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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2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21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阮鼎證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淑婷

參 與 人即 第三人 杰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一人 之法定代理人 顏俊新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戊○○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1所示偽造之本票貳張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戊○○為向真實身分不詳、自稱代書之男子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明知其未獲得恩光有限公司(下稱恩光公司)同事丁○○之授權,仍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之家樂福賣場青海店附近,向不詳男子(下稱A男)自稱已得丁○○同意,冒用丁○○之名義,於附表1所示之本票上,偽造丁○○之簽名及指印,偽造如附表1所示本票2張,再交付予A男做為擔保,A男因而陷於錯誤,扣除利息,交付借款8萬元予戊○○。嗣上開2張本票,輾轉流入杰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杰宇公司)之掌握。杰宇公司於109年9月間,持上開2張本票,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本票裁定,經該院簡易庭於109年9月16日以109年度司票字第6550號民事裁定(下稱本案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109年10月7日確定。杰宇公司於109年10月20日持該本票裁定向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丁○○執行12萬5000元,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139062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執行,由本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140556號執行事件辦理,並於109年12月20日發函丁○○任職之恩光公司,查扣丁○○之薪資,於109年12月23日以中院麟109司執戌字第140556號執行命令,將丁○○對於恩光公司之薪資債權,移轉予杰宇公司。杰宇公司於110年9月28日另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丁○○執行37萬5000元,由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22000號執行事件辦理,2執行事件合併辦理。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0年10月12日以中院平民執109司執戌字第140556號核發移轉命令,換發上開109年12月23日移轉命令,而執行終結。戊○○另因多次冒用丁○○之名義簽立文件購車、開立本票、貸款,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358號(下稱前案)判處罪刑,戊○○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75號案件審理(該案件仍判決戊○○有罪,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461號駁回其上訴確定)。戊○○於112年2月9日上開審理程序結束後,經丁○○之叔陳正二詢問戊○○為何丁○○之薪資帳戶遭資產管理公司扣款,戊○○向陳正二坦承另有偽造上開2張本票,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丁○○委任蔡振宏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戊○○前於107年10月間冒用丁○○名義,簽立文件購車、開立本票、貸款供給花用,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5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被告就此部分所處之刑及沒收部分提起上訴,就此部分所處之刑度部分,經中高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5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再就此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61號判決,駁回上訴,此有上開判決在卷可參,又觀察上開案件中被告所開本票,為印有「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字樣之該公司專用本票,其上並無票號(見他字第4449號卷第19頁),與本案本票並不相同,且被告於上開案件中,開立上開本票之時間、原因、目的、行使對象,均與本案有別,是以本案與前案,並非同一案件,自非重複起訴,合先敘明。

二、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1所示本票為訴訟參與人即杰宇公司所有,而依刑法第205條、第219條之絕對義務沒收規定,須沒收上開偽造之有價證券及署押、印文,本院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乃於114年4月29日裁定命參與人即第三人杰宇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已足以保障杰宇公司之訴訟參與權。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被告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當事人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44、253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時之狀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應均具證據能力。至於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他字第2930號卷第169至173頁、本院卷第185、254至25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丁○○警詢及偵訊中所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字第12028號卷第61至69、183至194、305至308、347至350頁、他字第2930號卷153至155頁),並有如附表2所示證據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憑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01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施

行,於同年月00日生效,然此次修法均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刑法第201條第1項將「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同條第2項則將「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㈡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取得票面價值之對價,固不另論詐

欺罪,但如以偽造之有價證券供作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貸,則其借款行為,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外之另一行為,應併論以詐欺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80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偽造附表1所示本票之目的,在於向A男借款,用以擔保其借款等情,前已認定,則依上開說明,除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外,亦應論以詐欺取財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在本票上偽造「丁○○」簽名及指印之行為,為偽造本票之階段行為,行使偽造本票之低度行為復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於密接時間、地點,以相同方式偽造附表1所示之本票2

張,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之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㈣被告以一行為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㈤再查,告訴人於108年9月21日警詢中提告時,僅針對前案犯

罪事實為告訴,而被告雖於告訴人告訴後之108年10月13日警詢中,主動向警方供稱有利用告訴人之名義在臺中市青海家樂福借款10萬元等情(見偵字第12028號卷第35、61至69頁),然並未陳述有何偽造本票及詐欺取財之事實,與自首之構成要件有別,爰不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獲

取所需,竟利用告訴人之名義偽造本票,用以擔保自己之借款,使不知情之A男陷於錯誤,交付款項,使不知情之A男受有財產上損害,亦有害於票據流通性及金融秩序,所為非是,自應以與非難;衡以被告前有竊盜、詐欺取財、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恐嚇取財、傷害、違反洗錢防制法、戶籍法等前案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考,應認被告素行不良;又被告並未與告訴人達成調(和)解,賠償損失,惟審酌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應認犯後態度尚可,及其自陳國中肄業、入監前從事白牌車司機、之前月收入3萬元、已婚、有未成年子女1名、之前與小孩、母親同住、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卷第255至25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參、沒收

