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17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坤和選任辯護人 武陵律師
王翼升律師被 告 陳柏舟
謝昆修黃鈺娘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805、44803、50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12犯如附表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A13犯如附表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A14犯如附表1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1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
A15犯如附表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1「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A14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A12、A13、A14、A15(下稱A12等4人)與A09為舊識;A13為陳映希之經紀人;A07、A08(下稱A07等2人)為男女朋友。
A07等2人於民國109年起,向A09承租位於臺中市○區○○0段0號7樓(下稱本案房屋)之2號套房(下稱2號房),並於111年6、7月發現2號房內物品續遺失,進而懷疑係A09入內行竊,遂向同住於該址其他套房之陳映希(綽號豆豆)詢問此事,陳映希再將此事轉知A12、A13:
㈠A12、A13、A15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
恐嚇得利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1月2日23時許,通知A09至2號房隔壁之房間(下稱3號房)談判,A09進入3號房後,由A
12、A13、A15等人輪流逼問A09是否有上開竊取行為及是否有對外宣稱其等販毒等情,於此期間A12對A09稱:「如果有我還在這邊跟你說,我早就把你丟下去…?」、「你現在看你怎麼跟我們處理阿,看要怎麼處理啦,跟你說啦,這兩點,你要叫誰來挺你,我在這等你、我在這等你。」、「押金1萬拿出來,5,000拿出來,總數1萬5,4間房間簽出來,要不要一句話、一句話,4間房間簽出來,我叫人家搬進來住,你要刁難人家,還是你要私底下有什麼動作,OK,你要做之前你要先想清楚,因為我會來找你。」、A15則對A09告以:「沒有,現在我的意思是你現在在等什麼?你現在不簽東西你現在是在等什麼?」、「已經跟你說3次,票先簽一簽。」等語,A13並在旁旁揮舞麻將牌尺、踢椅子、幫腔,A12、A13、A153人共同以前開恫嚇言語、行為及在場人數優勢等方式,致A09心生畏懼而不斷道歉,A09因而簽立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本票1張、1萬5,000元本票3張,及同意將臺中市○區○○0段0號7樓內7-3至7-7共4間套房之使用權讓予A12等人,因而簽立同意書(下稱套房使用權讓渡書)。
㈡後因A12等4人聽聞A07、A08有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示時、地,攝
錄其等向A09恐嚇取財之行為,A12等4人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強制、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A15通知A07等2人,於111年11月9日1時許,至上址7樓邊間房間,A07等2人到場後,A12指示A14對A07搜身、一名真實姓名不詳女子對A08搜身,A12等4人復要求A07、A08交出手機,A13並告以A07等2人,其等於犯罪事實一㈠對A09所為行為,正係因A09對外亂說話等語,A15於將A07等2人手機交還後,要求A07等2人自行將其等手機內關於犯罪事實一㈠之影片刪除,以此方式妨害A07等2人持有上開影片之權利。A15再以A07等2人,將前開影片予他人觀看之理由,將使A12等4人受刑事訴追,要求支付保釋金之理由,強逼A07等2人交付90萬元,A12並對A07稱,亦可以透過毆打A07方式抵債,若無法支付,則必須當日搬走等語,A07因無法支付而多次道歉,且A08亦下跪求情,其後A13、A14先行協同A07等2人返回2號房打包行李,打包期間A12至2號房,向A07等2人恫稱,給個面子,錢之後會返還,若不給付款項,不保證A13、A14不會至A07一中街擺攤之攤位找麻煩等語,並將金額降至20萬元,A07心生畏懼,遂協同A13返回上址7樓邊間房間簽立面額20萬元本票3張(1張交付A13、1張A07自存、1張寫錯作廢),及自願簽立本票之書面1張,A07等2人始可繼續居住於2號房。A07嗣後於111年11月15日凌晨,在3號房支付15萬元予A13,復於同日0時14分許,轉讓2萬元至A12不知情之配偶A18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嗣因A07、A08報案後,使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07、A08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A14於本院113年1月25日準備程序中稱,其偵查中承認係遭檢察官誤導,是檢察官逼我講的,我沒有對A07搜身,一切都是檢察官逼我說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24頁)。本院於114年12月15日準備程序,向被告A14確認僅爭執有關於其是否有對告訴人A07搜身部分,並經公訴檢察官聲請勘驗相關部分偵訊影片,本院勘驗結果如【附件1】所示,由勘驗結果可知,訊問過程一問一答,檢察官語氣平和,被告A14應答正常,被告A14更於上開訊問程序中,4度承認有於111年11月9日對告訴人A07搜身,3度承認係經被告A12指示,偵訊筆錄之記載亦與本院勘驗結果大致相符,足見被告A14於偵查中稱經同案被告A12指示向告訴人A07搜身等語,並無受到外界不當干擾或壓制其自由意志。本院復於同次準備程序中,請被告特定偵查檢察官係於何段落對其口氣不佳,然被告A14僅空言泛稱,我無法指明檢察官對我誘導是那個部分,檢察官一定有誘導我,叫我說出指使的人是被告A12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8頁),本院既已向被告A14確認爭執部分,經檢察官聲請勘驗,由本院勘驗相關範圍,本院依自由證明之心證程度判斷,難認該筆錄有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之嫌。上開筆錄既乏事證而得認係出於不正訊問之情事,是上開被告A14訊問筆錄自有證據能力。
二、以下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A12等4人及被告A12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79、81、125頁、本院卷二第287至302、316至320頁),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是以依法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A12等4人,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被告A12固坦承有兇A09,A09因此簽署套房使用權讓渡書及1萬5,000元本票3張、被告A13坦承A09有簽署套房使用權讓渡書、被告A15坦承A09有簽立套房使用權讓渡書;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A12坦承告訴人A07有簽立本票、被告A13部分坦承,告訴人A07有簽立本票,並收受告訴人A07交付之15萬元及告知告訴人A07匯款2萬元至指定帳戶內,並有要求告訴人A07刪除影片、被告A14僅坦承有對告訴人A07搜身、被告A15否認全部犯行。
二、被告A12等4人均否認有何恐嚇取財、恐嚇得利、強制罪犯行:
㈠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被告A12辯稱:犯罪事實一㈠A09並沒有
簽立100萬元本票,陳映希住在該處有押金1萬5,000元,A09簽立套房使用權讓渡書後應該要返還押金,我們怕A09不還才請他簽立3張1萬5,000元本票,可以分3個月,1個月去法院告他1次,A09隔天還請我去他家喝茶等語;被告A13辯稱:A09當天沒有簽本票,3張1萬5,000元本票是隔1、2天我去找他簽的,我有拿麻將尺揮舞,是為了要敲自己,我跟A09爭執過程越來越大聲,我順勢站起來質問他為什麼這麼大聲,才踢到椅子,我覺得他不會害怕,因為他可以自己出入、抽菸、吃檳榔等語;被告A15辯稱:當天是A09自己說要簽套房使用權讓渡書,他說他自己亂講話,說我們的工作不正當,所以他願意拿出誠意簽立套房使用權讓渡書,簽立套房使用權讓渡書他應該沒有害怕,我沒有看到A09簽立本票,也不覺得A09有被強迫,因為他還可以離開房間去找他弟弟等語。
㈡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A12辯稱:我只有進去40秒鐘,告
訴人A07簽立本票的原因是A09進入其房間行竊,把A07的錢偷走了,A07無法繳交貨款,所以跟我借錢,我不覺得A07是心生畏懼而簽立,我也沒有叫A14對A07搜身,也沒有要A07刪除影片等語;被告A13辯稱:我很多錢都請A12幫我,我不想背負責任,才請A07簽立本票,15萬元會交付給我是要我代為轉交給A12,另外2萬元是我告知A07帳號,A07當天不算有被搜身,但他有刪除影片,因為我告訴他A09亂跟別人講我們的事情,所以我們才在11月2日這樣對A09,讓A07把影片刪除,是我要求A07刪除的等語;被告A14辯稱:我雖然有搜A07身,但我沒有碰到他,手機是A07自己拿出來刪除的,有人要求A07刪除,我不清楚是誰、被告A15辯稱:我不清楚A07有沒有簽本票,我有聽到簽本票的事情,A07欠A12錢,要給A12保障,所以簽立本票,我不覺得A07有害怕,因為A07有跟A13大小聲,我沒有看到A07被搜身,A13跟A07說A09在外面亂講話,才發生11月2日的事情,A13就叫A07自己刪掉影片,我不覺得A07有被強迫等語(見本院卷第304至306頁)。
