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95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裕鎮選任辯護人 葉錦龍律師
林柏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0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共同犯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間第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緣辛○○(原名賴玉芬,綽號「檸檬」)自民國101年4月15日起承租臺中市○區○○路00號5、6樓(租約名義人分別為鄭逸光、丑○○),獨資經營名為「棕櫚島SPA館」之色情護膚店,嗣於102年3月13日16時許為警查獲。辛○○旋另起犯意,復於102年3月20日起,與丑○○(綽號「阿林仔」、「鳳梨」、「旺來」,現場經理)、何宏洲、戊○○(綽號「阿賓」)繼續在上址經營無店招之色情護膚店(又稱「王品店」、「五權店」、「牛排店」,下稱五權色情護膚店,總機室自102年5月間移至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15,嗣於103年1月起戊○○接手經營該店,總機室即遷往臺中市○○街000號4樓之19),並僱用壬○○(綽號「阿勇」、「勇哥」,擔任打雜及兼任總機人員)、鄭逸光(現場及名義負責人,至102年4月底止)、連珮瑄(綽號APPLE,總機人員)、陳柔飛(綽號「詩詩」、「小雅」,總機人員)、陸英君(綽號「拉拉」,總機人員)等人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集合犯意聯絡,由總機人員負責接聽男客電話遠端監控,待消費之客人確認無疑後,再以遙控方式開啟該店大樓之電梯及大門,引導男客至該店內房間進行性交易,而媒介、容留己○○(綽號「樂樂」)等成年女子,在上址與江昆祐等男客從事半套或全套之性交易而營利(辛○○等人此部分共同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犯行,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庚○○(前經起訴,甫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號判決有罪,並於112年9月21日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39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不在本案起訴、審理範圍)自97年5月8日起擔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警員;乙○○於102年間係擔任民權派出所警員(曾於100年7月起支援行政組業務,至102年7月歸建民權派出所之期間與庚○○共事,亦與辛○○認識),兩人均係依據相關警察人事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且具有刑事訴訟法、警察法、警察勤務條例等相關法令所規定之維持社會治安、刑事案件偵查、犯罪預防等法定調查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緣庚○○於102年2、3月間與辛○○成為男女朋友,其至遲自102年5月間起已知悉辛○○僱用丑○○在臺中市○區○○路00號5、6樓經營無店招色情應召站。於102年11月初某日,民權派出所副所長子○○接獲許正和警員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轉傳之色情訊息,內容略以:「(五權王品六樓)年終歲末回饋二人同行折扣100,精挑細選,絕對好茶,清純動人…電洽:…」,子○○即報告該所所長丁○○後,丁○○因到任時曾聽說臺中市○區○○路00號大樓出入複雜,且有賭博及色情不法情事,乃當場告知子○○該通訊息內容所指實際地點應該位於該大樓,並指示子○○將該訊息線索交給該所巡佐丙○○負責進一步探訪及查緝,約隔1星期,丁○○在該所遇到庚○○時,即向庚○○提及臺中市○區○○路00號6樓疑有經營色情行業,要將該案件交由行政組偵辦取締,惟庚○○不動聲色、虛以委蛇,佯以行政組尚有其他目標要取締而婉拒,丁○○、子○○乃將該案件交由丙○○調查。因丙○○平日負責偵查隊之肅竊、肅毒業務,不諳查緝色情行業之業務,適在民權派出所吸菸區巧遇庚○○,乃向庚○○提及該案件,希望由庚○○來承辦,復遭庚○○以「這個專案是所長叫你做的,又沒叫我做」等語婉拒。丙○○只好將該案件交由民權派出所警員乙○○共同承辦。庚○○因職務機會知悉上開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之消息後,於102年11月19日12時58分許前未久,在不詳地點,將上開應秘密之消息洩漏予辛○○知悉。丁○○見乙○○遲未採取查緝行動,遂請庚○○催促乙○○進行查緝。庚○○此時認知到丁○○查緝五權店的決心,五權店遭查緝已勢在必行而無法逃避,遂與辛○○於102年12月11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商討對策,並決定以「交件」方式處理(即安排男客喬裝嫖客佯裝配合警方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使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方式移送裁處,規避五權色情護膚店業者媒介、容留女子與他性交及猥褻之刑事責任,日後亦可避免警方再為查緝,即應召站業者俗稱之「交件」或「消毒」),設法讓使五權色情護膚店損失降到最低。遂由庚○○私下與乙○○接觸,而徵得乙○○同意配合以「交件」方式處理五權色情護膚店業者,而共同洩漏查緝行動之消息及包庇五權色情護膚店業者。其等謀議既定,庚○○與乙○○即共同基於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及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之犯意聯絡(乙○○此包庇罪嫌部分,雖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74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經檢察官對同一事實再行起訴,詳後述說明),由辛○○與丑○○約在臺中市大雅路、太平路交岔路口之嘉義肉羹攤前,辛○○並搭載庚○○前往,在該處告知丑○○民權派出所即將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擬以「交件」方式因應,將有民權派出所警員到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要配合乙○○來五權店現場照相事宜。乙○○雖與庚○○同流合污而同意配合庚○○及辛○○以「交件」方式因應查緝,惟深知前開「交件」並未構成刑法妨害風化案件,無法取得正心正風專案(即查緝色情)績效分數,尚須自行支付癸○○砲管費用及幫忙繳納罰鍰而遭受損失,致無意積極聲請搜索票,庚○○隨即於102年12月11日18時35分10秒撥打行動電話予乙○○催促聲請搜索票,並告以:
「不一定要花(指花錢)」,乙○○秒解其言語中含意,因擔心遭監聽隨即表示:「有的細節要跟你見面說一下」(即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乙○○另以LINE告知庚○○於同日19時至19時30分將前往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庚○○、辛○○即請丑○○配合辦理。乙○○為順利聲請搜索票,即製作不實之102年12月5日呂旭栩檢舉筆錄及現場勘察報告(此部分所犯偽造文書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74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連同現場勘查照片,於102年12月16日向本院聲請搜索票獲准後,乙○○陸續將執行搜索之確切時間(102年12月17日20時30分)及查緝人員(除乙○○、丙○○外,尚有江柏霖、林宜立等支援警力同往)告知庚○○轉知辛○○,庚○○、辛○○及丑○○即於102年12月17日下午,在臺中市○○街0號2樓商討「交件」事宜,並由丑○○與乙○○相約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均安宮」(內有土地公廟)前洽談「交件」之具體執行細節,丑○○與壬○○於同日晚上6、7點許,先抵達均安宮,乙○○再偕同偽裝男客之砲管癸○○來到均安宮,丑○○即將癸○○在「交件」時欲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輸入在其使用之行動電話中,丑○○並要求壬○○仔細記憶癸○○的樣貌,以免「交件」時誤認而出錯。渠等商妥即分別自均安宮離去。乙○○當天晚上8時許,搭載癸○○至五權色情護膚店,丑○○即電囑五權店總機陳柔飛,告知當晚除癸○○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來話外,其餘電話均不可接聽,亦不可接其他男客,且單獨安排己○○在上開色情護膚店602包廂內,與男客癸○○從事「半套」性交易,配合讓警方查緝。迨己○○與癸○○完成「半套」性交易後,乙○○、丙○○等人即前往查緝,因僅查獲己○○及癸○○在場,故僅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裁處癸○○新臺幣(下同)1500元罰鍰,以此方式共同包庇辛○○經營色情護膚店。
三、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職權告發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就本案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7470號為不起訴處分,因不得再議於104年5月21日確定,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7頁)。惟於105年7月18日本院另案審理共犯庚○○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81號)時,本院法官當庭勘驗如附表一編號23之通訊監察錄音光碟,而得知附表一編號23之被告與共犯庚○○之對話(見本院訴1081卷四第89-92頁),內容可資認定被告與共犯庚○○之間就本案存在犯意聯絡,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在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號判決書中具體指明並職權告發,此一事證直到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方顯現,是檢察官既有發現新證據,屬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之情形,本案起訴程序,尚無違法。
