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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金訴緝字第 9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40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5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33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39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86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86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889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95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98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99號114年度金訴字第258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名緯選任辯護人 林柏宏律師

鄭廷萱律師被 告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卓容安律師被 告 陳冠鳴選任辯護人 李翰承律師被 告 張洺豪

賴建雄

陳智榮

廖威承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羅誌輝律師被 告 黃威翔

鄭皓中

田秝琪

楊森惠

劉致聖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898號、第39079號、111年度偵字第7433號、第7930號、第8647號、第9242號、第9315號、第11253號、第11674號、第12549號、第12612號、第13189號、第13268號、第14615號、第14621號、第14623號、第15572號、第16961號、第16989號、第22648號、第22858號、第24488號、第27056號、第27057號、第27058號、第27106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2664號第12686號、第22769號、第28525號、第38348號、第39051號、第40076號、112年度偵字第25860號、111年度偵字第43717號、第48322號、112年度偵字第13472號、111年度偵字第31621號、第35403號、111年度軍偵字第108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779號、111年度偵字第3102號、第16912號、第37962號)與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314號、第28382號、第26483號、第26646號、第28244號、第28473號、第32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謝名緯犯如附表二十編號1至4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十編號

1至4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孫駿騰犯如附表二十編號1至4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十編號

1至4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姜瑞騰犯如附表二十編號1至4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十編號1至4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楊凱任犯如附表二十編號1至4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十編號

1至4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冠鳴犯如附表二十編號1至44、62至6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二十編號1至44、62至6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洺豪犯如附表二十編號1至4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十編號1至4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賴建雄犯如附表二十編號13至16、18至20、25、53至61、64所

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十編號13至16、18至20、25、53至61、6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智榮犯如附表二十編號4至7、22至24、26至49、62至63所示

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十編號4至7、22至24、26至49、62至63「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廖威承犯如附表二十編號21、50至52、6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十編號21、50至52、6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黃威翔犯如附表二十編號22、2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十編

號22、28「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皓中犯如附表二十編號5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十編號52「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陳冠鳴、陳智榮被訴如附表十三所示部分,均無罪。

賴建雄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7部分,免訴。

田秝琪、楊森惠、劉致聖被訴如附表十一編號2、3、6部分,均免訴。

孫駿騰、姜瑞騰、張洺豪被訴如附表三編號11部分(即111年度

偵字第31621號、第354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陳智榮被訴如附表三編號18部分(

即110年度偵字第38898號、第39079號、111年度偵字第7433號、第7930號、第8647號、第9242號、第9315號、第11253號、第11674號、第12549號、第12612號、第13189號、第13268號、第14615號、第14621號、第14623號、第15572號、第16961號、第16989號、第22648號、第22858號、第24488號、第27056號、第27057號、第27058號、第27106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8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孫駿騰、姜瑞騰、張洺豪被訴如附表三編號18部分(即111年度

偵字第31621號、第354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陳智榮被訴如附表三編號10部分(

即110年度偵字第38898號、第39079號、111年度偵字第7433號、第7930號、第8647號、第9242號、第9315號、第11253號、第11674號、第12549號、第12612號、第13189號、第13268號、第14615號、第14621號、第14623號、第15572號、第16961號、第16989號、第22648號、第22858號、第24488號、第27056號、第27057號、第27058號、第27106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孫駿騰、姜瑞騰、張洺豪被訴如附表三編號10部分(即111年度

偵字第31621號、第354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謝名緯(原名謝明錦,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下同〉阿成、真貴五十嵐、明哥)、孫駿騰(暱稱阿鬼、小飛)、姜瑞騰(暱稱紫禁城、仔仔、小五)、楊凱任(暱稱米騎你)、陳冠鳴(暱稱師公、海豚灣)、張洺豪分別於民國109年6月前某日;賴建雄(原名賴連宇,暱稱阿正、宇華-正)於110年11月前某日;陳智榮(暱稱龍ㄟ)於110年3月前某日、廖威承(原名廖栯弘,暱稱OSAS、小白)於110年9月前某日;黃威翔(原名黃銘凱)於110年8月前某日;鄭皓中於110年10月前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及年籍不詳、暱稱「那個人」、「C羅」、「部長」、「阿義」、「歐巴」之成年男子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成員,共同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並從事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洗錢犯行,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犯罪集團(下稱本案犯罪集團)。謝名緯係擔任「總收水」,且與張洺豪、孫駿騰一同尋找人頭公司負責人並使其等擔任領款車手,孫駿騰復擔任上層車手頭,姜瑞騰除參與本案犯罪集團之運作外,並承租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設立禹崗茶行,作為本案犯罪集團聚點,使謝名緯與孫駿騰得以在禹崗茶行收取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廖威承、陳智榮所交付之贓款,再轉遞予本案犯罪集團上手等工作。而為便於收受及交付包含詐欺、博弈集團在內犯罪之不法所得,其方式為:㈠由葉家呈(另經本院簡易判決處刑)於109年5月前某日提供其擔任負責人之廣達晟企業社及向銀行申辦之帳戶(包含以廣達晟企業社向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維爾公司〉所申辦之金流通道,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3),供本案犯罪集團使用;㈡黃威翔經過謝名緯、張洺豪、「阿義」之介紹與指示,於110年8月前某日提供其擔任負責人之銘鑫百貨行及向銀行申辦之帳戶(包含以銘鑫百貨行向派維爾公司所申辦之金流通道,詳如附表二編號4、附表五),供本案犯罪集團使用,並至銀行匯款;㈢賴建雄經過「C羅」、陳冠鳴之介紹與指示,於110年10月間某日提供其擔任負責人之宇華有限公司(下稱宇華公司)及向銀行申辦之帳戶(包含以宇華公司向派維爾公司所申辦之金流通道,詳如附表一編號13至20、附表二編號1、附表九),供本案犯罪集團使用,並至銀行領取款項;㈣廖威承經過謝名緯之介紹與指示,於110年9月前某日提供其擔任負責人之鈞億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鈞億公司)及向銀行申辦之帳戶(包含以鈞億公司向派維爾公司所申辦之金流通道,詳如附表一編號21、附表八),供本案犯罪集團使用,並至銀行領取款項;鄭皓中則透過其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收取廖威承發送供如附表八編號3所示被害人匯款之虛擬帳號後,將該虛擬帳號傳送予「歐巴」,再由本案犯罪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將該虛擬帳號傳送予該被害人,以供該被害人匯款使用;㈤陳智榮經過謝名緯、張洺豪、楊凱任、陳冠鳴之介紹與指示,於110年3月前某日提供其擔任負責人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下稱干謙康公司)及向銀行申辦之帳戶(包含以干謙康公司向派維爾公司所申辦之金流通道,詳如附表一編號4至7、22至24、附表二編號2至4、附表三、附表五、附表七、附表十),供本案犯罪集團使用,並至銀行領取款項;㈥張子浩(原名張豐顯,另經檢察署移送法院併辦)經過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之介紹與指示,於110年7月前某日提供其擔任負責人之東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東晉公司)及向銀行申辦之帳戶(包含以東晉公司向派維爾公司所申辦之金流通道,詳如附表一編號4、6、附表三編號11、18、附表四),供本案犯罪集團使用,並至銀行領取款項;㈦陳韋州(另經檢察署移送法院併辦)經過孫駿騰之介紹與指示,於109年12月前某日提供其擔任負責人之欣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欣利公司)及向銀行申辦之帳戶(包含以欣利公司向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恆通公司〉所申辦之金流通道,詳如附表一編號8至12),供本案犯罪集團使用,以此作為之後隱匿掩飾詐欺、博弈等不法犯罪所得之用。

二、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賴建雄、陳智榮、廖威承、黃威翔、鄭皓中為獲取不法利益,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期間,與「那個人」、「C羅」、「部長」、「阿義」、「歐巴」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以經營第三方支付公司業務為幌子,實則從事詐欺集團水房回水之工作,即由本案詐欺集團利用前揭各該公司名義,與上開從事第三方支付服務之派維爾公司、金恆通公司,簽訂金流付款服務契約,得使用其等提供之支付系統或服務平台,進而取得服務業者提供之虛擬帳號、超商代碼(均詳如前述附表所示,上開虛擬帳號及串接代碼之資金流向,均對應如前述附表所示之實體帳戶),提供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財之匯款工具。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於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之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及提供之虛擬帳號或串接代碼,於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之金額匯入或繳費(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犯行,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另與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之犯意聯絡;如附表七編號5所示犯行,陳智榮另與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利益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又上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於收受被害人之匯款或繳費後,依雙方之契約約定,於約定之期間、方式及流程結算後,逕將款項撥付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人頭公司提供之銀行帳戶(部分圈存之款項各如附表一編號4、5、6、7、13、14、15、16、18、22、附表二編號2、3、4、附表三編號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附表七編號1、2、5、附表八編號1、2、3、附表九編號1、3、6、8、附表十編號2所示),而本案詐欺集團獲知撥款後,即由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就如附表一編號17部分之犯罪事實,前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應由本院諭知免訴,詳後述)、廖威承、陳智榮或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各提領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各編號不含上開圈存所示款項,並將提領後之款項交付予謝名緯、孫駿騰,再行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而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騙所得贓款之去向、所在。嗣因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之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經警於如附表十八所示時間,拘提如附表十八所示之人,並扣得如附表十九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陳冠鳴、賴建雄、廖威承、田秝琪、楊森惠、劉致聖(後三人之如附表十一編號2、3、6所示參與犯罪組織、賭博及一般洗錢犯行之犯罪事實,前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應由本院諭知免訴,詳後述)與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賭博網站經營集團成員,另基於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隱匿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集團成年成員先架設賭博網站,陳冠鳴、賴建雄、廖威承即以如附表十一編號1、4、5犯罪時間、地點、分工角色、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讓賭博網站成年成員可以使用如附表十一編號1、4、5所示之匯兌金融帳戶,而如附表十二所示之賭客於登入如附表十二所示之賭博網站後,即以綁定附表十二所示之金融帳戶扣款之現金下注,或以集團所提供之超商代碼繳款等方式,至附表十二所示之賭博網站下注,復由賴建雄、廖威承自附表十一編號1、4、5示之金融帳戶領取賭博網站之不法獲利,交由陳冠鳴收水後,再轉交本案賭博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其等以此迂迴層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開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

