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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21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1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子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子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文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4、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均為竊盜案件,且犯罪

時間集中在111年3月至111年6月間,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均類似,且屬在一定期間內反覆為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暨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再徵以受刑人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調查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時勾選無意見,本院另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3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惟迄今未見回覆等情,亦有本院函文、本院囑託送達文件表稿、法務部○○○○○○○泰源分監簡復表、本院送達證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函文、在監或出監受刑人資料表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3-77頁),可認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併考諸受刑人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犯罪傾向、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情狀等綜合判斷,並審諸前揭定刑刑度上、下限,復參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要求,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且為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附表:受刑人林子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6罪) 有期徒刑7月(6罪) 有期徒刑8月(3罪) 有期徒刑7月(3罪) 有期徒刑8月(2罪)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3日 111年3月6日、3月11日、3月25日、3月27日、4月11日、5月7日、6月1日、6月20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1年3月6日至111年6月20日) 111年1月29日、2月1日、4月6日、5月19日、7月20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1年1月29日至111年5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速偵字第23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9078號、第30004號、第32886號、第33344號、第33345號、第344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第33360號、第35779號、第35782號、第38502號、第38509號、第40207號、第40213號、第4023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080號 111年度易字第1895號 111年度易字第2294號 判決 日期 111年9月12日 112年2月8日 112年4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080號 111年度易字第1895號 111年度易字第22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1日 112年3月7日 112年5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2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8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585號(編號3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29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於112年5月23日確定 編號1至2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7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於112年7月28日確定。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7月(12罪) 有期徒刑8月(8罪) 有期徒刑9月(2罪)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6日、111年5月19日、111年6月3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0年12月6日至111年6月3日) 111年2月7日、2月12日、4月9日、5月1日、5月28日、5月30日、6月8日、6月10日、6月13日、6月14日、6月29日、7月2日、7月19日、7月22日、7月26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1年2月7日至111年7月26日) 111年7月12日、7月18日、7月25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1年7月12日至111年7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第33360號、第35779號、第35782號、第38502號、第38509號、第40207號、第40213號、第402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1505號、第42493號、第42497號、第42975號、第44974號、第44977號、第44990號、第45748號、第45757號、第號、第46429號、第48009號、第49197號、第53688號、第53695號;112年度偵字第9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1505號、第42493號、第42497號、第42975號、第44974號、第44977號、第44990號、第45748號、第45757號、第號、第46429號、第48009號、第49197號、第53688號、第53695號;112年度偵字第95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294號 111年度易字第499號 111年度易字第49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4月21日 112年5月17日 112年5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294號 111年度易字第499號 111年度易字第4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23日 112年6月26日 112年6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586號(編號4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29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於112年5月23日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000號 (編號5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49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於112年6月26日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001號(編號6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49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於112年6月26日確定)

裁判日期: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