㈡、證據能力: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在本院最後一次審理期日均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487頁),核與附表二所示之證人警詢、偵查中、法院審理時(含另案共犯庚○○等人之案件歷審審理時及本案本院審理時)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乙○○112年8月14日刑事答辯一狀(見他4881卷第119-122頁)提出之:①被證1:搜索票勘查報告(見他4881卷第123-133頁)②被證2:被告乙○○製作之呂旭栩虛偽筆錄(見他4881卷第135-138頁)、被告乙○○112年8月17日刑事答辯二狀(見他4881卷第139-165頁)提出之:①被證3-1:被告乙○○製作之搜索票勘查報告(見他4881卷第167-177頁)②被證3-2:被告乙○○於102年12月13日拍攝之照片(見他4881卷第179-185頁)、被告乙○○112年8月21日刑事陳報狀(見他4881卷第187頁),提出之「被證
4:被告乙○○製作之搜索票聲請資料(包括WORD檔)、於102年12月13日至五權護膚店外圍拍攝之蒐證照片、指證筆錄等電子檔光碟1片」(置於證物袋內)、中高分院112年2月23日勘驗102年12月14日通訊監察光碟之勘驗筆錄(見中高重上更一8卷一第40-42頁)、中高分院112年3月31日勘驗102年11月19日、102年12月13日、102年12月10日、102年11月28日、102年12月9日、102年12月11日、102年12月3日通訊監察光碟之勘驗筆錄及通訊監察譯文(見中高重上更一8卷一第58-79頁)、本案附表一編號23之通訊監察譯文(見中高重上更一8卷二第73-74頁)、中高分院109年6月29日勘驗筆錄(見中高1692號卷二第100頁)、本院104年1月12日勘驗筆錄【被告庚○○、丑○○勘驗102年10月9日、102年12月7日之監聽光碟內容】(見本院訴1081卷一第35-38頁)、本院104年1月16日勘驗筆錄【被告辛○○勘驗103年2月25日調詢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一第39-50頁)、本院104年3月9日勘驗筆錄【被告辛○○勘驗103年4月21日調詢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一第51-62頁)、本院105年7月18日勘驗筆錄【被告庚○○勘驗102年12月11日監聽光碟內容】(見本院訴1081卷四第89-92頁)、本院106年7月24日勘驗筆錄【被告辛○○勘驗102聲監1583號其與林樹聲之監聽內容】(見本院訴1081卷五第3-33頁)、本院106年8月28日勘驗筆錄【被告庚○○、辛○○勘驗102聲監1808號監聽光碟】(見本院訴1081卷五第91-97頁)、本院107年10月8日勘驗筆錄【被告庚○○、辛○○勘驗102聲監1808號監聽光碟】(見本院訴1081卷六第3-6頁)、本院勘驗被告乙○○與證人蔡仲富於102年12月11日之監聽內容譯文(見本院訴1081卷七第3-4頁)、被告乙○○之:①112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暨答辯狀(見本院卷一第99-104頁)②113年1月11日準備程序續狀(見本院卷一第181-186頁)③113年3月14日刑事陳報狀(見本院卷一第237-239頁)④113年4月19日刑事聲請調查證據暨陳報狀(見本院卷一第261-262頁)⑤113年6月14日刑事陳報狀(見本院卷一第479-482頁)、臺中地檢102年度聲搜字第3022號卷第17頁之「色情簡訊」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二第51頁)、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81號卷六第249頁之「便簽」(見本院卷二第53頁)、114年3月5日刑事答辯狀(見本院卷二第419-449頁)在卷可稽。是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定有明文;又按「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三、協助偵查犯罪。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本法第9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警察法第9條第3款、第4款,及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時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警察,本有依法協助偵查犯罪、及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之法定職務義務,且此等犯罪偵查之義務乃屬警察固有之職務內容,並未限於是否屬於勤責區內始有之。又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並定有偵查不公開之原則,而偵查不公開之範圍,包括偵查程序之不公開,亦即偵查輔助機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起,於偵查中,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所為之偵查活動及計畫,均屬應秘密之範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刑法明文處罰公務員各種包庇他人犯罪之行為,所指「包庇」,即包攬庇護之意,固與單純不舉發之消極縱容有別,而須有積極掩蔽庇護之行為,始能成立,其本質上仍屬他人犯罪之幫助犯,僅因法律明文處罰而獨立成罪,是舉凡一切藉其勢力,提供庇護,以利他人犯罪進行或使犯罪不易被人發覺,而助益他人犯罪完成之積極行為,概皆屬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判決意旨參照)。據此,被告與共犯庚○○共同將被告等員警欲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及執行搜索之消息洩漏予辛○○,自屬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又被告等人之洩密行為,使辛○○得以規避查緝,繼續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從事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之犯罪,而告知辛○○民權派出所上開查緝消息及具體內容,並安排砲管喬裝嫖客,佯裝配合查緝,使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男客與小姐裁罰,以規避辛○○之圖利媒介、容留性交及猥褻犯行之刑事責任,不僅有告知查緝消息及以「交件」方式規避查緝之積極行為,且有助益辛○○繼續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即屬包庇。
故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及同法第231條第2項、第1項前段之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
㈡、被告與庚○○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與共犯庚○○共同先後洩漏被告等人欲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及執行搜索之消息洩漏予辛○○,均係利用同一職務上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應係基於同一犯意為之,各次收取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㈣、被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
㈤、被告具公務員身分,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應依刑法第231條第2項,加重其刑。
㈥、爰審酌:⒈被告身為職司犯罪偵查之員警,本應恪遵法令,不得洩漏偵
查階段之秘密,竟基於與共犯庚○○之同事情誼而配合庚○○等人洩密及包庇辛○○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敗壞法紀,損害國家法益,所為應予非難。
⒉被告於本案相較居主導地位且與辛○○關係更為密切之庚○○而言,參與程度較輕之情形。
⒊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之初均否認犯行,但於本院審理時最終仍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⒋被告除本案相關之偽造文書犯行受緩起訴處分外,並無其他
有罪科刑前科紀錄之素行(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一第57頁)。
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述及陳報之教育程度、職業、從警表
現相關資料、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二第488、495至601頁)。
