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15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麗芬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5號、第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麗芬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被訴如附表四所示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附表一編號1至15「設立或增資登記時之行為人/身分」欄所示之人,均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其等均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且公司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均屬記載公司資產、負債、權益增減變化之會計事項,不得以不正當方法致使發生不實結果。詎其等於辦理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時,因無力籌措所需資本額,遂與林麗芬聯繫借資事宜,林麗芬明知其等借款係供辦理公司設立或增資驗資之用,仍應允借資,並分別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公司負責人共同基於以申請文件表明公司應收股款已收足、利用不正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先由各該公司負責人申設或提供附表一所示驗資帳戶,再由林麗芬利用附表一所示不實驗資資金來源帳戶,將各該借款金額匯入驗資帳戶,製造各該公司已收足股款之不實外觀,並據以製作或取得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資料,連同驗資帳戶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交由附表一所示不知情之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並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嗣前開借資驗資款項旋即依附表一所示資金流向匯出,而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各該公司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其後,再持上開不實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等文件,向附表一所示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附表一所示日期核准各該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並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各該公司資本之充實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與資本額管理之正確性。
二、附表二編號1至5「設立或增資登記時之行為人/身分」欄所示之人,均為各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實際負責公司營運、財務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等於辦理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時,因無力籌措所需資本額,遂與林麗芬聯繫借資事宜,林麗芬明知其等借款係供辦理公司設立或增資驗資之用,仍應允借資,並分別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實際負責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先由各該實際負責人申設或提供附表二所示驗資帳戶,再由林麗芬利用附表二所示不實驗資資金來源帳戶,將各該借款金額匯入驗資帳戶,製造各該公司已有相應資金之不實外觀,並據以製作或取得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業務上文書,連同驗資帳戶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作為辦理資本額查核及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之用;嗣前開借資驗資款項旋即依附表二所示資金流向匯出。其後,再持上開不實業務文書及相關登記文件,向附表二所示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附表二所示日期核准各該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並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林麗芬及辯護人就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六第208頁),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件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本院亦已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得為本院判斷之依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11、14、15、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犯行: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調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中法機○00000000000卷一第187至193頁;中法機○00000000000卷一第141至167頁;108偵95卷七第19至23頁;108偵96卷二第441至445頁;108偵95卷七第91至96頁、第117至123頁、第131至149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本院卷四第9至101頁;本院卷六第203至240頁),並有附表一編號1至11、14、15、附表二編號1至5證據清單欄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㈡關於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之犯行: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辯稱:我沒有與黃文忠共同出借驗資金額等語;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林麗芬、黃文忠是各自在做借貸,並非共同在放款,林麗芬也無使用黃文忠的帳戶等語。
然查:
⒈觀諸被告與同案被告張錫華之LINE對話內容提及「金主我用
別人的名字」、「你看了消化了,再跟客戶談,最好中間有介紹人」、「為何借499~聽起來吉利」、「如果業者都說你幫他們處理的,這時你真的要扛起來,不要再燒到金主這裡」、「回來要拿他們說的明細,很重要,馬上就會傳我這邊了」、「所有的都不是我出名的,所以請不要提到我…金主是黃文忠,千萬拜託不要提到我」、「我的人是黃文忠,不要提到我,千萬拜託」等語,有上開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見中法機○00000000000卷一第175至180、221至233頁;108偵95卷九第13至25頁)。又黃文忠於另案法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其有時會與被告共同從事短期資金借貸,有部分客戶係由被告介紹,其亦知悉該等客戶短期借資係供驗資使用等語(見108偵96卷七第97頁)。
⒉再檢視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資金流向,黃文忠用以匯出驗
資款項之帳戶,於各該驗資款匯出當日或前一日,均先有被告所有之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臺中商銀帳戶)匯入大於各該驗資金額之款項,嗣始由黃文忠帳戶轉匯至各該公司驗資帳戶。又附表一編號12所示驗資資金匯回黃文忠申設之臺中商業銀行帳戶後,復於翌日及次日由該帳戶轉匯大於該次驗資金額之款項至被告前揭臺中商銀帳戶內。上開資金進出之時間及金額均與各該驗資款項高度密接,核與前揭對話內容及黃文忠所述合作模式互核相符,並有黃文忠、被告上開帳戶之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見本院卷六第251頁、第263頁、第265頁、第267頁)在卷可稽。倘被告與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借資驗資毫無關聯,實難想像其所有帳戶何以均於各該驗資款匯出前之密接時間內,恰巧匯入足以支應或逾越該次驗資所需之大額資金至黃文忠帳戶。此等資金進出之時間、金額與後續驗資款匯出間具有高度密接性,顯非一般偶發性私人借貸。
⒊參以被告前揭對話中復多次表示「金主我用別人的名字」、
「我的人是黃文忠」、「千萬拜託不要提到我」等語,益徵其有透過黃文忠名義對外從事借資驗資,而刻意避免自身名義顯現於外之情形。綜合上開對話內容、黃文忠之供述及客觀資金流向,足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犯行,並非單純與黃文忠間存在一般借貸關係,而係實際提供、調度驗資資金,並與黃文忠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參與各該借資驗資犯行。是被告辯稱其與黃文忠僅係各自從事借貸,對黃文忠借款用途並不知情云云,與上開客觀事證不符,尚難採信。
㈢綜上所述,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之犯行所辯均無足
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部分:
⒈商業會計法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該法第4條所定,
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條於民國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0日生效,該條修正增列第3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該條項於107年8月1日修正為:「『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並於同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後,公司法第8條第3項規定不再限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祇須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可成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犯罪主體。準此,公司法前開修正,影響商業會計法第71條有關「商業負責人」之構成要件解釋,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固未修正,然因公司法前開歷次修正,實際上已擴張處罰範圍,並影響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認定之範圍,是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法律。查:
⑴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公司負責人於各該犯行時,均具有公司
