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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2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3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AD000-Z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被 告 陳佐維選任辯護人 李岳峻律師被 告 劉郁晟選任辯護人 柯淵波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AD000-Z000000000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甲○○因違反修正前、修正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4項、第3項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31號審理中,而被告乙○○、甲○○涉犯之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5款所列得為訴訟參加之案件,聲請人AD000-Z000000000為本案被害人,屬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聲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

二、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之罪;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5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審理中,其所涉犯之罪嫌,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之罪,且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要件。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乙○○、甲○○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本案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法 官 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