三、A09有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示時、地簽立房屋使用權讓予同意書、3張1萬5,000元本票等情,為被告A12所自承;告訴人A07有於犯罪事實一㈡所示時、地,簽立本票並交付15萬元現金與A13、轉帳2萬元至指定帳戶,並依指示自行刪除手機內11月2日影片等情,亦為被告A13所坦承,並與告訴人A07等2人偵查及本院審理程序中所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2所示證據在卷可參,就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四、被告4人雖否認有何恐嚇取財、恐嚇得利、強制罪等犯行,並以前詞置辯,然查:
㈠被告A12、A13、A15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⒈被告4人均否認A09於犯罪事實一㈠有簽立面額100萬元之本票1
張,然經本院勘驗現場畫面,勘驗結果如【附件2】所示,被告A12明確提及100萬元數額(見【附件2】壹、(一));且A12於偵查中稱:(檢察官問:當天為何從詢問行竊及造謠的事情,會變成要A09簽套房使用讓渡書及100萬元的本票及3張1萬5,000元的本票?)因為A09說我們販毒的事情,A09說我們認為他要怎麼處理比較好,我們本來就會去那個房間打麻將,A09道歉說他造謠,我就提出說把4間套房的使用權及收租權都讓渡給我們,A09寫好套房使用權讓渡書後,他主動說如果他一個月內用100萬元把套房使用權讓渡書贖回來就自己寫了100萬元的本票當擔保。(檢察官問:為何A13說是他叫A09寫100萬元的本票?)我印象中是A09自己提議說要寫100萬元將套房使用權利讓渡書贖回來,A13說沒有依據,A09才寫100萬元本票。(檢察官問:有無取得100萬元?)沒有,案發日後1星期,A09有拿一個對話證明他被A07等2人設計,因為A08用LINE請A09進他房間,請他去找機車鑰匙,但A09就被拍到他進房間翻箱倒櫃,A09用這段對話向我證明他沒有偷東西,所以我叫A13將套房使用權讓渡書及100萬元的本票還給(原偵查筆錄漏字,未記載交還對象)等語(見偵字第29805號卷二第123至125頁);被告A13於偵查中稱:(檢察官問:是先簽100萬元本票還是先簽套房使用權讓渡書?)是先簽套房使用權讓渡書,我想說我的小姐都住在裡面,他也一直問我要怎麼道歉比較好,我就跟他說不然你房間給我無償使用。(檢察官問:為何要簽100萬元的本票?)是A09自己要求的,他問我說如果他一個月內可以還我100萬元的話,這4間套房可不可以還他。在案發日
1、2個月內我有還A09100萬元本票等語(見偵字第29805號卷二第104至105頁);被告A15於偵查中稱:(檢察官問:
為何最後會逼迫A09簽立100萬元的本票及套房使用權讓渡書?)是A09自己要簽給他們的,這些都是A09自己講的。(檢察官問:簽立100萬元本票及套房使用權讓渡書,是為了賠償A13因為A09亂講話的關係?)是。(檢察官問:套房使用權讓渡書是為了作為抵押,為了確保100萬本票得以受償?)是,就是A07、A08他們住的那一間、陳映希住的那一間,麻將間及最後那一間空房等語(見偵字第29805號卷二第82至83頁)。本院勘驗現場畫面,被告A12明確提及100萬元數額等情,已說明如前,結合A12、A13、A15分別於偵查中對於A09簽署100萬元本票之原因供述明確,內容一致,被告A1
2、A13甚而不約而同提及已經將100萬元本票返還,被告A13更是明確提及返還時間為犯罪事實一㈠1、2月內。被告A12、A15雖分別於本院審理及偵查中改稱,係因警方告知有在A13家裡搜到100萬元本票等語(見偵字第29805號卷二第83頁、本院卷二第307頁),然並未提出實據就此部分之供述確係遭警方誤導,況衡以常情,被告A12、A13、A15若非親身經歷、確有此事,豈有可能就A09簽署100萬元本票之原因、過程供述如此一致,被告A13更是對於已經返還之時點詳盡供述,被告A12、A13、A15辯稱無此本票,顯係脫罪之詞,當非可採,是以A09確有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示時、地簽署100萬元本票等情,亦堪認定。至於被告A12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勘驗結果壹、(一)表示,依據「這個方式對你較有利啦,你如果要直接簽100 萬,你的房間現在都沒有人住,你租不出去,你要用這個方式也可以。」可知套房使用權讓渡書與100萬元是選擇之方案並非並存關係,由此可知並無100萬元本票情事等語(見本院卷第195頁),為被告A12辯護,然上開辯詞實係忽略,被告A12、A13上開偵查中自陳,A09簽立100萬元本票之原因係為將來「贖回」套房使用權讓渡書之擔保等語,二者顯為並存,而非擇一關係,又忽略被告A12、A13均自陳有將100萬元本票返還之情事,尚難採信。
⒉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其所謂恐嚇,指凡一切
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法上的各種主觀要件,包含是否心生畏怖,其實存乎當事人心中,當事人若供述因他人之行為心生畏懼,自可作為認定之直接證據,然若當事人有不能到庭陳述,而無法取得直接證據的情形,法院亦可以透過包含現場錄影、證人證述等間接證據綜合判斷,釐清當事人當下的言語、神態、行為、所處環境,藉此推論當事人於案發時所處壓力情狀及其心理狀態。被告4人雖均否認A09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示時、地,有心生懼怖,而A09也因故自始未曾到案供述其於本案發生時心理狀態,然經本院勘驗現場畫面,勘驗結果如【附件2】所示(A男均為A1
2、B男均為A09),由勘驗結果可知被告A12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示時、地,告以包含「如果有我還在這邊跟你說,我早就把你丟下去...?」、「你現在看你怎麼跟我們處理阿,看要怎麼處理啦,跟你說啦,這兩點,你要叫誰來挺你,我在這等你、我在這等你。」、「押金1萬拿出來,5000拿出來,總數1萬5,4 間房間簽出來,要不要一句話、一句話,4間房間簽出來,我叫人家搬進來住,你要刁難人家,還是你要私底下有什麼動作,OK,你要做之前你要先想清楚,因為我會來找你。」等言語,並有大力拍桌之情形,被告A15在A12要求A09簽署房屋使用權讓予同意書及本票時,在旁幫腔附和:「沒有,現在我的意思是你現在在等什麼?你現在不簽東西你現在是在等什麼?」、「已經跟你說3次,票先簽一簽。」等語,A09在場多次否認A12等人對其進入告訴人2人房間竊盜之質疑,然被告A12及A15仍不斷質問,最終A09僅得以「是我不對,我不該…(聽不清楚),歹勢、失禮啦。」、「我是亂說話。」、「我沒有、我沒有的事情,你要怎麼逼我說有,我實在是真的沒辦法。」等語向其等示弱,考量A09當下所處環境,孤身一人面對眾人質疑,被告A12等人夾雜拍桌、粗話,被告A12甚至告以「你要叫誰來挺你,我在這等你、我在這等你。」、「我會來找你」等惡害通知,強化A09現在孤身一人之處境,並強烈暗示若不從要求簽署本票及套房使用權讓渡書將會遭受不利,應可認A09當下所處環境,任何社會一般人處於相同環境,均會心生畏懼,是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是被告A12、A15、A13上開言語、舉動,均該當恐嚇取財罪所定「恐嚇」要件。再者,依A09所簽署之套房使用權讓渡書、本票價值衡量,顯與被告4人指稱「A09在外造謠其等販毒」可能受到之民事賠償顯不相當,殊難想像A09會在自由意志未受壓制的情況下,簽署如此高額賠償,被告A13、A15辯稱A09可以自由進出房間,至多只能代表A09之行動自由未受壓制,因此未達強盜罪所謂「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無礙於A09之意思自由已因被告A
12、A13、A15威脅而受抑制,方簽署房屋使用權讓予同意書及本票之認定。
⒊被告A12之辯護人雖以被告A12與A09案發後之LINE對話紀錄稱
,被告A12與A09間仍為朋友關係,簽立套房使用權讓渡書是因A09對外造謠後,跟A12給彼此台階下的行為,A09亦未有提告動作,希望本院尊重A09之想法,而非任意揣測A09之主觀想法,另依本案房屋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之查封及移轉紀錄可知,A09於簽署房屋使用權讓予同意書之當下對於本案房屋並無權利,雙方心照不宣,A09僅係為「形式上之賠償」讓彼此有台階下,100萬元本票部分,是被告A12係因時間久遠、腦袋不清楚的情況下所為陳述,無其他客觀證據可資證明等語為被告A12辯護。然A09有因被告A12、A13、A15恐嚇行為,心生畏懼而簽立套房使用權讓渡書、100萬元本票1張、1萬5,000元本票3張等情,前已認定,不另指駁。辯護人稱被告A12與A09於案發後仍保有聯繫等情,並以此指稱A09並未心生畏懼,乃忽略本件並非陌生犯罪,被告A12與A09本有一定情誼,於發生上開恐嚇取財案件後,A09除尋求司法途徑全面對抗外,虛意屈從、維持關係,伺機和解,藉此減少損失,亦係遭受熟人犯罪後合理的反應;告訴人A07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稱,A09於犯罪事實一㈡所示時、地亦有出現,並對其稱「你也會有今天喔?」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2頁)、被告A12於偵查中稱,A09事後提出與A08對話紀錄,證明自己並未有竊盜行為後,即命A13將房屋使用權讓予同意書及100萬元本票返還等語(見偵字第29805號卷二第125頁),由此可知A09確實透過上開虛意屈從、維持關係方式取得被告A12諒解,藉此減少損失,尚難因被害人採取此等避免損失擴大之策略,而反推A09於案發當時,自由意志未受壓制;再者,A09簽立之套房使用權讓渡書僅屬債權契約,簽立債權契約本不以債務人對讓予標的物或權利確有處分權為必要,縱A09對於本案房屋無所有權,亦不影響其因簽立房屋使用權讓予同意書,而負有移轉本案房屋使用權債務之義務,被告A12、A13、A15仍因此受有不法利益,仍然該當恐嚇得利之要件,是辯護人上開主張,均無理由,尚難採信。