法第8條第1項所定公司負責人身分,而該條項於本案行為後並未修正;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亦未因嗣後修法而有所變更,是此部分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⑵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人於各該犯行時均僅為實際負責人,
並非行為時公司法第8條所定之公司負責人,亦非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嗣107年8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第8條第3項始擴張實際負責人之適用範圍,對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較有利之法律。從而,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部分,並無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適用。
⒉刑法第214條亦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
7日起生效,惟此次修正之目的,係將原本必須援引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而提高30倍之罰金數額,直接明定於刑法分則之個別條文中,其修正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所變更,當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部分,均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
項前段之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就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所為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
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均屬因特定身分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被告雖不具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公司負責人、商業負責人之身分,然其明知各該公司係為辦理設立或增資登記而借用資金驗資,仍分別提供資金,與各該公司負責人相互利用彼此行為以完成不實驗資及公司登記,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第28條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雖非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公司之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各該實際負責人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亦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第28條規定,亦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與各該共同正犯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依不實之驗資資料
進行資本額查核,並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以遂行上開犯行,均為間接正犯。
㈤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為完成各該公司
設立或增資登記之單一目的,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就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亦為想像競合犯;衡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侵害公務員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正確性,犯罪情節較重,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
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5、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各次犯行,其
犯罪時間、公司及借資驗資之對象均不相同,足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固規定,無特定身分而依該項規定論以
正犯者,得減輕其刑。惟被告明知各該公司係為辦理設立或增資登記而借用資金製造股款已實際繳納之外觀,仍反覆提供短期驗資資金並藉此收取利息,本案有罪部分犯行次數多達20次,期間非短,借資金額亦非微,其於各該犯行所扮演之資金提供角色,為完成不實驗資所不可或缺之一環,參與程度難認輕微,爰均不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公司設立或增資之
股款應實際繳納,竟為收取借資利益,反覆提供短期資金供各該公司辦理不實驗資,使公司登記呈現資本已充實之不實外觀,紊亂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及資本額管理之正確性,並損及公司登記之公信力及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增加交易相對人對公司資力及信用判斷之風險,所為實屬不該;復衡酌其本案犯行次數、各次借資金額、期間及所得利益,暨其就附表一編號1至11、14、15及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犯行均坦承不諱,惟就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犯行仍予否認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參與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三編號1至11、14至20所示犯行,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伊出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1天收300元利息,計算天數方式是算頭不算尾,最後1天不算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6頁),故被告借款予附表一、二所示各公司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所獲得之利息,即為被告本案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爰依被告所述及出借款項之日數(詳如附表一、二「不實驗資資金來源/交易日期」及「不實驗資資金去向/交易日期」欄所載)計算被告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三之「犯罪所得」欄所載。此部分犯罪所得,均未扣案,爰依前揭規定,於被告各次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人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實際負責公司營運、財務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辦理附表四所示公司設立登記時,因無力籌措所需資本額,遂聯繫借資驗資事宜,被告與黃文忠明知所借款項係供辦理公司設立登記驗資之用,仍應允借資,並與附表四所示實際負責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先由該實際負責人申設或提供附表四所示驗資帳戶,再利用附表四所示不實驗資資金來源帳戶,將借款金額匯入驗資帳戶,製造該公司已有相應資金之不實外觀,並據以製作或取得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業務上文書,連同驗資帳戶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作為辦理資本額查核及公司設立登記之用;嗣前開借資驗資款項旋即依附表四所示資金流向匯出。其後,再持上開不實業務文書及相關登記文件,向附表四所示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附表四所示日期核准公司設立登記,並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足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調詢及偵詢中之供述,以及如附表四「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我沒有與黃文忠共同出借驗資金額等語;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林麗芬、黃文忠是各自在做借貸,並非共同在放款,林麗芬也無使用黃文忠的帳戶等語。經查,附表四所示部分之不實驗資資金,雖係自黃文忠所使用之帳戶匯入該公司驗資帳戶,然本院前開認定被告參與其他犯行之依據之一,係各該驗資資金於匯入公司帳戶前數日,黃文忠所使用之資金來源帳戶已有被告或其所掌控之林麗雪、蘇南欣、劉劍佑等人帳戶匯入相當金額之款項,足以勾稽被告與該次借資驗資間之關聯。惟就附表四所示部分,檢視黃文忠所使用之資金來源帳戶於驗資款匯出前數日之交易情形,並未見有被告或其所掌控之林麗雪、蘇南欣、劉劍佑等人帳戶匯入資金之紀錄,與本院認定被告參與其餘借資驗資犯行之資金流向模式顯然有別。是僅憑該次驗資資金係由黃文忠帳戶匯出,尚不足以推認被告亦有提供資金、參與調度,或與黃文忠就該次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卷內現有證據,既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與附表四所示借資驗資行為有所關聯,則被告是否參與該次犯行,尚存合理懷疑,自不得僅以其與黃文忠平日間曾有資金往來,即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從而,檢察官就此部分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犯罪為真實之程度,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岳賢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子凡、蔡如琳及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葉培靚法 官 王宥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9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公司負責人部分編號 設立或增資登記時之行為人/身分 ⑴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設立或變更登記時之地址) ⑵驗資帳戶帳號(戶名) ⑶開戶日期 辦理登記之性質 ⑴金主姓名 ⑵使用之不實驗資資金來源帳戶 ⑶借款金額 ⑷匯款日期 ⑴不實驗資資金金流及去向帳戶 ⑵匯款日期 ⑴資本額查核簽證之會計師 ⑵資本額查核報告日 ⑴辦理登記之主管機關 ⑵設立或增資之登記資本額 ⑶核准登記日期 證據清單 1(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李水景(本院另為簡易判決處刑)/董事長 ⑴育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⑵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育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李水景) ⑶100年11月28日 設立 ⑴林麗芬 ⑵劉劍佑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699萬5000元 ⑷100年11月28日 ⑴李建勲臺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00年11月30日 ⑴萬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謝萬華 ⑵100年11月28日 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誤載為「臺中市政府」,應予更正) ⑵700萬元 ⑶100年12月1日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許芳美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3至14頁;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40號卷一第3至29頁;108偵95卷七第9至14、91至96、109至116、251至269頁;108偵96卷二第431至436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勲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115至118頁、第79至103頁;108偵96卷二第455至458頁;108偵95卷七第91至96頁、第109至116頁、第251至269頁、第271至279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⑶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水景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見108偵96卷三第193至198頁;108偵96卷二第21至30頁;本院卷二第182頁)。 ⑷證人即同案被告謝萬華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見108偵96卷十第81至89頁;108交查317卷第121至122頁;本院卷二第291頁)。 ⑸育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報告書、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書、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幣交易明細表、育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育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臺中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見108偵96卷三第199至209頁;108偵96卷十二第19至21頁;108偵96卷十四第287至289頁) 2(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林清江(本院另為簡易判決處刑)/董事 ⑴佑典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1樓) ⑵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佑典開發有限公司籌備處林清江) ⑶101年2月13日 設立 ⑴林麗芬 ⑵林麗芬之臺中商銀軍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誤載為「林麗雪」,應予更正) ⑶99萬5000元 ⑷101年2月13日 ⑴李建勲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01年2月15日 ⑴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 ⑵101年2月14日 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誤載為「臺中市政府」,應予更正) ⑵100萬元 ⑶101年2月24日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許芳美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3至14頁;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40號卷一第3至29頁;108偵95卷七第9至14、91至96、109至116、251至269頁;108偵96卷二第431至436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勲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115至118頁、第79至103頁;108偵96卷二第455至458頁;108偵95卷七第91至96頁、第109至116頁、第251至269頁、第271至279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⑶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清江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見108偵96卷四第219至224頁;108偵96卷二第49至61頁;本院卷二第173至185頁)。 ⑷證人楊繼德於調查局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40號卷四第407至414頁)。 ⑸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幣交易明細、佑典開發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佑典開發有限公司部分(見108偵96卷四第225至233頁;108偵96卷十二第63至64頁;108偵96卷十三第101至105頁)。 3(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張正吉(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董事 ⑴利得整合行銷有限公司(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1樓) ⑵臺中商業銀行內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利得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籌備處張正吉) ⑶97年3月18日 設立 ⑴林麗芬 ⑵林麗芬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500萬元 ⑷97年3月19日 ⑴李建勲臺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97年3月21日 ⑴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施文婉 ⑵97年3月20日 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誤載為「臺中市政府」,應予更正) ⑵500萬元 ⑶97年3月26日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許芳美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3至14頁;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40號卷一第3至29頁;108偵95卷七第9至14、91至96、109至116、251至269頁;108偵96卷二第431至436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勲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115至118頁、第79至103頁;108偵96卷二第455至458頁;108偵95卷七第91至96頁、第109至116頁、第251至269頁、第271至279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⑶證人張正吉於調查局、偵查中之供述(見108偵96卷三第5至8頁;108偵96卷二第271至277頁)。 ⑷證人李詠敬於調查局時之供述(見108偵96卷三第25至29頁)。 ⑸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臺中商業銀行內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幣交易明細表、利得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利得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臺中商業銀行無摺存款存款憑條、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入傳票:利得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部分(見108偵96卷三第11至19頁;108偵96卷二第325頁;108偵96卷十二第3至5頁;108偵96卷十三第5至11頁)。 4(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梅曉彥(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董事 ⑴玖峰機械有限公司(00000000/雲林縣○○鄉○○村○○00○0號1樓) ⑵臺中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玖峰機械有限公司籌備處梅曉彥) ⑶100年11月28日 設立 ⑴林麗芬 ⑵林麗芬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500萬元 ⑷100年11月28日 ⑴李建勲臺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00年11月30日 ⑴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 ⑵100年11月28日 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⑵500萬元 ⑶100年12月5日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許芳美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3至14頁;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40號卷一第3至29頁;108偵95卷七第9至14、91至96、109至116、251至269頁;108偵96卷二第431至436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勲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115至118頁、第79至103頁;108偵96卷二第455至458頁;108偵95卷七第91至96頁、第109至116頁、第251至269頁、第271至279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⑶證人梅曉彥於調查局時之供述(見108偵96卷三第217至223頁)。 ⑷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委託書、臺中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幣交易明細表、玖峰機械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摺存款存款憑條:玖峰機械有限公司部分(見108偵96卷三第225至233頁;108偵96卷十二第23至24頁;108偵96卷十三第21至23頁) 5(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鐘小媚(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董事 ⑴詠順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號1樓) ⑵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詠順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籌備處鐘小媚) ⑶101年2月1日 設立 ⑴林麗芬 ⑵林麗雪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280萬元 ⑷101年2月1日 ⑴李建勲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01年2月3日 ⑴臻順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施明宏 ⑵101年2月1日 ⑴臺中市政府 ⑵280萬元 ⑶101年2月8日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許芳美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3至14頁;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40號卷一第3至29頁;108偵95卷七第9至14、91至96、109至116、251至269頁;108偵96卷二第431至436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勲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115至118頁、第79至103頁;108偵96卷二第455至458頁;108偵95卷七第91至96頁、第109至116頁、第251至269頁、第271至279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⑶證人鐘小媚於調查局、偵查中之供述(見108偵96卷三第277至282頁;108偵96卷二第315至321頁)。 ⑷詠順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幣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憑條、存摺取款憑條:詠順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部分(見108偵96卷三第283至299頁;108偵96卷十三第45至47頁) 6(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賴杰霖(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董事 ⑴旭宥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號1樓) ⑵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旭宥企業有限公司) ⑶101年2月1日 增資 ⑴林麗芬 ⑵林麗雪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500萬元 ⑷101年2月1日 ⑴李建勲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01年2月3日 ⑴永成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晉嘉 ⑵101年2月1日 ⑴臺中市政府 ⑵600萬元 ⑶101年2月6日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許芳美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3至14頁;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40號卷一第3至29頁;108偵95卷七第9至14、91至96、109至116、251至269頁;108偵96卷二第431至436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勲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115至118頁、第79至103頁;108偵96卷二第455至458頁;108偵95卷七第91至96頁、第109至116頁、第251至269頁、第271至279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⑶證人賴杰霖於調查局時之供述(見108偵96卷三第303至308頁、第321至324頁)。 ⑷增資查核報告書、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試算表、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幣交易明細表、旭宥企業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存摺存款取款憑條:旭宥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見108偵96卷三第309至319、327頁;108偵96卷十二第33至35頁;108偵96卷十三第37至39頁)。 7(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洪誠祥(原名洪文濱;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董事 ⑴東暐環保實業科技有限公司(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0巷00弄0號1樓(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誤載為「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應予更正)) ⑵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東暐環保實業科技有限公司籌備處洪文濱) ⑶101年2月6日 設立 ⑴林麗芬 ⑵林麗芬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500萬元 ⑷101年2月6日 ⑴李建勲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01年2月8日 ⑴旭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施文墩 ⑵101年2月6日 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誤載為「桃園市政府」,應予更正) ⑵500萬元 ⑶101年2月14日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許芳美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3至14頁;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40號卷一第3至29頁;108偵95卷七第9至14、91至96、109至116、251至269頁;108偵96卷二第431至436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勲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115至118頁、第79至103頁;108偵96卷二第455至458頁;108偵95卷七第91至96頁、第109至116頁、第251至269頁、第271至279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⑶證人洪誠祥於調查局時之供述(見108偵96卷三第393至400頁)。 ⑷東暐環保實業科技有限公司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委任書、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幣交易明細、東暐環保實業科技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存款存款取款憑條:東暐環保實業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見108偵96卷三第401至409頁;108偵96卷十二第49至50頁;108偵96卷十四第291至292頁) 8(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陳佑政(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董事 ⑴佑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號8樓之2【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誤載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1」,應予更正】) ⑵臺中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佑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籌備處陳佑政) ⑶101年2月7日 設立 ⑴林麗芬 ⑵林麗芬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100萬元 ⑷101年2月7日 ⑴李建勲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01年2月9日 ⑴萬利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萬榮正 ⑵101年2月7日 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誤載為「臺中市政府」,應予更正) ⑵100萬元 ⑶101年2月10日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許芳美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3至14頁;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40號卷一第3至29頁;108偵95卷七第9至14、91至96、109至116、251至269頁;108偵96卷二第431至436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勲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115至118頁、第79至103頁;108偵96卷二第455至458頁;108偵95卷七第91至96頁、第109至116頁、第251至269頁、第271至279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⑶證人陳佑政於偵查中之供述(見108偵96卷二第315至321頁)。 ⑷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臺中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幣開戶資料、臺幣交易明細、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存摺存款取款憑條:佑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見108偵96卷四第5至6頁;108偵96卷四第7至14、19至21頁、第15至17頁;108偵96卷十三第65至67頁)。 