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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9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第 三 人即 參與人 長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秋霖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93號被告佳顥生醫有限公司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5098號、112年度偵字第5502、12209號),裁定如下:

主 文長暙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定有明文。

二、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應於起訴書記載該意旨,並即通知該第三人下列事項:本案案由及其管轄法院。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之事項。構成沒收理由之事實要旨及其證據。得向管轄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之意旨;檢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第2、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案被告乙○○、甲○○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案件,依本案

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乙○○、甲○○成立前揭犯罪,而須依法沒收被告乙○○、甲○○為第三人長暙有限公司(下稱長暙公司)實行違法行為,第三人長暙公司因而取得,或因被告乙○○、甲○○違法行為使第三人長暙公司無償取得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本案沒收對象或範圍即可能包括第三人長暙公司因上列情形所獲得之財產。

㈡檢察官於本案提起公訴時,就上開所示應沒收第三人財產,

未於起訴書記載該意旨,亦未於本院審理中就此部分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又第三人長暙公司未以書面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財產將不提出異議。是為保障上開第三人之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機會,本院認有命第三人長暙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長暙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四、另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93號案件如續定庭期,參與人長暙公司於本院審判期日應依期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另參與人長暙公司應參與沒收程序,並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等財產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規定;又本案參與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峻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