一、按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該項沒收採義務沒收主義,再按偽造有價證券上所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係屬偽造有價證券之一部分,已因偽造有價證券之沒收而包括在內,自不應重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91年度台上字第7082號、89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等判決要旨參照),附表1所示本票均為偽造,前已認定,自應依法第205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於附表1所示本票上偽造之丁○○署名及指印各2枚,已因該部分本票沒收而兼括之,無庸再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重複諭知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有因交付附表1所示本票,而自A男處獲得現金8萬元,為犯罪所得,雖於偵查中自陳業已返還等語(見他字第2930號卷第169至170頁),然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佐證,為落實沒收制度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目的,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肆、訴訟參與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455條之24第2項、第455條之26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甲○○、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編號 發票日期 票號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107年10月31日 0000000號 10萬元 其上有丁○○署名、指印各1枚 2 107年10月31日 0000000號 40萬元 其上有丁○○署名、指印各1枚【附表2】編號 證據名稱 卷頁出處 (一)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2028號卷(下稱偵字第12028號卷) 1 員警職務報告 偵字第12028號卷第27頁 2 丁○○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戊○○) 偵字第12028號卷第73至75頁 3 丁○○…等人銀行存摺、交易明細 偵字第12028號卷 3-1 丁○○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偵字第12028號卷第81至87頁 3-2 陳承利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 偵字第12028號卷第89至103頁 3-3 朱唯瑭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 偵字第12028號卷第105至127頁 4 丁○○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字第12028號卷第129至135頁 5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籍查詢資料 偵字第12028號卷第137至139、167至169頁 6 丁○○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偵字第12028號卷第141頁 他字第2930號卷第19頁 7 丁○○之109年5月20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暨後附相關證據 偵字第12028號卷第219至265頁 7-1 附表一:戊○○提領丁○○薪資附表整理 偵字第12028號卷第229至231頁 7-2 告證一:交易明細表影本、存摺內頁影本 偵字第12028號卷第233至243頁 7-3 告證二: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 偵字第12028號卷第245頁 7-4 告證三: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810號支付命令影本 偵字第12028號卷第247至248頁 7-5 告證四: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02927號執行命令影本 偵字第12028號卷第249至253頁 7-6 告證五:丁○○證件及信用卡正反面影本 偵字第12028號卷第255頁 7-7 告證六:客戶消費明細表影本 偵字第12028號卷第257頁 7-8 告證七: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339號支付命令影本 偵字第12028號卷第259至260頁 7-9 告證八: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1255號裁定影本 偵字第12028號卷第261至262頁 7-10 告證九: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7858號執行命令影本 偵字第12028號卷第263至265頁 8 陳承利之109年5月20日刑事辯護狀暨後附相關證據 偵字第12028號卷第267至300頁 8-1 被證1號:被告陳承利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偵字第12028號卷第275頁 8-2 被證2號:被告陳承利向民間代書借款簽署之借據影本 偵字第12028號卷第277頁 8-3 被證3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順益汽車有限公司、和潤企業有限公司對被告陳承利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影本 偵字第12028號卷第279至288頁 8-4 被證4號:被告陳承利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成立債務協商方案裁定影本 偵字第12028號卷第289至290頁 8-5 被證5號:被告陳承利「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 偵字第12028號卷第291至300頁 9 丁○○之車貸代辦委託書 偵字第12028號卷第309頁 他字第4449號卷第57頁 10 丁○○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中國信託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請書 偵字第12028號卷第333至339頁 1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09年10月23日合金潭子字第10900003364號函暨檢附之丁○○交易明細 偵字第12028號卷第357至362頁 12 丁○○之109年11月10日刑事陳述意見狀暨檢附之陳映蓉與阮鼎鎮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字第12028號卷第363至377頁 13 臺灣大哥大門號IP位址查詢資料 偵字第12028號卷第379頁 14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0日法大字第109160172號書函 偵字第12028號卷第385頁 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偽冒暨安控規劃科簡便行文表1 偵字第12028號卷第389至391頁 16 中國信託支付命令聲請狀、108年度司促字第8339號支付命令(債務人:丁○○) 偵字第12028號卷第456至467頁 17 中國信託支付命令聲請狀、108年度司促字第5215號支付命令(債務人:丁○○) 偵字第12028號卷第475至486頁 18 中國信託108年3月20日民事陳報狀、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債務人:陳承利) 偵字第12028號卷第489至491頁 1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偽冒暨安控規劃科簡便行文表2 偵字第12028號卷第497至499頁 20 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2028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陳承利、案由:詐欺等) 偵字第12028號卷第507至515頁 (二)臺中地檢署109年度發查字第522號卷(下稱發查字第522號卷) 21 