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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3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39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葉宸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221號、112年度執字第13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宸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葉宸瑋因違反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淑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附表:受刑人葉宸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2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6月16日 111年06月15日 111年10月27日 111年06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973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973號等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227號 111年度易字第1227號 112年度易字第215號 判決日期 112年02月23日 112年02月23日 112年07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227號 111年度易字第1227號 112年度易字第21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04月22日 112年04月22日 112年08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53號

編 號 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03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44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交易字第563號 判決日期 112年08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56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09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070號

裁判日期: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