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22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佳勁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軍偵字第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佳勁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
犯罪事實
一、吳佳勁自民國109年9月16日,擔任陸軍十軍團所屬機械化步兵第二三四旅(下稱二三四旅)聯合兵種第三營機械化步兵第一連中士副班長,110年8月16日起至000年0月間接辦人事業務並兼辦財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吳佳勁明知所屬連隊為戰鬥部隊,連隊官兵依戰鬥部隊增支志願役勤務加給發放要點第4點規定,得逐月領取戰鬥加給,惟該要點第5點第6項規定:個人因受訓、支援調用等原因,未於匡列單位任職滿30天者,自第31天起停支,俟結訓、支援調用期滿之日起,恢復支給戰鬥部隊加給;亦知悉其人事業務兼辦財務業之職務之一,係彙整溢領薪餉名單繳交旅部預財組,由預財組承辦士官製作繳費單予溢領人繳款或逕從翌月薪餉扣款,而上級對此等停支及溢發追扣之作業並未積極核校,竟利用此一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及衍生之機會,自111年3月5日起至111年10月6日止,以如附表所示之訓練班隊為名目,向如附表所示之同連參訓官兵陳騏睿、柳殷勤、王群顥、高健祐、陳逸衡、李學瑋、張仕瑋、廖宥辰、張峻豪、許育瑋、黃宇靖及張倩宜共12人佯稱:渠等因參訓如附表所示之班隊,於薪餉中溢領之戰鬥加給需要繳回,請渠等將溢領款項匯入吳佳勁個人申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或以現金直接交付,由其代為收取以便層轉預財組等語,以此詐術使陳騏睿等12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匯款或當面交付現金之方式,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合計新臺幣(下同)14萬5182元,得款用於自己投資熱門商品賺取差價。嗣於000年00月間,國防部納編主計處、人事處、法務組、政綜組及公共事務組等單位,下令統辦清查近5年曾受「短期班隊」紀錄卻於受訓期間仍支領戰鬥加給之現役人員及其溢領金額,期間陳騏睿等12人經查對薪餉及相互詢問,陸續獲悉渠等先前交付吳佳勁的金額似仍未扣除,旋逐級報告部隊擴大調查,始均悉受騙。
二、案經臺中市憲兵隊移送及陳騏睿、柳殷勤、王群顥、高健祐、陳逸衡、李學瑋、張仕瑋、廖宥辰、張峻豪、許育瑋、黃宇靖及張倩宜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復經審酌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狀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吳佳勁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除證人許憲奎於偵查中證述內容(見偵卷第591至599頁、第693至694頁),並有二三四旅溢領部隊戰鬥加給人員名冊、吳佳勁收取溢領戰鬥加給一覽表、吳佳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陸軍十軍團機步二三四旅案件查證報告、吳佳勁個人電子兵籍資料、陸軍戰鬥部隊加給發放暨清查作業應行注意事項宣教資料、陸軍「戰鬥部隊加給」專案清查溢領人員比對檔作業手冊、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三四旅112年2月14日陸十天計字第1120019556號呈〈含二三四旅溢領戰鬥部隊加給人員名冊〉、暱稱「三營一連大冒險」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等件附卷可參(見偵卷第39至77頁、第289至292頁、第327至343頁、第359至377頁、第447至459頁、第603至604頁、第607至621頁、第625至690頁),以及附表各編號所對應之卷證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4款、第2項規定:「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二、瀆職罪章;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又貪污治罪條例是在規範公務員濫用職權或身分圖利自己或收受賄賂等瀆職之行為,屬刑法瀆職罪章的特別規定。另陸海空軍刑法第3條規定:「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本法處罰」,而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故行為人行為時若是現役軍人(不論之後是否已經喪失現役軍人身分),並具有公務員身分,而犯陸海空軍刑法前述規定規範範圍內之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之公務員瀆職犯行時,自應將上述刑法、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全部引置於陸海空軍刑法內,始符立法原意(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36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於行為時擔任陸軍十軍團所屬下稱二三四旅聯合兵種第三營機械化步兵第一連中士副班長,110年8月16日起至000年0月間接辦人事業務並兼辦財務,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之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自有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另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其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固不論矣,尚包括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可見此規定之重點在於機會。且此機會,亦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另犯該罪之施用詐術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其因消極之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355號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1097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於附表所示犯行中,因明知人事業務兼辦財務業之職務之一,係彙整溢領薪餉名單繳交旅部預財組,由預財組承辦士官製作繳費單予溢領人繳款或逕從翌月薪餉扣款,而上級對此等停支及溢發追扣之作業並未積極核校,被告遂利用此一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及衍生之機會,以如附表所示之訓練班隊為名目,向告訴人陳騏睿等12人佯稱:因參訓如附表所示之班隊,於薪餉中溢領之戰鬥加給需要繳回,請告訴人陳騏睿等12人以匯款或現金交付溢領之戰鬥加給,由其代為收取以便層轉預財組,以達成其圖取不法利益的目的,並使告訴人陳騏睿等12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綜上所述,被告所為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構成要件。