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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5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15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柏葦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江柏葦業於民國112年6月10日死亡等情,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惠民法 官 王宥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5、96號起訴書1份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