⒍綜上,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㈦、被告前無有罪科刑前科紀錄,業如前述,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已有悔悟,雖犯本案有所不該,但其於本案相對於共犯庚○○,並非主要角色,也未有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從中獲得利益,僅因一時思慮不周,本於與共犯庚○○之同事情誼觸犯本案,且本案已係多年前之案件,起初檢察官就屬本案部分行為之偽造筆錄行為部分,亦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之自新機會,另就被告涉犯洩密、妨害風化部分犯行為不起訴處分,被告因而繼續從事警職,至今被告亦無再有重大違法情形(僅有申誡紀錄,見本院卷二第495至600頁相關人事資料及被告同事就被告工作表現之陳述意見狀),審酌上情,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本院認其經此教訓,應已知警惕,認本案被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併予宣告緩刑4年,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第1年內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㈧、另綜合考量前述本案之情節及被告後續從警期間表現,認本案被告並無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裕峯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鄭百易
法 官 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伶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長度) 監聽 電話 ⇔ 對方 電話 通訊監察譯文 監聽案號 1 102/05/30 18:31:44 (0:17:26)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辛○○ (自55秒起) 庚○○:...我說正經的啦!我早上回到家洗完澡要睡覺之前,我跟妳講,要給他4000還是5000,我已經亂掉了… 辛○○:我有去問他阿,我起來就問他,到底是4000還是5000,我有問他,後續人家有沒有再打那支電話,找到你們的人,他說,那個車伕認識他,小清(音譯,線民)昨天回來的時候就說那個車伕認識他,所以他一直避開,不要跟車伕面對面,他跟我說這個問題,我都還來不及跟你講這些,我就跟你講,我5000給他們了,你就開始霹哩啪啦罵了... 庚○○:...我要睡覺之前我就跟妳講,我身上剩下1000,起床之後妳就叫我趕去仁愛街。 辛○○:因為他們叫我去,他要跟我講後續的事,我都還來不及跟你講。 庚○○:我連麻將我都還不敢打,因為我身上剩不到1000元,我說不要,我不要打,我說不用,我身上沒錢,我就說我不要打,妳們人夠自己打就好,妳一開口就要我給你5000... 以後你不用再幫我辦案件,我自己處理就好!就是這樣子而已。案件的部分你不用再幫我了,我自己做... 辛○○:...難道我這樣錯了嗎? 庚○○:以後我自己做就好了,妳不用再叫他們幫忙,我也不會再用妳的人,就這樣! 辛○○:你很奇怪耶! 庚○○:我很心平氣和的跟妳講... 辛○○:...我後續的問題都還沒跟你講... 庚○○:什麼後續的問題,就是錢的問題嘛!...人家如果找他麻煩,叫他來找我啦! 辛○○:人家要怎麼找他麻煩,人家是想說 ,我們的店可能會被叫阿弟仔這樣而已阿!人家也這樣跟他講,他不知道這會形跡敗露,他說失敗我就賠他5000,就這樣而已阿!會形跡敗露我哪有什麼辦法,阿弟仔來是這樣叫阿,我也是這樣回他阿!那時候就有講明,如果形跡敗露就是要賠5000阿!我現在也有問他,會不會牽扯到我們「五權路」那邊,他跟我說不會,說5000給他就不會有後續的事,我就是要跟你說這些... 庚○○:我現在5000也賠給他了阿!不然要怎麼樣啦!... 辛○○:...我也是很用心幫你阿...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765號 2 102/7/18 23:58:14 (0:1:27)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辛○○ (前聊天,至1分17秒) 庚○○:我就開到妳家去載妳咩! 辛○○:我在seven等你就好了。 庚○○:哪裡seven? 辛○○:大墩路跟五權西路口這個seven啊!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056號 3 102/7/19 01:08:57 (0:0:27) 0000000000 辛○○ → 0000000000 戊○○ 戊○○:喂! 辛○○:你靜靜聽我說喔! 戊○○:嘿! 辛○○:「義哥」(音)有在旁邊嗎? 戊○○:沒有。 辛○○:你要來而已? 戊○○:我到了啦! 辛○○:好啦!你有看到「大胖呆」嗎? 戊○○:有啦!有啦! 辛○○:好。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056號 4 102/7/19 12:05:13 (0:0:58) 0000000000 辛○○ ← 0000000000 戊○○ 辛○○:喂! 戊○○:麻煩妳一件事情啦! 辛○○:好。 戊○○:這樣我們就不用去現場了,叫妳朋友用手機照相照照就好了。 辛○○:你不用去看嗎? 戊○○:不要比較好。 辛○○:去看比較好,我叫他們下班,哪有差? 戊○○:不要不要,照好以後,妳看妳在哪,我去那看就好了。 辛○○:喔!好啊! 戊○○:這樣較好。 辛○○:照每間包廂? 戊○○:嘿啊!該照的就照照,最簡單的啊!對嗎? 辛○○:好啦好啦!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056號 5 102/7/20 12:33:37 (0:1:5) 0000000000 辛○○ ← 0000000000 戊○○ 辛○○:喂! 戊○○:基本上ok啦!不過現在就是找妳... 辛○○:我跟你說,昨天那個跟我說,就是都給你那個啦!我只要一個人進去,小姐你要留就留,不留就算,這樣啦!這樣比較好做事情。 戊○○:嘿啦嘿啦!我要講的重點也在這,對啦! 辛○○:沒啦!我昨天回去,有見面那個有沒有,昨天跟我們一起那個跟我講這樣,你比較好處理。 戊○○:明天我可能會帶一個人去看看喔!帶那個...要去那用的那個人去看看。 辛○○:誰? 戊○○:就是我要叫去那的人咩! 辛○○:要晚點喔! 戊○○:我知道。 辛○○:好,拜拜,見面再說。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056號 6 102/7/21 01:15:01 (0:2:34) 0000000000 辛○○ ← 0000000000 丑○○ 丑○○:他們看好了。 辛○○:說怎樣? 丑○○:很滿意。可是他說明天他們裏面一個少年的要來看全部的地形,要怎樣閃啦!有的沒的地形都瞭解一下。 辛○○:少年啊? 丑○○:嘿!「阿賓」講的啊!「阿賓」他們裏面少年的。 辛○○:現在那3個是誰? 丑○○:「阿賓」他們裏面幹部,少年的。 辛○○:2個男的,1個女的。 丑○○:嘿,對。一個會計,那二個幹部。 辛○○:一個會計,二個幹部要幹嗎? 丑○○:來看地形啊!看東西啦!有的沒的,到時要怎麼用,包括床、燈光有的沒的這樣。 辛○○:說什麼? 丑○○:說很喜歡。 辛○○:說床要換? 丑○○:床要換啦!真的,我們有的床都壞了,那好處理啊!他還有說一項啦!說要看另外一邊,有嗎?我說那要跟我姐聯絡,那我沒法度作主。 辛○○:看哪?看「總機室」? 丑○○:對。目前先這樣。 辛○○:好,裏面3個? 丑○○:現在有1個沒做了。 辛○○:他們看幾間房間? 丑○○:看1間而已!因為樓上,我說小姐都去忙,我沒法度給他們看這麼多。 辛○○:他們看哪間? 丑○○:看602。 辛○○:裏面沒什麼生意,你還不讓人看,裏面幾個客人? 丑○○:他們剛看到妹仔跟客人上去,裏面最少2個、3個客人咧!我不知道哪間,哪有辦法全給人看,他們看一間,再看現場就很喜歡了。妳聽有嗎? 辛○○:喔!好啦!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056號 7 102/08/22 02:55:53 (0:6:2) 0000000000 辛○○ ← 0000000000 庚○○ (前為庚○○與辛○○閒聊,至3分31秒) 庚○○:妳也還沒睡啊! 辛○○:你沒回來,我哪可能睡? 庚○○:妳說到了? 辛○○:沒啦!那邊的人說要去那個…那要去的啦!我打給「旺來」,他在跟我傳,我傳太快就…也在跟你傳咩!我叫他下去帶他們。 庚○○:現在還沒休息喔! 辛○○:還沒,裏面還在乒乓叫哎! 庚○○:今天生意這麼好喔! 辛○○:嗯〜我那邊菜市場休息說! 庚○○:哇〜結果…喔! 辛○○:哪知晚上旺。 庚○○:嗯〜難怪。 辛○○:好啦!趕快回去了。 (後聊天)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225號 8 102/8/28 22:34:45 (0:2:23) 0000000000 辛○○ ← 0000000000 庚○○ 辛○○:喂! 庚○○:怎樣?有聽到嗎? 辛○○:有。 庚○○:妳在哪? 辛○○:東山外面啊! 庚○○:講的怎樣? 辛○○:他進去看了啊!我在外面等啊! 庚○○:誰進去看? 辛○○:宏洲啊! 庚○○:宏洲有去那買茶葉,還去看。 辛○○:她們都走了,「郭董」在裏面咩! 庚○○:喔!現在是... 辛○○:你們那裏辦的怎樣? 庚○○:1個客人1個小姐做完了。 辛○○:承認了? 庚○○:都洗到承認了。不然要怎樣?也是要洗啊! 辛○○:利害,還是你利害。有夠誇張的。 庚○○:沒法度,他們都洗不起來,也是要我洗。 辛○○:有夠誇張,小姐沒做,又沒收錢。 庚○○:哼哼...(後為繼續談論庚○○執行該案的內容,至1分55秒)抓到就好了,那個呢?妳們那邊呢? 辛○○:有進去看,不知道阿仁身上有什麼啊!根本沒東西。 庚○○:嗯,問個清楚。 辛○○:嘿啊!問個清楚,再問他就好了,你先別煩,也是要看他身上有什麼,現在就是怕他講。 庚○○:好啦!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225號 9 102/8/29 01:58:23 (0:9:22) 0000000000 辛○○ ← 0000000000 庚○○ 辛○○:喂! 庚○○:嗯,怎麼了? 辛○○:他還是有疑問啊! 庚○○:什麼疑問? 辛○○:就郭董跟他講咩!說他擔不起來。就順其自然,他說要這樣講,如果他們不照這樣辦,他也沒辦法啦! 庚○○:然後呢? 辛○○:就這樣啊! 庚○○:什麼意思?郭董什麼樣? 辛○○:我真的會氣死,真的啦! 庚○○:什麼意思啦! 辛○○:他說他如果照這樣講,他沒要這麼做,他也沒法度,我說你就照你這樣講,他說他們就是說他沒法度擔。 