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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0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03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志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志強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零伍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志強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三、經查: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

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又易服勞役折算基準部分,刑法第42條第4項規定:第51

條第7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所謂「勞役期限較長者」,係指依數罪之裁判所分別諭知之罰金數額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換算其勞役期限,而從期限較長者原所諭知之標準為定罰金執行刑之折算基礎(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6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比較附表編號2與編號3所示罰金折算易服勞役後之勞役期限以附表編號3為長,依上揭說明,應以附表編號3判決宣示之折算標準即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折算1日作為本案應執行罰金應執行刑之易服勞役折算基準。

(三)、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公共危險、

違反森林法等罪,罪質部分相同、部分迥異,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情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及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徒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等情,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4項規定,以勞役期限較長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即以3,000元折算1日)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本院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請受刑人於函到5日內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表示意見,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該函文於112年10月19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應認其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附表:受刑人賴志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4萬4,05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10日 112年1月31日 108年3月12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6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548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22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原交簡字第7號 112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2月24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1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原交簡字第7號 112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3日 112年5月15日 112年7月13日 備 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0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0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787號 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裁判日期: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