員警職務報告 發查字第522號卷第15頁 22 蔡杰紘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戊○○) 發查字第522號卷第27至29頁 偵字第18708號卷第39至41頁 23 丁○○LINE對話截圖 發查字第522號卷第35頁 偵字第18708號卷第37頁 (三)臺中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4449號卷(下稱他字第4449號卷) 24 和潤公司之109年4月30日刑事起訴狀暨檢附相關證據 他字第4449號卷第3至37頁 24-1 原證一:丁○○之雙證件影本1份 他字第4449號卷第11頁 24-2 原證二:汽車資款申請書影本、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本票影本各1份 他字第4449號卷第13至19頁 偵字第18708號卷第79至85頁 24-3 原證三: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設定證明書影本1份 他字第4449號卷第21頁 偵字第18708號卷第87頁 24-4 原證四: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份 他字第4449號卷第23頁 偵字第18708號卷第89頁 24-5 原證五:汽車貸款B 案之貸款申請書影本、車主及連帶保證人之雙證件影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本票影本各1份 他字第4449號卷第25至31頁 24-6 原證六:汽車資款A案之對保照片2張、汽車貸款B案之對保照片1張 他字第4449號卷第33至37頁 偵字第18708號卷第93頁 25 蔡杰紘之110年2月18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相關證據 他字第4449號卷第81至89頁 25-1 汽車買賣合約書 他字第4449號卷第83頁 偵字第18708號卷第71頁 25-2 借用車據切結書 他字第4449號卷第85頁 偵字第18708號卷第73頁 25-3 委託書 他字第4449號卷第87頁 偵字第18708號卷第77頁 25-4 汽車權利讓渡書 他字第4449號卷第89頁 偵字第18708號卷第75頁 (四)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8708號卷(下稱偵字第18708號卷) 26 張歆媃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戊○○) 偵字第18708號卷第49至53頁 27 劉敏秀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戊○○) 偵字第18708號卷第65至69頁 28 臺中市政府106年12月5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877966號函 偵字第18708號卷第95至101頁 29 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籍資料及歷次過戶資料 偵字第18708號卷 29-1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110年8月12日北監花站字第1100234204號函暨檢附之6032-TP號自小客車歷次過戶資料 偵字第18708號卷第159至168頁 29-2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10年8月12日中監車字第1100218910號函暨檢附之6032-TP號自小客車車籍資料 偵字第18708號卷第169至171頁 29-3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110年8月12日北監花站字第1100218933號函暨檢附之6032-TP號自小客車歷次過戶資料 偵字第18708號卷第173至179頁 29-4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110年8月12日嘉監雲站字第1100189660號函暨檢附之6032-TP號自小客車歷次過戶資料 偵字第18708號卷第181至189頁 (五)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2930號卷(下稱他字第2930號卷) 30 丁○○之112年4月6日刑事告訴狀暨後附相關證據 他字第2930號卷第3至131頁 30-1 告證一:本院刑事庭110年度訴字第2358號判決影本1份 他字第2930號卷第21至71頁 30-2 告證二:本院強制執行處109年度司執字第140556號暨第122000號執行卷宗影本1份 他字第2930號卷第73至131頁 30-2-1 本院109年12月20日中院麟民執字109司執戍字第140556號執行命令 他字第2930號卷第73、85至89頁 30-2-2 109年12月22日恩光公司第三人陳報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議狀 他字第2930號卷第89頁 30-2-3 新北地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39062號民事裁定 他字第2930號卷第77頁 30-2-4 109年10月20日及110年9月28日杰宇公司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 他字第2930號卷第79、113頁 30-2-5 本院109年12月23日中院麟民執字109司執戍字第140556號執行命令 他字第2930號卷第91至93頁 30-2-6 新北地院簡易庭109年度司票字第655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他字第2930號卷第95至101、121至127頁 30-2-7 本院109年10月12日中院平民執字109司執戍字第140556號執行命令 他字第2930號卷第103至107頁 30-2-8 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10月12日中院平民執字109司執戍字第122000號函 他字第2930號卷第109、115至119頁 30-3 告證三:被告偽造之支票影本1份 他字第2930號卷第129至131頁 31 檢察官檢附之相關書類 他字第2930號卷 31-1 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5321號起訴書 他字第2930號卷第133至134頁 31-2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續字第443號起訴書 他字第2930號卷第135至140頁 31-3 臺中高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5號刑事判決(被告:戊○○、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他字第2930號卷第173至196頁 31-4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61號刑事判決(被告:戊○○、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他字第2930號卷第197至198頁 (六)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12號卷(下稱本院卷) 32 本院電話紀錄表 本院卷第83頁 33 臺中高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5號刑事判決(被告:戊○○、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本院卷第91至116頁 34 戊○○之繕寫「丁○○」等筆跡比對 本院卷第147頁 35 戊○○之本院指紋登記卡 本院卷第149至150頁 36 杰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113年8月29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本票2紙 本院卷第155至157頁 37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23日刑紋字第1136116067號鑑定書、鑑定人結文 本院卷第161至167頁 38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4日刑理字第1136118303號函、鑑定人結文 本院卷第169至171頁 39 杰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本院卷第201頁 40 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3025號總務科贓證物復片 本院卷第205至206頁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