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60號聲 請 人 吳雙訴訟代理人 許慧玲律師被 告 管煥豪上列聲請人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2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民事訴訟起訴暨聲請訴訟救助狀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並未準用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故不得透過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訴訟救助。查本院受理112年度交易字第956號被告管煥豪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聲請人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聲請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現無需繳納裁判費用,亦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參諸首揭說明,訴訟救助之規定既未納入前開條文準用之列,則聲請人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後續如移送民事庭而有訴訟救助聲請之必要,得於該時再為具狀依法聲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法 官 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鈺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