四、案經陳竣詠、何崇安、邱馨儀、徐偉程、張晏榕、張秀鳳、翁祥瑀、傅郁珊、謝承翰、張彭霖、張雅雯、陳啟生、郭元益、廖晟佑、楊旻寰、黃慧琦、姜利穎、吳健瑋、曾婷、陳惠芳、林承德、游騰麒、王素玲、林慧萍、余品臻、吳祐全、黃芳亭、吳梓誠、張珉緯、翁祥瑀、徐偉程、王堉霖、呂珮琦、林怡均、陳家樺、陳梓豪、張鈞岳、洪銘彬、林吉煒、鍾啟宏、羅火練、潘宜婷、蕭宇佐、鄭伊紋、王沛文、柳雨汎、陸子濤、游振賢、廖怡清、魏琳恩、魏育羚、馮祐鈞、李采蓉、王承風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第六分局、烏日分局、清水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楊梅分局、平鎮分局、八德分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板橋分局、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鼓山分局、三民第二分局、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件檢察官就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告訴人徐偉程,雖僅記載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匯款金額,未就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其餘匯款之犯行一併起訴,惟此部分與該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具實質上一罪關係,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就告訴人徐偉程遭詐騙後其餘接續匯款遭領取部分併予審理,此部分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告知及訊問被告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使為詳細陳述,並予其等充分答辯之機會,無礙於其等訴訟防禦權之行使,併此說明(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621、354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部分所示犯嫌,係就被告孫駿騰、姜瑞騰、張洺豪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應就被告孫駿騰、姜瑞騰、張洺豪此部分判決不受理,詳後述)。本件檢察官就如附表一編號6之告訴人張秀鳳,雖僅記載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匯款金額,未就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其餘匯款之犯行一併起訴,惟此部分與該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具實質上一罪關係,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就告訴人張秀鳳遭詐騙後其餘接續匯款遭領取部分併予審理,此部分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告知及訊問被告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使為詳細陳述,並予其等充分答辯之機會,無礙於其等訴訟防禦權之行使,併此說明(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98號、第39079號、111年度偵字第7433號、第7930號、第8647號、第9242號、第9315號、第11253號、第11674號、第12549號、第12612號、第13189號、第13268號、第14615號、第14621號、第14623號、第15572號、第16961號、第16989號、第22648號、第22858號、第24488號、第27056號、第27057號、第27058號、第27106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8部分所示犯嫌,係就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陳智榮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應就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陳智榮此部分判決不受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621、354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部分所示犯嫌,係就被告孫駿騰、姜瑞騰、張洺豪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應就被告孫駿騰、姜瑞騰、張洺豪此部分判決不受理,詳後述)。本件檢察官就如附表一編號7之告訴人翁祥瑀,與附表三編號10係同一事實,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98號、第39079號、111年度偵字第7433號、第7930號、第8647號、第9242號、第9315號、第11253號、第11674號、第12549號、第12612號、第13189號、第13268號、第14615號、第14621號、第14623號、第15572號、第16961號、第16989號、第22648號、第22858號、第24488號、第27056號、第27057號、第27058號、第27106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部分所示犯嫌,係就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陳智榮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應就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陳智榮此部分判決不受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621、354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部分所示犯嫌,係就被告孫駿騰、姜瑞騰、張洺豪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應就被告孫駿騰、姜瑞騰、張洺豪此部分判決不受理,詳後述)。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而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參照)。準此,本件證人即各該被告本人以外之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於各該被告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部分,即不具證據能力,且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之適用,而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惟仍得作為彈劾證據之用。又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證述,雖不得執為認定各該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之基礎,然仍得採為各該被告所犯其他罪名之證據,自屬當然。另各該被告自己之供述,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各該被告自己犯罪之證據。

三、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除前述依法不得採為證據之部分以外,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均經當事人、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一卷六第11至190頁),而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下列所引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賴建雄、陳智榮、廖威承、黃威翔、鄭皓中等11人(下稱被告謝名緯等11人)就其等上開犯行,分別辯解如下:㈠被告謝名緯固坦承參與犯罪組織、一般洗錢及承認有收到被

告陳冠鳴要交給博弈公司的錢與為娛樂城收款及交款等情,然被告謝名緯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犯行,辯稱略以:我只有介紹賭博的客人,富麗、全球娛樂,這些是賭博網站的客人,那些公司不是我開的,我也不知道公司在做什麼,也沒有指示被告楊凱任、張洺豪、陳冠鳴提領款項,也沒有收過被告楊凱任、賴建雄、黃威翔、廖威承交付的款項云云。其辯護人辯護意旨略為:被害人提及因娛樂城、博弈網站購買點數,下注而匯款可能是賭博輸錢,而非遭假投資詐騙,且資金透過第三方匯款方式,他們負責是將錢提領出來,再交給指定之人,被告謝名緯主觀上不知款項來源,對於詐欺並無認識或預見,被告謝名緯否認有被告廖威承所供稱的任何事情,若是真是詐欺行為,根本不可能與報案人和解,既然有簽立和解書,也有事後和解,有可能這部分確實是消費糾紛或如被告謝名緯所承認就其所知道的這些錢都是賭博款項與詐欺無關,且詐騙金錢有進入第三方公司才會構成既遂,但是圈存就還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銀行的虛擬帳戶中,實務認定為未遂等語。

㈡被告孫駿騰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一般洗

錢犯行,辯稱略以:沒有參與詐欺集團做的事情,我110年12月間已被檢察官諭命於高雄看守所收押到111年4月中旬才交保,所謂之茶行當時根本也都還沒開幕,又如何會有在茶行指使被告陳冠鳴做任何事之可能?而欣利公司不是我設立,也不是我所使用的,相關事務自均應與我無關云云。㈢被告姜瑞騰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一般洗錢犯行,辯稱略以:我只是單純賣高山茶及手搖飲云云。

㈣被告楊凱任固坦承參與犯罪組織、一般洗錢及承認有依被告

孫駿騰指示提領廣達晟企業社的款項,且承認其提領附表一所示款項部分有交給被告孫駿騰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犯行,辯稱略以:我沒有騙人,我提領、記帳之款項均屬「代收博弈事業之金錢」云云。其辯護人辯護意旨略為:被告楊凱任於109年間經被告孫駿騰之介紹加入本案組織,並經「那個人」及被告孫駿騰之指示,臨櫃提領「廣達晟企業社」帳戶内之款項,嗣均將款項交付予被告孫駿騰或謝名緯,直至110年被告楊凱任轉為行政人員後,被告楊凱任則負責記帳、轉交文件或轉告訊息等事項,而被告楊凱任提領款項前均有檢視「廣達晟企業社」之存摺,其中款項來源均自「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匯款,被告楊凱任亦有自行上網查詢確認該公司確屬合法設立之第三方支付公司,且被告孫駿騰、謝名緯皆一再對被告楊凱任保證其等所經手之款項均為代收博弈事業之金錢,參以被告楊凱任於109年期間提款時從來未收到司法機關調查,廣達晟企業社名下帳戶亦從未列為警示帳戶或遭凍結資金,故被告楊凱任對於其所提領、交付之款項確屬博弈資金乙節深信不疑,被告楊凱任僅係依指示提領「博弈」款項,實無法確切知悉其中是否混雜「其他有心人士利用第三方支付公司之便詐欺他人」等金流,且被告楊凱任本案位階低微,均係被動接受他人指示完成工作並領取月薪,是被告楊凱任除知悉本案組織係從事博弈代收、交收款項外,對於其他詳細事項從未過問,更不曾參與組織内部核心人員之會議,請就加重詐欺罪之部分對被告楊凱任為無罪諭知等語。

㈤被告陳冠鳴固坦承參與犯罪組織、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

、一般洗錢及承認其暱稱為「師公」、「海豚灣」而有領取干謙康公司、宇華公司、東晉公司、欣利公司款項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犯行,辯稱略以:綽號阿鬼的被告孫駿騰一直跟我強調提領的款項是賭博的錢,如果我知道那是詐欺的錢,我就不會拿著身分證去提領,我知道這是博弈的錢,是不合法的錢云云。辯護人辯護意旨略為:部分被害人是因為博弈而受騙,被告陳冠鳴稱他所提領的金額是賭博的錢,應屬可採,主觀上並無詐欺取財故意,且被告陳冠鳴倘若知道該款項為加重詐欺之款項,不可能持本人金融卡領取,顯見被告陳冠鳴主觀上不知道為加重詐欺款項等語。

㈥被告張洺豪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一般洗錢犯行,辯稱略以:我認為我只是單純賣茶葉云云。

㈦被告賴建雄固坦承參與犯罪組織、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

、一般洗錢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犯行,辯稱略以:我沒有犯加重詐欺云云。㈧被告陳智榮固坦承參與犯罪組織、一般洗錢、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承認有擔任干謙康公司名義負責人,經由被告張洺豪介紹,出借人頭設立公司,把公司存薄、提款卡交給被告陳冠鳴使用,並依被告陳冠鳴指示領款交付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犯行,辯稱略以:我沒有犯加重詐欺云云。

㈨被告廖威承固坦承參與犯罪組織、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

、一般洗錢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犯行,辯稱略以:我沒有犯加重詐欺云云。辯護人辯護意旨略為:被告廖威承係依被告謝名緯指示收取買賣酒品之貨款,並未參與詐欺,被告廖威承亦不認識被告鄭皓中,且未提供虛擬帳戶資料給被告鄭皓中,被告廖威承否認加重詐欺部分等語。㈩被告黃威翔固坦承參與犯罪組織、一般洗錢等情,然矢口否

認有何加重詐欺犯行,辯稱略以:我沒有加重詐欺云云。被告鄭皓中固坦承參與犯罪組織、一般洗錢等情,然矢口否

認有何加重詐欺犯行,辯稱略以:我是自願交出我的存摺的,當時對方告訴我是從事博弈云云。

二、經查:㈠犯罪事實欄三部分:

⒈上開犯罪事實欄三所示犯行,業據被告陳冠鳴、賴建雄、廖

威承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認在卷(見警二十一卷第933至940、951至957頁、警二十卷第11至22頁、偵五十九卷第325至326、339至340、451頁、本院一卷四第125頁、本院一卷六第167頁),核與證人即如附表十二各該編號所示賭客、彩券行員工葉姿君分別於警詢、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二十一卷第1107至1112、1121至1126、1137至1143頁、警二十二卷第1157至1163、1177至1184、1197至1203、1217至1223、1237至1243、1259至1265、1281至1287、1301至1306、1319至1324、1365至1371、1385至1391、1405至14

12、1425至1430、1441至1448、1461至1466、1477至1482、1493至1498、1509至1514、1525至1530、1541至1545、1557至1562、1573至1577頁、警二十三卷第1589至1596、1641至1647、1663至1668、1689至1696、1723至1730、1747至1754、1771至1778、1799至1807、1827至1836、1857至1864、1879至1886、1905至1912、1935至1941、1943至1951頁、偵五十九卷第345至347、349至351、353至354、357至359、361至363、367至369、371至373、377至379、409至410頁),並有组織結構圖、犯罪時地一覽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賴建雄111年2月11日提領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戶500萬元監視器翻拍畫面、宇華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宇華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寶勝實業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寶勝實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寶勝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楊森惠提供之股權轉讓書、西屯區重慶路辦公室外觀照片、員工「阿樂」即LINE暱稱「樂」好友照片、森發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森發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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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1至202、219至221、225至344、345至633頁、警二十一卷第649至652、661至663、941至944、959至962、665至6

69、671至673、675至931、945至946至949、1113至1114、1

127、1129、1145、1147、1149頁、警二十二卷第1165、116

7、1169、1185、1187、1189、1205、1207、1209、1225、1

227、1229、1245、1247、1249、1251、1267、1269、1271、1273、1274、1289、1291、1293、1251、1307、1309、13

11、1325、1327、1329、1331、1347、1349、1351、1373、1375、1377、1393、1395、1397、1413、1415、1417、1431、1433、1449、1451、1453、1467至1468、1469、1483、14

85、1499、1501、1515、1517、1531、1533、1547、1549、1563、1565、1579、1581頁、警二十三卷第1599、1601、16

03、1605、1607至1633、1649、1651、1653、1655、1669、1671、1673、1675、1677、1679至1682、1697、1699至1705、1707至1715、1731、1733至1737、1739、1755、1757至17

61、1763、1779、1781至1783、1785、1809、1811至1819、1837、1839至1849、1865、1867至1869、1871、1887、1889至1893、1895至1897、1913、1915至1921、1923至1927、19

53、1955至1959、1969至1973、1977至1990、1975頁),足認被告陳冠鳴、賴建雄、廖威承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⒉按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2條定有明文。復按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祇須有同法第2條各款所示行為之一,而以同法第3條規定之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即為已足;另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依現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已難依循過往實務認僅係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而應認屬同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本案賭博集團利用如附表十一、十二所示之帳戶,讓本案賭博集團使用該些帳戶向不特定賭客收取賭金,之後再行層轉,是被告陳冠鳴、賴建雄、廖威承與本案賭博集團成員間,顯具以前開移轉款項至其他金融帳戶進行轉匯、層層遞轉現金等、方式,掩飾及隱匿本案非法經營賭博網站所得賭金之去向、所在,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主觀犯意聯絡,客觀上並以前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揆諸前開說明,要與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要件相合。

⒊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共同實施犯罪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陳冠鳴、賴建雄、廖威承既知悉本案賭博集團欲透過第三方支付之合法外觀來掩飾不法賭博金流,竟提供如附表十一、十二所示之帳戶,讓本案賭博集團使用該些帳戶向不特定賭客收取賭金,自係與本案賭博機房成員互相利用彼此所實際負責之經營非法網路賭博、處置及層層移轉不法所得賭金等行為,以達從賭金中獲取利益之共同犯罪目的,而與本案賭博集團成年成員具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以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揆諸前揭判決要旨,被告陳冠鳴、賴建雄、廖威承自均應對該等犯行共同負責。⒋是被告陳冠鳴、賴建雄、廖威承此部分之犯行,事證已臻明確,其等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自均應依法論科。

