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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木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二、經查,被告周木生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茲因被告復原狀況良好,行為及認知功能正常;經訊問後復表示可以繼續開庭等情,有臺中榮民總醫院114年9月24日中榮醫企字第1144205086號函及本院訊問筆錄可憑,是原停止審判之事由業已消滅。依首開規定,法院自應繼續審判,爰裁定本件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魏威至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