,下稱A案)、妨害秩序(起訴書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下稱B案)等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乃復經法務部以112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1201756760號函撤銷假釋(下稱原處分),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以核發112年執更字第2883號執行指揮命令(下稱執行指揮命令),指揮其應於112年10月5日入監執行,而其亦已依法對撤銷假釋處分提出復審救濟;惟查,執行指揮命令需本諸於原處分,但原處分作成原因乃聲明異議人涉犯A案及B案,而A案及B案之程序僅至提起公訴,實體上亦有諸多疑點,復審程序將有相當或然率撤銷原處分;又復審雖無停止執行效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仍得職權裁量是否有即刻執行殘刑之必要,竟未考慮原處分存有違誤、未等待復審結果或待A案及B案之判決確定疑慮,即為上開指揮執行命令,乃嚴重侵害聲明異議人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其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又受假釋人之假釋處分經撤銷,檢察官倘係依據法律規定,指揮執行殘餘刑期,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撤銷假釋之處分有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於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後,應循行政爭訟途徑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41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理由參照)。

三、本院茲判斷如下:㈠查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

案件,先後經受如附件所示各該法院之有期徒刑宣告並確定,後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70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且另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1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103年5月28日入監後,前開2個裁定所示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後於109年7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下稱本案假釋);及其嗣因於假釋期間涉犯共同恐嚇取財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A案提起公訴,又假釋期間涉犯共同妨害自由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B案提起公訴,後經法務部因前開A案、B案之故,而以原處分撤銷本案假釋,再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執行指揮命令,指揮執行殘餘刑期有期徒刑4年7月又20日等節,有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709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170號裁定、各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原處分、執行指揮命令、法務部○○○○○○○受刑人身分簿、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法務部○○○○○○○受刑人縮短刑期總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此等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次查聲明異議人前開聲明異議意旨,雖載明係對本案指揮執

行有所爭執;然本院核其理由,主要係稱A案及B案之檢察官提起公訴均屬有誤,而原處分以A案及B案為憑自有違誤,又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未能審酌原處分違誤,原處分在復審程序將高度或然率被撤銷,或應待復審或A案及B案判決確定結果等語,則聲明異議人主張內容,實均係主張原處分有誤不可採憑,即聲明異議人仍是對法務部撤銷本案假釋之原處分表示不服,惟原處分適法性應屬行政訴訟救濟問題,是聲明異議人並未就本案指揮執行何以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係屬不當另為具體指摘;又揆諸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前項復審無停止執行之效力。」,聲明異議人雖主張本案假釋之撤銷係屬不當而已向法務部提起復審,但依前開規定,要無停止執行之效力,自不得因復審程序結果或A案及B案之判決確定結果尚未得悉,即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法務部作成原處分後、原處分未經終局撤銷前,依法所為本案指揮執行具有裁量瑕疵,揆諸前開說明,執行指揮命令自無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可言。

㈢綜上之情,聲明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