㈡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不含被告賴建雄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犯行):

⒈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陳智榮、廖威承、

黃威翔、鄭皓中分別於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時間,加入本案犯罪集團,並擔任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分工角色(不含被告謝名緯擔任總收水),被告姜瑞騰則承租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設立禹崗茶行,警方於111年3月9日晚間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後段,查獲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姜瑞騰,並扣得如附表十九所示之物等情,為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陳智榮、廖威承、黃威翔、鄭皓中、姜瑞騰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在卷(見聲羈一卷第17至21頁、聲羈二卷第53至58、61至65、69至73、87至92、115至119、97至101頁、偵2卷第37至43頁、偵32卷第23至27頁、偵33卷第21至23頁、偵35卷第37至44頁、偵40卷第295至299、379至382、511至514、583至586、753至757頁、偵41卷第147至148、205至215、281至

284、291至294、339至343、355至357、385至388、417至41

9、423至424頁、偵43卷第225至227頁、偵45卷第23至31、87至92頁、偵46卷第25至28頁、偵47卷第285至289頁、偵49卷第19至21頁、偵54卷第61至63頁、偵57卷第35至43頁、偵59卷第325至326頁、警一卷第A3至A8、A15至A32、D3至D12、E5至E14、E25至E31、E33至E42、F5至F14、F21至F35、F43至F45頁、警二卷第H1至H9、J1至J9頁、警四卷第5至18、41至53、95至102、119至127頁、警十四卷第1至6頁、警十六卷第3至6頁、警十九卷第5至11、27至32、49至54頁、本院一卷一第137至140、155至159、195至197、207至216、447至472頁、本院一卷二第27至49、175至178、181至183頁、本院一卷三第129至150、243至264、433至458、495至497頁、本院一卷四第33至66、95至207、385至496頁、本院一卷五第54至106、195至216頁、本院一卷六第11至190頁);而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之被害人確有因如各該欄位所示詐騙方式,遭詐騙集團成年成員詐騙,於各該欄位所示時間匯款至各該帳戶(附表一編號24、附表七編號5部分,係詐騙集團成年成員轉出),並分別遭各該欄位所示提領車手提領或經派維爾公司圈存等情,亦為被告謝名緯等11人所不爭執(見本院一卷四第488頁),並有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各編號「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欄所列之證據(認定參與犯罪組織罪名部分,不含各該編號被害人之警詢筆錄)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被告與證人之供述與證述:

⑴被告謝名緯於111年3月11日本院羈押訊問時陳稱略以:我承

認有幫不知名的犯罪集團做領錢的動作,他們是做博弈的,是因為有些朋友教我,加減賺一些錢等語。後於111年4月27日上午10時39分警詢時陳稱略為:我使用的白色IPHONE內電磁記錄顯示,「AP-G005tan-Tw」、「AP-G001STB-Tw」之telegram工作群組內,有我的暱稱「真貴五十嵐」、楊凱任的暱稱「米騎你」,以及「CTBC」、「客服1」、「客服2」、「客服3」、「謝比爾」、「黑桃姊姊」、「紅桃妹妹」、「有為」、「明王」等人,我在群組內介紹博弈公司,他們自己去聯繫,群組內介紹的人會約時間地點拿錢給我,這些錢是賭博的錢,我再把這些錢拿去給我介紹的博弈公司。楊凱任手機內有公司開銷記錄檔案,其中記載我跟楊凱任手機費用是由公司預備金扣除,那是因為工作手機是楊凱任給我的,既然是工作手機就由公司負責出錢,我就是負責收錢及交錢,楊凱任負責記帳,賴建雄負責當人頭公司負責人,公司的事與工作分配是「阿鬼」跟「C羅」在安排,「阿鬼」姓孫。廖威承扣案之ACER筆電內,編號附件2-「JIA交收總表000-0000、000-0000」記載,係楊凱任透過JIAPAY及金恆通等渠道,替商家代收並交付現金,我在群組內有看過類似的擷圖,而「回存金額」係博弈公司出金給賭客的金額,「現金交收金額」是博弈公司總收到的金額,有關JIA交收總表上註記「高子清」、「陳徹」、「蔡函紓」之165報案資料,以及編號附件4「165代處理資料」,裡面有報案人「吳坤泰」資料,我知道如果有人報警,第三方公司就會通知博弈公司,這筆報案的錢就會被圈存,楊凱任應該是從工作群組得知有人報案等語。嗣於111年5月3日檢察官訊問時陳稱略以:我有投資新臺幣(下同)30萬元在禹崗茶行,我被查獲當時,身上有約400萬元現金,我承認當初有介紹現金賭博版的人給做金流的人,也就是第三方公司代收代付,代收法是先由第三方公司收取賭金後,再由陳智榮、賴建雄、廖威承等人負責的公司轉出來,他們約好時間地點交錢由我代收,我是代交人家領給我的錢,第三方公司收的如果是詐欺款項,第三方公司在被害人報案後會圈存,這錢就不能動,這在我扣案手機裡面的群組都會講,所以我知道等語。又於111年5月31日下午3時11分警詢時陳稱略為:我有使用前揭工作群組的人提供給我的黑莓網卡上網,作為群組內工作聯繫之用,每次提供給我的人都不一定,交付地點也不一定。賴建雄領取鉅額現金面交給我,是因為博弈公司的出金方式,群組請我拿現金給其他博弈公司,我就照做等語。復於111年6月21日下午1時6分警詢時陳稱略以:賴建雄被犯罪集團叫去成立宇華公司的目的,就是要提供給博弈集團作金流使用,而集團成員找人頭開立干謙康公司、銘鑫百貨行、宇華公司,並與派維爾公司簽立第三方支付,透過第三方支付的金流串接,供博弈集團使用該金流,都是在博弈集團跟金流公司的群組裡面有人指示完成的,群組對口窗我知道有「C羅」跟「鬼」,「鬼」姓孫,可能被收押在橋頭,當初是「鬼」於110年6月間拉我加入這個犯罪集團,我介紹博弈業主透過我們公司底下所成立之人頭公司,由人頭公司向第三方支付公司簽立第三方支付的金流合約,我們再提供第三方支付金流串接(API、超商代繳、虛擬帳戶),供博弈業者做代收代付(出入金),我們都是在群組內聯絡以現金交易,先約好時間、地點面交,大部分由陳冠鳴提領並收齊從干謙康公司、銘鑫百貨行、宇華公司提領的款項後,出面與博弈業者的對口窗交易,這些事情都在群組內完成,所以我知道,我們成立人頭公司供不法集團使用,目的就是要隱匿博弈的資金流向等語。再於111年6月27日上午10時12分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略為:我有幫「C羅」、「阿鬼」洗錢,「阿鬼」就是孫駿騰(經提示口卡片),孫駿騰會在群組上指示我去洗錢,我有拿到部分博弈的錢,是陳冠鳴交給我的,幫他們代收付等語。另於111年7月7日下午2時30分本院訊問時陳稱略以:我承認參與犯罪組織及一般洗錢罪,我有介紹博弈集團的人做這些,我有代收款項,我收過陳冠鳴交給我的錢,每週收一到兩次,我應該收了三個月等語(頁數均見前)。則綜觀被告謝名緯之供述與證述可知,其係透過被告孫駿騰加入本案犯罪集團,且明確供承集團運作方式,更詳細說明其於集團內擔任收錢跟交錢之總收水角色,以及被告孫駿騰、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陳智榮、廖威承各自在集團內之角色與分工,也知道所經手的金流內含有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之爭議款項等情無訛。

⑵被告孫駿騰於111年6月16日下午1時14分警詢時陳稱略為:我

有借用陳韋州設立的欣利公司所申辦之第三方支付從事線上博弈代收代付,我會跟陳韋州對帳,要交款時,陳韋州會提款給我,我再將現金交給劉邦偉指定之人。(經警提示編號附件4-干謙康公司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及商店資料)其上聯絡人資料所留0000000000是我使用過的門號等語(見警一卷第B1至B11頁)。後於111年6月28日上午11時3分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略以:我有借用陳韋州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幫博弈代收代付,配合的上手就是C羅等語(見偵41卷第363至365頁)。嗣於111年8月16日下午3時1分警詢時陳稱略為:「阿鬼」、「小飛」是我的Telegram暱稱,我有認識「C羅」,他是博弈娛樂城的老闆,我是金流商,幫他代收代付,我在高雄使用20間公司經營代收代付,先跟派維爾公司簽第三方支付平台合約,娛樂城會通知我的後台看客人要儲值多少,我會拉虛擬帳戶或超商儲值序號供娛樂城客人儲值,若客人要出金,我會用公司憑證匯款到客戶帳戶,剩餘「C羅」贏錢部分,我會領出來給他指定之人等語(見警十九卷第71至76頁)。由被告孫駿騰之供述與證述可知,0000000000係其使用之手機門號,曾用來申辦干謙康公司金流付款服務時,作為登記資料;又其Telegram暱稱為「阿鬼」、「小飛」,並有使用陳韋州設立之欣利公司申辦之第三方支付功能代收代付款項,將領出之款項交付「C羅」,顯見被告孫駿騰除涉及本案干謙康公司申辦第三方支付事宜外,另其對本案犯罪集團利用第三方支付功能從事洗錢之犯罪類型,亦非毫無認識等情無訛。

⑶被告張洺豪於111年6月16日下午2時17分警詢時陳稱略為:我

認識賴建雄、姜瑞騰、謝名緯,我有去過臺中市○○區○○路000號等語(見警一卷第C1至C5頁)。嗣於111年6月28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略以:我認識謝名緯很久了,姜瑞騰是小時候就認識,也認識陳智榮、黃威翔等語(見偵41卷第369至371頁)。由被告張洺豪之供述與證述可知,其與本案被告謝名緯、姜瑞騰、賴建雄、黃威翔均認識,亦曾前往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禹崗茶行等情無訛。

⑷被告姜瑞騰於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42分警詢時陳稱略以:

陳冠鳴也有臺中市○○區○○路000號後段大門鑰匙,該地方平時由我管理使用,謝名緯、陳冠鳴、楊凱任為警查獲時會出現在該處,可能是因為員工讓他們進入,或是陳冠鳴拿鑰匙自己開門進去。(經警提示扣案IPHONE7手機圖1-4)我有上網去買10張黑梅網卡,除自己使用外,並提供給楊凱任使用。(經警提示扣案IPHONESE手機圖5)Telegram暱稱「米騎你」跟我對話的人是楊凱任,暱稱「藏獒」有傳一些身分證與健保卡照片給我,也有傳「傳一下黑梅卡電話的給我」等,我認識陳冠鳴、楊凱任與謝名緯等語。後於111年3月10日晚間8時20分檢察官訊問時陳稱略為:我的Telegram暱稱是「紫禁城」;警察至禹崗茶行查察時,我店內的人剛好要走了,所以我出去發現警察後,進到店內,他們就離開;店內有被查獲重置還原與來不及重置且無法開機的手機,我有將大鵬路的鑰匙給陳冠鳴,也有提供黑梅網卡給楊凱任等語。嗣於111年7月26日下午4時46分警詢時陳稱略以:我的Telegram暱稱有「紫禁城」、「仔仔」、「小五」,謝名緯、張洺豪、黃威翔、陳智榮、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等人我都見過,張洺豪是兒時玩伴認識到現在,我有提供黑梅國際漫遊卡給楊凱任及陳冠鳴使用等語(頁數均見前)。由被告姜瑞騰之供述可知,其認識被告謝名緯、張洺豪、黃威翔、陳智榮、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且被告陳冠鳴可自由出入禹崗茶行,而警方至其開設之禹崗茶行執行搜索時,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原本在場,待被告姜瑞騰發現店外有警察埋伏後,隨即返回店內,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立即從禹崗茶行離開,當場亦經警查獲重置還原或未及重置但遭鎖住之手機,被告更有提供黑梅卡予被告楊凱任、陳冠鳴使用,更有與「藏獒」傳送身分證等證件之情形,顯見被告姜瑞騰所經營之禹崗茶行,係被告謝名緯、張洺豪、黃威翔、陳智榮、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會前往之處,出入份子複雜,更有為警查獲如附表十九編號1至4所示與本案犯行有關之物無訛。

