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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3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35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亞哲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亞哲因犯侵占遺失物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亞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黃亞哲因犯侵占遺失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至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經執行完畢,惟因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併予敘明。此外,函請受刑人表示意見部分,審酌聲請書所載受刑人地址僅有戶政事務所地址,並查詢最新被告在監在押簡表、矯正後被告地址報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等資料,可知被告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因另案執行完畢而離開臺中監獄,仍僅留下戶政事務所地址,其後戶籍亦未從戶政事務所遷出,顯無從以該址通知受刑人,亦未能查知其他地址,此有前揭資料附卷可查,從而未能獲復意見,一併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占遺失物罪 侵占遺失物罪 侵占遺失物罪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5000元 罰金新臺幣3000元(2次) 罰金新臺幣6000元(2次) 犯罪日期 110年1月2日21時17分許前某時 ①110年9月14日(1次;聲請書誤載為6、7月間,更正之) ②000年0月間某日(1次) ①000年0月間某日(1次) ②110年8月5日17、18時後某時(1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84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2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455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99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99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30日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455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99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9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8月30日 111年5月20日 111年5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案件 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罰執字第48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罰執字第34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罰執字第343號 編號1至3經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346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經臺中地檢署112年罰執緝字第3號(聲請書誤載為111罰執更76,更正之;見本院卷第16、23至25頁),以罰金易勞執行完畢。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侵占遺失物罪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12次);應執行罰金新臺幣8000元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底至000年0月0日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074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07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案件 易服勞役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816號 編號4之臺中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074號判決,被告另有犯竊盜罪經判處拘役部分,並非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範圍。

裁判日期: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