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7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人今選任辯護人 廖志剛律師
程光儀律師張義群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郭人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3月27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李宜璇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