⑸被告楊凱任於111年3月10日12時4分警詢時陳稱略以:綽號「

阿鬼」的人有請我幫忙記帳,我認識謝名緯、陳冠鳴、姜瑞騰、賴建雄,陳冠鳴是提領車手,我手機內群組對話記錄中,「米騎你」是我使用,「真貴五十嵐」會與我確認一些轉交是否成功,我會創立轉交收群組,轉交收群組收到款項,會轉知娛樂城群組,隔天如果交收完成,我會回報群組,也會轉貼記帳訊息,並通知群組解散,警方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後段所查扣之「車手外出臨櫃提領及交收現金教戰守則」,是有人拿過來給我,我有提領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款項,我不認識廣達晟企業社負責人,是「阿鬼」拿公司大小章給我,叫我去領錢交給「阿鬼」或他指定之人等語。後於111年3月10日晚間7時57分檢察官訊問時陳稱略為:我的Telegram暱稱是「米騎你」,警方於111年3月9日前往西屯區大鵬路130號查察時,我有從那邊要離開而被警察查扣錢、網卡、筆電等物,我帶的錢約100多萬元,是「阿鬼」找人交給我的,都是不同人,最開始是「阿鬼」叫我幫他記帳,後來3月初叫我幫群組內娛樂城記帳,還有幫娛樂城拉群組作對接交收錢,接下來換我幫「那個人」作帳,我也有轉傳「那個人」的訊息給要詐欺和解的人,所以我手機內才會有相關和解事宜訊息等語。再於111年3月11日下午2時30分本院訊問時陳稱略以:「阿鬼」於109年先找我去領錢,問我要不要賺外快,後來找我幫他記帳,之後又要我加入群組幫群組記帳,扣案手機內訊息是我協助加入五個群組,如果是轉交或收款需要對接,我就幫他們記錄;茶行裡面我認識謝名緯、陳冠鳴、姜瑞騰等語。又於111年3月23日下午1時53分警詢時陳稱略為:我就是記流水帳,所以手機內Telegram傳送的檔案就是照字面意思記錄下來,之前是給「阿鬼」看,後來給「那個人」看,「那個人」會找人拿錢給我,我不知道交錢的人是誰,都是在群組內確認,以車號或穿著確認,約在大鵬路跟中平路附近的便利商店見面等語。另於111年5月4日上午10時33分檢察官訊問時陳稱略為:一開始是「阿鬼」跟我接洽拿錢,後來他拉「那個人」進來,警方於111年3月9日在我身上查扣到100多萬元,是「那個人」給我的錢,他拉一個群組,看我在哪,請人交錢給我,我對扣案手機內富利科技帳冊內所顯示的錢,跟謝名緯被查扣的錢數字編號一樣沒有意見等語。復於111年6月1日上午9時23分警詢時陳稱略為:我使用的黑梅網卡是跟「阿鬼」介紹的人或姜瑞騰買的,由「阿鬼」提供給我供工作聯繫使用,可以報公帳,我也會將購買的黑梅網卡提供給集團內謝名緯、陳冠鳴工作上使用,集團內負責購買手機及黑梅網卡的工作一開始是「阿鬼」負責,後來「阿鬼」把聯繫資訊提供給我後,就由我來處理,我再將黑梅網卡提供給謝名緯、陳冠鳴,他們有時會來找我拿,也會寄放在當初被警方查獲的茶行,我們在茶行轉交過黑梅網卡,我、謝名緯、陳冠鳴、賴建雄與一些不認識的人會約在禹崗茶行,我們會在那邊聊工作報帳上的事,姜瑞騰也會坐下來聊,姜瑞騰應該知道這些事;警方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後段電視櫃下方抽屜內查扣之「車手外出臨櫃提領及交收現金教戰守則」,我有看過,那個資料是要給公司負責人看的,好像是「那個人」、「阿鬼」叫我存在手機內,我再轉傳給「黑桃姐姐」或其他人,我有看過陳冠鳴在禹崗茶行拿錢給謝名緯,我也會在那邊交收警方查扣資料所列娛樂城的錢;我於109年所提領附表六編號1的錢,是「阿鬼」告訴我那是娛樂城的錢,我領出就轉交給「阿鬼」,「阿鬼」說葉家呈是他朋友,我在娛樂城群組內負責記帳跟轉交收款項,「阿鬼」說有儲值爭議,所以會有玩家去報警,才會有那些報案資料,「阿鬼」也會給我有關款項爭議報警與和解後,銀行圈存及退回流程等資料,要我轉傳截圖給別人;我所提領的款項中有人係遭詐欺,那是「阿鬼」指使我去臨櫃提領再交給他,他說是娛樂城代收款項,我也有依「阿鬼」指示轉交干謙康公司資料給陳智榮去辦理相關業務,也有聽「阿鬼」指示交資料交給謝名緯,(經警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10是「阿鬼」(即孫駿騰)、編號11是賴建雄、編號13是姜瑞騰、編號15是謝名緯、編號16是陳冠鳴等語。嗣於111年7月7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訊問時陳稱略以:我承認參與犯罪組織與一般洗錢,我的Telegram暱稱是「米騎你」,孫駿騰有指示我提領廣達晟企業社的款項,我會將領出來的錢交給孫駿騰,我也會跟謝名緯回報記帳的事,我印象中有宇華公司、干謙康公司等語。後於111年8月9日下午3時24分警詢時陳稱略為:「阿鬼」就是孫駿騰,我之前有幫他領款,他有給我一支工作機,裡面Telegram暱稱就是「米騎你」,那是我使用的暱稱,用來與謝名緯等犯罪集團工作時使用,我們在飛機軟體創設不同群組,是用來安排與交代工作,我的部分是記帳,偶爾會幫忙交收款項,有時也會轉交資料給公司負責人與孫駿騰,群組成員有孫駿騰跟娛樂城負責交收的人,陳冠鳴負責領錢還有交收款項,孫駿騰跟我們說是做線上博弈娛樂城的金流,他會在群組交代我們說某間公司負責人要去領多少現金出來,我們再派人去提領交收,孫駿騰會叫「那個人」跟我對帳,宇華公司、干謙康公司、銘鑫百貨行的大小章及銀行存簿是孫駿騰保管,他會交給我或帶我去臨櫃提領,我領完錢就交給他保管,我們的薪水都是孫駿騰給我們的等語(頁數均見前)。由被告楊凱任前揭之供述可知,其係透過被告孫駿騰加入本案犯罪集團,且明確供承集團運作方式,更詳細說明其於集團內擔任領取人頭公司帳戶款項後轉交、記帳與集團和人頭公司負責人對接口之工作內容,以及被告謝名緯、孫駿騰、陳冠鳴各自在集團內之角色與分工,也知道所經手的金流內含有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之爭議款項,渠等會在被告姜瑞騰所經營之禹崗茶行交付所領取之款項與工作使用之黑梅網卡,並聚會討論本案犯罪集團工作事宜,被告姜瑞騰亦會參與討論因而知悉內容等情無訛。

⑹被告陳冠鳴於111年3月10日9時55分警詢時陳稱略以:警方於

111年3月9日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後段執行搜索時我有在場,我認識楊凱任、姜瑞騰、謝名緯,姜瑞騰有給我該處的大門鑰匙,我也認識干謙康公司負責人陳智榮,他有找我幫他去銀行領錢跟送錢,我有提領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款項,其中干謙康公司、東晉公司是張子浩(原名張豐顯)拿公司大小章給我去提領,領出後交給張子浩,宇華公司的錢是賴建雄拿公司大小章、存摺給我去提領,領出後交給賴建雄,欣利公司的錢是負責人陳韋州的朋友拿公司大小章給我去提領,領出後交給該友人,張子浩、陳韋州的友人每次來的都不一樣等語。後於111年3月10日晚間8時59分檢察官訊問時陳稱略為:張子浩有拿東晉公司、干謙康公司大小章與存摺給我,宇華公司是負責人拿給我,欣利公司是透過朋友給我,看誰叫我去領,我就把領出的錢交給他;我透過謝名緯認識廖威承,我有教廖威承怎麼跟銀行講比較好領錢,我帶廖威承領出來的錢是交給謝名緯等語。再於111年4月27日警詢時陳稱略以:我工作時使用的Telegram暱稱是「海豚灣」,「真貴五十嵐」是謝名緯,楊凱任是「米騎你」;有一個朋友於109年底介紹「阿鬼」認識,「阿鬼」請我去領錢,持續至110年2月底左右;賴建雄請我領款就是如附表六編號2宇華公司那筆,「阿鬼」層級比賴建雄高,我領完錢後,「阿鬼」會派一個人來跟我收錢。我有看過扣案「車手外出臨櫃提領及交收現金教戰守則」,是楊凱任拿去臺中市○○區○○路000號後段等語。嗣於111年5月3日檢察官訊問時陳稱略以:我有領取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款項,是「阿鬼」跟我聯絡,叫人拿公司大小章給我,我領錢後交給「阿鬼」,也是「阿鬼」聯絡我指示廖威承去領錢;警方現場查獲的教戰手冊好像是楊凱任的等語。又於111年5月31日下午2時37分警詢時陳稱略為:楊凱任有給我黑梅網卡使用,姜瑞騰有給我臺中市○○區○○路000號後段的鑰匙,我會過去店裡,通常會有謝名緯、楊凱任、姜瑞騰等人在那邊,「車手外出臨櫃提領及交收現金教戰守則」是楊凱任放在那邊桌上,我順手拿起來看一下;我先前筆錄說張子浩、陳韋州、陳智榮拿公司大小章、帳戶給我領錢的事,那是我太緊張,隨口說張子浩、陳韋州拿給我,而關於陳智榮部分我也太緊張說錯了,是陳智榮拿給我後,我就交給「阿鬼」,本案中「阿鬼」是重要幹部,因為很多事情都是聽他轉達的,他應該是與詐欺機房對口聯繫之人,(經警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10是「阿鬼」(即孫駿騰)等語。再於111年5月31日下午3時52分警詢時陳稱略為:「阿鬼」叫我陪陳智榮去領如附表六編號5所示款項,領出後交給「阿鬼」等語。復於111年6月27日下午2時49分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略為:從頭到尾都是孫駿騰在群組裡叫我去領錢,他再派人跟我收錢跟公司大小章,而廖威承會將領的錢交給我,我再交給謝名緯或孫駿騰的人,我的飛機暱稱是「海豚灣」、「師公」,領完錢群組就解散了,我一開始太緊張,講成是張子浩、陳韋州、賴建雄拿公司大小章給我去領錢;一開始孫駿騰的人有跟張子浩、陳韋州聯絡公司開戶的事,我在孫駿騰旁邊有聽到,孫駿騰有提過「C羅」,說有事情的話可以在群組內問「C羅」等語。後於111年7月7日下午2時30分本院訊問時陳稱略以:我承認參與犯罪組織跟一般洗錢,是「阿鬼」叫我去領錢,領完交給「阿鬼」指派的人,他們會開一個群組,交完款項就會刪除該群組,我有時也會把提領的款項交給謝名緯,也會交給孫駿騰,孫駿騰有叫我去看幾個人,找他們設立人頭公司辦理相關業務等語。又於111年7月26日下午2時30分警詢時陳稱略以:我於109年11、12月間透過楊凱任介紹加入本案犯罪集團,我們工作據點在水湳大鵬的一個茶行,楊凱任會告訴我要做什麼事,謝名緯也會交代我做事,「阿鬼」會指派領錢的事,我使用的Telegram暱稱有「師公」、「海豚灣」,我們要領錢或交收工作的話,就會創設一個群組,裡面有「阿鬼」跟一些人頭公司負責人,「阿鬼」會派人將人頭公司存摺跟大小章交給我,指揮我去銀行領錢,領完錢就解散群組,我也負責帶人頭公司負責人陳智榮、賴建雄去領錢,再把錢交給「阿鬼」指定之人,通常都是在群組約不特定地點,以及駕駛的交通工具特徵及碰面時間;姜瑞騰會提供人頭電信門號,他有給我一張黑梅網卡,使用在工作手機,楊凱任負責記帳、領錢,我的薪水是楊凱任給我;陳智榮成立干謙康公司,我是集團對接人,陳智榮將干謙康公司大小章、存簿、網銀帳密都交給我,「阿鬼」就來拿走了,「阿鬼」好像叫孫駿騰,「阿鬼」或楊凱任會託我拿錢給陳智榮;賴建雄成立宇華公司,我是集團對接人,他有聽我指示前往銀行提領贓款,並將公司大小章、存簿、網銀帳密交給我,這些資料都是「阿鬼」他們的人保管,應該是他們在使用等語。另於111年9月9日上午10時10分警詢時陳稱略為:孫駿騰介紹我跟陳智榮認識,干謙康公司是孫駿騰叫陳智榮去開的,我負責幫孫駿騰把銀行帳戶拿給陳智榮,等陳智榮領完錢,我再去跟陳智榮把錢跟帳戶收回來交給孫駿騰,我也有幫孫駿騰去領錢等語。後於111年10月19日上午9時28分檢察官訊問時陳稱略以:「阿鬼」跟我講,我會拉當天要領錢的人為群組,「阿鬼」也會在裡面,我再指示賴建雄去提領,「阿鬼」會再開一個群組,裡面有「阿鬼」、我跟「阿鬼」指示來收錢的人,那人就會過來跟我收錢等語(頁數均見前)。由被告陳冠鳴前揭之供述與證述可知,其係透過被告楊凱任加入本案犯罪集團,且明確供承集團運作方式,更詳細說明其於集團內擔任領取人頭公司帳戶款項後轉交(含偕同陳智榮、賴建雄臨櫃提領)、與集團和人頭公司負責人對接口之工作內容,以及被告謝名緯、孫駿騰、陳冠鳴、姜瑞騰、陳智榮、楊凱任、廖威承、賴建雄各自在集團內之角色與分工,被告姜瑞騰所經營之禹崗茶行係集團工作據點等情無訛。