㈡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⒈A072人被迫刪除手機影像部分⑴告訴人A07有於犯罪事實一㈡所示時、地,依指示自行刪除手
機內11月2日影片等情,前已認定。被告A14於偵查中明確供稱,有於犯罪事實一㈡所示時、地依A12指示對A07搜身等語,業經本院勘驗偵訊影片(勘驗結果如【附件1】所示),被告A14既4度承認有對告訴人A07搜身,3度承認係經被告A12指示而為,並與告訴人A07本院審理程序中所述相符(見本院卷二第105頁),若非事實,被告A14實無動機為此不利於己及A12之自白,應認其偵查中所述較為可信,則被告A12有指示A14對告訴人A07搜身等情,應堪認定。至於,被告A14其後於審理程序中否認係經A12指示,應係為避免遭A12報復所為迴護之詞,尚難採信。
⑵被告A15於偵查中稱,111年11月9日我又有前往本案房屋,我
當天是口頭上要A072人刪除11月2日的影片,我跟他們說如果影片傳出去,我們會被抓去關,我沒有強制他們刪除影片等語(見偵字第29805號卷二第84頁),而告訴人A07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具結證稱:11月9日A15叫我去最裡面那間房間,我進去之後看到A15在滑手機,A15問我是否有把11月2日的影片傳給其他人看,大約10分鐘後A12、A13、A14進入房間,A12叫A13、A14把我跟A08的手機拿出來,A13、A14就走過來開始碰我前面口袋、後面口袋,我自己把手機拿出來給A15,A08部分也是,交給A15之後要解鎖,又還給我們,我自己把東西刪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4至105頁),告訴人A07與被告A15立場對立,然對於被告A15有於犯罪事實一㈡所示時、地要求告訴人2人刪除犯罪事實一㈠影片等情,供述一致,僅對於告訴人A07是否出於自願一事有所歧異,就供述一致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⑶按刑法第304條所稱之強暴、脅迫,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
害他人行使權利,或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所謂「強暴」,係指對人或物施加不法腕力,至於「脅迫」之行為態樣,則不以施加言語恐嚇為限,當下揚言以不利益之手段加以要挾固屬之,其他如依行為人行為時之客觀情勢,已達足以壓制被害人「意思決定自由」與「意思實現自由」之程度,令其心生畏懼,被迫曲從,亦屬脅迫。例如:對方人多勢眾,或係因雙方有上司、下屬或師生之服從關係,致被害人懼於權威, 若對於被告之不當監督、管教行為不予服從,將生未來職場或學習生涯障礙,致心生畏懼,即屬適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8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A13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稱A07刪除影片,是因為我告訴他A09亂講我們的事情,所以我們在11月2日這樣對他,我就引述這件事情告訴他,讓他把趕快把影片刪除等語,被告A15亦稱被告A13確有告以上情(見本院卷二第305至306),被告A12、A13、A15於犯罪事實一㈠對A09所為,構成恐嚇一事,前已認定,被告A13引用該事例要求告訴人A07刪除影片,其目的即為殺雞儆猴,要求告訴人A07依指示刪除影片,否則下場同A09一般,告訴人A07先遭搜身,又聽聞此事,衡以當下被告A124人人數眾多,自當心生畏懼,應認其自由意志已遭壓制,被告4人否認此部分涉犯強制罪之辯詞,均非可採。
⒉A072人被迫簽立本票及交付17萬元部分⑴告訴人A07有於犯罪事實一㈡所示時、地,簽立本票並交付15
萬元現金與A13、轉帳2萬元至指定帳戶等情,前已認定,被告A12辯稱:有借貸予告訴人A07等語;被告A13辯稱:我很多現金都是請A12幫忙,這條金額算是有經過我的手,我不想背負責任才請A07寫本票,15萬元是交付給我,要我代轉交給A12,但我私自挪用了沒有交給A12,另外2萬元匯款到A12配偶A18帳戶,是我告訴A07帳號的等語,然被告A12、A13自始並未提出任何資料佐證其確實有借貸20萬元予A07,被告A12於偵查中稱,沒有證據證明借款20萬元給A07,是口頭拿現金,沒有利息,也沒有簽借據或本票,是我從家裡拿現金出來的等語(見偵字第29805號卷二第127頁)。然被告A12在【附件2】所示勘驗結果中,連1萬5,000元都要求A09簽立3張本票,目的是為了後續訴訟所用,並誇口自己背後法律團隊強大,顯係對於日常交易必須留下相關證據,以利後續訴訟所需一事,知之甚詳,被告A12、A13與告訴人A07並無特殊親誼關係,對於相對有資力的房東A09尚且有此要求,殊難想像對於相對無資力的房客A07,會願意無息、免擔保、在無憑證、無匯款紀錄的情況下,將20萬元貸予A07,其等辯稱有貸款予A07等情,顯係臨訟置辯,全無足採。⑵被告A12雖辯稱,我只有進去40秒鐘等語,並以前開關於借貸
之理由(見本院卷二第304頁),否認有恐嚇取財犯行,然依本院【附件2】勘驗結果顯示,於被告4人中,A12顯然係具有權威及支配能力之人,否則A13為陳映希之經紀人,陳映希與A09間縱有糾紛,究竟與A12何干?何須A12出面協調?而此等權威角色,僅需交辦他人,本無須事事親力親為,縱未全程在場,亦不足為奇。此外,告訴人A07於偵查中稱:A12說給他揍一拳,折抵1,000元,不然就要我們馬上搬走,A12小小聲的說,你現在不付的話,我不敢保證A13、A14不會去你的攤子弄你等語(見偵字第29805號卷二第8至9頁),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稱:A12跟我說要這個錢只是要做個面子給他們看,叫我先給,到時候再還我,如果不願意就要找人來我工作的地方處理我,我才停止收拾房間的東西,跟他回去最後面的房間簽了20萬元的本票(見本院卷二第75頁),告訴人A07對於被告A12有恫以上開言語等情,前後供述一致,參以被告A12與告訴人A07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A07傳送訊息予被告A12稱「我們不求您可以提拔我們,只求可以兌現當時給我們的承諾 會先回我們一部分的錢可以應急」(見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515頁)更可見告訴人A07所言非虛;告訴人A08亦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稱:(審判長問:【提示50676號偵卷第79頁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答:我們被威脅當天A12最後有進入我們的租屋處,他捲起袖子,向A07慢慢走近,作勢要打A07,我才下跪求情,A12說不然現場一人打一拳,當時所述是否正確?)正確。(審判長問:妳說A12有捲起袖子,作勢要打A07,他的作勢有什麼樣的動作讓妳認為是要打A07?)慢慢逼近A07,然後捲起袖子推他,這件事情在我們的腦海裡是永遠抹不清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7至128頁),被告A12前開貸款與告訴人A07之辯稱並非可採,前已論駁,告訴人2人就被告A12有先向A07恫稱要以毆打A07抵債等情,供述一致,告訴人A07所述,被告A12有告僅係要做面子,若不付款將會至其工作地方滋事等語,與其提出之對話紀錄相符,衡以被告A12在本案共犯間權力關係,最後由其拍版將款項降至20萬元,亦符合經驗法則,則被告A12確有以上開言語、行為恫嚇A07之事實,堪以認定。
⑶告訴人A07於偵查中稱:111年11月9日,我跟A08一起去最後
面的小房間,被告4人及A09都在,A15問我說是不是有把錄影給其他人看,我說我有拿給其他人看,A15罵我說如果這個影片傳出去,有人會被抓去關,如果要保釋金,一個人要10萬元,至少要90萬元,A15跟我說如果今天沒處理好,不讓我離開,A15說他們叫A09簽本票那天,有給A09機會喊價,今天也給我機會,大部分時間都是A15在跟我們講,當天也是A15不讓我們離開等語;告訴人A08於偵查中稱:如A07所述,這是我從小到大未曾經歷過的恐懼,被恐嚇當時我無法離開現場,他們房門有上鎖,A15說今天我們沒有把事情處理好,不會讓我們出去,A13、A15一直罵我們髒話聲音很大聲,那種被逼迫的感覺,我非常不舒服等語(見偵字第29805號卷二第8至11頁),被告A15亦於偵查中稱:(檢察官問:是不是有叫A12等2人交出手機,你們刪除他們手機內的影片?)沒有,我是口頭跟他們講說,人太多了,影片要刪掉(後稱)我跟他們說如果影片傳出去,我們會被抓去關,我沒有強制他們刪除影片,我沒有要A07拿出90萬元保證金等語(見偵字第29805號卷二第84至85頁),被告A15雖否認要求給付保釋金,然自承有向告訴人2人稱若不刪除影片,其等將會受刑事訴追,就此部分與告訴人2人偵查中所述一致,又衡以受刑事訴追與要求負擔保釋金間對話脈絡,並無矛盾,且告訴人2人就所謂保證金數額計算方式供述明確,若非親身經歷,並無可能供述如此詳細,則被告A15確有於犯罪事實一㈡所示時、地,向告訴人2人開價要求賠償等情,應堪認定。另衡以人類記憶本會因時間流逝,而有所誤差,且本案遭恐嚇之情節,對於告訴人2人當屬不願回想之痛苦回憶,告訴人2人於本院作證時,已經是114年6月4日,距離本案發生已有相當時日,自應以距離案發較近之112年6月12日偵查中所述較為可信,不因其等於本院審理之陳述與前開偵查中有些許不一致(A07於審理中稱係A12開口要價、價格為100萬元),而損其可信性。
⑷告訴人A07於偵查中稱:(檢察官問:你於警詢時表示你原先
不願意支付款項給A12,A12就和小弟把你押回房間,要你當場打包物品,當天搬走,你在打包過程A08很害怕,還有下跪請A12原諒你?)是A13、A14跟著我回房間看著我們打包等語(見偵字第29805號卷二第9頁),被告A13於偵查中亦稱:(檢察官問:A14、A12、A15有叫A07和A08當天要搬走嗎?)我沒有印象了,當天是我叫A07、A08搬走的。(檢察官問:A14有跟你一起去看著他們打包?)A14跟著我後面,但主要是我在看著等語(見偵字第29805號卷二第108頁),被告A13與告訴人A07為對立之兩造,然對於被告A13、A14當日有於告訴人2人遭要求當日搬離時,陪同告訴人2人返回房間打包等情供述一致,就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⑸被告A12之辯護人以告訴人2人在一中街擺攤,若真的因為這