庚○○:嗯,郭董要怎樣? 辛○○:你看你會氣死嗎? 庚○○:現在是郭董的意思?還是... 辛○○:郭董有交待裏面說叫他們這樣做就對了,就是說做「旺來」就對了。 庚○○:嗯,然後呢? 辛○○:我剛剛跟「阿仁」講,意思就是說你就是在現場,對嗎?事實就是這樣嘛!你何必拖拖拖另一個人來,就算你沒那個,你也是現場的啊!不必拖到2個啊!我這樣講不對嗎? 庚○○:對。然後呢? 辛○○:他現在的意思是說,有人跟他講,他這樣交保金會很高,會到30萬,我會拿不出來。 庚○○:誰跟他講的? 辛○○:你們兄弟。 庚○○:嗯? 辛○○:你們兄弟講的。 庚○○:哼哼哼... 辛○○:你看有好笑嗎? 庚○○:郭董怎樣講? 辛○○:郭董問他說,宏洲跟誰?他說我,我他(郭董)有熟嗎?這樣。 庚○○:嗯,再來嗎? 辛○○:我再跟他講,我你不信任嗎?他說有,他在現場就講他要擔,事實也是他。他們現在一直跟他講他擔不起,電話一打都不是在他身上,這樣啦! 庚○○:那要怎樣才算擔得起。 辛○○:他現在就叫他們做,他們都不要做啊!他們就說你擔不起,這樣啊!他們就一直說這樣,我也在裏面坐到現在啊! 庚○○:不要理他們啦!妳聽有嗎?這種東西我就不知道他們在弄什麼,妨害風化的東西而已!也不是說怎樣,我就看沒有,他們一定要一個,不然妳就叫他們直接來問,不然你們是要咬誰,你說啦!我直接咬給你啦!妳聽有嗎?他們就認為那是「賓拉登」的樣子啦!就是要他咬賓啦登啦!妳聽有嗎? 辛○○:那要怎麼辦啦!我就這樣跟他講了啊!他們也不做啊!我們等到現在啊! 庚○○:不做沒關係啊!明天早上還是要做啊!他時間超過了,他也沒辦法,還是要做啊!妳聽有嗎?我就想沒有他們在想什麼,這種東西... 辛○○:幹嗎要弄到這麼複雜啊!怎會遇到這種的。 庚○○:我也沒遇過這種的,就有人承認了,一定要牽一定要牽... 辛○○:你沒辦法跟他講嘛!叫他簡單處理,用一用就好了嗎? 庚○○:我有跟他講啊! 辛○○:他說什麼? 庚○○:他說他知道啊!我哪知道現在在弄什麼,我就跟他說,家屬那邊拜託我能說一些,就是快點用用,讓他們可以早點回去休息這樣,我也有跟他講啊!我哪沒講,我不是跟妳講我有派2個說家屬那邊就是希望儘快用用,他們快點送送,早點休息,我也看不懂他們在弄什麼啊! 辛○○:宏洲又說他要先走啊! 庚○○:他去哪? 辛○○:他說要回去店啊!我才懷疑你們是不是去他店。 庚○○:幹你老師,我在派出... 辛○○:還有「旁邊的」跟他安撫一下說,看要講的怎樣,叫他先走啦!我講的話他就是不信任我,你聽懂沒有。 庚○○:哪個?郭董? 辛○○:他們就洗他說交保金會很高,我拿不出來啦!這樣啦!我有跟阿仁講你相信我的為人,我哪有可能...他說對啊!他知道啊!他在現場就說他要擔,他們現在就是跟他說擔不起,一直跟他說他擔不起,這樣啦!你看有沒有好笑嗎?現場他就講是他,事實就是他,這樣啊! 庚○○:我是說真的,不然,怎樣,我陪妳跑一趟嗎?我陪妳跑一趟東山嗎? 辛○○:不用。 庚○○:我就已經該講的,也有跟東山的人講了,我就講這個...唉~我能怎樣啊!他們要這樣辦,他們又不是我們... 辛○○:我知道,我現在只是跟你講這個過程,我也知道,無可奈何啊!事實就是這樣,對嗎?也是他們家屬跟我們拜託,我們來關心而已!不然要怎樣,也是有法度這樣而已!他們硬要辦,我們要怎樣處理? 庚○○:我們沒法度處理,那就是他自己要做的啊!他們要怎麼做是他們的事,妳就不是不知道「外公司」辦事情就是這樣辦的啊!我們家屬的關心我們有表達,我也有跟他講了,人家都承認了,為什麼不直接辦辦就好了,快點用用讓他休息了。 辛○○:對啊!留到現在還沒用哎! 庚○○:他們就聽不下去我哪有法度!哪有人下午才抓到,現在還沒做筆錄,這不會太離譜? 辛○○:對啊!他們拜託我們,我們就只能做這樣,不然怎麼辦? 庚○○:本來就是啊!家屬跟我們拜託,我們也有跟人轉達,表示一下關心的立場,不然呢?就是拜託他們快做,讓當事人早點休息,我們也只能做這樣,人家不肯,妳要叫我怎樣?我能怎麼樣?不是這樣子嗎?妳一直催我,我也沒有辦法,我也跟東山的講了,我也打電話去跟他講了。 辛○○:我不是催你,是我學弟在拜託我,說我只能麻煩你去瞭解而已!不是這樣嗎?我學弟又走了,他那個是他的朋友,我能夠在那邊講什麼? 庚○○:對啊!我也講了,我剛有打電話給東山的專案我說人家承認,你就趕快辦一辦啊!我不是也跟妳講了,他要怎麼搞,我實在是看不懂啊!在我看來,他是想要咬出幕後那個,他們都覺得那店是誰的誰的誰的啊!他們就是要咬這個而已!我講,他們就不相信,他們就聽不下去我哪有法度。他們跟我說他的經營模式跟「摩咪人」一模一樣啊!這樣妳聽有嗎? 辛○○:聽有啦! 庚○○:他們就是要咬他嘛!問題就不是,要怎麼咬啦!這...是...行政課交辦給外公司,外公司叫他們去抓的,行政課要抓誰,妳也知道啦!不是嗎? 辛○○:...你現在在哪裏? 庚○○:我在公司外面跟妳講電話,我剛簽退。 辛○○:我現在在大雅路。 庚○○:好啊!妳到我公司來看啊!我在公司這等妳啊! 辛○○:我說我在大雅路。 庚○○:好咩!我等妳咩!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225號 10 102/9/5 12:08:01 (0:14:54) 0000000000 辛○○ ← 0000000000 庚○○ (前因辛○○生日趴時,拍照中讓前男人「阿猴」手放肩上,庚○○吃醋大罵,自10分秒,) 庚○○:有可能放得下嗎?我哪有可能放得下?我喝3天,每天到天亮... 辛○○:那你幹嗎那天跟「宏台」(音)說,你要叫「宏洲」退股? 庚○○:我有做嗎? 辛○○:他比較重要嗎? 庚○○:我有做嗎? 辛○○:那不是有沒有做的問題。 庚○○:如果妳在氣頭上妳也是這樣啦!妳看到那張相片,妳也是這樣啦!妳去「阿敏」看那張相片,妳也會抓狂啦!我有這麼做嗎?沒有,我也是叫「阿賓」出來,問個清楚。妳自己去想一想啦!任何人看到那張照片都會抓狂,我知道妳刻意不把那張照片波上去,問題是「阿敏」波的,註死被恁爸看到,妳說我會怎麼想,妳等下去看FACEBOOK,他整個趴在妳身上,摟著妳的肩咧! 辛○○:你自己知道我在意的是誰? 庚○○:問題是我不爽啊!... (後為持續為拍照事抱怨,至14分25秒) 辛○○:知道了,知道了,我買飯去給你吃,好不好?好不好? 庚○○:好了,妳先看FACEBOOK的照片。 辛○○:我不要看,那不是重點。 庚○○:在2樓啦! 辛○○:知道了,拜拜。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225號 11 102/11/19 01:13:31 (0:1:2) 0000000000 辛○○ → 0000000000 丑○○ 辛○○:又在茶葉店? 丑○○:還沒2時,可以走嗎?妹仔也還在那哎! 辛○○:結果處理的怎樣? 丑○○:也是沒法度,人還在這,明天一早要過去他哥那。 辛○○:是喔! 丑○○:喂!聽有嗎?這裏的收訊很差... 辛○○:有啦! 丑○○:明天一早帶他去他哥工廠,不然要怎樣?我真的沒他的辦法,那個誰不在這,沒他的辦法。 辛○○:他走了? 丑○○:也是在這,跟他說啊!反正他要處理啊!問題是事實他沒錢啊! 辛○○:今天做幾班?晚班啊! 丑○○:晚班喔!2班。 辛○○:要死了? 丑○○:哪知道,都沒電話啊! 辛○○:你沒發? 丑○○:發500咩!下午來不是跟妳說發500。 辛○○:要怎樣? 丑○○:妳說哪部分?生意還是他? 辛○○:都有,那個誰,那個「大胖呆」又打給我,我跟他說,好啦好啦!明天去啦! 丑○○:他現在不知道在急什麼?那時傳給我,叫我出去問啊!我說我事實不能走,我後來傳給他啊! 辛○○:他說什麼? 丑○○:意思也是問那啦!他現在的意思就是他個人「貼」的就對了,都他個人貼的,妳知道嗎?他現在就是問那,再問也是問那,不然要問什麼? 辛○○:好啦好啦!你處理。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752號 12 102/11/19 01:38:55 (0:00:58) 0000000000 辛○○ → 0000000000 庚○○ 庚○○:喂? 辛○○:你在哪裡? 庚○○:在家裡。 辛○○:你下來。 庚○○:好。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752號 13 102/11/19 11:58:17 (0:16:15) 0000000000 辛○○ → 0000000000 己○○ 己○○:沒接,用靜音的樣子(前辛○○請己○○找丑○○)。 辛○○:妳知道「旺來」匯的存摺「劉」啥小是誰的?妳兒子? 己○○:存摺喔!以前我朋友的。 辛○○:找得到人嗎? 己○○:找不到人了。 辛○○:那現在要怎樣? 己○○:現在是怎樣? 辛○○:他那個「小白單」不見了,我覺得,我不會說咧!妳知道嗎?他說小白單不見了,現在匯進去,小白單有,但簿子刷下去,他的跟我的都沒有啦! 己○○:妳說那個...單不見? 辛○○:我們去銀行轉帳那啦!我也沒看到單,不過,他有印給我,妳聽有嗎? 己○○:喔!印起來給妳,那就有啦! 辛○○:不是印啦!他是用LINE照,照照傳給我,妳聽有嗎?不過,我沒看到小白單,我們昨天去銀行,他小白單也沒有,妳聽有嗎?我現在的感覺,應該是「旺來」拿去用啦! 己○○:只是他這陣子沒在做什麼,應該是用不到錢啊!他人不會這樣! 辛○○:我也感覺他人不會這樣啊!不過,昨天去銀行講話就嘻嘻哈哈!我也相信他啊!已經第8天了,今天第7天嘛!他跟我說他有匯,不過我自12日的帳都沒收到,妳聽有嗎?他說都有匯,我就刷沒有。 己○○:12日過後的都沒收到?但是我看簿子12日後的都有啊!有進有出啊! 辛○○:沒有,那是阿雄拿的,只3天前有而已!11日、12日、13日的,他是匯9日、10日、11日的,妳聽有嗎? 己○○:喔! 辛○○:我們現在是12日、13日、14日,他是不是要退後1天才有法度?妳聽有我意思嗎? 己○○:嗯~ 辛○○:我是相信他,我覺得他不會做這種事! 己○○:嘿啊!他再怎麼欠錢,他帳都會先跟妳清楚。再跟妳拿。 辛○○:講難聽點,我感覺他會先跟我開嘴,像前幾次這樣,他讓我先知道,我就會說好,不過要先講,不要先動用,我最賭爛這樣,枉費我這麼信任他,妳說我一次沒主動說好,跟我開嘴,我說不好?不過不要先動用,那感覺不同,我說難聽的,我都1禮拜,還是7、8天才跟他收錢的,都他在收的,他現在就是說有,我昨天跟他去銀行,他講話都嘻嘻哈哈,妳聽有嗎?嘻嘻哈哈的意思,妳聽有嗎?不能直接了斷,你去櫃臺、去哪裏找哪一個?哪一個是誰,你不知道,去哪一間你不知道,怎麼可能啦!那,你去哪一間提款機存的錢、去轉帳,你不知道?有可能嗎? 己○○:他應該都是用卡弄進去的才轉的吧! 辛○○:對啊!那你不知道在哪裏嗎?好啦!都無所謂啦!我昨天回來,「大胖仔」在跟我...他說跟銀行講直接去用他用的提款機那,有訊號代碼嘛!說要去看,我說沒必要,看那做什麼!看那也沒意義,看只是看有沒有欠錢,有沒有轉出去?看那做什麼?我覺得不要去看那,我覺得,我直覺,是旺來拿去用,不敢跟我講,不然銀行的東西哪有可能啦!只有我有這問題,銀行也說很誇張。好嗎? 己○○:嗯!講真的,我很少碰到這問題,因為那簿子,我也有跟他講,講,你真正有問題,這個人我也找不到,因為那是我以前的男朋友啊!