9(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 蘇岳陽(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董事 ⑴尼國有限公司(00000000/臺中市○○區○○路00000號1樓) ⑵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尼國有限公司籌備處蘇岳陽 ⑶101年2月13日 設立 ⑴林麗芬 ⑵林麗芬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99萬5000元 ⑷101年2月13日 ⑴李建勲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01年2月15日 ⑴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 ⑵101年2月13日 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誤載為「臺中市政府」,應予更正) ⑵100萬元 ⑶101年2月21日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許芳美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3至14頁;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40號卷一第3至29頁;108偵95卷七第9至14、91至96、109至116、251至269頁;108偵96卷二第431至436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勲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115至118頁、第79至103頁;108偵96卷二第455至458頁;108偵95卷七第91至96頁、第109至116頁、第251至269頁、第271至279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⑶證人蘇岳陽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08偵96卷四第201至205頁;108偵96卷二第49至61頁)。 ⑷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幣交易明細、尼國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尼國有限公司部分(見108偵96卷四第207至215頁;108偵96卷十二第61至62頁;108偵96卷十三第95至99頁) 10(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 謝銘陽(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董事 ⑴松宏有限公司(00000000/南投縣○○鄉○○村○○路000○00巷00號) ⑵臺中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松宏有限公司) ⑶101年2月2日 增資 ⑴林麗芬 ⑵林麗芬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810萬元 ⑷101年2月15日 ⑴李建勲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01年2月17日 ⑴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 ⑵101年2月16日 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⑵1000萬元 ⑶101年3月2日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許芳美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3至14頁;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40號卷一第3至29頁;108偵95卷七第9至14、91至96、109至116、251至269頁;108偵96卷二第431至436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勲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115至118頁、第79至103頁;108偵96卷二第455至458頁;108偵95卷七第91至96頁、第109至116頁、第251至269頁、第271至279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⑶證人謝銘陽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08偵96卷五第21至26頁;108偵96卷二第49至61頁)。 ⑷證人楊繼德於調查局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40號卷四第407至414頁)。 ⑸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試算表、減資明細表、臺中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幣交易明細、松宏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存摺存款取款憑條:松宏有限公司部分(見108偵96卷五第27至39頁;108偵96卷十二第77至78頁;108偵96卷十三第119至123頁)。 11(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 周宏建(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董事長 ⑴鐳揚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新竹縣○○市○○○街0號3樓之3【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誤載為「彰化縣○○鎮○○路000巷000號」,應予更正】) ⑵臺中商銀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鐳揚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簡水靖) ⑶103年4月22日 設立 ⑴林麗芬 ⑵林麗雪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900萬元 ⑷103年4月23日 ⑴林麗雪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03年4月24日 ⑴詹啟吉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詹啟吉 ⑵103年4月23日 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誤載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應予更正) ⑵1000萬元 ⑶103年5月14日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許芳美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3至14頁;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40號卷一第3至29頁;108偵95卷七第9至14、91至96、109至116、251至269頁;108偵96卷二第431至436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勲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115至118頁、第79至103頁;108偵96卷二第455至458頁;108偵95卷七第91至96頁、第109至116頁、第251至269頁、第271至279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⑶證人周宏建於調查局及調查中之供述(見108偵96卷五第97至102頁;108偵96卷二第49至61頁)。 ⑷證人簡水靖於調查局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六第253至256頁)。 ⑸詹啓吉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簽證會計師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幣交易明細、鐳揚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摺存款取款憑條:鐳揚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見108偵96卷五第103至109頁;108偵96卷十二第85至87頁;108偵96卷十三第161至169頁) 12(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0) 賴嘉鵑(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董事 ⑴寬珍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 ⑵臺中商業銀行烏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寬珍實業有限公司) ⑶104年6月15日 增資 ⑴林麗芬 ⑵黃文忠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200萬元 ⑷104年6月15日 【林麗芬於104年6月15日轉入339萬、400萬元至黃文忠上開帳戶】(見本院卷六第267頁) ⑴黃文忠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04年6月16日 【黃文忠上開帳戶於104年6月17日轉入100萬元至林麗芬臺中商銀帳戶;104年6月18日轉入298萬、400萬元至林麗芬臺中商銀帳戶】(見本院卷六第251、263頁) ⑴詹啟吉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詹啟吉 ⑵104年6月15日 ⑴臺中市政府 ⑵300萬元 ⑶104年6月25日 ⑴證人黃文忠於調查局、偵查中、另案法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本院卷四第117至128頁、第129至134頁、第137至139頁;108偵96卷七第91至96頁;上訴539卷一第269至346頁;本院卷五第145至170頁)。 ⑵證人賴嘉鵑於調查局時之供述(見108偵96卷六第5至15頁)。 ⑶詹啓吉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簽證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臺中商業銀行烏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幣交易明細、寬珍實業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存摺存款取款憑條、支票無摺存款存款憑條、支票存款存摺無摺存款憑條:寬珍實業有限公司部分(見108偵96卷六第25至34頁;108偵96卷十二第115至117頁;108偵96卷十四第315至318頁)。 13(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2) 白光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董事 ⑴詮薪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臺中市○○區○○巷0號1樓【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2誤載為「臺中市○○區○○路0000號」,應予更正】) ⑵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詮薪開發有限公司) ⑶104年11月18日 增資 ⑴林麗芬 ⑵黃文忠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200萬元 ⑷104年11月19日 【林麗芬於104年11月18日轉入300萬元至黃文忠上開帳戶】(見本院卷六第265頁) ⑴黃文忠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04年11月20日 ⑴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 ⑵104年11月19日 ⑴臺中市政府 ⑵600萬元 ⑶104年11月25日 ⑴證人黃文忠於調查局、偵查中、另案法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本院卷四第117至128頁、第129至134頁、第137至139頁;108偵96卷七第91至96頁;上訴539卷一第269至346頁;本院卷五第145至170頁)。 ⑵證人白光豪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08偵96卷六第67至72頁;108偵96卷二第89至97頁)。 ⑶證人楊繼德於調查局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40號卷四第407至414頁)。 ⑷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查核委託書、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幣交易明細、詮薪開發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款憑條:詮薪開發有限公司部分(見108偵96卷六第73至81頁、第87至93頁;108偵96卷十二第127至128頁)。 14(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2) 黃司宇(經本院另以113年度簡字第1363號簡易判決處刑)/董事 ⑴寶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00000000/苗栗縣○○市○○路000號1樓) ⑵臺中商業銀行軍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寶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籌備處黃司宇) ⑶100年11月30日 設立 ⑴林麗芬 ⑵林麗芬臺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800萬元 ⑷100年11月30日 ⑴林麗芬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00年12月2日 ⑴津銘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心瑜 ⑵100年11月30日 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⑵1000萬元 ⑶100年12月5日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許芳美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3至14頁;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40號卷一第3至29頁;108偵95卷七第9至14、91至96、109至116、251至269頁;108偵96卷二第431至436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勲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115至118頁、第79至103頁;108偵96卷二第455至458頁;108偵95卷七第91至96頁、第109至116頁、第251至269頁、第271至279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⑶證人黃司宇於調查局時之供述(見108偵96卷三第149至155頁)。 ⑷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臺中商業銀行軍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幣開戶資料、臺幣交易明細表、寶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寶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部分(見108偵96卷三第157至165頁;108偵96卷十二第15至17頁;108偵96卷十五第135至140頁)。 15(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3) 倪怡恩(由檢察官另行通緝中)/董事 ⑴皇名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桃園市○○區○○○街0號1樓【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3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應予更正】) ⑵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皇名開發有限公司籌備處倪怡恩 ⑶101年2月7日 設立 ⑴林麗芬 ⑵林麗芬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499萬5000元 ⑷101年2月7日 ⑴李建勲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01年2月9日 ⑴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 ⑵101年2月7日 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3誤載為「新北市政府」,應予更正) ⑵1000萬元 ⑶101年2月13日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許芳美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3至14頁;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40號卷一第3至29頁;108偵95卷七第9至14、91至96、109至116、251至269頁;108偵96卷二第431至436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勲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115至118頁、第79至103頁;108偵96卷二第455至458頁;108偵95卷七第91至96頁、第109至116頁、第251至269頁、第271至279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⑶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臺幣開戶資料、臺幣交易明細、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存摺存款取款憑條:皇名開發有限公司部分、臺中商銀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見108偵96卷四第35至36頁;108偵96卷四第37至44、49至53頁、第45至47頁;108偵96卷十三第69至74頁)。
附表二:實質公司負責人部分編號 設立或增資登記時之行為人/身分 ⑴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設立或變更登記時之地址) ⑵驗資帳戶帳號(戶名) ⑶開戶日期 辦理登記之性質 ⑴金主姓名 ⑵使用之不實驗資資金來源帳戶 ⑶借款金額 ⑷匯款日期 ⑴不實驗資資金金流及去向帳戶 ⑵匯款日期 ⑴資本額查核簽證之會計師 ⑵資本額查核報告日 ⑴辦理登記之主管機關 ⑵設立或增資之登記資本額 ⑶核准登記日期 證據清單 1(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吳煥輕(由本院另刑審結)/實際負責人 ⑴富吉爾國際產業有限公司(00000000/基隆市○○區○○路000號) ⑵臺中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富吉爾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⑶100年11月18日 增資 ⑴林麗芬 ⑵林麗芬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499萬5000元 ⑷100年11月28日 ⑴李建勲臺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00年11月30日 ⑴不詳 ⑵不詳 ⑴新北市政府 ⑵525萬元 ⑶100年12月9日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許芳美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3至14頁;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40號卷一第3至29頁;108偵95卷七第9至14、91至96、109至116、251至269頁;108偵96卷二第431至436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勲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115至118頁、第79至103頁;108偵96卷二第455至458頁;108偵95卷七第91至96頁、第109至116頁、第251至269頁、第271至279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⑶證人即同案被告吳煥輕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見108偵96卷三第63至69頁、第79至81頁;108偵96卷二第21至30頁;本院卷四第499至504頁)。 ⑷證人沈淑惠於調查局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六第145至149頁)。 ⑸富吉爾國際產業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中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幣交易明細表、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富吉爾國際產業有限公司部分(見108偵96卷三第71至72頁、第73至74頁;108偵96卷十二第7至9頁;108偵96卷十三第25至27頁)。 2(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溫笙凱(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實際負責人 ⑴禾豐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1樓) ⑵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禾豐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陳育琪) ⑶100年10月25日 設立 ⑴林麗芬 ⑵林麗芬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1510萬元 ⑷100年10月26日 ⑴林麗芬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00年10月28日 ⑴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 ⑵100年10月26日 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⑵1600萬元 ⑶100年10月31日 ⑴證人温笙凱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08偵96卷三第243至249頁;108偵96卷二第49至61頁)。 ⑵證人楊繼德於調查局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40號卷四第407至414頁)。 ⑶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委託書、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幣交易明細表、禾豐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臺中商業銀行無摺存款存款憑條、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摺存款存款憑條:禾豐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見108偵96卷三第251至261頁;108偵96卷十二第25至27頁;108偵96卷十三第13至20頁)。 