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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1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5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志帆選任辯護人 林倪均律師

劉建志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拾肆年拾貳月貳拾貳日下午參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鄭志帆被訴妨害性隱私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0法庭宣判,嗣經延展至114年11月17日下午3時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再次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永彬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隱私等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