手機都換掉,我也找不到那個人。 辛○○:那要怎麼辦?那不可能啊! 己○○:連我們的卡,那時提款卡也掉,也沒法找人補新的卡,因為真的找不到人,我跟旺來一起後,就不曾再找過他,手機號碼也換掉! 辛○○:那幹嗎再拿他的用? 己○○:沒啦!因為我有欠卡債,當初他就先辦這給我用,我裏面都沒存錢,就轉帳在用的而已! 辛○○:對啊!我的也是,我也用別人的啊!我意思是說,樂樂,妳認為我怎麼跟他開這口? (後討論丑○○為人及改善應召站生意等問題)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752號 14 102/11/19 12:35:58 (0:01:17) 0000000000 辛○○ → 0000000000 己○○ 己○○:喂? 辛○○:有嗎? 己○○:沒有ㄟ,一樣電話響都沒有接。 辛○○:他是幾點睡的? 己○○:我真的不知道耶,我們都已經在睡了,我不知道幾點,半夜我怎麼可能在爬起來處理,他回來的時候剛好我起來上廁所。 辛○○:叫不起來這樣要怎樣處理? 己○○:他等等睡起來等等就會自己起床了吧。 辛○○:哪有這麼久的。 己○○:阿不然就找不到人,我家又沒有家用電話,只有手機而已,跟對講機。 辛○○:那現在幾個人進去? 己○○:3個啊,上班就我們3個,我、布丁跟憲寶(音譯)。 辛○○:珊珊沒去喔? 己○○:她還沒到ㄟ。 辛○○:那管理員都還沒起來喔? 己○○:嗯。 辛○○:一定都在房間,房間門關著,那對講機的聲音聽不太到,除非在客廳。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752號 15 102/11/19 12:58:38 (0:01:01) 0000000000 辛○○ → 0000000000 己○○ 辛○○:你吃什麼的? 己○○:喂? 辛○○:你快點找他的人,快點回家裡找,你頭班嗎? 己○○:嘿啊。 辛○○:他那進了嗎? 己○○:我怎麼知道,我坐在樓下,我哪知道你那個客人怎麼樣? 辛○○:還是我去載你,去你家把他叫起來。 己○○:我衣服換好了ㄟ。 辛○○:我去載你嘛。 己○○:你再打他手機都沒有接嗎? 辛○○:沒有ㄟ。 己○○:你有很要緊嗎? 辛○○:很要緊啊,還有一件事情,現在才得到消息而已。 己○○:是喔,我再打給他看看,叫管理室給他打電話好了。 辛○○:好啦,你快叫他打給我,快點。 己○○:好。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752號 16 102/11/19 13:01:09 (0:00:27) 0000000000 丑○○ ← 0000000000 己○○ 己○○:喂? 丑○○:怎麼? 己○○:她說要載我去家裡叫你,她說她又得到一個什麼很重要的消息要跟你講。 丑○○:好。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752號 17 102/11/19 13:05:41 (0:00:23) 0000000000 丑○○ ← 0000000000 辛○○ 辛○○:你是睡死了喔? 丑○○:電話不小心按到靜音。 辛○○:快點來找我,快點。 丑○○:你在哪? 辛○○:2樓,有人說…你來現在我跟你講,快點。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752號 18 102/11/19 14:18:42 (0:01:33) 0000000000 辛○○ ← 0000000000 如意姊 如意姊:怎麼? 辛○○:我們今天晚上是幾點要去? 如意姊:我哪知道,你們在講的,你們問我?你們大胖呆有在那邊嗎? 辛○○:有啊。 如意姊:你叫他聽。 辛○○:大胖呆。 庚○○:要幹嘛?喂? 如意姊:喂,我如意姐啦,他們都準備好了,我們幾點要去? 庚○○:什麼?你今天沒有要打了喔? 如意姊:就沒人了要去打誰? 庚○○:你不是說要7點? 如意姊:對啊。我們差不多6點半出發,7點這樣,我給你們載這樣啊。 庚○○:好啦,OK啦。 如意姊:我講給你聽,東尼(音譯)跟我說要到3點半,結果其他人都沒人有空,所以我只好解散。 庚○○:好啦,了解。 如意姊:你們兩個好好的抱著,我們都不會吵你。 庚○○:誰在這。 辛○○:要來喔? 如意姊:誰在那? 庚○○:嗯。 如意姊:好啦好啦。 庚○○:嗯,拜拜。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752號 19 102/11/25 19:11:26 (0:01:35) 0000000000 辛○○ ← 0000000000 曾笳龍 曾笳龍:喂!妳找我? 辛○○:啊!你是誰? 曾笳龍:曾笳龍,妳在打麻將? 辛○○:你娘咧!現在才回。 曾笳龍:妳不是在打麻將? 辛○○:對啊!你怎現在才回? 曾笳龍:妳先去打啊! 辛○○:我要跟你說,你那朋友高級督察…找他來坐一下,我有事要拜託他,我這邊很困擾,有人要跟恁爸「衝」 。 曾笳龍:有什麼事情?哪方面的? 辛○○:「戴帽子」的啊! 曾笳龍:「戴帽子」的事情唷? 辛○○:嗯。 曾笳龍:「那種的」有法處理嗎? 辛○○:被檢舉而已啊! 曾笳龍:他現在沒在臺灣啊! 辛○○:不然他現在在哪? 曾笳龍:他現在在「西巴丹」,玩而已啦! 辛○○:好啦!他回來,你們有空,要出去聚餐就「召」我一 下。 曾笳龍:好好好,再找他出來泡茶。 辛○○:好,拜拜。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752號 20 102/12/10 15:06:01 (0:0:44) 0000000000 辛○○ ← 0000000000 丑○○ (前為辛○○、丑○○2人在討論搬電視予友人之事,至31秒) 丑○○:沒啦!我下午跟他(欲搬電視之友人)約明天啦!我想說今天事情太多了,我等一下還要找「大胖呆」,大胖呆昨天沒找我,這些事情不解決不行啊! 辛○○:好啦好啦! 丑○○:好。 102年度聲監字第1910號 21 102/12/11 17:19:15 (0:00:32)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丙○○ 庚○○:同學,欸副座那隻檢舉的電話幾號,你報給我一下好嗎? 丙○○:好,等等傳LINE給你。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22 102/12/11 17:39:51 (0:0:50) 0000000000 丑○○ ← 0000000000 現場幹部阿雄 丑○○:喂! 阿雄:少年董,怎樣? 丑○○:你在哪? 阿雄:我…在臺灣大哥大,文武街這邊的,在我們門口這。 丑○○:在門口這。你…你過來,我交待你重要的事情,很重要。 阿雄:好啊!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23 102/12/11 18:35:10 (0:1:12)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乙○○ 乙○○:ㄟ。 庚○○:嘿。 乙○○:剛剛你們的新鳥回來,又被人修理。 庚○○:為什麼? 乙○○:啊就是這個啊,我說的那個啊。 庚○○:你(聲)請票了嗎?我不是叫你請? 乙○○:恩。 庚○○:是誰修理?洪董? 乙○○:對啊。 庚○○:你去(聲)請票啦!請啦!看看明天請請啦。 乙○○:是說…。 庚○○:怎樣? 乙○○:那個沒算分數,我不想多花這個。 庚○○:你就…你就,我跟你說啦,不一定要花,反正你(聲)請就對了。 乙○○:好啦,我了解啦。ㄟ… 庚○○:對啦…怎樣? 乙○○:嘿啦,我知道啦,有的細節要跟你見面說一下。 庚○○:你票先聲請啦。先聲請再說啦。 乙○○:好。那住址咧?那你住○○○○○○○○○ ○○○○○○路000號。 乙○○:好,瞭解。五權路196號。 庚○○:等一下等一下,我等一下再跟你說。 乙○○:好啦,你傳LINE。 庚○○:我傳LINE給你。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24 102/12/11 18:43:49 (0:0:46) 0000000000 丑○○ → 0000000000 詩詩 詩詩:喂! 丑○○:19時到19時半不要約客人,也不要給客人在樓下。 詩詩:拷夭,你不講,已經約了咧! 丑○○:約幾點? 詩詩:19時。 丑○○:讓他快點進來。 詩詩:19時有客人,現在也有客人啊! 丑○○:好啦!等一下有人要去拍照啦! 詩詩:有人要怎樣? 丑○○:要去我們那裏拍照。 詩詩:勇哥也沒講,啊!客人要上來了,拜拜。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25 102/12/11 18:56:30 (0:1:17) 0000000000 丑○○ → 0000000000 詩詩 詩詩:等我一下,喂 ! 丑○○:等一下,19時有人要去照相喔!19時至19時半有人要去照相。 詩詩:沒辦法,人都在裏面了。 丑○○:我現在講給妳聽,那不要緊,妳注意聽就好了,人家要照相,妳不要開門讓他進去。妳聽有嗎? 詩詩:不要開門給他進來? 丑○○:那警察哎!妳要開門給他進來?他要照相,他穿便服,瘦痩高高的,他會去照相。 詩詩:你現在是叫我開門給他進來,是嗎? 丑○○:不可以啦!(大聲) 詩詩:不可以給他進來就對了? 丑○○:對啦!不可以開門,也不可以按電梯讓他上去。知道嗎? 詩詩:好啦!反正等一下就是有誰打來就不要那個…好多電話,你等一下。 丑○○:好。 詩詩:(對旁電話稱)嘿,收7,對。大哥,那是2人以上同行…(後斷線)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26 102/12/11 18:59:03 (0:2:02) 0000000000 丑○○ ← 1.0000000000 己○○ 2.0000000000 詩詩 己○○:喂! 丑○○:我跟妳講,那個什麼,我們有講到下禮拜的事情,妳知道嗎? 己○○:嗯。 丑○○:我跟檸檬講到下禮拜的事,我在想,要叫誰,妳知道嗎?抓龍而已!變抓龍而已!妳等下是不是會過來這。對不對? 己○○:嗯 。 丑○○:過來的時候,我再跟妳說,可是金額妳過來時我不能跟妳說,她的金額打算是多少妳知道嗎? 己○○:多少? 丑○○:六千啦!看妳要嗎? 己○○:我聽不懂你在說什麼?我去再問,你說什麼我聽沒有。 丑○○:到時妳再問我,那錢就是六千起跳啦!最少六千。 己○○:好啦好啦! (斷掉。至1分7秒) 丑○○:喂! 詩詩:喂!你現在什麼狀況,我跟你講,現在有客人在等糖糖,糖糖又在做,然後下面又有2個要上來我到底是要讓他們上來還是不讓他們上來。 丑○○:沒關係,讓他上去了,讓他上去,可是我現在跟妳說,只有…肯定是客人的,妳才按電梯讓他上去。 詩詩:當然啊! 丑○○:還有…肯定是客人的,才可以開門讓他進去。 詩詩:嘿! 丑○○:我現在在趕回去當中。 詩詩:OK。 丑○○:妳要記得,有人會先在下面拍我們攝影機的照片,還有我們6樓的照片,妳都不用管他。 詩詩:嘿! 丑○○:妳都不用管他,這樣懂了嗎?很清楚了吧! 詩詩:好,我知道。反正,不是客人都不要理他就對了? 