樣怕被報復,怎麼有可能在本案房屋持續居住,又為何會傳送「Allen哥,你看到這裡有沒有覺得很像是借錢的人都會說媽媽生病、爸爸住院這種的」訊息給A12,若是恐嚇取財,何須寫「借錢的人」等語,為被告A12辯護,然依告訴人A07於111年11月9日傳送予被告A12之LINE對話紀錄完整内容如【附件3】所示,告訴人A07先提及自己家中成員,再說明自己現在經濟困境,提及母親將要動手術,最後詢問押金可否取回,由此訊息上下文完整脈絡可知,告訴人A07係企圖安撫A12,希望藉此可以減少自身損失,其中提及「借錢的人」僅係以自我調侃方式,增強說服力,藉此撇清自己所述家人有所需要並非虛言,並不是真的承認其與A12間有借貸關係;另外搬遷本需時間、金錢,告訴人2人將自身積蓄17萬元,均交給A13此為A08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字第29805號卷二第9頁),自無相關積蓄可以搬離,是以告訴人2人並未立即搬走,而持續居住於本案房屋,實屬無奈之舉,自不能因此反推其等未受恐嚇取財。㈢綜上所述,被告4人其餘所辯,均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㈠論罪⒈按以恐嚇為手段,使人簽發本票交付,因本票為有價證券,
具有流通性,為恐嚇罪所謂財物之範圍,應成立恐嚇取財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74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A1
2、A13、A15就犯犯罪事實一㈠部分除取得套房使用權讓渡書外,另外取得A09簽署之本票4張(100萬面額1張、1萬5,000元面額3張)、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取得A07簽立之20萬本票及17萬元等情,均已認定如前,就取得本票及金錢部分,均屬取得實體財物,依上開說明均應認成立恐嚇取財罪。
⒉核被告A12、A13、A15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係犯刑法第3
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同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被告4人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⒊公訴意旨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僅論以刑法第346條第2項之恐
嚇得利罪,然依上開說明,被告A12、A13、A15取得本票部分應論以恐嚇取財罪,公訴意旨就此部分容有未恰,然二者犯罪事實同一,本院業已於審理程序中告知上開罪名,並經兩造充分攻防,無礙被告A12、A13、A15防禦,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⒋被告A12、A13、A15就犯罪事實一㈠,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恐嚇
取財、恐嚇得利,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被告4人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強制、恐嚇取財,均係以刪除前案犯罪證據,並以此要脅告訴人2人給付財物為其最終目的,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以恐嚇取財罪處斷。
⒌被告A12、A13、A15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以分論併罰。
⒍被告A12、A13、A15就犯罪事實一㈠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被告4人就犯罪事實一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正值青壯,不思以己
力獲取所需,竟以恫嚇他人之方式恐嚇被害人A09、告訴人2人交付財物,又迫使告訴人2人刪除手機內檔案,不僅欠缺對他人自由意志之尊重,亦缺乏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更有害於他人對於自己手機內電磁紀錄管領之自由,所為非是,均應予以非難;考量被告4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始終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2人和(調)解,賠償損失,更企圖透過被害人A09已無法陳述及佯稱與告訴人2人間有借貸契約,企圖脫免自己罪責,被告A14更是空言指摘有受不正訊問,浪費司法資源,未見悔意,被告4人飾詞狡辯,犯後態度惡劣;考量其等向被害人及告訴人2人索取之款項甚鉅,對被害人及告訴人2人均造成嚴重損失,衡以被告4人於本案間之參與程度及其等刑事前案紀錄,此有其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參以被告4人自陳之教育程度、生活情狀等(見本院卷二第30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1「主文」欄所示之刑。又考量被告A12、A13、A15所犯罪名相同、犯罪態樣相類,兼衡其所犯各罪時間之間隔、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等為整體綜合評價,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參、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
㈠犯罪事實一㈠本票部分
被告A12、A13、A15就犯罪事實一㈠所收受之100萬元本票1張、1萬5,000元本票3張,均為犯罪所得,扣案之1萬5,000元本票3張,為被告A13所保有(被告A13自陳有在其住處搜到1萬5,000元本票3張,及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一第67頁、本院卷二第298頁),在其犯行項下宣告沒收;被告A12、A13於偵查中均明確供稱,已將100萬元本票1張返還A09,前已說明,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A12、A13、A15仍保有此部分犯罪所得,不另宣告沒收。
㈡犯罪事實一㈠套房使用權讓渡書及其所表彰權利部分⒈被告A13於警詢中稱:(警方問:經警方在你住處臺中市○○區
○○路00號查看有A09房屋使用同意書、本票3張、證件正反面影本1張,是何用途?)本票是因為A09與別人有房屋借貸糾紛,這期間我公司旗下小姐還有持續承租,我怕房東債務糾紛會影響到我員工居住的權利,所以我才會要A09填寫本票及同意書。套房使用權讓渡書原本就簽署一式2份,1份已經還給A09、1份在我這裡等語(見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153頁),又查卷內並無此部分扣案物品之相關資料,自應認套房使用權讓渡書1份,屬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之犯罪所得,爰依上開規定於被告A13本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告訴人A07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稱,於案發後又多住了2、3個月
,且每月有給付6,000元給A13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0至81頁),又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A12、A13、A15就其餘3間套房有出租或另行使用,因而獲利之情形,是僅就告訴人A07所承租部分支付之租金,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估算被告A13就此部分受有1萬5,000元之租金(計算式6,000X2.5=1萬5,000),並未扣案,仍依法於被告A13本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告訴人A07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稱,將簽署面額20萬元之本票交付被告A13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7頁);被告A12於偵查中稱:(檢察官問:其中17萬元的2萬元是匯到你太太A18的帳戶?)是,因為我都用我太太的帳戶,因為我之前有欠銀行錢等語(見偵字第29805號卷二第126頁);被告A13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稱:15萬元會交付給我,是要我轉交A12但我沒有轉交,我私自挪用了,另外2萬元匯款到A12配偶A18帳戶,是我告訴A07帳號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05頁),是未扣案犯罪所得2萬元,為被告A12所分得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之20萬元本票、15萬元現金,為被告A13所保有之犯罪所得,上開犯罪所得,分別於其等犯行項下宣告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無證據證明被告A14、A15受有犯罪所得,均不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二、無證據證明被告4人遭扣案之手機或現金,與本案有關,均不另宣告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4人於犯罪事實一㈡所示時、地,有將告訴人2人手機內關於犯罪事實一㈠影片刪除等情,應認被告4人另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4人就犯罪事實一㈡另涉犯無故刪除他人電腦設備相關電磁紀錄行為,無非係以告訴人2人之供述、附表2編號1至2-10、8、10至11、17、21至25所示證據為其主要論述。然查,被告A13、A14、A15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均稱A07手機內影片係由其自行刪除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05至306頁);告訴人A07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亦為相同之陳述(見本院卷二第105頁),雙方利害相反,卻為相同之供述,應屬可採,是依卷存證據尚難認被告4人確有刪除他人電腦設備電磁紀錄之行為,自難以上開罪名相繩,公訴意旨認被告另涉上開罪名,容有未洽。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上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A14有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示時、地,在場助勢,並將房門上鎖等行為,因認被告A14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46條第2項之恐嚇得利罪嫌等語。
