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38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詩盈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詹詩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壹紙沒收。
犯罪事實
一、詹詩盈係詹雙喜之女,詹雙喜因患有失智疾病,與其子詹振翔同住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住處,詹詩盈為向詹雙喜索要金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12時許,前往詹雙喜上開住處要求詹雙喜簽立本票及借據,惟遭詹雙喜拒絕。嗣詹振翔於同日13時許,透過住處監視器發現詹詩盈在上址住處,旋於同日13時40分許返回,雙方因此發生爭執,詹振翔遂報警處理,將詹詩盈驅離上址住處(詹詩盈所涉妨害自由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詎詹詩盈明知詹雙喜於111年2月16日並未開立本票,竟意圖供行使之用,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未經詹雙喜之同意或授權,於111年2月16日某時許,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冒用詹雙喜之名義,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發票人欄」偽造「詹雙喜」之簽名,並填寫金額、日期、地址,及盜用詹雙喜之印章,在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欄」盜蓋「詹雙喜」之印文,而偽造以詹雙喜為發票人之系爭本票1紙,再持偽造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而行使之,使本院不知情之承辦司法事務官經形式審查後,於111年4月13日,將詹詩盈持有詹雙喜簽發之系爭本票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111年度司票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之公文書,並據以准詹詩盈對詹雙喜強制執行,足以生損害於詹雙喜及法院辦理本票許可強制執行程序之正確性及公信性。嗣詹雙喜收受上開民事本票裁定,發現本票上之「發票人欄」並非其親自簽名、蓋章,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詹雙喜委任陳亮逢律師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詹詩盈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445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且對於被告涉案之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11年2月16日某時許,在其位在臺中市○○
區○○○路000號住處,以告訴人詹雙喜之名義,於系爭本票「發票人欄」填寫「詹雙喜」之簽名、金額、日期、地址,及蓋用告訴人之印文,而製作以告訴人為發票人之系爭本票1紙,再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而行使之,使本院承辦司法事務官經形式審查後,於111年4月13日,將被告持有系爭本票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111年度司票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之公文書,並據以准被告對告訴人強制執行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有價證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辯稱:系爭本票雖然是我製作的,但是是告訴人授權我製作的,我有授權書也有錄音(錄音內容之勘驗結果詳如附表三所示)等語(本院卷第340頁)。被告之辯護人則以:被告與告訴人間曾於110年5月6日由告訴人簽發本票1紙予被告,告訴人並於110年5月6日授權被告可以處理其金融狀況及其他事務,嗣雙方因為金錢爭吵而有言語過激情形,導致詹振翔去申請保護令,被告認為只有授權書及錄音對其保障不足,始於111年2月16日找告訴人簽發系爭本票,而案發當日於詹振翔還沒有回家之前,被告即取得告訴人同意簽發系爭本票,勘驗內容中顯示放在桌上的空白本票及借據只是備份,因此被告主觀上認為其有權簽發系爭本票,應無偽造有價證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主觀犯意等語(本院卷第453至454頁),為被告置辯。