⑺賴建雄於111年3月10日晚間10時8分檢察官訊問時陳稱略以:

我是宇華公司負責人,是「C羅」說每個月給我2萬元,叫我去設立,我不知道該公司的營業項目,我設定宇華公司後,公司大小章都不在我這邊,除了要我領錢,領完錢,就會將大小章跟錢交給「C羅」等語。後於111年3月11日下午2時30分本院訊問時陳稱略為:當初是「C羅」叫我去辦公司,辦了就可以領錢,我是宇華公司負責人,「C羅」有叫我去領錢,我曾懷疑那些是贓款,我是將錢交給陳冠鳴,因為後來都是陳冠鳴跟我對接,我有在禹崗茶行見過謝名緯、楊凱任、廖威承等語。嗣於111年6月13日上午10時5分警詢時陳稱略為:宇華公司是「C羅」叫我去設立的,由陳冠鳴於去年10月帶我去高雄辦理宇華公司登記,並申請公司的帳戶,我將公司大小章、帳戶交給陳冠鳴,陳冠鳴也有叫我去臨櫃領公司的錢,陳冠鳴有給我一支手機,裡面有聯絡的通訊軟體,每次要領錢的時候,裡面的人就會指示我到一個定點等候,有人會拿公司大小章跟帳戶給我,並帶我去銀行臨櫃領錢,我領完錢在群組回報OK,就會有人來載我,我把領出來的錢、公司大小章及帳戶交給該人,那人給我報酬就離開了;我不知道宇華公司與派維爾公司交易流程等事宜等語。再於111年6月28日下午2時25分檢察官訊問時陳稱略以:宇華公司是「C羅」請陳冠鳴帶我去辦理的,我就將辦好的資料交給陳冠鳴,「C羅」那群人有給我一支工作手機,他們聯絡好時間,會派人來,每次來的人不一定是同一人,陳冠鳴有叫我去領錢,也有帶我去領,領完我就交給陳冠鳴等語。復於113年7月22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略以:我是宇華公司負責人,當初有人找我去開辦公司,辦出來後就交給帶我去申辦的人,我還有去申請銀行帳戶,我記得是陳冠鳴帶我去辦,並且把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都交給陳冠鳴,陳冠鳴還有給我一支手機,裡面有群組,他會在群組內通知我集合的時間地點,他會載我去銀行領錢,領完我就將錢、存摺、印章都交給他:我如果審判中作證的陳述,有些細節與我警詢、偵查中所述不符的話,以我警詢、偵查中所述為準等語(頁數均見前)。由被告賴建雄前揭之供述與證述可知,其係透過「C羅」、被告陳冠鳴加入本案犯罪集團,且明確供承集團運作方式,更詳細說明其於集團內擔任領取人頭公司帳戶款項後轉交之工作內容,以及曾見禹崗茶行見過被告謝名緯、楊凱任、廖威承等情無訛。

⑻被告廖威承於111年1月4日上午11時32分警詢時陳稱略以:鄭

皓中下單購買遊戲點數時,會留下電話號碼0000000000接收繳款簡訊等語。後於111年2月27日上午11時警詢時陳稱略為:如附表八編號3所示之匯款,是鄭皓中向鈞億公司購買遊戲點數,我們在客戶下單後,派維爾公司會產生一組訂單編號及繳費的虛擬帳號,我們再將虛擬帳號以簡訊傳送到鄭皓中所留的聯絡電話0000000000,供其匯款,目前該筆匯款經派維爾公司圈存等語。又於111年3月10日9時19分警詢時陳稱略以:我於110年8月間在網路上看到經營公司教學,我按超連結後,Telegram暱稱「小鈞」者叫我掛名經營菸酒公司,我跟「小鈞」約在高雄前鎮的某咖啡廳碰面,簽署股東同意書,交接公司營業項目,經過「小鈞」介紹「阿成」跟我接洽,「阿成」跟我見面時,有給我一台筆記型電腦,裡面有Telegram,「阿成」說用這個軟體聯絡,鈞億公司向派維爾公司申請代收代付是「阿成」申請的,後來「阿成」要我去臨櫃領取鈞億公司帳戶的錢,時間從110年9月中開始到111年2月中旬左右,大概提領10至15次,金額落在300至400萬元,金額約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扣案的67萬1千7百元就是我去銀行領取鈞億公司款項,一次300萬元、一次400萬元,「阿成」叫我各自留下37萬1千7百元、30萬元,這些錢我都沒動,我們約在北屯區的咖啡廳、西屯區的耕讀園,我當面將錢交給「阿成」,「阿成」還有告訴我會有遊戲點數的消費糾紛,他會傳給我相關檔案,包含「165待處理資料」案例讓我參考,由我去安撫那些報案人,並與對方和解,通常都是全額賠償或是簽立和解書,若有和解,我再請「阿成」匯款給那些報案人,(經警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9(即謝名緯)就是「阿成」等語。復於111年3月10日晚間7時1分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略為:是謝名緯於110年9月初找我擔任鈞億公司負責人,他今天也一起被移送到地檢,他會聯絡我,叫我拿鈞億公司大小章去領錢給他,金額約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謝名緯有給我一個excel檔案,裡面有被害人報警資料,他要我跟對方聯絡瞭解狀況,並說這樣才不會被查到,印象中近10位,他們是說接到網路購物電話、投資失利等等,扣案電腦內蕭丞村和解書就是謝名緯指示我去和解;扣案的67萬1千7百元就是我依謝名緯指示去銀行領取鈞億公司的款項,謝名緯說留一些在我這邊,我跟謝名緯有用Telegram,他的暱稱是「阿成」,我是「osas」等語。另於111年6月28日上午10時15分檢察官訊問時陳稱略為:謝名緯有要求我警詢時如何做筆錄,也是他叫我去領鈞億公司的錢,我領出後都交給謝名緯等語。又於111年3月11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訊問時陳稱略為:我沒有實際上管理鈞億公司,是謝名緯告訴我去成立的,我有想過謝名緯要我領的錢是不法所得等語。再於111年5月17日下午2時31分警詢時陳稱略為:鈞億公司是謝名緯帶我去辦理轉移公司負責人事宜,鈞億公司帳戶我平時交給謝名緯使用,我也負責領錢等語。復於113年7月8日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略為:先有一個網友跟我聯絡鈞億公司變更負責人,後來換成謝名緯跟我聯絡拿資料,他會指示我拿鈞億公司大小章、存摺去銀行領錢,我們約在外面的茶店或咖啡廳,我再把錢交給謝名緯或謝名緯指定的人,謝名緯也會傳送資料叫我去跟被害人和解;我於警詢、偵查中關於謝名緯的證述是實在的,我跟謝名緯沒有仇恨,不會故意去誣陷他等語(頁數均見前)。由被告廖威承前揭之供述與證述可知,其係透過被告謝名緯加入本案犯罪集團,且明確供承集團運作方式,更詳細說明其於集團內擔任領取人頭公司帳戶款項後轉交之工作內容,也知道所經手的金流內含有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之爭議款項,以及被告鄭皓中所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有供本案犯罪集團使用等情無訛。

⑼被告陳智榮於111年5月25日上午11時43分警詢時陳稱略為:

警方拘提我時附帶搜索所查扣的干謙康公司銀行存摺等物,其中訂購出貨單及客戶傅相誠、劉絲澐資料是謝名緯給我的,並指示我後面有遇到相關案件要去警局或法院解釋時可以使用,我於去年7月接到六分局通知,就有攜帶相關資料去製作筆錄,我有使用飛機跟LINE與謝名緯的犯罪集團聯絡,集團的上手跟對接人有指示我,如果被警方查獲,要把手機內對話紀錄與相關資料刪除,跟我對接的人綽號叫「師公」,就是LINE暱稱「鳴」的人,他就是陳冠鳴(經警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我與「鳴」的對話中(事態緊急),是關於去年12月16日我因未到案經檢方通緝,我去地檢署前,謝名緯有教我如何向檢警解釋第三方支付案件來解套,就是將被害人提告詐欺的案件,轉向單純的第三方支付交易糾紛,並提供我相關案件的訂單(被警方查扣)及被害人身分證資料(身分證、存簿、照片),供我前往檢警機關製作筆錄時方便解釋,當初是謝名緯指示我提供證件成立干謙康公司,開立公司帳戶供他使用,他怕我不會講,所以想出上開方式,他也怕我亂講把他供出來,也怕我講的不清楚,使檢警將公司帳戶凍結,如果公司帳戶被凍結,他們集團就無法運作且資金卡在帳戶,我是透過集團內一個叫張洺豪的人介紹我認識謝名緯,我跟張洺豪是朋友,而張洺豪本來就認識謝名緯,幫謝名緯的犯罪集團找人頭成立公司,謝名緯要我成立公司時,有說不會牽扯到刑事案件,如果有的話,他會指示如何解套,我不清楚干謙康公司有申請第三方支付公司業務,我對干謙康公司第三方支付部分完全不清楚,也不知道如何與派維爾公司結算,但集團有將相關資料給我,叫我去申請網路轉帳的業務,我後來將公司大小章、帳戶都交給「師公」,他再交給謝名緯使用,至於干謙康公司每月營業額、損益、會計業務等我都不清楚,本案詐欺贓款都是謝名緯負責,本案集團是以謝名緯為首,負責集團的營運,楊凱任擔任申辦人頭公司業務,「師公」是我們這些人頭公司的窗口等語。又於111年5月25日下午3時22分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略以:我知道自己在地檢署有20件以上案件,因為之前警方通知我去作謝名緯他們案子筆錄時,謝名緯會告訴我怎麼講,集團會給我訂貨單及被害人資料,說是跟被害人的交易糾紛,並跟警方說要跟被害人和解,後來他們被抓後,我就不知道怎麼回答問題,就不到案了,我是干謙康公司負責人,但我不知道公司營運項目,是謝名緯指示我開設公司跟帳戶,把公司大小章及帳戶、網路密碼都交給陳冠鳴使用,謝名緯說沒有風險,如果遇到警方調查,就照他們的方式去做就沒有問題,我除了跟謝名緯、陳冠鳴碰面,還有見過楊凱任,當初楊凱任有拿公司設立文件給我,讓我去辦理相關業務,我只有開立帳戶,與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業務不是我去簽的,我的飛機暱稱是「龍ㄟ」,陳冠鳴是「師公」,楊凱任是「稍等一下」,我是跟陳冠鳴對接,他們會將干謙康公司大小章給我,叫我去銀行領干謙康公司帳戶內大筆的錢,再將錢跟大小章交給陳冠鳴等語。再於111年5月25日晚間9時6分本院訊問時陳稱略以:我朋友於去年2月問我要不要賺被動收入,就介紹我認識謝名緯,他們說我成立公司每個月會給我2萬元,又說沒有太大的風險,我不清楚干謙康公司業務,都是他們需要我出面的事,我才去做,他們有把公司大小章、存摺給我,由我去領款後交給他們,我於警詢、偵查所述都是出於自由意志,並無遭受不正訊問等語。復於111年5月31日警詢時陳稱略以:我是張洺豪介紹加入謝名緯集團,受本案集團指示,由楊凱任提供相關資料給我去設立干謙康公司及開設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干謙康公司的第三方支付業務我不清楚,我有將公司帳戶交給謝名緯保管,由陳冠鳴使用,公司的營運狀況我都不清楚,謝名緯告訴我說把詐欺案件轉成第三方支付交易糾紛,並由陳冠鳴給我被害人身分資料及訂購單,用以證明是跟干謙康公司交易糾紛,集團內與被害人和解事宜是楊凱任處理的,如果我有看到案件,就會通知陳冠鳴,由他去準備案件的相關資料,後來因為詐欺案件越來越多,不知道要如何處理,我就聽從謝名緯指示提供假證詞給警方,如附表六編號5所示款項,是陳冠鳴陪我去銀行領取,我領完交給陳冠鳴;集團內謝名緯是首腦,我是公司名義負責人,陳冠鳴是跟我對接的窗口,楊凱任也是前期跟我對接的窗口,我認識張子浩跟「C羅」,前者是另一個人頭公司負責人,後者是一開始我跟集團的對接窗口,我也知道姜瑞騰這個人,他有開飲料店,但不知道他們在那裡做什麼等語。次於111年6月30日上午10時2分、10時27分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略以:是張洺豪介紹我去配合謝名緯等人設立人頭公司,也幫忙領錢,我有去招財酒莊面試,現場有謝名緯、陳冠鳴、楊凱任、張洺豪,由楊凱任問我問題,其他人在旁邊聽,張洺豪說謝名緯是老闆,他們是用飛機軟體跟我聯絡,要領錢時會拉一個群組,群組沒有固定,群組內有些人我不認識,群組內有人交辦的事項,我就是照做,群組內有陳冠鳴、楊凱任、「C羅」、「阿鬼」等人,交辦事項的人不固定,後來是陳冠鳴比較多,我去高雄辦理干謙康公司合庫帳戶相關線上憑證,有跟「阿鬼」碰面,我有領取干謙康公司帳戶的錢,領完就交給陳冠鳴;(經檢察官提示桃警刑大科字第000000000號卷二K9、17)K9部分8號是楊凱任,15號是謝名緯,16號是陳冠鳴,K17部分4號是「阿鬼」,(經檢察官提示上開警卷J15頁)5號就是張洺豪,我不會認錯他,我的指認都是實在的,沒有說謊等語。另於111年7月7日本院訊問時陳稱略以:我承認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我是經由張洺豪介紹出借人頭設立公司,把我的存簿、提款卡交給陳冠鳴使用,陳冠鳴也指示我去領錢等語。後於113年7月8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略為:當初是張洺豪介紹我去設立干謙康公司,由陳冠鳴帶我去辦理,公司大小章及帳戶交給陳冠鳴,我沒有去申請第三方支付,我沒有經手干謙康公司業務,我只是車手,我於警詢、偵查中所述都是實在的,都是出於自由意志,我跟謝名緯之間沒有恩怨糾葛等語(頁數均見前)。由被告陳智榮前揭之供述與證述可知,其係透過被告張洺豪加入本案犯罪集團,且明確供承集團運作方式,更詳細說明其於集團內擔任領取人頭公司帳戶款項後轉交,也知道所經手的金流內含有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之爭議款項,以及被告謝名緯、陳冠鳴、楊凱任各自在集團內之角色與分工,被告姜瑞騰係集團成員之一,也知道所經手的金流內含有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之爭議款項等情無訛。

⑽被告黃威翔於111年5月31日上午11時45分警詢時陳稱略以:

(經警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3是姜瑞騰,他負責辦人頭電話,他要聽謝名緯的話,編號14是張洺豪,他介紹我開人頭公司,編號16是謝名緯,他是公司老闆、集團負責人,公司的人都聽他的,也是他叫我去開設銘鑫百貨行,後來由張洺豪介紹「阿義」跟我接洽開公司的事,也是「阿義」陪我去辦理公司開立與申請銀行帳戶的事,但我不清楚銘鑫百貨行有簽立第三方支付的事,我將銘鑫百貨行大小章、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阿義」,他說要交回公司,他再交給謝名緯;當初謝名緯透過「阿義」轉述開公司會給我20萬元,分3次給,第1次「阿義」在崇德路的全家超商給我6萬元,第2次是張洺豪在六分局旁的大樓(他們的辦公室)給我7萬元,第3次是公司裡面一位叫「部長」的人在大里區日新路上全家超商給我7萬元,「阿義」跟「部長」的真實姓名、聯絡方式我不知道,要問張洺豪,因為是他介紹的,「阿義」有叫一個不知名的小弟陪我去銀行臨櫃轉帳200萬元,一開始是「阿義」只是我,後來換張洺豪指示我做事,我們的聯繫方式是一個飛機群組,裡面有「部長」、「阿義」、謝名緯,他們的暱稱我忘記了;銘鑫百貨行每月營業額、損益、會計業務我都不清楚等語。後於111年6月27日上午9時47分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略為:謝名緯透過「阿義」叫我去設立銘鑫百貨行,他說有錢給我,叫我當人頭,我有跟張洺豪約在忠明南路見面談辦銘鑫百貨行的事,我在那邊也碰到謝名緯,銘鑫百貨行的設立、銀行帳戶都是我去辦的,辦好他們就將帳戶、公司大小章拿去了,第三方支付不是我辦的,我辦好公司後,代價20萬元分3次給我,第2次付錢時,張洺豪約我去他們聚會的地方(六分局旁綜合大樓),現場有謝名緯、張洺豪,張洺豪介紹說謝名緯是該處的老闆,張洺豪把錢給我,我就離開了,張洺豪有告訴我找人頭開公司是謝名緯的意思,以及這些都是他義兄謝名緯在弄,這群人都聽謝名緯的話,我拿第2次款項後,「阿義」就沒有出面了,後面都是張洺豪跟我碰面,叫我做事,我在張洺豪位於太平的會館有見過姜瑞騰,他的綽號是仔仔,他應該是辦人頭電話的,張洺豪說「部長」是他們裡面管理、跑業務的,(經檢察官提示111偵27106卷字103-108頁)3號是姜瑞騰(仔仔),14號是張洺豪,16號是謝名緯,他們的長相我不會認錯,但名字記不起來,我只記得綽號等語。再於111年12月27日晚間9時46分檢察官訊問時陳稱略以:我有於110年5、6月申辦本件合庫帳戶,也有申辦網銀帳號、密碼,並在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上合庫門口將帳戶交給要我去開戶的「阿義」,我只是幫他們開公司的人頭,我有獲得20萬元等語(頁數見前)。由被告黃威翔前揭之供述與證述可知,其係透過被告張洺豪加入本案犯罪集團,且明確供承集團運作方式,更詳細說明其於集團內擔任設立人頭公司與帳戶後,提供予本案犯罪集團使用,以及被告謝名緯、張洺豪、姜瑞騰各自在集團內之角色與分工等情無訛。

⑾被告鄭皓中於111年1月24日下午2時34分警詢時陳稱略以:我

於110年7月中旬某日,有將我申辦的門號0000000000SIM卡、身分證正反面及台新銀行帳戶存簿、提款卡(含密碼),提供給Telegram暱稱「歐巴」的人,因為我當時缺錢花用,我有接收「歐巴」所稱娛樂城認證簡訊,將之提供給對方等語。後於111年3月26日下午1時13分警詢時陳稱略為:如附表八編號3的詐欺款項,我不清楚匯款源由,我是於110年7、8月間,在飛機軟體認識「歐巴」,他請我提供名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0000000000SIM卡,並按他指示接收、傳送訊息,他會給我每月5千元報酬,所以我就按「歐巴」的指示接收、傳送訊息等語。再於111年8月16日偵查中陳稱略以:(經提示廖威承111偵8631卷62頁警詢要旨)我有提供0000000000門號給鈞億公司,他們有我的身分證影本,所以是由他們以我的名義去辦實名認證等語。復於113年7月22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略為:我不認識廖威承,我當初是將門號0000000000提供給「歐巴」,讓他傳遞訊息,我會轉傳手機收到的訊息,我於警詢、偵查中所述都是實在的,沒有人告訴我要怎麼說等語(頁數均見前)。由被告鄭皓中前揭之供述與證述可知,其係透過「歐巴」加入本案犯罪集團,且明確供承集團運作方式,更詳細說明其於集團內擔任提供手機門號予本案犯罪集團使用,並接收、傳送相關訊息等情無訛。

⑿證人即同案被告葉家呈於113年7月15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略為:我沒有經營廣達晟企業社,我對這家公司的經營完全不清楚,我只是以自己名義去設立公司、銀行帳戶後,提供給別人使用,我辦好後交給「阿成」,應該是「阿成」交給楊凱任使用,才會有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的領款,我都沒有去看公司帳戶的餘額,我是人頭,陳韋州是我國中同學等語(見本院一卷五第156至174頁)。由證人葉家呈前揭之證述可知,其已詳細說明係擔任設立人頭公司與帳戶後,提供予本案犯罪集團使用之角色,且該帳戶資料確實有作為本案犯罪集團使用等情無訛。

⒀證人陳韋州於111年5月27日晚間8時6分警詢時陳稱略以:我

有設立欣利公司,該公司每月營業額及損益我都不清楚,這公司不是我使用,是孫駿騰叫我設立的,我辦好公司帳戶,就將帳戶、大小章交給孫駿騰使用,他每月會給我1萬元,後來我接到法院傳票、警方通知書,我跟孫駿騰聯繫,他有教我如何製作筆錄,孫駿騰的暱稱是「阿鬼」,欣利公司第三方支付功能我不清楚,大部分是孫駿騰準備好文件資料,會拿給我簽名,我就依照孫駿騰指示在文件上簽名,公司實際運作都是孫駿騰在處理等語(見警二卷第K1至K5頁)。再於111年5月31日晚間8時12分警詢時陳稱略為:孫駿騰請我設立公司,我總共收到約10萬元,(經警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4是孫駿騰等語(見警二卷第K13至K14頁)。後於111年6月28日上午10時53分檢察官訊問時陳稱略為:

我透過飛機軟體認識「阿鬼」孫駿騰,是他要跟我借名設立欣利公司,我設立好公司,就把公司資料都交給孫駿騰使用,我每個月可以拿到1萬元,警察叫我去做筆錄時,孫駿騰有教我怎麼跟警察說,說我是第三方平台、點數代付,後來就跟他失聯了等語(見偵41卷第361至362頁)。由證人陳韋州之上開之證述可知,被告孫駿騰有找陳韋州當人頭設立欣利公司,取得欣利公司帳戶後,將該帳戶供為本案犯罪集團使用等情無訛。

