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樂煌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樂煌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裁定停止審判,茲因被告於115年3月20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是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詹雅婷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瑞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