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係向告訴人陳騏睿等12人分別施詐取財,所犯共1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旨在鼓勵被告於犯罪後勇於自新,倘被告未待有權責之公務員實施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已將全部犯罪所得繳出,無論係出於內心之悔悟,或受外在之影響,均應認為合於自動繳交之規定。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4513號判決已有揭明。查本案被告犯罪後於偵查中自白(見偵卷第797頁),且於部隊調查後自動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匯還全部所得財物予各該告訴人,業據告訴人陳騏睿等12人確認在卷(見偵卷第737頁至第744頁),揆諸上開判決意旨,應認已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依同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又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犯前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亦同」,為貪汙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而犯罪情節輕微與否,應依一般社會通念,斟酌貪污犯行之手段、型態、戕害吏治程度、對社會秩序影響程度等一切客觀情狀予以認定。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得財物均各僅5萬元以下,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認應依貪汙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輕其刑,併遞減之。
(五)按刑法第59條之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重輕之標準,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衡酌被告所犯附表各編號所為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為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責甚重,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坦認犯行不諱,復已於偵查中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尚佳,其惡性尚非嚴重,衡量被告危害之情節要屬輕微,固已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減刑之寬典,然經減輕後之刑度,仍有情輕法重之憾,如遽論科以此重典,不免過苛,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六)爰審酌:被告身為公務人員,不知廉潔自持,為貪圖小利,藉此從中詐取財物,其所為影響國民對於公務機關廉潔之信賴,殊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素行尚可,與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堪認尚具悔意,且已得部分告訴人之宥恕,併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暨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自陳大學肄業,目前從事餐飲業,經濟狀況尚可,家裡沒有人要扶養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69頁),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七)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各罪,時間間隔緊密,犯罪類型相同,併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審酌考量被告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八)按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此為強制規定,與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6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始予宣告褫奪公權不同。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關於褫奪公權之期間並無明文,故依該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等相關規定諭知褫奪公權之期間。查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既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自應併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之期間。
(九)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用啟自新。本院為使被告能於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其再度犯罪,強化其法治之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主辦之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且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緩刑期間內應付保護管束;倘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執行宣告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
(一)按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是符合上開規定之犯罪,自應就犯罪所得財物,諭知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並無例外,以澈底剝奪貪污犯罪之所得財物。
