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59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林月鳳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鄭勝紘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刑全字第4號假扣押案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之111年度刑全字第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又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因聲請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2230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假扣押後,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以111年度刑全字第4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在案,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茲聲請人以債務清償完畢為由而聲請撤銷該假扣押之裁定,並提出債務清償證明書為證,足認聲請人所述與事實相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