貳、公訴意旨認被告A14就此部分涉犯恐嚇得利,無非係以告訴人2人之供述及附表2編號1至4、9、12至16、21所示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參、經本院勘驗現場畫面,勘驗結果如【附件2】所示,未見被告A14於現場有何明顯助勢行為;又證人林政憲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具結證稱:我沒有確認房門是否上鎖,案發當天A12叫我上樓收車資,我進入本案房屋後,有人把門關起來,有聽到有人說要鎖門,後來我接到家裡的電話,我收完車資就走了,我自己開門出去,我有看到A09出去打電話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3至244、258至261、267至269頁),告訴人A07於偵查中亦稱:A14只是站著,進進出出房間,沒有講話,也沒有動作等語(見偵字第29805號卷二第7頁),難認被告A14確有公訴意旨所載助勢行為及鎖門行為,又依卷存證據尚難認定被告A14就此部分,與其餘3名被告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A14就此部分是否確有上開犯行,即有可疑。基於罪疑唯輕、有疑唯利被告之刑事訴訟原則,自難認被告A14有何恐嚇得利犯行。
肆、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A14就犯罪事實一㈠有公訴意旨所指恐嚇得利犯行之心證。從而,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被告A14此部分犯罪既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A14有利之認定,對被告A14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蔡明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劉佳紋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郭盈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一㈠ A12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A13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犯罪所得面額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本票參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房屋使用權讓予同意書壹份、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15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 犯罪事實一㈡ A12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13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面額新臺幣貳拾萬元本票壹張、新臺幣拾伍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14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A15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2】編號 證據名稱 卷證出處 (一)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9805號卷一(下稱偵字第29805號卷一) 1 A12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字第29805號卷一 偵字第44803號卷 1-1 A12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指認A09、A13、A12、A14)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65至68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91至94頁 1-2 A12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指認A15、陳映希)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69至72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95至98頁 1-3 A13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指認A09、A12、A14、邱子睿)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159至162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187至190頁 1-4 A13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指認A18、陳映希)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163至166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191至194頁 1-5 A15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指認陳映希)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249至252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277至278頁 1-6 A15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指認A09、A13、A12、A14、邱子睿)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253至256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279至282頁 1-7 A14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指認A09、A13、A12、A14、邱子睿)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307至310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333至336頁 1-8 A14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指認A18、陳映希)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311至314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337至340頁 1-9 A18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指認A12)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373至376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367至370頁 1-10 A18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未指認)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377至380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371至374頁 1-11 A07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指認A09、A13、A12、A14)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397至403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423至426頁 1-12 