3(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 鄭文誠(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實際負責人 ⑴奇摩子廣告事業有限公司(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1樓) ⑵臺中商業銀行軍功分行000000000000奇摩子廣告事業有限公司籌備處鄭坤池 ⑶101年2月15日 設立 ⑴林麗芬 ⑵蘇南欣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39萬5000元 ⑷101年2月15日 ⑴黃文忠臺中商業銀行內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01年2月17日 ⑴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 ⑵101年2月15日 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誤載為「臺中市政府」,應予更正) ⑵100萬元 ⑶101年2月21日 ⑴證人黃文忠於調查局、偵查中、另案法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本院卷四第117至128頁、第129至134頁、第137至139頁;108偵96卷七第91至96頁;上訴539卷一第269至346頁;本院卷五第145至170頁)。 ⑵證人蘇南欣於調查局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六第85至89頁)。 ⑶證人鄭文誠於調查局、偵查中之供述(見108偵96卷四第269至274頁;108偵96卷二第49至61頁)。 ⑷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臺中商業銀行軍功分行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幣交易明細、奇摩子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奇摩子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部分(見108偵96卷四第275至283頁、108偵96卷十二第67至68頁、108偵96卷十三第115至117頁)。 4(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2) 陳炎隆(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實際負責人 ⑴ 鼎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巷00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2誤載為「臺中市○○區○○區0路00號」,應予更正】) ⑵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鼎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黃錦煌) ⑶103年4月24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2誤載為「103年4月25日」,應予更正) 設立 ⑴林麗芬 ⑵林麗雪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2900萬元 ⑷103年4月28日 ⑴林麗雪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03年4月29日 ⑴詹啟吉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詹啟吉 ⑵103年4月28日 ⑴臺中市政府 ⑵3000萬元 ⑶103年4月30日 ⑴證人陳炎隆於調查局、偵查中之供述(見108年度偵字第96號卷(五)第113至119頁;108年度偵字第96號卷(二)第49至61頁)。 ⑵證人黃錦煌於調查局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六第257至265頁)。 ⑶證人林麗雪於調查局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六第75至80頁)。 ⑷詹啟吉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簽證會計師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幣開戶資料、臺幣交易明細、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摺存款存款憑條、支票無摺存款存款憑條、支票存款存摺無摺存款憑條:鼎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鼎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見108偵96卷五第121至131頁、第133至147頁;108偵96卷十四第299至313頁;108偵96卷十二第89至91頁)。 5(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8) 林佶(原名洪立人、洪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實際負責人 ⑴崇智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⑵臺中商業銀行軍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崇智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梁柏鴻) ⑶101年2月10日 設立 ⑴林麗芬 ⑵林麗芬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499萬5000元 ⑷101年2月10日 ⑴李建勲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01年2月13日 ⑴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 ⑵101年2月10日 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8誤載為「臺中市政府」,應予更正) ⑵500萬元 ⑶101年2月16日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許芳美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3至14頁;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40號卷一第3至29頁;108偵95卷七第9至14、91至96、109至116、251至269頁;108偵96卷二第431至436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勲於調查局、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一第115至118頁、第79至103頁;108偵96卷二第455至458頁;108偵95卷七第91至96頁、第109至116頁、第251至269頁、第271至279頁;本院卷二第366至383頁)。 ⑶證人梁柏鴻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08偵96卷四第95至101頁;108偵95卷八第187至194頁;108偵96卷十五第247至251頁)。 ⑷證人林佶於偵查中之供述(見108偵95卷八第245至253頁;108偵96卷十五第221頁至224、第247至251頁)。 ⑸證人楊繼德於調查局時之供述(見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40號卷四第407至414頁)。 ⑹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臺中商業銀行軍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幣交易明細、崇智實業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崇智實業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崇智實業有限公司部分(見108偵96卷四第103至112頁;108偵96卷十二第55至57頁;108偵96卷十五第149頁、第179頁;108偵96卷十三第83至85頁)。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計算式:借款金額÷100萬元×300元×出借日數) 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 699萬5000元÷100萬元×300元×2日=4197元(出借款項期間:100年11月28日至100年11月30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2 99萬5000元÷100萬元×300元×2日=597元(出借款項期間:101年2月13日至101年2月15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3 500萬元÷100萬元×300元×2日=3000元(出借款項期間:97年3月19日至97年3月21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4 500萬元÷100萬元×300元×2日=3000元(出借款項期間:100年11月28日至100年11月30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5 280萬元÷100萬元×300元×2日=1680元(出借款項期間:101年2月1日至101年2月3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6 500萬元÷100萬元×300元×2日=3000元(出借款項期間:101年2月1日至101年2月3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7 500萬元÷100萬元×300元×2日=3000元(出借款項期間:101年2月6日至101年2月8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一編號8 100萬元÷100萬元×300元×2日=600元(出借款項期間:101年2月7日至101年2月9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一編號9 99萬5000元÷100萬元×300元×2日=597元(出借款項期間:101年2月13日至101年2月15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一編號10 810萬元÷100萬元×300元×2日=4860元(出借款項期間:101年2月15日至101年2月17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一編號11 900萬元÷100萬元×300元×1日=2700元(出借款項期間:103年4月23日至103年4月24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一編號12 200萬元÷100萬元×300元×1日=600元(出借款項期間:104年6月15日至104年6月16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一編號13 200萬元÷100萬元×300元×1日=600元(出借款項期間:104年11月19日至104年11月20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一編號14 800萬元÷100萬元×300元×2日=4800元(出借款項期間:100年11月30日至100年12月2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一編號15 499萬5000元÷100萬元×300元×2日=2997元(出借款項期間:101年2月7日至101年2月9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二編號1 