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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29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949號被 告 楊士德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柳國偉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112年度訴字第434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訴訟需要,聲請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即辯護人聲請轉拷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係為確認本案扣案槍枝是否具有殺傷力,與本案案情相關,為保障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之。又所轉拷交付之電磁紀錄,自應侷限於本案訴訟審理防禦使用,特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張意鈞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民國112年8月17日中市警五分偵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光碟內之電磁紀錄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光碟等
裁判日期:202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