A07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指認A18)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421至424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441至443頁 1-13 A07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3(指認A15)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427至430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447至450頁 1-14 A08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指認A09、A13、A12、A14)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471至477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479至485頁 1-15 A08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指認A18)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479至482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487至490頁 1-16 A08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3(指認A18)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485至488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493至496頁 2 A12等人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等 偵字第29805號卷一 偵字第44803號卷 2-1 A12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搜索票(112年6月13日8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未查扣物品)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77至89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103至115頁 2-2 A12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112年6月13日9時3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未查扣物品)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91至97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117至123頁 2-3 A12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112年6月12日16時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103至113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129至139頁 2-4 A13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搜索票(112年6月12日16時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179至191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203至215頁 2-5 A13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112年6月12日16時2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路邊)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193至198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217至222頁 2-6 A13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112年6月13日8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199至205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223至230頁 2-7 A13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112年6月13日9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207至213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231至237頁 2-8 A15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112年6月12日16時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263至273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289至299頁 2-9 A15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12年6月13日8時1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樓)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275至285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301至311頁 2-10 A14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112年6月12日21時20分許在彰化市○○街000號前)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315至325頁 3 A09簽立之本票3張(111年11月2日、各15000元)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215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241頁 4 A09簽立之同意書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217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239頁 5 陳映希簽立之本票5張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221至229、351至357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245至253、387至393頁 6 A14之勘察採證同意書(範圍:手機)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331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357頁 7 A09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病名:1.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2.呼吸衰竭)(係車禍造成)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361頁 8 A07提供之網路銀行APP截圖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405至407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427至428頁 9 111年11月2日影片譯文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431至445、489至503頁 10 A07簽立之本票1張(金額20萬元)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505頁 偵字第50676號卷第115頁 11 A07與A12(ALLEN)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 偵字第29805號卷一第507至515頁 偵字第50676號卷第107至111頁 (二)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9805號卷二(下稱偵字第29805號卷二) 12 A05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指認A15) 偵字第29805號卷二第151至154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405至408頁 13 A05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指認A09、A13、A12) 偵字第29805號卷二第155至158頁 偵字第44803號卷第409至412頁 14 臺中地檢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電詢A10詢問A09狀況?