丑○○:對! 詩詩:OK,拜拜。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27 102/12/12 02:59:54 (0:00:25) 0000000000 辛○○ → 0000000000 庚○○ 庚○○:你看LINE。 辛○○:怎麼? 庚○○:你看LINE,還沒好啦,你看LINE。 102年度聲監字第1910號 28 102/12/14 02:45:26 (0:01:36)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乙○○ (背景音為來電答鈴音樂) 庚○○:我現在打電話跟你說。 (電話接通) 乙○○:喂。 庚○○:喂,來,我現在用擴音,我現在「水ㄟ」(台語音譯)這樣問,你跟我講…等一下,阿鎮。 乙○○:嘿。 庚○○:我問你,那天是不是你在後面抽菸跟我說,所長交代你去處理一個點。 乙○○:對啊。 庚○○:他們說那個點的消息從哪裡來的? 乙○○:那個點喔?我不知道,他說副座給他的。 庚○○:沒關係,你照實講。 乙○○:我今天照實講咩,我發誓,他跟我講的時候,我不知道那個點,他先傳LINE叫我問「紅龍」。 庚○○:蛤? 乙○○:他叫我問「紅龍」,他說他有傳給「紅龍」,之後…. 庚○○:那個「紅龍」的簡訊從哪裡來的? 乙○○:我怎麼知道。他說老闆給他的。 庚○○:對,老闆給他的,之後「紅龍」是不是說短訊是副座給他的? 乙○○:對啊,副座啊。 庚○○:副座是哪一個副座?叫什麼名字? 乙○○:子○○。 庚○○:子○○,有沒有聽到?好… (旁邊聲音:沒有聽到) 29 102/12/14 02:47:57 (0:00:45)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乙○○ ★原審勘驗後内容如下: (背景聲音庚○○:就賭爛ㄟ,我明明就沒做,為什麼變成都是我做的?都沒有事情ㄟ!都沒有捏!…為什麼現在變成是我) 乙○○:喂。 庚○○:怎樣啦,阿鎮? 乙○○:那個是子○○傳出來的啦。 庚○○:就子○○傳出來的沒錯,為什麼現在變成別人傳的? 乙○○:那子○○… 庚○○:人家現在在這邊說,原本那通短訊是從周副來的。為什麼變這樣? 乙○○:絕對不是周副啦。我跟你說絕對不是周副啊。 庚○○:是不是我們副所長子○○? (背景吵雜聲) 乙○○:對阿。 (以下為背景聲) 戊○○朋友:我現在是跟你說那個點誰有投資啦,不是你說的,為什麼.... 庚○○:我如果有說我現在就馬上出去讓車撞死…。 戊○○朋友:為什麼說我有投資? 庚○○:我如果有說我現在馬上被車撞死……。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30 102/12/16 18:35:59 (0:04:31) 0000000000 丑○○ ← 0000000000 拉拉 丑○○:喂! 拉拉:喂!親愛的。我...休2天好了,因為孩子真的一樣在發燒啦! 丑○○:是喔!好! 拉拉:好啦!看是不是我帶衰,看這2天會不會較好。 丑○○:妳要休什麼時候跟什麼時候? 拉拉:什麼啊? 丑○○:妳要休什麼時候跟什麼時候啊? 拉拉:就明後天這2天咩! 丑○○:好啦!好。 拉拉:孩子發燒咩!看公司生意會不會好一點啦! 丑○○:跟妳沒關係 不是妳帶屎,也不是那個...(後聊目前客人少與小姐無尤,至2分34秒) 丑○○:...跟那沒關係啦!妳孩子難過,這我給妳請假我絕對讓妳請,妳今天如果說為這種事請假,我絕對不可能讓妳准的,這樣妳聽有我講的意思嗎? 拉拉:沒啦!沒啦! 丑○○:好啦!我聽有啦! 拉拉:在公司我就跟你說如果又發燒,我就照顧好了,真的就發燒,老師說他今天吃飯還吃到睡著。 丑○○:我為什麼會說明天讓妳休息,妳知道嗎? 拉拉:不知道哎!我想說是不是有帶個氣,休一下。這樣。 丑○○:不是啦!明天要處理裏面啦!明天要交待事,要交人啦! 拉拉:喔!是有要緊嗎? 丑○○:就是要交人而已!不需要這麼多人來,妳知道嗎? 拉拉:是上次的事情嗎? 丑○○:沒有,另外的。 拉拉:喔!跟你們上次的事沒關係喔! 丑○○:另外的,又要交了,時間到了。 拉拉:會處理好嗎? 丑○○:絕對好的。問題是…本來是打算說 …我今天本來要打算要讓妳們休的,妳們就…交人也不需要這麼多人在這 ,這麼多人在這也是浪費大家時間,浪費那個…不如就沒幹嗎的就休息,妳聽有嗎? 拉拉:好啊! 丑○○:我本來是這樣想啦!這樣妳知道嗎? 拉拉:好。 丑○○:就是這2天要交人就對了,這樣妳聽有嗎? 拉拉:有啦!好啦!我就先休2天,因為孩子也真的不舒服。 丑○○:孩子有較好,明天有較好,後天就要來上了。沒較好就不勉強,好嗎? 拉拉:好,我知道。 (後聊天)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31 102/12/17 01:17:26 (0:01:35) 0000000000 丑○○ → 0000000000 現場幹部,阿雄 阿雄:哈囉,你好。 丑○○:我跟你說,明天原則上,「房東」不是你,是我喔! 阿雄:好。 丑○○:不用你,因為,我,他們就不敢亂來,我會跟他們講,房子我租,他們就不敢亂來,你就想看…你也先想看看,明天你早點去,原則上下雨,不然就是明天可以不要做,乾脆就是…她們要做的就叫她們晚點再來。 阿雄:好。 丑○○:明天下午就先跟他們講講,講完後,晚點跟妹仔講幾點來,還是明天怎樣,因為我現在也沒法度預估啊!有法度,最好預估是明天晚上啦!可是明天晚上會不會下雨,也不知道。 阿雄:對。 丑○○:明天晚上好壞也不知道啦! 阿雄:嗯 。 丑○○:不然就很簡單,明天晚上10時多就要「點」。 阿雄:好。 丑○○:這樣也可以啦! 阿雄:看看啦!明天看看。喔! 丑○○:嘿啊!好。 阿雄:我們明天來再討論,好嗎? 丑○○:你早點過來,大家講一下。 阿雄:OKOK,拜拜。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32 102/12/17 12:22:49 (0:00:43) 0000000000 丑○○ → 0000000000 己○○ 己○○:喂! 丑○○:今天誰跟誰去? 己○○:誰跟誰喔?一樣四個啊!糖糖沒來而已! 丑○○:布丁哪有,我怎沒看到布丁的門? 己○○:有啊!布丁在這跟我抬槓啊! 丑○○:妳哪有法度開?啊〜恁爸裝肖,好。 己○○:什麼東西? 丑○○:今天要處理。 己○○:喔!這樣呢? 丑○○:要問我怎樣,我也不知道。 己○○:你們還沒講好? 丑○○:好,先這樣。 己○○:好啦!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33 102/12/17 13:57:55 (0:00:45) 0000000000 丑○○ → 0000000000 ○權路96號房東陳瑞祥 陳瑞祥:喂。你好。 丑○○:對,我忘記跟你說,今天晚上人家要過去用,有嗎?我5樓、6樓那個門,我會暫時…今天我會先關起來,明天我會叫他們…明天開始就正常,我會再叫他們打開,好嗎? 陳瑞祥:喔! 丑○○:嘿啊!因為,有講昨天沒有就今天,結果講今天要過去啊!那就是我門要稍微關,我們那算交差交差的啊!這樣。要先跟你講。 陳瑞祥:喔!不要緊,明天再說,明天再說。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34 102/12/17 16:08:54 (0:00:36) 0000000000 丑○○ → 0000000000 阿勇 阿勇:喂! 丑○○:現在…做幾班? 阿勇:1班。 丑○○:幹你娘,你都不會煩惱。 阿勇:恁爸頭在燒,沒煩惱? 丑○○:你在燒?我看你坐在那沒做什麼。 阿勇:我才發簡訊出去而已! 丑○○:CALL客啦!快點想辦法啦!恁爸現在要過去找檸檬了,恁爸要被罵死了。啊~ 阿勇:好啦!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35 102/12/17 16:30:42 (0:0:34)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俊兄 ★法務部調查局原譯文内容: (接通前) 辛○○:要怎麼講? 庚○○:都給妳們管理啊!我就是處理公司這邊,我偵察隊啊!請他們吃飯啊!請他們喝酒啊! (接通後) 俊兄:喂! 庚○○:喂!你在哪? (旁之辛○○:一樣那邊…等一下他說他要用…你要怎麼說,你處理?) 俊兄:喂! 庚○○:我重打。 ★原審勘驗後内容如下: (接通前) (撥打電話。嘟嘟嘟聲中,出現如下對話) 辛○○:要怎麼說? 庚○○:都給你們管理啊,我就是一個月你五萬處理公司這邊,掛偵查隊啊,我請他們吃飯啊,請們喝酒啊。 (接通後) 俊兄:喂? 庚○○:你在哪? 俊兄:喂? 庚○○:你在哪? 俊兄:喂? (背景聲音)(辛○○:他等一下說他要用,你要怎麼說?你處理?) 庚○○:等一下等一下我重打。 (收訊不良,庚○○表示要重新撥打電話)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36 102/12/17 16:31:37 (0:0:34) 0000000000 庚○○ → 0000000000 阿俊 ★法務部調查局原譯文内容: (接通前) 丑○○:我出來用就好了,我現在跟妳說一句啦... ★(接通後)原審勘驗後内容如下: 阿俊:喂? 庚○○:你在哪? 阿俊:公店啊(音譯) 庚○○:蛤? 阿俊:在店裡處理事情啦。 庚○○:在處理事情喔? 阿俊:阿慶死了。 庚○○:什麼,阿慶死了? 阿俊:他們說自殺。 庚○○:在哪自殺? 阿俊:在他住的套房自殺。 庚○○:啊是怎樣? 阿俊:我哪知道,可能又跑去賭博欠錢被人追討的樣子吧。 庚○○:燒炭啊? 阿俊:沒有啊,上吊。 庚○○:死了喔? 阿俊:恩。 庚○○ :什麼時候?昨天晚上嗎? 阿俊:對啊,昨天晚上的事情。 庚○○:他媽不就哭死? 阿俊:我哪知道,哪有辦法? 庚○○:你現在在幫忙處理喔? 阿俊:對 。 庚○○:啊有… ,啊,幹賃老師。 阿俊:唉。 庚○○:他是住哪裡? 阿俊:住那個成功路文正(所)後面什麼那邊,賣什麼油,那裡沒有?那邊不是有一間賣油的? 庚○○:喔。 阿俊:那間三角窗飯店隔壁那段有沒有? 庚○○:啊有報警了嗎? 阿俊:有啊,管區有去處理了。 庚○○:好啦好啦,你先處理啦。你先處理啦。 阿俊:好啦,看怎樣我晚一點再打給你啦。 庚○○:好啦好啦。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37 102/12/17 18:13:01 (0:00:33) 0000000000 丑○○ → 0000000000 阿勇 (接通前) 辛○○:我那間要給他嘛!對嗎?你那邊要給1件,這邊0點5,跟戊○○的一樣0點5,啊!這樣公平喔! 另一人聲音(不確定身份)一樣都0點5...(聽不清楚)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38 102/12/17 20:08:05 (0:01:01) 0000000000 丑○○ → 0000000000 詩詩 詩詩:喂! 丑○○:還有沒有預約的? 