㈡經查,被告於111年2月16日某時許,在其位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住處,以告訴人之名義,於系爭本票「發票人欄」填寫「詹雙喜」之簽名、金額、日期、地址,及蓋用告訴人之印文,而製作以告訴人為發票人之系爭本票1紙,再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而行使之,使本院承辦司法事務官經形式審查後,於111年4月13日,將被告持有系爭本票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111年度司票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之公文書,並據以准被告對告訴人強制執行等情,為被告所是認(本院卷第348至349頁),並有如附表二「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等件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是本案應審究者應為系爭本票是否為被告經告訴人之授意為之?㈢證人即告訴人詹雙喜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系爭本票
不是我簽發的,111年2月16日當日,包括詹振翔回家之前,我都沒有同意被告可以用我的名義簽發系爭本票,被告所提出來的錄音中男生的聲音我也聽不出是誰的等語(偵22680卷第35至39頁,本院卷第420至428頁)。經核證人詹雙喜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述前後大致相符,且本案案發當日發生經過,經本院勘驗告訴人住處客廳錄影(音)光碟檔案(勘驗結果如附表四所載,詳見本院勘驗筆錄暨附件一、二,本院卷第347至348、353至389頁),結果略以:被告至告訴人住處時,告訴人均未簽立本票及借據,且告訴人於被告離去之際,多次以「反正錢不是我拿的,我不可能跟你簽」、「這我不可能跟你簽,我跟你簽等於是我跟你借了」、「你不要再說了,我不可能跟你簽的」等語,拒絕簽發系爭本票;被告亦多次表示:「因為他有欠我錢,所以我必須請他簽這個,我才有辦法去法院告他」、「上法院,沒有簽這些東西怎麼上法院」、「什麼東西都沒有簽,我到法院我拿什麼東西出來」、「你不要簽沒關係,斷絕父女關係順便辦一辦」等語,顯然111年2月16日當日,告訴人並未同意或授權被告簽發系爭本票。而被告明知告訴人於111年2月16日並未開立系爭本票,亦未同意或授權被告簽發系爭本票,仍於111年2月16日某時許,冒用告訴人之名義,簽發系爭本票,再持偽造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而行使之,使本院不知情之承辦司法事務官經形式審查後,於111年4月13日,將被告持有告訴人簽發之系爭本票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111年度司票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之公文書,並據以准被告對告訴人強制執行等情,均堪以認定。
㈣被告及其辯護人固以前詞置辯,並提出授權書1紙及對話錄音
內容,然該授權書簽署日期為110年5月6日,距離案發當日相隔已逾半年,且自該授權書之內容及被告所提出之錄音檔案,難認與系爭本票有何關聯?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告訴人係於110年5月6日簽立授權委託書,錄音檔案就是110年5月6日當時錄的,後來我朋友知道我有官司的問題,就說妳簽了授權書也沒有用,妳還是回去勸妳爸爸自己寫,111年2月16日案發當時我也知道自己沒有權利幫告訴人開本票,所以我當下我才回去拜託他簽等語(本院卷第448至450頁),倘被告主觀上認定其有權代告訴人簽發系爭本票,何需於111年2月16日前往告訴人住處要求告訴人簽發系爭本票?甚而於111年2月16日告訴人明確表示拒絕簽發系爭本票後,仍冒用告訴人之名義,偽造以告訴人為發票人之系爭本票1紙,在在顯示被告主觀上知悉其並未獲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仍簽發系爭本票,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主張,容難憑採。㈤綜上所述,被告確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偽造有價證券、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犯行甚明,被告前揭所辯,無非事後圖卸之詞,不足為有利之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屬非訟事件,
法官僅據執票人之聲請為形式上審查無訛,即將本票內容登載於裁定書上准予強制執行,無須為實質上審查,以判斷本票內容之真偽,故以偽造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如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除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外,尚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86年度台上字第227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刑
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被告偽造告訴人簽名,及盜用告訴人印章,在系爭本票上盜蓋告訴人印文之行為,屬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有價證券後持以行使,其行使之低度行為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㈢被告所為上開偽造有價證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其