回覆以依然昏迷無法開庭) 偵字第29805號卷二第167頁 15 A07、A08警詢筆錄、現居地及送達地 偵字第29805號卷二後附不公開資料袋 (三)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4803號卷(下稱偵字第44803號卷) 16 員警職務報告1(A09尚未清醒,無法到案說明) 偵字第44803號卷第65頁 17 A07申辦貸款證明相關證明訊息照片 偵字第44803號卷第451至455頁 18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4803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陳映希、A05、A18、案由:恐嚇取財等) 偵字第44803號卷第509至512頁 19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5111號扣押物品清單 偵字第44803號卷第515頁 20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5112號扣押物品清單 偵字第44803號卷第517頁 21 A12等人扣案手機、本票照片 偵字第44803號卷第519至523頁 22 證人A1、A2真實姓名對照表 偵字第44803號卷後附證物袋 (四)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0676號卷(下稱偵字第50676號卷) 23 A07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字第50676號卷第37頁 24 員警職務報告2 偵字第50676號卷第39頁 25 A08與A12(ALLEN)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 偵字第50676號卷第113頁 26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車主:A15) 偵字第50676號卷第139頁 2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4張 偵字第50676號卷第145至151頁 (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70號卷一(下稱本院卷一) 28 本院電話紀錄表(電詢A10回覆以A09目前眼睛可以張開,但仍無反應,無法到庭,已聲請監護宣告) 本院卷一第51頁 29 本院112年度院保字第2158號扣押物品清單 本院卷一第67頁 30 A12113年1月22日刑事辯護暨聲請調查證據狀 本院卷一第81至97頁 30-1 被證1:中華路1段7號7樓之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 本院卷一第91至96頁 30-2 被證2: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影本 本院卷一第97頁 3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2月6日中市警刑六字第1130005391號函暨檢附之現場影像光碟 本院卷一第135頁 31-1 現場影像光碟 本院卷一後附證物袋 32 A10113年3月11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相關證據 本院卷一第143至159頁 32-1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2號起訴書 本院卷一第145至146頁 32-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 本院卷一第147至149頁 32-3 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962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本院卷一第151頁 32-4 A09戶籍謄本 本院卷一第153頁 32-5 A09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 本院卷一第155頁 32-6 大里護理之家定型化契約 本院卷一第157至159頁 33 本院勘驗筆錄 本院卷一第192至205頁 3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數位證物採證報告 本院卷一第225至404頁 35 A12113年8月15日刑事辯護(二)狀暨檢附之相關證據 本院卷一第431至440頁 35-1 被證3:被告A12及A09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本院卷一第433至440頁【附件1:A14112 年6 月13日偵訊光碟錄音檔案勘驗筆錄】
(壹)偵字第29805 號卷二後附證物袋之A14112 年6 月13日偵訊光碟檔案,勘驗如下: (一)偵字第29805 號卷二後附證物袋之A14112 年6 月13日偵訊光碟檔案(即112 他_004318_0000000000000n.MP4檔案),該檔案全長約1時6分21秒,勘驗重點從27:13秒許開始,詳細勘驗結果如下,其餘無關部份暫不勘驗: (從27:13秒開始至29:32秒,即偵字第29805號卷二第65頁) 問:A14先生,你是不是還有對A07搜身啦?有沒有? 答:嗯、進、如果,有,我有被下這個指令。 問:對啊,所以謝先生,你沒有這麼無辜啦?對不對?老實講謝先生,我跟你講,我的立場是什麼,我先不問你事實,我先跟你講我處理案件的態度,你老實講,配合我,我就會從輕處理,我拿一點東西出來,你講一點,像擠牙膏這樣,我很賭爛ㄟ啦,現在就是這個狀況啊,我問一點,你講一點,我最討厭這樣子,我跟你講,我最討厭就是這樣子,這就會影響到我處理案件的態度,你不要這樣子,不要裝的好像很無辜,來,老實講。 答:沒有、沒有。好。 問:你有沒有對他搜身? 答:有。 問:對,為什麼要這樣做? 答:因為有被下指令。 問:誰下這個指令給你?A12? 答:對。 問:他為什麼叫你這樣做?怕他,怕他偷錄音是不是? 答:好像是吧。我有被下這個指令沒有錯。 問:那照你所說,照你所說,你是去打麻將的,為什麼A12對你下搜身的指令你要配合?太奇怪了吧,打麻將打一打,說幹,去搜身?誰會去啊? 答:啊,不是,這個過程就是說,這個過程是說,因為畢竟他們的糾紛我不清楚。 問:但是你參與了啊? 答:對。 問:看起來是你決定要參與啦?你還去搜身是怎麼回事? 答:就是說,因為可能其他人在忙其他事情,就叫我去搜身,就這樣子而已啊。 問:什麼忙其他事情,不要再...,不要再亂講? 答:我沒有亂講,因為當時我是個閒人,其他人可能有去,可能要去拿東西或者是要大小聲之類的,A12就說你去把他搜身,然後擔心他什麼要錄音、錄影之類的,然後我就說,喔,好、喔,好,就這樣子而已。 (從52:11秒開始至53:51秒,即偵字第29805號卷二第68頁) 問:111年11月9日凌晨你又有前往北區中華路1段7號的分租套房嘛,對不對? 答:對。 問:然後,你剛才是證實了,你剛才的說詞是說啊,這個一開始以為有約這個A07和A08打牌,他們回來之後,我們一群人過去他們的租屋處,以為要過去關心他們,然後突然就大聲起來,大聲起來的是誰啊?一樣是A12? 答:對、對、A13。 問:A13? 答:嗯。 問:A15咧? 答:沒有,都在房間,她在打...(聽不清楚),沒有大聲。 問:所以大聲起來,是要他們把手機交出來? 答:對啊。 問:然後把影片刪除嘛,對不對,把11月2日的錄影刪除嘛,對不對? 答:嗯。 問:是嗎? 答:是。 問:然後A12有叫你搜身A07嘛? 答:嗯(點頭)。 問:然後他有叫A15對A08搜身嗎? 答:這我不清楚,因為當時我已經有點半懵的狀態了,就好像就是「喔喔」這樣子。 (從01:00:25秒開始至01:02:11秒,即偵字第29805 號卷二第69頁) 問:謝先生我將你的身份轉回成被告,我跟你確認一下,所以你涉犯妨害自由、恐嚇取財等罪你承認嗎? 答:我不承認,因為我說妨害自由,那我當下一些動作,是,我承認這部分。 問:哪一個部分?你哪一個部分認為你有妨害自由? 答:對。因為跟檢察官這樣講下來,的確我有做到這些事情。 問:對,你做了什麼事情? 答:畢竟我有搜身嘛、我有搜身,對不對,然後我有,也幫他們請人過來,這個我承認。 問:請誰過來? 答:就是我們一起去他房間,是不是要回到麻將間這個過程,我也參與了啊,對,所以你說妨害自由,是的,因為這個已經在這個範圍,是的,但是說恐嚇取財,這個完全就我,我是說我在旁邊,我沒有恐嚇取財,但是我人是在旁邊。 問:我去請A07和A08他們過來,而且還有對這個A07搜身? 答:對。 問:然後這個,還有這個要求A07跟A08刪除手機影片的過程你也有參與嘛?對不對? 答:對,畢竟這是我真的有參與的事情。 問:要求他們刪除手機訊息?ㄟ手機內的影片,這部分你承認你有妨害自由? 答:對(點頭),畢竟我都在場。 問:然後你說恐嚇取財你不承認嗎? 答:對啊。 (偵訊筆錄過程一問一答,檢察官語氣平和,A14應答正常,與常人無異。)【附件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2月6日函檢附之現場影像光碟內錄音檔案勘驗結果】
