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9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1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母 鄧秀姿受 刑 人 黃子銘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沒字第106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有權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者,僅限於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

二、經查,受刑人為年滿18歲之成年人,亦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而聲明異議人鄧秀姿(下稱鄧秀姿)係受刑人之母,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依上開法律規定,鄧秀姿並非得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人,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