詩詩:目前沒有。你現在是暫時不要約是嗎? 丑○○:都不要約了,到21時以後才接客人。 詩詩:OK,好,拜拜。 丑○○:都不可以接喔!都不可以接了喔! 詩詩:我知道,21時以後才可以接。 丑○○:21時以後看我怎樣,我會跟妳說,妳也自己看得到啦!可以約不可以約妳等一下就自己看得到了啦! 詩詩:OK,好,我知道了。 丑○○:我跟妳說,等一下,假如有一通電話打進去,我會叫妳接,妳才接。有一個電話一定要接,那個客人要接。後續我會處理,我會叫阿雄過去那邊,或我會人在現場那邊處理。 詩詩:好,拜拜。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39 102/12/17 20:10:20 (0:01:05) 0000000000 丑○○ → 0000000000 詩詩 詩詩:喂! 丑○○:妳在幹嗎? 詩詩:有人打電話進來,我又沒有叫他來,先接而已! 丑○○:妳叫他21時半以後,現在客滿。 詩詩:反正現在電話也照接,約晚一點就好。 丑○○:對啦!等一下人要過去處理啦!妳叫樂樂做好,馬上打給我。聽有嗎? 詩詩:好,叫樂樂打給你還是我打給你? 丑○○:你打給我,叫樂樂打給我要幹嗎? 詩詩:好啦!瞭解。 丑○○:妳跟我說她做好,我要叫人趕快上去用用,趕快走啦!聽有嗎? 詩詩:好,我知道,拜拜。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40 102/12/17 20:14:24 (0:00:57) 0000000000 丑○○ → 0000000000 詩詩 詩詩:喂! 丑○○:來,注意聽,喂!注意聽,0934...(壬○○:427)427(壬○○續接:341) 。 詩詩:等一下,427,再來。 丑○○:341唷?(壬○○:嘿!對 。) 0000000000,這支電話… 詩詩:427341? 丑○○:對,這支電話等一下會打進去,讓他去…60…60… 602好了。 詩詩:602? 丑○○:嘿!去602,去602,只有這個客人可以接而已喔!要等人走了才可以接喔! 詩詩:OK。 丑○○:好。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41 102/12/17 20:27:14 (0:00:23) 0000000000 丑○○ ← 0000000000 詩詩 丑○○:喂! 詩詩:客人走了。 丑○○:好,我叫他打進去了。 詩詩:他進去…下一步你會告訴我怎麼做就對了? 丑○○:我就會過去了啦! 詩詩:OK,好。拜拜。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42 102/12/17 20:30:56 (0:00:22) 0000000000 丑○○ ← 0000000000 詩詩 丑○○:(對旁人稱:這樣你不要掛,你等我一下) 詩詩:喂! 丑○○:你說。 詩詩:借問一下,現在客人進去後,我們這邊都不要有動作就對了? 丑○○:我現在要進去辦公室,你等我。 詩詩:好。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43 102/12/17 20:32:43 (0:01:03) 0000000000 丑○○ → 0000000000 詩詩 詩詩:喂! 丑○○:妳跟勇仔講有嗎...妳叫勇仔聽。 詩詩:好。 勇仔:喂! 丑○○:你在那看,有嗎?等一下怕說...他們有人上去了,應該上去了,上去了嗎? 勇仔:沒有。還沒啊!嘿!瑤瑤現在到了,要讓她上去? 丑○○:讓她上去啊! 勇仔:他們那些壞人爬樓梯就對了? 丑○○:沒啦!他們會坐電梯上去。叫她別那個喔! 勇仔:叫她在5樓,別出聲這樣咩! 丑○○:叫她5樓就好了,別那個喔! 勇仔:好。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44 102/12/17 20:34:54 (0:00:30) 0000000000 丑○○ → 0000000000 現場幹部,阿雄 阿雄:怎樣? 丑○○:你在哪? 阿雄:我去吃飯。 丑○○:你去吃飯就好了,你吃吃直 接過去辦公室好了,不要在 這附近。 阿雄:我在外面不要緊啦! 丑○○:好。 阿雄:我不要過去SEVEN。 丑○○:不要緊,好。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45 102/12/17 20:36:25 (0:00:48) 0000000000 丑○○ → 0000000000 詩詩 詩詩:喂! 丑○○:客人進去了嗎? 詩詩:進去了,你等等。 勇仔:喂! 丑○○:客人進去了沒? 勇仔:客人進去了。 丑○○:客人進去,你叫樂樂穿便服進去,602,叫她穿一般的衣服進去,油什麼的都要帶去喔! 勇仔:好,她知道喔? 丑○○:我跟她講好了。 勇仔:好。 丑○○:還是你等我過去,我再發落好了,我過去再發。 勇仔:好。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46 102/12/19 02:23:58 (0:00:37) 0000000000 丑○○ → 0000000000 辛○○ 丑○○:喂! 辛○○:樂樂那有沒有? 丑○○:嘿! 辛○○:你確定那支電話是外勞卡喔! 丑○○:確定。妳別煩惱。 辛○○:喔!你到家了? 丑○○:剛下車,忘記拿電話,又回去拿 ,現在要走上去而已! 辛○○:哈,好啦!好啦!拜拜。 丑○○:好。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2009號 47 102/12/25 21:41:23 (0:08:43) 0000000000 丑○○ → 0000000000 連珮瑄 (先前早班總機) (前丑○○述說總機不好,致生意惡化 ,至5分8秒) 丑○○:再來戊○○他們說要進來交接了,到今天還沒來交接,喔!今天恁爸事情真多,整個就煩。 連珮瑄:交接是什麼意思? 丑○○:要給他們處理啊!要給他們用啊! 連珮瑄:要給他們用,我們不要嗎? 丑○○:我要來做…閒人。 連珮瑄:你是說真的假的? 丑○○:真的,我要來做閒人,要給他們用啊!反正我一樣是做最上面的主管就好了,不然我遇到他們真的會氣死。 連珮瑄:是喔!那我不用回去了。 丑○○:妳怎不用回來,妳還是要回來啊!妳回來有妳的工作啊!(後聊天) 102年度聲監字第1976號附表二:本案之供述證據
一、證人即共同被告庚○○之證述:
103.2.18另案警詢筆錄Ⅰ(見偵5674卷一第3-7頁)
103.2.18另案警詢筆錄Ⅱ(見偵5674卷一第9-28頁)
103.2.19另案偵訊結證(見偵5674卷一第47-56頁)
103.2.19另案偵訊筆錄(見偵5674卷一第45頁)
103.2.19另案羈押訊問筆錄(見聲羈135卷第3-7頁)
103.3.14另案警詢筆錄(見偵5674卷二第61-64頁)
103.3.14另案偵訊筆錄(見偵5674卷二第65-69頁)
103.3.26另案警詢筆錄(見偵5674卷二第89-95頁)
103.3.26另案偵訊筆錄(見偵5674卷二第97-100頁)
103.4.14另案延押訊問筆錄(見偵聲140卷第3-7頁)
103.4.16另案警詢筆錄(見偵5674卷四第3-5頁)
103.4.16另案偵訊筆錄(見偵5674卷四第7-8頁)
103.4.22另案偵訊筆錄(見偵5674卷三第153-156頁)
103.5.20另案警詢筆錄(見偵5674卷五第73-77頁)
103.5.26另案偵訊筆錄(見偵5674卷五第79-82頁)
103.6.17另案訊問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一第3-5頁)
103.8.18另案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一第11-33頁)
103.9.30另案偵訊結證(見偵17468卷第3-6頁)
104.6.22另案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二第3-9頁)
104.8.14另案審理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二第27-107頁)
104.8.21另案審理筆錄Ⅰ(見本院訴1081卷二第109-221頁)
104.8.21另案審理筆錄Ⅱ(見本院訴1081卷三第3-90頁)
104.10.2另案審理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三第91-162頁)
104.10.16另案審理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三第163-217頁)
104.12.4另案審理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三第219-267頁)
104.12.11另案審理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三第269-317頁)
105.1.15另案審理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四第3-5頁)
105.10.3另案訊問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四第93-95頁)
106.12.5另案審理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五第35-67頁)
107.8.28另案審理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五第87-90頁)
107.8.28另案勘驗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五第91-97頁)
107.10.8另案勘驗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六第3-6頁)
108.2.11另案審理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六第7-51頁)
108.8.19另案準備程序筆錄(見中高1692卷一第3-11頁)
108.12.23另案準備程序筆錄(見中高1692卷一第13-36頁)
109.6.1另案準備程序筆錄(見中高1692卷二第3-9頁)
109.6.29另案準備程序筆錄(見中高1692卷二第11-20頁)
110.7.23另案審理筆錄(見中高1692卷三第3-8頁)
110.9.27另案審理筆錄(見中高1692卷三第27-73頁)
111.12.2另案準備程序筆錄(見中高重上更一8卷一第3-35頁)
112.2.23另案審理筆錄(見中高重上更一8卷一第37-55頁)
112.3.31另案準備程序筆錄(見中高重上更一8卷一第57-81頁)
112.4.20另案審理筆錄(見中高重上更一8卷二第3-41頁)