⒁證人張子浩於111年6月28日上午11時26分檢察官訊問時具結

證稱略以:我是東晉公司負責人,是謝名緯要我設立的,謝名緯一開始透過朋友找我當人頭,後來是陳冠鳴來找我,用飛機軟體問我要不要開人頭公司即東晉公司,每個月可以領1萬5千元現金,由陳冠鳴拿給我,之後陳冠鳴帶我去招財酒莊,由楊凱任進行面試,看我是否適合當人頭,並告訴我遇到警方詢問時,要說是交易糾紛,如果我設立公司還要與派維爾公司簽立第三方支付,這樣比較好跟警方說是第三方支付的交易糾紛,過2、3天我面試通過,準備資料要設立公司時,我又去招財酒莊,我發現有一個像老闆的人,我問陳冠鳴此人是誰,他們說就是老闆謝名緯,我有跟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見過面,陳冠鳴有請一位會計師陪我去辦公司相關資料,銀行帳戶是我自己去辦,辦完我就將這些資料交給陳冠鳴,我沒有去領錢,他們說是幹部楊凱任、陳冠鳴在做;我於警詢中所述公司賣給盧建昇等都是不實的,是陳冠鳴叫我這樣說的,我於偵查中願意說實話,是因為我不想做了,但陳冠鳴、楊凱任要我找人來接,他們說認識黑道、警察,我怕家人有危險;我有問陳冠鳴為何會接到「C羅」、「阿鬼」的電話,叫我去繳資料或是國稅局,以及為何集團跟我聯繫的人都不一樣,陳冠鳴說那是公司工作機,所以每個人都可以打,只是打的人不一樣,跟我見面的人也會不一樣,而陳冠鳴與我見面的目的,大部分是要開立發票,或是有爭議的出貨單、對話紀錄,是要出事時讓我拿去警局應付警察,(經提示111偵27106警卷二K9、H14編號8)2號是陳智榮,他也是人頭,有次陳冠鳴要我去拿目錄表單、出貨單,教我順便送給陳智榮,我跟他聊天才知道他本名與工作情況,15號是謝名緯,16號是陳冠鳴,H14編號8是楊凱任等語(見偵41卷第375至378頁)。後於113年7月8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略以:我是東晉公司登記負責人,過程中是陳冠鳴與楊凱任跟我接觸,他們說會給我每個月2萬元,並說最多就是會有詐欺等,他們會教我怎樣講,公司的帳戶等資料辦出來後,陳冠鳴及楊凱任一起對我說要交回給老闆謝名緯,我也知道東晉公司有與派維爾公司簽第三方支付的事,這方面的事都是他們負責,我從頭到尾只知道接到警方通知說有人被詐欺,然後去警局作筆錄;陳冠鳴曾帶我去招財酒莊面試,我有看到謝名緯,謝名緯有問我是要來當東晉公司負責人嗎?我說是,那時變更由我當東晉公司負責人事宜已經辦好了,謝名緯還有跟我確認公司資料、帳戶、大小章等等,並問我資料交給陳冠鳴或楊凱任了嗎?當時陳冠鳴有說老闆就是謝名緯,叫我不要沒大沒小,楊凱任面試我時,有問我有無賭博習慣,有無欠債等等,我事後問他們,他們說楊凱任是總會計,由他來面試人頭,陳冠鳴是介紹人家當車手,我擔任東晉公司負責人期間,除了陳冠鳴、楊凱任會交代我所有工作內容外,我有一次接到通知要去花蓮作筆錄,謝名緯在市政路的辦公大樓裡,告訴我打去警局問可否直接在臺中作即可,陳冠鳴也會提醒我要怎麼講,我另外有幫他們提領過一次800萬元,那次是他們說人手不足,後來陳冠鳴有問我不要不繼續當東晉公司負責人,我說那麼多案子,我不要了,陳冠鳴就找了另一個負責人來接手,我在偵查中所述都是實在的,謝名緯他們最後一筆2萬元還沒給我,而且謝名緯面試的時候有告訴我,如果我有官司,他會負責律師費用等等,後面我都沒有收到這些,但我不要因為這樣就故意去誣陷謝名緯等語(見本院一卷五第106至125頁)。由證人張子浩前揭之證述可知,其係透過被告陳冠鳴、楊凱任加入本案犯罪集團,且明確供承集團運作方式,更詳細說明其於集團內擔任設立人頭公司與帳戶後,提供予本案犯罪集團使用,以及被告謝名緯、陳冠鳴、楊凱任各自在集團內之角色與分工等情,也知道所經手的金流內含有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之爭議款項無訛。

⒊被告自白與證人證述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說明(認定參與犯

罪組織罪名部分,不含各該被告以外之人之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筆錄):

⑴被告謝名緯部分:

依被告謝名緯前揭之供述可認定其確實有參與本案犯罪集團,擔任集團總收水角色,並知悉所經手之金流內含有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等情,業經本院論述如前,核與被告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廖威承、陳智榮、黃威翔、鄭皓中、葉家呈、陳韋州、張子浩上開供述及證述本案犯罪集團運作及渠等參與角色及分工等情相符,是被告謝名緯前揭所辯是否可採,已非無疑。

⑵被告孫駿騰部分:

依被告孫駿騰前揭之供述可認定其涉及本案干謙康公司申辦第三方支付事宜,對本案犯罪集團利用第三方支付功能從事洗錢之犯罪類型,亦有所認識等情,業經本院論述如前,顯見其確實有參與本案犯罪集團之運作,而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廖威承、陳智榮、黃威翔、鄭皓中、葉家呈、陳韋州、張子浩於前開之供述與證述中,已分別具體說明本案犯罪集團之運作,以及被告孫駿騰在本案犯罪集團內擔任之角色與分工,是被告孫駿騰前揭所辯是否可採,尚非無疑。

⑶被告張洺豪部分:

依被告張洺豪前揭之供述可認定其曾前往本案犯罪集團之據點即禹崗茶行,亦與被告謝名緯、姜瑞騰、賴建雄、黃威翔相識等情,業經本院論述如前,顯見被告張洺豪與本案犯罪集團並非毫無瓜葛,而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廖威承、陳智榮、黃威翔、鄭皓中、葉家呈、陳韋州、張子浩於前開之供述與證述中,已分別具體說明本案犯罪集團之運作,以及被告張洺豪在本案犯罪集團內擔任之角色與分工,是被告張洺豪前揭所辯是否可採,難謂無疑。

⑷被告姜瑞騰部分:

依被告姜瑞騰前揭之供述可認定其認識被告謝名緯、張洺豪、黃威翔、陳智榮、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而其經營之禹崗茶行,係供被告謝名緯、張洺豪、黃威翔、陳智榮、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聚會之處,並經警在禹崗茶行內查獲如附表十九所示與本案犯行有關之物等情,業經本院論述如前,顯見被告姜瑞騰與本案犯罪集團關連甚深,而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廖威承、陳智榮、黃威翔、鄭皓中、葉家呈、陳韋州、張子浩於前開之供述與證述中,已分別具體說明本案犯罪集團之運作,以及被告姜瑞騰在本案犯罪集團內擔任之角色與分工,是被告姜瑞騰前揭所辯是否可採,非無可疑。

⑸被告楊凱任部分:

依被告楊凱任前揭之供述可認定其確實有參與本案犯罪集團,擔任集團內領取人頭公司帳戶款項後轉交、記帳、與人頭公司負責人對接之工作,並知悉所經手之金流內含有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等情,業經本院論述如前,核與被告謝名緯、陳冠鳴、賴建雄、廖威承、陳智榮、黃威翔、鄭皓中、葉家呈、陳韋州、張子浩上開供述及證述本案犯罪集團運作及渠等參與角色及分工等情相符,是被告楊凱任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應認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⑹被告陳冠鳴部分:

依被告陳冠鳴前揭之供述可認定其確實有參與本案犯罪集團,擔任集團內領取人頭公司帳戶款項後轉交、與人頭公司負責人對接之工作等情,業經本院論述如前,核與被告謝名緯、楊凱任、賴建雄、廖威承、陳智榮、黃威翔、鄭皓中、葉家呈、陳韋州、張子浩上開供述及證述本案犯罪集團運作及渠等參與角色及分工等情相符,是被告陳冠鳴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應認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⑺被告賴建雄部分:

依被告賴建雄前揭之供述可認定其確實有參與本案犯罪集團,擔任集團內領取人頭公司帳戶款項後轉交之工作等情,業經本院論述如前,核與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廖威承、陳智榮、黃威翔、鄭皓中、葉家呈、陳韋州、張子浩上開供述及證述本案犯罪集團運作及渠等參與角色及分工等情相符,是被告賴建雄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應認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⑻被告廖威承部分:

依被告廖威承前揭之供述可認定其確實有參與本案犯罪集團,擔任集團內領取人頭公司帳戶款項後轉交之工作,並知悉所經手之金流內含有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等情,業經本院論述如前,核與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陳智榮、黃威翔、鄭皓中、葉家呈、陳韋州、張子浩上開供述及證述本案犯罪集團運作及渠等參與角色及分工等情相符,是被告廖威承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應認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⑼被告陳智榮部分:

依被告陳智榮前揭之供述可認定其確實有參與本案犯罪集團,擔任集團內領取人頭公司帳戶款項後轉交之工作,並知悉所經手之金流內含有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等情,業經本院論述如前,核與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廖威承、黃威翔、鄭皓中、葉家呈、陳韋州、張子浩上開供述及證述本案犯罪集團運作及渠等參與角色及分工等情相符,是被告陳智榮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應認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⑽被告黃威翔部分:

依被告黃威翔前揭之供述可認定其確實有參與本案犯罪集團,擔任集團內設立人頭公司及帳戶後供予集團使用之工作等情,業經本院論述如前,核與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陳智榮、廖威承、鄭皓中、葉家呈、陳韋州、張子浩上開供述及證述本案犯罪集團運作及渠等參與角色及分工等情相符,是被告黃威翔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應認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⑾被告鄭皓中部分:

依被告鄭皓中前揭之供述可認定其確實有參與本案犯罪集團,擔任集團內提供手機門號予集團使用之工作等情,業經本院論述如前,核與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陳智榮、廖威承、黃威翔、葉家呈、陳韋州、張子浩上開供述及證述本案犯罪集團運作及渠等參與角色及分工等情相符,是被告鄭皓中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應認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⒋補強證據之說明:

⑴一般公司或個人無論其經營型態為中小企業、微型企業或個

人工作室,均可自行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使用,並無特殊之限制,而無使用他人帳戶之必要,此乃眾所周知之事實。而所謂「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係指提供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款項服務,為獨立於網路實質交易之使用者以外,依交易雙方委任,接受付款方所移轉交易之金額,並經一定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付款方指示後,將該交易之金額移轉予收款方之業務。基此,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業者,既係處於居中為交易雙方暫行保管、收取付款方(即買方)所支付款項,待符合一定條件或期間屆至後,再將交易款項移轉給收款方(即賣方)之角色,則合理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為釐清款項來源及去向,並避免交收款不明之相關爭議,當會確認服務對象而簽立相關合約,且有明確之窗口對象;倘若係受一般合法、正常之收款方委託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縱未能具體、詳實查證其所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真實交易內容為何,惟就其因收款方從事大量交易所收取之付款方支付款項數額、應移轉給收款方之款項數額及實際移轉款項給收款方之數額及日期等事項,亦無不先確認收款方身分、留存交易紀錄以維護自身權益之理。蓋收款方身分、資金移轉實係第三方支付服務之核心內容,須致力確保資金移轉相關事項之合法、清楚、明確,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顯屬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所知悉之基本概念,苟無特殊情況,例如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與收款方間存在有別於一般客戶之信賴關係,或知悉收款方不會因資金移轉不明確而輕啟訟爭,當無輕率為資金移轉服務之理。而現今金融業務發達,服務便利,故一般事業經營,除非是銀貨兩訖之當面交易,否則多會選擇以匯款轉帳或票據方式收付款項,一般正當交易往來,業者大可與客戶約定付款帳戶,不僅經濟效率,且便於留存金流紀錄為證,亦可避免徒添搬運現金途中遺失、遭竊或遭侵吞之風險,殊無大費周章、隱匿姓名取得金流管道,且均以暱稱往來聯繫,利用人頭公司帳戶、「車手」提領、層轉繳回等迂迴方式,委由他人轉匯任意指定之帳戶,並提領款項再行交付之必要。縱偶有涉及鉅額現金款項交付之情事,未免事後徒生糾紛爭訟,若非收受款項之人具有一定信譽或信賴關係,交付款項之人莫不要求收款者立據存查,否則實難證明曾有交付高額現金之事實,致生雙方爭議。