(二)查被告本件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之金錢如附表所示金額,為其犯罪所得,而被告已匯還全部所得財物予各告訴人,業如前述,爰均不另為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彥良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魏威至法 官 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宥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施用詐術日期 被害人 受訓日期及班隊名稱 詐術內容 卷證資料 備註 主文 1 111年3月5日 張仕瑋 110年9月22日至12月9日(志願役士兵班隊) 吳佳勁以前開訓練班隊為名目,當面及以LINE簡訊向張仕瑋佯稱溢領戰鬥加給的薪餉要繳回,請其將溢領款1萬0832元交還由其收取,將代收層轉預財組,致張仕瑋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8日依指示當面交付1萬0832元。 ⒈張仕瑋詢問筆錄(偵卷第205至211頁) ⒉張仕瑋偵訊筆錄(偵卷第735至744頁) ⒊吳佳勁與張仕瑋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第215頁、第515頁)。 ⒋張仕瑋申辦之霧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本影本(偵卷第217頁)。 ⒌陸軍機械化步兵二三四旅查證報告書〈張仕瑋〉(偵卷第309至310頁) 吳佳勁112年5月30日已先行返還贓款 吳佳勁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參年。 2 111年3月5日 廖宥辰 吳佳勁以前開訓練班隊為名目,以LINE電話及簡訊向廖宥辰佯稱溢領戰鬥加給的薪餉要繳回,請其將溢領款1萬0832元匯入吳佳勁個人申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由其代為收取後層轉旅部預財組。因廖宥辰表示其帳戶無轉帳功能,吳佳勁乃改約逕交付現金,致廖宥辰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8日依指示當面交付1萬0832元。 ⒈廖宥辰詢問筆錄(偵卷第219至225頁) ⒉廖宥辰偵訊筆錄(偵卷第735至744頁) ⒊吳佳勁與廖宥辰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第229頁、第527頁)。 ⒋廖宥辰申辦之大里永隆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本影本(偵卷第231頁)。 ⒌陸軍機械化步兵二三四旅查證報告書〈廖宥辰〉(偵卷第311至312頁) 吳佳勁112年5月30日已先行返還贓款 吳佳勁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參年。 3 111年6月2日 張峻豪 111年2月8日至4月29日(志願役士兵班隊) 吳佳勁以前開訓練班隊為名目,以LINE簡訊向張峻豪佯稱溢領戰鬥加給的薪餉要繳回,請其將溢領款8759元匯入吳佳勁個人申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代收層轉預財組,致張峻豪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2日依指示匯款交付8759元至上開帳戶。 ⒈張峻豪詢問筆錄(偵卷第233至239頁) ⒉張峻豪偵訊筆錄(偵卷第735至744頁) ⒊吳佳勁與張峻豪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第243頁)。 ⒋張峻豪提出之轉帳資料(偵卷第245頁)。 ⒌張峻豪申辦之南投三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卷第247頁) ⒍陸軍機械化步兵二三四旅查證報告書〈張峻豪〉(偵卷第313至314頁) 吳佳勁112年5月29日已先行返還贓款 吳佳勁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參年。 4 111年6月2日 許育瑋 吳佳勁以前開訓練班隊為名目,以LINE簡訊向許育瑋佯稱溢領戰鬥加給的薪餉要繳回,請 其將溢領款8759元匯入吳佳勁個人申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或逕交付現金,將代收層轉預財組,致許育瑋陷於錯誤,嗣依指示匯款不成,改為於111年6月7日在連隊走廊以現金當面交付8759元予吳佳勁。 ⒈許育瑋詢問筆錄(偵卷第249至255頁) ⒉許育瑋偵訊筆錄(偵卷第735至744頁) ⒊吳佳勁與許育瑋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第259至261頁) ⒋陸軍機械化步兵二三四旅查證報告書〈許育瑋〉(偵卷第315至316頁) 吳佳勁112年5月29日已先行返還贓款 吳佳勁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參年。 5 111年7月4日 陳騏睿 111年4月14日至6月17日(機械化步兵專長班) 吳佳勁以前開訓練班隊為名目,當面及以LINE簡訊向陳騏睿佯稱溢領戰鬥加給的薪餉要繳回,請其將溢領款1萬元匯入吳佳勁個人申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或逕交付現金,將代收層轉預財組,致陳騏睿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6日依指示匯款交付1萬元至上開帳戶。 ⒈陳騏睿詢問筆錄(偵卷第79至85頁) ⒉陳騏睿偵訊筆錄(偵卷第735至744頁) ⒊吳佳勁與陳騏睿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第89至91頁、第513頁)。 ⒋陳騏睿申辦之斗六永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卷第93頁)。 ⒌陳騏睿申辦之斗六永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卷第95頁)。 ⒍陸軍機械化步兵二三四旅查證報告書〈陳騏睿〉(偵卷第293至294頁) 吳佳勁112年4月20日已先行返還贓款 吳佳勁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參年。 6 111年7月4日 王群顥 吳佳勁以前開訓練班隊為名目,當面及以LINE簡訊向王群顥佯稱溢領戰鬥加給的薪餉要繳回,請 其將溢領款1萬元匯入吳佳勁個人申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或逕交付現金,將代收層轉預財組,致王群顥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5日依指示匯款交付1萬元至上開帳戶。 ⒈王群顥詢問筆錄(偵卷第113至119頁) ⒉王群顥偵訊筆錄(偵卷第735至744頁) ⒊吳佳勁與王群顥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第123頁、第525頁)。 ⒋王群顥申辦之太平竹仔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卷第125頁)。 ⒌王群顥申辦之太平竹仔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偵卷第127頁)。 ⒍陸軍機械化步兵二三四旅查證報告書〈王群顥〉(偵卷第297至298頁) 吳佳勁112年4月20日已先行返還贓款 吳佳勁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參年。 7 111年7月4日 高健祐 吳佳勁以前開訓練班隊為名目,以LINE簡訊向高健祐佯稱溢領戰鬥加給的薪餉要繳回,請其將溢領款1萬元匯入吳佳勁個人申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代收層轉預財組,致高健祐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4日(起訴書誤載為7月5日)依指示匯款交付1萬元至上開帳戶。 ⒈高健祐電話訪談紀錄表(偵卷第299至300頁) ⒉高健祐詢問筆錄(偵卷第129至135頁) ⒊高健祐偵訊筆錄(偵卷第735至744頁) ⒋吳佳勁與高健祐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第139頁、第523頁)。 ⒌高健祐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節本影本(偵卷第141頁)。 ⒍吳佳勁與高健祐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第143頁)。 吳佳勁112年4月20日已先行返還贓款 吳佳勁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參年。 8 111年7月4日 陳逸衡 吳佳勁以前開訓練班隊為名目,以LINE簡訊向陳逸衡佯稱溢領戰鬥加給的薪餉要繳回,請其將溢領款1萬元匯入吳佳勁個人申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代收層轉預財組,嗣因陳逸衡因帳戶作業問題無法直接匯款,吳佳勁乃改約定交付現金,佯稱將代為收取層轉財務士,致陳逸衡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6日依指示交付1萬元現金予吳佳勁。 ⒈陳逸衡電話訪談紀錄表(偵卷第301至302頁) ⒉陳逸衡詢問筆錄(偵卷第145至151頁) ⒊陳逸衡偵訊筆錄(偵卷第735至744頁) ⒋吳佳勁與陳逸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第155頁)。 吳佳勁112年4月20日已先行返還贓款 吳佳勁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參年。 9 111年7月4日 李學瑋 吳佳勁以前開訓練班隊為名目,以LINE簡訊向李學瑋佯稱溢領戰鬥加給的薪餉要繳回,請其將溢領款1萬元匯入吳佳勁個人申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代收層轉預財組,致李學瑋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9日依指示匯款交付現金1萬元予吳佳勁。 ⒈李學瑋電話訪談紀錄表(偵卷第303至304頁) ⒉李學瑋詢問筆錄(偵卷第157至163頁) ⒊李學瑋偵訊筆錄(偵卷第735至744頁) ⒋吳佳勁與李學瑋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第167頁、第509頁、第521頁) ⒌李學瑋提出之匯款資料(偵卷第169頁)。 ⒍李學瑋申辦之口湖椬梧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卷第171頁)。 吳佳勁112年4月20日已先行返還贓款 吳佳勁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參年。 10 111年7月8日 柳殷勤 吳佳勁以前開訓練班隊為名目,當面及以LINE簡訊向柳殷勤佯稱溢領戰鬥加給的薪餉要繳回,請其將溢領款1萬元匯入吳佳勁個人申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代收層轉預財組,致柳殷勤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30日依指示匯款交付1萬元至上開帳戶。 ⒈柳殷勤詢問筆錄(偵卷第97至103頁) ⒉柳殷勤偵訊筆錄(偵卷第735至744頁) ⒊吳佳勁與柳殷勤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第107頁、第517頁)。 ⒋柳殷勤申辦之龜山民安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卷第109頁)。 ⒌柳殷勤申辦之龜山民安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偵卷第111頁)。 ⒍陸軍機械化步兵二三四旅查證報告書〈柳殷勤〉(偵卷第295至296頁) 吳佳勁112年4月20日已先行返還贓款 吳佳勁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參年。 11 111年10月6日 黃宇靖 110年7月5日至12月30日(二專班) 吳佳勁以前開訓練班隊為名目,當面及以LINE簡訊向黃宇靖佯稱溢領戰鬥加給的薪餉要繳回,請其將溢領款2萬3000元匯入吳佳勁個人申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或逕交付現金,將代收層轉預財組,致黃宇靖陷於錯誤,於111年10月6日依指示匯款交付2萬3000元至上開帳戶。 ⒈黃宇靖憲兵隊詢問筆錄(偵卷第173至179頁) ⒉黃宇靖偵訊筆錄(偵卷第735至744頁) ⒊吳佳勁與黃宇靖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第183頁、第324至326頁、第519頁)。 ⒋黃宇靖提出之轉帳資料(偵卷第185頁)。 ⒌黃宇靖申辦之花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卷第187頁) ⒍陸軍機械化步兵二三四旅查證報告書〈黃宇靖〉(偵卷第320至321頁) 吳佳勁112年5月29日已先行返還贓款 吳佳勁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參年。 12 111年10月6日 張倩宜 吳佳勁以前開訓練班隊為名目,當面及以LINE簡訊向張倩宜佯稱溢領戰鬥加給的薪餉要繳回,請其將溢領款2萬3000元匯入吳佳勁個人申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代收層轉預財組,致張倩宜陷於錯誤,於111年10月9日依指示匯款交付2萬3000元至上開帳戶。 ⒈張倩宜電話訪談紀錄表(偵卷第322至323頁) ⒉張倩宜詢問筆錄(偵卷第189至195頁) ⒊張倩宜偵訊筆錄(偵卷第735至744頁) ⒋吳佳勁與張倩宜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第199頁、第511頁)。 ⒌張倩宜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201頁)。 ⒍張倩宜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卷第203頁) 吳佳勁112年5月30日已先行返還贓款 吳佳勁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