113.10.30審理結證(見本院卷二第245-281頁)
二、證人辛○○【原名:賴玉芬】之證述:
103.2.18另案警詢筆錄(見偵5674卷一第57-79頁)
103.2.19另案偵訊筆錄(見偵5674卷一第81-89頁)
103.2.25另案警詢筆錄(見偵5674卷一第91-95頁)
103.2.25另案偵訊筆錄(見偵5674卷一第97-99頁)
103.2.19另案羈押訊問筆錄(見聲羈133卷第3-10頁)
103.3.13另案警詢筆錄(見偵5674卷二第49-53頁)
103.3.13另案偵訊筆錄(見偵5674卷二第55-59頁)
103.3.18另案偵訊筆錄(見偵5674卷二第71-73頁)
103.4.1另案警詢筆錄(見偵5674卷二第101-105頁)
103.4.1另案偵訊筆錄Ⅰ(見偵5674卷二第107-110頁)
103.4.1另案偵訊筆錄Ⅱ(見偵5674卷二第111-112頁)
103.4.14另案延押訊問筆錄(見偵聲140卷第9-13頁)
103.4.21另案警詢筆錄(見偵5674卷三第143-146頁)
103.4.21另案偵訊結證(見偵5674卷三第147-152頁)
103.5.2另案偵訊筆錄Ⅰ(見偵5674卷四第9-13頁)
103.5.2另案偵訊筆錄Ⅱ(見偵5674卷四第15-18頁)
103.5.14另案偵訊筆錄(見偵5674卷四第69-73頁)
103.5.27另案警詢筆錄(見偵5674卷五第55-58頁)
103.5.27另案偵訊筆錄(見偵5674卷五第59-62頁)
103.6.17另案訊問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一第7-10頁)
103.8.18另案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一第11-33頁)
103.10.2另案偵訊結證(見偵17468卷第7-10頁)
104.6.22另案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二第3-9頁)
104.8.14另案審理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二第27-107頁)
104.10.2另案審理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三第91-162頁)
104.10.16另案審理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三第163-217頁)
104.12.4另案審理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三第219-267頁)
104.12.11另案審理結證(見本院訴1081卷三第271-316頁)
105.6.13另案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四第63-65頁)
105.6.13另案簡式審判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四第67-87頁)
107.8.28另案審理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五第87-90頁)
107.8.28另案勘驗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五第91-97頁)
107.10.8另案勘驗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六第3-6頁)
108.2.11另案審理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六第7-51頁)
108.8.19另案準備程序筆錄(見中高1692卷一第3-11頁)
108.12.23另案準備程序筆錄(見中高1692卷一第13-36頁)
109.6.1另案準備程序筆錄(見中高1692卷二第3-9頁)
109.6.29另案準備程序筆錄(見中高1692卷二第11-20頁)
110.7.23另案審理結證(見中高1692卷三第9-23頁)
110.9.27另案審理筆錄(見中高1692卷三第27-73頁)
三、證人丑○○之證述:
103.2.18另案警詢筆錄(見偵5673卷一第75-94頁)
103.2.19另案偵訊結證(見偵5673卷一第95-108頁)
103.3.12另案警詢筆錄(見偵5674卷二第27-35頁)
103.3.12另案偵訊結證(見偵5674卷二第37-45頁)
103.3.19另案偵訊結證(見偵5674卷二第75-82頁)
103.4.21另案警詢筆錄(見偵5674卷三第133-136頁)
103.4.21另案偵訊結證(見偵5674卷三第137-142頁)
103.5.19另案警詢筆錄(見偵5674卷四第85-93頁)
103.5.19另案偵訊結證(見偵5674卷四第99-103頁)
103.8.18另案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一第11-33頁)
104.2.26另案偵訊筆錄(見偵17468卷第15-18頁)
104.6.29另案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二第11-21頁)
104.8.14另案審理結證(見本院訴1081卷二第51-105頁)
104.8.31另案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二第23-26頁)
105.6.6另案審理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四第7-10頁)
105.6.6另案簡式審判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四第13-38頁)
113.6.11審理結證(見本院卷一第447-469頁)
四、證人癸○○之證述:
102.12.17另案警詢筆錄(見偵5674卷四第115-116頁)
103.5.19另案警詢筆錄(見偵5674卷四第105-113頁)
103.5.19另案偵訊結證(見偵5674卷四第117-122頁)
103.9.20偵訊結證(見偵43035卷第23-30頁)
104.4.20偵訊結證(見偵43035卷第51-59頁)
104.8.14另案審理結證(見本院訴1081卷二第30-49頁)
113.6.4審理結證(見本院卷一第383-398頁)
五、證人己○○之證述:
102.12.17另案警詢筆錄(見偵5674卷四第143-145頁)
103.2.18另案警詢筆錄(見偵5673卷一第143-158頁)
103.2.19另案偵訊結證(見偵5673卷一第159-167頁)
113.6.4審理結證(見本院卷一第359-379頁)
六、證人丙○○之證述:
103.5.17另案警詢筆錄(見偵5674卷四第123-138頁)
103.5.19另案偵訊結證(見偵5674卷四第151-158頁)
103.6.6另案偵訊結證(見偵5674卷四第235-237頁)
104.10.2另案審理結證(見本院訴1081卷三第128-148頁)
112.4.20另案審理結證(見中高重上更一8卷二第54-58頁)
113.7.18審理結證(見本院卷二第36-49頁)
七、證人丁○○之證述:
103.5.17另案警詢筆錄(見偵5674卷四第187-195頁)
103.5.23另案偵訊結證(見偵5674卷四第220-224頁)
104.10.16另案審理結證(見本院訴1081卷三第165-187、215-216頁)
112.4.20另案審理結證(見中高重上更一8卷二第42-54頁)
113.7.18審理結證(見本院卷二第23-36頁)
八、證人呂旭栩之證述:
102.12.5另案警詢筆錄(見偵5673卷一第135-138頁)
103.9.29偵訊筆錄(見偵43035卷第37-39頁)
104.4.20偵訊結證(見偵43035卷第65-72頁)
九、證人子○○之證述:
103.5.19另案警詢筆錄(見偵5674卷四第197-204頁)
103.5.23另案偵訊結證(見偵5674卷四第217-220頁)
104.10.16另案審理結證(見本院訴1081卷三第189-194頁)
112.2.23另案審理結證(見中高重上更一8卷一第39-55頁)
113.7.18審理結證(見本院卷二第14-22頁)
十、證人江柏霖之證述:
103.5.19另案警詢筆錄(見偵5674卷四第211-216頁)
112.4.20另案審理結證(見中高重上更一8卷二第59-60頁)
、證人壬○○之證述:
103.2.18警詢筆錄(見偵5673卷一第109-122頁)
103.2.19偵訊筆錄(見偵5673卷一第123-128頁)
103.5.1警詢筆錄(見偵5674卷四第19-23頁)
103.5.1偵訊筆錄(見偵5674卷四第25-29頁)
104.6.29另案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二第11-22頁)
104.8.21另案審理結證(見本院訴1081卷二第112-147頁)
104.8.31另案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二第23-26頁)
105.6.6另案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四第7-11頁)
105.6.6另案簡式審判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四第13-38頁)
113.10.30審理結證(見本院卷二第223-244頁)
、證人戊○○之證述:
103.3.17警詢筆錄(見偵8730卷第3-12頁)
103.3.19偵訊筆錄(見偵8730卷第13-21頁)
103.5.26偵訊筆錄(見偵8730卷第23-26頁)
104.6.29另案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二第11-22頁)
104.8.21另案審理結證(見本院訴1081卷三第38-63頁)
104.8.31另案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二第23-26頁)
105.6.6另案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四第7-11頁)
105.6.6另案簡式審判筆錄(見本院訴1081卷四第13-38頁)
110.9.27另案審理筆錄(見中高1692卷三第77-81頁)
113.6.4審理結證(見本院卷一第379-3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