間具有緊密關聯性,且有部分合致,復均以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為目的,應評價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未經告訴人之同
意或授權,以上開方式冒用告訴人之名義偽造系爭本票,且以持之向本院行使之方式欲獲兌現,對告訴人及社會經濟、商業秩序造成危害,所為誠屬不應該;且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再參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之前案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本院卷第451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按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本案所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1紙,應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而上開本票既經沒收,則本票上偽造之「詹雙喜」簽名、盜蓋之「詹雙喜」印文,自毋庸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嘉凱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昀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 號 本票號碼 發票日期 本票金額(新臺幣) 偽造之簽名及盜蓋之印文 1 TH418355 111年2月16日 211萬3,000元 發票人欄位:「詹雙喜」簽名1枚、印文3枚。附表二:
編號 卷別 證據名稱 1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680號卷(偵22680卷) ①本院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544號民事暫時保護令(第17至20頁)。 ②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030號家事裁定(第21至22頁)。 ③證人詹振翔提供之現場錄影光碟(卷存放袋)。 ④系爭本票影本(第23頁)。 ⑤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第25至26頁)。 ⑥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第27頁)。 ⑦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第29至30頁)。 ⑧本院111年度豐簡字第370號民事簡易判決(第85至89頁)。 2 本院卷 ①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第11頁)。 ②112年5月6日授權委託書(第45頁)。 ③郵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印鑑章(第47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8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45066號函及所檢送詹雙喜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印鑑卡、開戶申請書、個人自我證明表、事故登錄單、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掛失/更換/停用事項申請暨約定書等相關異動資料(第61至107頁)。 ⑤本院勘驗筆錄暨附件一、二(第347至348頁、第353至389頁)。 ⑥111年度司票字第1396號、111年度司票字第8254號民事裁定影本、112年度家護字第31號民事裁定影本、112年度司處字第33086號支付命令(第405至412頁)。 3 本院111年度豐簡字第370號卷 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起訴狀。 ②被告111年6月6日答辯狀及所附之授權委託書。附表三:
編號 勘驗內容:被告所提出之錄音檔案 1 被告詹詩盈:啊那個,這個就是那個那個,授權委託書。 告訴人詹雙喜:嘿。 被告詹詩盈:然後你現在寫好了嘛(臺語)。 告訴人詹雙喜:嘿。 被告詹詩盈:也蓋印了嘛(臺語)。 告訴人詹雙喜:嘿。 被告詹詩盈:然後。 告訴人詹雙喜:蛤。 被告詹詩盈:然後阿,本票跟借據是要我幫你寫,還是你要自己寫(臺語)? 告訴人詹雙喜:你...你自己寫(臺語)。 被告詹詩盈:好,那這樣我就自己寫喔(臺語)。 告訴人詹雙喜:好(臺語)。 被告詹詩盈:好,啊是經過你的同意的喔(臺語)。 告訴人詹雙喜:嘿。 被告詹詩盈:好(臺語)。附表四:
編號 勘驗內容:111年2月16日告訴人住處客廳錄影(音)光碟檔案 1 畫面時間:檔案時間0秒至14分3秒時 畫面中被告詹詩盈與告訴人詹雙喜分別坐在畫面右側長椅上,其後告訴人詹雙喜分別於檔案時間14分3秒至4分14秒時,起身走到畫面左側,坐到畫面左側塑膠小椅子上、於檔案時間34分35秒至35分8秒時,起身走到畫面中間位置處將椅子上之物品擺放至門口後,走到該椅子處坐下;其中錄影之人為證人詹振翔,上開3人持續交談,桌上由畫面上至下方依序擺放著本票及借據,直至檔案時間14分3秒錄影畫面結束,告訴人詹雙喜均未簽立本票及借據。 2 畫面時間:檔案時間0秒至14分3秒時 畫面中被告詹詩盈與告訴人詹雙喜分別坐在畫面右側長椅上,其後告訴人詹雙喜分別於檔案時間14分3秒至4分14秒時,起身走到畫面左側,坐到畫面左側塑膠小椅子上、於檔案時間34分35秒至35分8秒時,起身走到畫面中間位置處將椅子上之物品擺放至門口後,走到該椅子處坐下;其中錄影之人為證人詹振翔,上開3人持續交談,桌上由畫面上至下方依序擺放著本票及借據,直至檔案時間14分3秒錄影畫面結束,告訴人詹雙喜均未簽立本票及借據。 3 畫面時間:檔案時間0秒至6分41秒時 畫面中被告詹詩盈坐在畫面右側長椅上,告訴人詹雙喜坐在畫面左側之椅子上;被告詹詩盈、告訴人詹雙喜及證人詹振翔持續交談,桌上由畫面上至下方依序擺放著本票及借據,直至錄影畫面結束告訴人詹雙喜均未簽立本票及借據。 擷取部分勘驗對話譯文如下: 檔案時間6分6秒至6分10秒時,畫面中告訴人詹雙喜稱:反正錢不是我拿的,我不可能跟你簽(臺語)。 4 畫面時間:檔案時間0秒至2分51秒時,畫面中被告詹詩盈坐在畫面右側長椅上,告訴人詹雙喜坐在畫面左側之椅子上;被告詹詩盈、告訴人詹雙喜及證人詹振翔持續交談,桌上由畫面上至下方依序擺放著本票及借據,其中檔案時間2分38秒至2分46秒時,畫面中告訴人詹雙喜自椅子上起身往門口走去,消失於畫面中,直至錄影畫面結束告訴人詹雙喜均未簽立本票及借據。 擷取部分勘驗對話譯文如下: 檔案時間0秒至29秒時,被告詹詩盈稱:只能這樣,不然我要怎麼走,我也很想走呢(臺語)。 告訴人詹雙喜稱:這我不可能跟你簽,我跟你簽等於是我跟你借了(臺語)。 被告詹詩盈稱:嗯。 告訴人詹雙喜稱:我跟你借,在法院裡面我就一定要還你的(臺語)。 被告詹詩盈稱:嗯,你覺得你不用還我嗎(臺語)。 告訴人詹雙喜稱:在...(臺語)。 被告詹詩盈稱:你現在只要你兒子不要我,你覺得不用還我嗎?你都不會覺得不好意思嗎?(臺語)。 告訴人詹雙喜稱:我現在也沒錢好還你(臺語)。 5 畫面時間:檔案時間59秒至3分4秒時 畫面中證人詹振翔以鑰匙將房間門打開,並進入房間內,床上擺放著本票及借據,被告詹詩盈、告訴人詹雙喜及證人詹振翔持續交談。 檔案時間3分5秒至5分35秒時,畫面中告訴人詹雙喜走出房間,被告詹詩盈收拾床上之本票及借據等文件,並拿著上開文件跟隨在其後,下樓後走到客廳,被告詹詩盈坐到畫面右側長椅上,並將本票及借據擺放至客廳桌子上,員警亦於此時到場處理並詢問現場狀況,於檔案時間5分36秒至6分52秒時,員警將告訴人詹雙喜帶至門口處詢問。 檔案時間6分53秒至7分51秒時,被告詹詩盈往樓上走去再下樓返回客廳,直至錄影畫面結束告訴人詹雙喜均未簽立本票及借據。 擷取部分勘驗對話譯文如下: ①檔案時間1分15秒至1分30秒時,畫面中告訴人詹雙喜稱:你錢又不是我拿的,你是...(臺語)。 被告詹詩盈稱:蛤(臺語)。 告訴人詹雙喜稱:你叫我...你錢又沒有拿給我,你只叫我簽名(臺語)。 被告詹詩盈稱:你沒花到嗎?(臺語)。 告訴人詹雙喜稱:我哪有花到(臺語)。 被告詹詩盈稱:你沒花到?那你房租怎麼繳的(臺語)。 告訴人詹雙喜稱:房租我自己賺的,我難道沒有工作?(臺語)。 ②檔案時間2分8秒至2分17秒時,告訴人詹雙喜稱:你不要再說了,我不可能跟你簽的,你...你(臺語)。 被告詹詩盈稱:你要跟我斷絕關係就是要簽啦,這麼簡單啦,你認為詹振翔比較好啦(臺語)。 ③檔案時間4分17秒至4分39秒時,畫面中被告詹詩盈稱:因為他有欠我錢,所以我必須請他簽這個,我才有辦法去法院告他,而且詹振翔...。 員警問:好了,伯伯。 被告詹詩盈稱:對。 員警問:伯伯,你簽這個的時候,你女兒有跟你強暴脅迫嗎?有威脅你嗎?。 被告詹詩盈稱:我哪有威脅你(此時將胳臂彎曲並揮動手臂)。 告訴人詹雙喜稱:她之前就叫我要寫啊(臺語)。 被告詹詩盈稱:我沒有威脅你啊,我哪有威脅你,我哪有威脅你。 ④檔案時間5分47秒至6分11秒時,畫面中員警問:她要叫你簽這個,啊你...她有強...你知道本票是什麼意思厚?告訴人詹雙喜稱:...(口語不清)。 員警問:知道齁,她有給你逼迫還是怎麼樣嗎?有沒有你不想簽,她強迫你要簽,叫你一定要簽。 告訴人詹雙喜稱:她就叫我一定要簽啊(臺語),...(口語不清)。 6 畫面時間:檔案時間0秒至3分5秒時 畫面中員警與告訴人詹雙喜持續在門口交談,被告詹詩盈則走到門口處抽菸,並不時加入談話,隨後員警與告訴人詹雙喜交談結束後,走進客廳內,告訴人詹雙喜走到長椅坐下,桌上擺放著本票及借據,直至錄影畫面結束告訴人詹雙喜均未簽立本票及借據。 7 畫面時間:檔案時間0秒至13分24秒時 畫面中被告詹詩盈與員警、告訴人詹雙喜持續交談,其中員警向告訴人詹雙喜及證人詹振翔確認是否希望被告詹詩盈離開住處,告訴人詹雙喜及證人詹振翔均表明希望被告詹詩盈離開住處,員警即以口頭告知被告詹詩盈離開住處,其中檔案時間4分42秒至13分24秒時,被告詹詩盈收拾桌上之本票及借據等文件,並攜帶上開文件往門口走去後停留在門口持續對話,直至錄影畫面結束告訴人詹雙喜均未簽立本票及借據。 擷取部分勘驗對話譯文如下: ①檔案時間2分53秒至3分35秒時,畫面中被告詹詩盈稱:上法院,沒有簽這些東西怎麼上法院。 員警稱:沒關係。 被告詹詩盈稱:我不是第一次上法院喔。 員警稱:你覺得這些東西部分你就不要簽,你就到法院再講就好了。 告訴人詹雙喜稱:嘿啊。 員警稱:你以後就跟她講到法院再說,現在已經進入訴訟程序,什麼事情就到法院再說,私底下就不要再有其他動作好不好。 被告詹詩盈稱:什麼東西都沒有簽,我到法院我拿什麼東西出來。 員警稱:你到法院你就是...。 被告詹詩盈稱:我不是第一次上法院餒。 員警稱:沒有簽這些東西也是可以上法院,你不能逼人家簽這些,你要講什麼你去法院講,這已經在訴訟程序了,你就到法院講,你去向法官提出你的主張說他不簽,然後看法官說這張有沒有效力,要不要叫他簽。 被告詹詩盈稱:好啊。 ②檔案時間3分46秒至3分50秒時,畫面中被告詹詩盈稱:你不要簽沒關係,斷絕父女關係順便辦一辦(臺語;並以手指指向告訴人詹雙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