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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5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5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芊卉

蔡瓊眞

龔堂斌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5號、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件被告陳芊卉、蔡瓊眞、龔堂斌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本院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5年8月11日宣示判決。惟同案被告林麗芬部分業已另定於民國115年8月25日宣示判決,考量被告陳芊卉、蔡瓊眞、龔堂斌被訴事實與同案被告林麗芬部分之證據資料具有共通性,且相關事實認定及法律評價亦有一致處理之必要,為避免同案被告間就共通證據及事實認定發生歧異,並兼顧訴訟經濟及裁判之一致性,本院認有一併宣示判決之必要,爰將原定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115年8月25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葉培靚法 官 王宥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