(壹)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 年2 月6 日函檢附之現場影像光碟內有8個影像檔,勘驗如下: (一)編號-01.MP4檔案該檔案全長約4 分12秒,檔案開始時為一室內畫面,現場有3 男3 女,畫面上方坐著1 男2 女,中間坐著為1 背對畫面之男子,畫面下方則坐著1 壯碩黑衣男子、1 女子,勘驗結果如下: A男:你有甚麼不好的。說給我聽、說給我聽咩。 B男:說錯話是真的,我是,真的是想不懂,如果說進去別人房間,我這輩子還沒不敢這樣做,啊竟然給我說這樣。 A男:1間6000,1年多少?7萬2?7萬2? C男:你要4間嘛,6間4000是2萬4嘛,1年大概20幾萬,5年總共144萬。 A男:有那麼多嗎?1年7萬2而已? C男:6000乘以4,乘以12個月,乘以5。 D女:個十百千萬,120 ,6 間乘以4000,2 萬4 乘12個月,再乘以5 C男:對啊,啊為什麼…。(聽不清楚) D女:6間乘以4000,2萬4乘12個月,再乘以5,對、我的跟你一樣。你的對。 E女:跟你一樣。 A男:這個方式對你較有利啦,你如果要直接簽100 萬,你的房間現在都沒有人住,你租不出去,你要用這個方式也可以。 B男:沒有啦,、我是說,100萬…,你若說…。 A男:可以啊,你如果要借,當然啊,錢出來,合約我就還你,這是很公道,你自己做代書你知道,如果你要是看看法律我這邊團隊強不強,你也可以試看看。 B男:我跟你說ALLEN,今天真的是我說錯話…。 A男:你是在凶甚麼? B男:那是我說話的口氣,不是我在凶,我真的把大家當做好朋友,我真的沒有去想那些事情,真的啦。 A男:他就從來沒有過來這邊打牌過,你怎麼有辦法把他們想成跟我們是同一夥的,那是你家裏的人要去說那些,今天若說給他朋友聽咧,啊他朋友又說給他兄長聽,他兄長如果剛好是刑事咧? B男:我真的、我自己糊塗,不知道,沒想那麼多,我自己很後悔啦。 A男:好啦,你寫一寫ㄟ啦。 B男:來我這邊我把他當成是自己的小孩。 A男:雙證件等等要印啦。 E女:重點是你現在在等什麼? A男:手印要蓋,所有流程都跟那個一樣。 C男:現在是要寫? A男:先寫票,票是票,票1萬5。 E女:沒有,現在我的意思是你現在在等什麼?你現在不簽東西你現在是在等什麼? B男:沒人跟我說,我不知道。 E女:已經跟你說3次,票先簽一簽。 A男:1萬5,1萬5寫3張,第一張你若還,剩下2張我就還你,第1張到期如果你不還,我就去軋票,一個月我軋一次,3次我就告你詐欺,等等白紙黑字你自己寫,不要說寫好,我們在那邊修改,那個一間一間有號碼蛤。 C男:沒有。 D女:有啦、有啦。 C男:7樓之幾?好像? E女:我記得這間好像7-3哎?伯伯上次就在這啊?伯伯你上次不是在那邊開電燈? (經被告4人辨識:A男為A12、B男為A09、C男為A13、E女為A15,見本院卷一第194至195頁) (二)編號-02.MP4檔案該檔案全長約1分43秒,檔案開始時為2女子在對話,1名女子持手機播放畫面,畫面中有2 男1 女,先是白色T 恤男子對另名男子大聲指謫,後來又有1名女子在場對話,勘驗手機內容結果如下: A男:我如果拿影片出來咧,現在有沒有拿出來啦(大力拍桌子),來來來,你手機拿出來,我現在給你找人,你要打給誰,你打,你打,你叫順兄出來,順兄我也很熟,你看這件事情叫誰來處理,我現在也很想知道,連那天3000萬的事情,所在場的人都知道,幹你娘,今天4 億5 的票我有沒有開出來… 。(中間持續不斷夾雜女子相互對話聲音) B男:我真的沒有證據說這個話啦。 E女:我問你啦、我問你啦,你沒證據的事情你有沒有說,他沒有偷的事情,你有沒有說,有沒有,最好是沒有,沒證據,你問他,你跟他說甚麼,不見的東西是他偷的?你有證據嗎? (經被告A12、A15辨識,A男為A12、B男為A09、E女為A15,見本院卷一第196頁) (三)編號- 03.MP4檔案該檔案全長約1分59秒,勘驗結果如下: A男:我這3 個小姐住這邊,現在這個第4 個,加上你對面我不認識的房客,大家都被偷錢,就只有你孫子沒有,我一開始也沒有懷疑你,人家拿影片給我看,你從人家房間出來之後,人家今天也說... ,人家也說在屋內沒有聽見敲門的聲音,你是要讓我說完嗎(桌椅撞擊聲) B男:歹勢!歹勢! A男:應!應!應!你是在應三小! C女:手機還給我。 B男:我擦一擦。 C女:不用啦。 A男:人家在裡面睡覺,你敲門,人家連回都沒有回應,你門開了就進去了、你開了就進去了。 B男:他喔,他這邊喔,你說他的房間還是…? A男:啊不然咧,他的房間就沒有攝影機啊,如果有我還在這邊跟你說,我早就把你丟下去…? B男:我不知道說…陳先生,我對你們那麼尊重,我不曾去過你們的房間…,那是…我…。 A男:你對他尊重,你為什麼跟女生說相機可能是他拿去賣掉的,你對他尊重,我跟你坐在樓下聊天,你為什麼要說他欠房租欠好幾個月,他還去借日日會,你要替他借錢,他不要借,然後自己跑去借日日會。 D女:等下幫我問相機在哪裡,我只想知道相機在哪? B男:我真的沒,我根本沒…我哪有可能去拿你的東西? E男:你都拿那麼多次了。 D女:相機呢? E男:你為什麼要這樣?你這樣有什麼意思? B男:你、你、你真的是為什麼會去懷疑我會偷拿你們的東西? E男:我也不相信是你,你懂嗎?我也不相信是你,為什麼我現在會在這裡? D女:那就算了,那現在我們的錢不見,那怎麼辦…,我們3個人房間的錢都不見…。 E男:我房間裡面少3000元你知不知道,防潮箱那天只有你進來過,不是你是誰? B男:哪一天?D女:防潮箱…? E男:你自己不知道你還問我哪一天,你自己不知道,你還問我哪一天? D女:假鈔。 A男:現在還有證據,看你是要處理、處理還是要報警,都好啦,拿給他看、拿給他看、拿給他看。 (經被告A12辨識,A男為A12、B男為A09、D女為A08、E男為A07,見本院卷一第197頁) (四)編號-04.MP4檔案該檔案全長約12秒,檔案開始時為一室內畫面,裡面有3男、2女對話,勘驗結果如下: B男:我要給他是怎樣…我不知道我今天做到這樣了,他今天還會懷疑我去偷錢,我實在是真的…我實在是真的有夠…。 A男:人家就有繳房租,你為什麼說人家沒繳? (經被告A12辨識,A男為A12、B男為A09,見本院卷一第198頁) (五)編號-05.MP4檔案該檔案全長約1分13秒,勘驗結果如下: A男:還有昨天說的、對嘛!人家剛剛還放錄影給我看,還是昨天說的,好,中卷,人家要不要做,那是你的事情?跟你沒有關係,你就拆我的生意,扯我的後腿,算了,你還去跟別人說,說你爸販毒,你爸我什麼時候有販毒…。 C男:機掰,你爸前2天才跟你說那個電子菸的事情,叫你不要說咩。 A男:第三,他住這裡之前,我就千交代萬交代,房租什麼的住這邊是我們自己知道就好,不需要跟外面的人說,阿他算面的人喔,是不是。 B男:是我不對,我不該…(聽不清楚),歹勢、失禮啦。 D女:跟我有關係嗎? A男:跟我甘有關係嗎? B男:我真的很不應該ㄟ啦。 C男:他們難到沒有朋友? D女:它們沒有朋友嗎?我有叫你吃檳榔嗎? A男:你現在看你怎麼跟我們處理阿,看要怎麼處理啦,跟你說啦,這兩點,你要叫誰來挺你,我在這等你、我在這等你。 (經被告A12、A15辨識,A男為A12、B男為A09、D女為A15,見本院卷一第198至199頁) (六)編號-06.MP4檔案該檔案全長約2分16秒,勘驗結果如下: A男:打開他們家的門進去裡面偷拿錢。 B男:我真的…。 C男:你如果這樣說換我們說阿…(聽不清楚),他比較近,他去樓上拿阿。 A男:豆豆你不見多少? D女:目前知道的是有2000啦。 E女:2、3千左右 D女:…有的不知道啦,我們知道的2000啦。 E女:大約差不多3000、還是4000那邊啦。 A男:押金1 萬拿出來,5000拿出來,總數1 萬5 ,4 間房間簽出來,要不要一句話、一句話,4 間房間簽出來,我叫人家搬進來住,你要刁難人家,還是你要私底下有什麼動作,OK,你要做之前你要先想清楚,因為我會來找你。 B男:我是亂說話。 A男:我現在跟你談條件,條件開出來了,你跟我說要或不要而已。 B男:好啦。 A男:要跟不要而已,合約拿出來。 A男:沒有關係,票跟紙就可以了。 D女:麻煩,將他們的鑰匙全部都交出來? D女:靠邀喔。 A男:房間鑰匙拿出來給我。 D女:也不用啦,你們叫人來安裝內鎖,然後鑰匙全部換掉。 A男:我對你真的是呴,很痛心ㄟ啦,我說真的啦,要挺你,你扯我後腿,我怎麼知道你來幹嘛。 (經被告A12、A13、A15辨識,A男為A12、B男為A09、C男為A13、D女為A15,見本院卷一第200頁) (七)編號-07.MP4檔案該檔案全長約1分44秒,勘驗結果如下: C女:先說他們好幾個月沒有繳了? B男:我哪有說這句話,我給他…? C女:沒有嗎,我這邊很多人都有聽到哎? B男:我說、我沒有對他…? C女:來,有聽到嗎?他剛剛說這句話,你們是不是都有聽到? B男:我絕對沒有說他們好幾個月沒有繳的事情啦。 A男:那我不就耳聾了? D女:你可不可以先跟我說把我的相機放哪裡,那真的很重要哎,那2台咧? B男:你現在聽到、你、你明知道我跟你說那件事情,你挾怨報復,我實在是沒有辦法,我怎樣對待你,你怎樣對待我。 D女:不是,那2 台相機大家有目共睹了,這麼多人偷,那麼多人房間的錢都不見。 A男:相機賣去哪? D女:你只要告訴我在哪裡就好,我請人贖回來也好。 A男:人家自己去拿啦。 B男:我沒有、我沒有的事情,你要怎麼逼我說有,我實在是真的沒辦法。 C女:啊那好阿、很簡單啊,這是你的地方,東西不見了,人家要問你? B男:我也跟他說報警好啊,我也一直跟他說報警好了。 A男:報警、你上面的監視器就壞了,要報警? B男:就真的壞了,我也沒有辦法,他們說他們錢不見,我之前也還有那個阿,對不對。 A男:問題是人家錢不見沒錯阿,所有的人都錢不見了。 C女:那是不是你自己就要有想法了,就要有…。 A男:所有的人都有錢被偷。 B男:我鐵門鎖起來。 A男:我再說一次,所有的人都有錢被偷,你還有進去人家房間,那不然是誰? B男:我跟你說啦,你那房間,我就跟你說你那是何時?你如果說是這兩天之前,你錄到我的,我沒話講,我真的、真的不是。 A男:你有沒有除了這2天以前的,之前拍的那些。 (經被告A12、A15辨識,A男是A12、B男為A09、D女是A08、C女為A15,見本院卷一第201頁) (八)編號-08.MP4檔案該檔案全長約53秒,勘驗結果如下: A男:你不要認為你冤枉啦,你問他一下啦,他前老闆因為說錯一句話,拿500 萬出來道歉,你不到500萬啦。(A男持續與房間內其他人對話,但是聽不清楚對話內容) B男:整個都是,跑到我這邊來。 A男:沒有關係…。 (經被告A12辨識,A男為A12、B男為A09,見本院卷一第202頁)【附件3告訴人A07111年11月9日傳送予被告A12之訊息,見偵字
第29805號卷一第507至508頁】知道了 謝謝(合掌貼圖) Allen哥 我想說現在你應該在休息 不方便電話 所以想說傳個訊息跟你聊一下~ 經過最近的事覺得你是一個很好的老闆、特別不一樣的大哥 跟我以前聽過或印象中的大哥有很大差別 我本身家中經濟不好 我目前還不會拿錢扶養我奶奶跟我媽 我媽她很早就退休了 一直沒收入只能靠股票當沖或是給別人報明牌 來收一些紅包 所以的話很多時候中午會去買個午餐陪我奶奶吃 再去工作 擔心他很孤單 休假的話就會回去陪她看個電視或是待一下午 是我目前能做的 另外也努力的在存錢 本來經濟還算是小康 但是遇到疫情 再加上我女朋友一直都沒工作 最近這幾個月的事存款也已經乾了 上個月發現被偷2萬的時候我們震驚了好久 也難過了好幾天 沒想到 剛好我媽這禮拜四又要做胃的手術 會有保險理賠的 但還是要先付8萬診療費 (Allen哥你看到這裡有沒有覺得很像是借錢的人都會說媽媽生病爸爸住院那種【流汗貼圖】)不過我是真的剛好在這週遇到這件事上禮拜醫生就排好了在榮總那邊要開刀最近真的很多事情同時發生 心理壓力很大 昨天我們房間討論的事情我不會再亂說 希望Allen哥你禮拜一的事情…再照顧一下我 因為金額真的太大了。社會事當中我還有很多要學的 第一次就造成哥哥姐姐的困擾很抱歉 日後有什麼不對的地方 再麻煩您指點一下 最近的事情讓我感覺你的是一個很特別的哥哥、老闆。謝謝您(合掌貼圖) 最後再問一下我當初的押金在房東那邊應該還有剩幾千塊 還可以先拿回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