499萬5000元÷100萬元×300元×2日=2997元(出借款項期間:100年11月28日至100年11月30日) 林麗芬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二編號2 1510萬元÷100萬元×300元×2日=9060元(出借款項期間:100年10月26日至100年10月28日) 林麗芬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二編號3 39萬5000元÷100萬元×300元×2日=237元(出借款項期間:101年2月15日至101年2月17日) 林麗芬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表二編號4 2900萬元÷100萬元×300元×1日=8700元(出借款項期間:103年4月28日至103年4月29日) 林麗芬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附表二編號5 499萬5000元÷100萬元×300元×3日=4495元【計算式:0000000元÷0000000×300×3=4495.5,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出借款項期間:101年2月10日至101年2月13日) 林麗芬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無罪編號 設立或增資登記時之公司負責人姓名/身分 ⑴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設立或變更登記時之地址) ⑵驗資帳戶帳號(戶名) ⑶開戶日期 辦理登記之性質 ⑴金主姓名 ⑵使用之不實驗資資金來源帳戶 ⑶借款金額 ⑷匯款日期 ⑴不實驗資資金金流及去向帳戶 ⑵匯款日期 ⑴資本額查核簽證之會計師 ⑵資本額查核報告日 ⑴辦理登記之主管機關 ⑵設立或增資之登記資本額 ⑶核准登記日期 證據清單 1(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 陳昌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實際負責人 ⑴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巷0000號1樓【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誤載為「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應予更正】) ⑵臺中商銀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籌備處童乙婕) ⑶103年2月21日 設立 ⑴黃文忠 ⑵黃文忠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550萬元 ⑷103年2月21日 ⑴黃文忠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03年2月24日 ⑴理圓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李夢芳 ⑵103年2月21日 ⑴臺中市政府 ⑵700萬元 ⑶103年3月31日 ⑴證人黃文忠於調查局、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本院卷四第117至128頁、第129至134頁、第137至139頁;108偵96卷七第91至96頁;上訴539卷一第269至346頁;本院卷五第145至170頁)。 ⑵證人陳昌文於調查局、偵查中之供述(見108偵96卷五第65至70頁;108交查317號第103至113頁)。 ⑶證人童乙婕於調查局時之供述(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卷六第231至235頁)。 ⑷借名登記契約、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幣交易明細、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摺存款取款憑條: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部分(見108偵96卷五第71至72頁、第73至79頁;108偵96卷十二第83至84頁;108偵96卷十三第135至157頁)。
卷宗簡稱表:
卷證全稱 卷證簡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交查字第316號卷 108交查316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交查字第317號卷 108交查317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5號卷一前科 108偵95卷一前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5號卷二 108偵95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5號卷三 108偵95卷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5號卷四 108偵95卷四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5號卷五 108偵95卷五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5號卷六 108偵95卷六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5號卷七 108偵95卷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5號卷八 108偵95卷八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5號卷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證據資料 108偵95卷市調處證據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6號卷一 108偵96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6號卷二 108偵96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6號卷三 108偵96卷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6號卷四 108偵96卷四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6號卷五 108偵96卷五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6號卷六 108偵96卷六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6號卷七 108偵96卷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6號卷八 108偵96卷八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6號卷九 108偵96卷九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6號卷十 108偵96卷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6號卷十一 108偵96卷十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6號卷十二 108偵96卷十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6號卷十三 108偵96卷十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6號卷十四 108偵96卷十四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6號卷十五 108偵96卷十五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6號卷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證據資料 108偵96卷市調處證據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6號前科卷一 108偵96前科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6號前科卷二 108偵96前科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6號回證卷一 108偵96回證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6號回證卷二 108偵96回證卷二 臺中市調查處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40號移送書(證據一、二調查筆錄)第I冊 中法機○00000000000卷一 臺中市調查處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40號移送書(證據一、二調查筆錄)第II冊 中法機○00000000000卷二 臺中市調查處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40號移送書(證據一、二調查筆錄)第III冊 中法機○00000000000卷三 臺中市調查處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40號移送書(證據一、二調查筆錄)第IV冊 中法機○00000000000卷四 臺中市調查處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移送書(證據一、二調查筆錄)第I冊 中法機○00000000000卷一 臺中市調查處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移送書(證據一、二調查筆錄)第II冊 中法機○00000000000卷二 臺中市調查處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移送書(證據一、二調查筆錄)第III冊 中法機○00000000000卷三 臺中市調查處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移送書(證據一、二調查筆錄)第IV冊 中法機○00000000000卷四 臺中市調查處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移送書(證據一、二調查筆錄)第V冊 中法機○00000000000卷五 臺中市調查處中法機一字第10760582780號移送書(證據一、二調查筆錄)第VI冊 中法機○00000000000卷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39號卷一 114上訴539卷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39號卷二 114上訴539卷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41號卷 114上訴541卷 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581號卷一 本院卷一 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581號卷二 本院卷二 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581號卷三 本院卷三 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581號卷四 本院卷四 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581號卷五 本院卷五 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581號卷六 本院卷六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42號卷 本院訴342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