⑵而被告廖威承使用之扣案ACER筆記型電腦內,有「JIA交收總

表000-0000、000-0000」、「商店代碼」、「收單行代碼、「PW+myhoroepei」等資料(見警一卷第A46至A49頁),依被告謝名緯前揭之供述可知,該些資料係本案犯罪集團替商家代收並交付現金之紀錄,而其上商家名稱琳瑯滿目,觀之並無正常公司名稱、營業處所或具體個人姓名年籍;又依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廖威承、陳智榮、黃威翔、鄭皓中、證人葉家呈、陳韋州、張子浩上開之供述與證述可知,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之人頭公司帳戶,即係本案犯罪集團尋覓人頭設立作為收取款項並層轉所用,是以本案犯罪集團利用前揭人頭公司帳戶,不僅對於服務對象之身分、公司名稱與相關背景等節均未加以選擇,且被告謝名緯等11人均無法提出任何簽約資料或證明文件足以佐證客戶實際從事之業務及收付款項性質,則被告謝名緯等11人明顯不在意客戶之身分、實際經營項目與款項來源,因而未加以謹慎查證,甚為明確,自難認被告謝名緯等11人得僅憑藉該些客戶片面之詞,而遽信其等所經手代收付之款項,其來源合法或僅為博弈款項,而絕未涉及詐欺。又衡諸被告謝名緯等11人之年籍資料與其等自陳之經濟、家庭生活狀況可知,其等均非年幼毫無社會生活經驗之人,且均具有一定之工作經歷,應知提供代收付服務中資金移轉明確之重要性,縱以現金方式交付款項為客戶要求,理應採行開立收據、請收款方簽收等足以佐證實際移轉金額、交付日期等措施,方不違常情,而被告謝名緯等11人竟多次推由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之領款車手領款後,再交由被告謝名緯、孫駿騰層轉交付鉅額現金,卻從未要求簽立收據證明,亦未能提出任何交收紀錄,凡此各節,在在可見被告謝名緯等11人所從事之代收付款項業務、款項交付之歷程,顯與常情相悖。再者,本案犯罪集團於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詐欺款項,經由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代收付款項流程,輾轉匯入各該人頭公司金融帳戶後,再由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之領款車手前往金融機構臨櫃取款,再層轉交付。是依被告謝名緯等11人與所謂「客戶」間之合作模式,不僅徒然耗費時間、勞力與轉交成本,更突顯其等是刻意利用上開方式提轉款項以製造金流斷點,足徵被告謝名緯等11人所經手之款項顯然具有金流隱密性,又有必須隨時、立即傳遞之急迫性,並刻意隱藏金流終端之真實身分,均足顯示該等款項涉有詐欺不法犯行之高度可能性。

⑶本案犯罪集團利用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之人頭公司帳

戶期間,所經手之金流內含有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所匯之款項等情,業據被告謝名緯、楊凱任、廖威承、陳智榮、證人張子浩分別供述與證述如前,並有卷附「JIAPAY-退款紀錄總表」、「165待處理資料」內有關所收取之款項疑似涉及詐騙犯罪等記載足憑(見警一卷A50至A52頁),核與派維爾公司基於約定條款及商業行為與道德準則,圈存如附表一至

五、七至十內各該編號所示之款項(證據出處均詳各該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等情相符,則被告謝名緯等11人對於其「客戶」於本案期間,顯係從事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而該客戶委託其代為收付之款項含有詐騙贓款乙情,應有所認識。且觀諸卷附「車手外出臨櫃提領及交收現金守則翻拍照片」(見警一卷第A67至A69頁),此文件係在被告姜瑞騰所經營之禹崗茶行經警查扣,其上詳細記載車手臨櫃領款、面交款項應注意事項,尤其針對使用之行動電話或筆記型電腦等,更要求定期清理訊息等資料,避免事後為警查獲,則苟非被告謝名緯等11人之「客戶」有從事不法詐欺犯罪情事,並經常以通訊軟體與被告謝名緯等11人中負責此部分業務者聯繫相關事項,則本案犯罪集團何須要求集團成員刻意每日即時清理、湮滅對話紀錄證據之必要。又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之被害人,既係透過網站或經由通訊軟體,由詐欺行為人告知付款之虛擬帳號或超商代碼,被害人等始得依指定方式繳付款項,則若非由被告謝名緯等11人逕向詐欺行為人提供虛擬帳號、超商代碼,詐欺行為人又豈能持以向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之被害人行騙,益徵被告謝名緯等11人與詐欺行為人之間關係緊密,且具相當程度之信賴關係,被告謝名緯等11人參與程度非輕,對於該些「客戶」委託代收付之款項有詐欺贓款乙節,要難諉為不知。

⑷觀諸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犯罪情節,並非全部被害人所

指訴之受騙經過,均與賭博網站相關,尚有遭他人以購物詐騙、網路投資詐騙、個資外洩詐騙、交友詐騙、看影片解任務賺錢詐騙、交付貨款詐騙、貸款詐騙等各式詐欺手法騙取財物,況派維爾公司業已圈存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內各該編號所示之款項,被告廖威承使用之ACER電腦內復有上開「JIAPAY-退款紀錄總表」、「165待處理資料」等文件,且被告謝名緯、楊凱任、廖威承、陳智榮更明確供述知悉有因詐欺報案而衍生後續和解事宜如前,則依此以觀,顯見被告謝名緯等11人知悉部分被害人並未在博弈網站下注,而係遭受其他不同詐術始交付財物。從而,本案中縱有部分被害人所述情節與賭博網站有關,仍無從推論被告謝名緯等11人主觀上僅認為其所經手之款項絕對為博弈款項,而毫無涉及詐欺不法,亦無從以曾有與報案人洽談和解為由,反向推論被告謝名緯等11人並無詐欺之犯意甚明。

⑸另就詐欺集團之角度,以現今詐欺集團分工細膩,行事亦相

當謹慎,詐欺集團就籌設據點、尋覓人頭設立公司取得帳戶、傳送匯款之虛擬帳號、派遣前往實際從事收取、交付等傳遞款項任務者之流程,無一不關乎詐欺所得能否順利得手,且因本國詐欺案件猖獗,政府屢次宣示打詐決心,參與詐欺集團犯罪者為警查獲或經銀行通報之風險甚高,是提供集團據點、人頭公司帳戶、傳送匯款虛擬帳號、參與傳遞款項者,定然對本身所為係涉及詐欺有所知悉,倘參與者對不法情節毫不知情,一旦事後發覺,即有可能為自保而向檢警舉發,導致詐騙計畫功虧一簣,則詐欺集團指揮之人非但無法完成詐欺犯行,甚且牽連集團其他成員,是詐欺集團實無可能讓對其行為可能涉及犯罪行為一事毫無所悉之人,參與本案詐欺犯罪之流程與工作,參諸卷附被告姜瑞騰IPHONE7手機及畫面擷圖(見警一卷D23至D24頁)、被告楊凱任手機群組「AP-G001STB-TW」對話訊息內容、手機資料翻拍照片(見警一卷第E64至E90頁)、被告楊凱任與被告姜瑞騰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警一卷第E60至E61頁),亦可得悉被告楊凱任、姜瑞騰及本案犯罪集團其他成員聯繫密切;又觀諸卷附111年3月10日員警職務報告(見偵41卷第5至11頁)可知,員警係於111年3月9日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對被告陳冠鳴執行拘提勤務之跟搜過程中,被告陳冠鳴至銀行領取贓款,嗣後將贓款持往禹崗茶行,員警判斷禹崗茶行即為水房,隨即在禹崗茶行現場勘查,詎料為被告姜瑞騰發覺,出來對員警拍照並詢問員警來意及身分,隨即返回店內,員警見狀準備攻堅時,彼時在店內之被告謝名緯、楊凱任與陳冠鳴遂攜帶贓款一哄而散,員警見狀乃依法進行搜索,從被告謝名緯、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身上扣得如附表十九編號1至4所示之物,而細繹該些扣案物,部分均與本案犯行有關,益見禹崗茶行為本案犯罪集團之據點無訛;而被告謝名緯等11人於本案犯罪集團之分工,均如前述,依此,益徵被告謝名緯等11人對於本案詐欺集團之組織及其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應有所認識並參與其中而扮演一定角色,詐欺集團之成員始會信任被告謝名緯等11人,使其等各司其職而完成本案詐欺犯行,是被告謝名緯等11人辯稱不知係經手詐欺款項或不知有詐欺云云,委無可採,應認被告謝名緯等11人與本案犯罪集團其他成員就本案犯行,主觀上有共同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客觀上亦有前述之行為分擔,至為灼然。又被告孫駿騰自110年12月23日至111年7月18日另案經法院裁定羈押,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然本案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犯行,犯罪時間均在被告孫駿騰經法院裁定羈押之前,且禹崗茶行係本案犯罪集團據點,業經本院論述如前,是被告孫駿騰空言彼時茶行還未開幕云云,亦屬無據。

⑹按交互詰問制度設計之主要目的,在於使刑事被告得以盤詰

、辯明證人現在與先前所為供述證言之真偽,以期發見實體真實。就實質證據價值面之判斷而言,既無所謂「案重初供」原則,當亦無所謂其證據價值即當然比審判外未經交互詰問之陳述為高之可言。良以證人所為之供述證言,係由證人陳述其所親身經歷事實之內容,而證人均係於體驗事實後之一段期間,方於警詢或檢察官偵訊時為陳述,更於其後之一段期間,始於審判中接受檢、辯或被告之詰問,受限於人之記憶能力及言語表達能力有限,本難期證人於警詢或檢察官偵訊時,能鉅細無遺完全供述呈現其所經歷之事實內容,更無從期待其於法院審理時,能一字不漏完全轉述先前所證述之內容。因此,詰問規則方容許遇有「關於證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證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之情形時,即使為主詰問亦可實施誘導詰問(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第3項第3款、第6款參照),以喚起證人之記憶,並為精確之言語表達。從而,經交互詰問後,於綜核證人歷次陳述之內容時(包括檢察官偵訊時之陳述、法院審理時之陳述,以及於容許警詢陳述做為證據時之警詢內容),自應著重於證人對於待證事實主要內容之先後陳述有無重大歧異,藉此以判斷其證言之證明力高低,不得僅因證人所供述之部分內容不確定,或於交互詰問過程中,就同一問題之回答有先後更正或不一致之處;或證人先前證述之內容,與其於交互詰問時所證述之內容未完全一致,即全盤否認證人證言之真實性。故證人之供述證言,前後雖稍有參差或互相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情形,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又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亦非法則所不許(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同一證人就同一待證事實,前後證述稍有齟齬或不能相容,事實審法院採信部分之證詞時,即當然排除其他部分之證詞,此為取捨證據之當然結果;再按證據係由法院自由判斷,故證人之證言縱令先後未盡相符或互有矛盾,或相互間有所歧異。但事實審法院本於審理所得之心證,就其證言一部分認為確實可信予以採取,原非法所不許,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最高法院99台上字第270號判決、98年度台上第7265號判決均可參照)。證人廖威承於本院審理時,固證述其於警詢、偵查中所述之「阿成」不是被告謝名緯,以及鈞億公司確實有經營酒類云云;證人陳智榮於本院審理時,固證述被告謝名緯並未參與本案犯罪集團云云(頁數均詳前),然證人廖威承領取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款項,卻對鈞億公司經營之內容、倉儲地點、上下游廠商均毫無所悉(此部分見檢察官反詰問證人廖威承內容,本院一卷五第71至76頁),堪認前揭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鈞億公司有經營酒類買賣云云,顯屬無稽;又證人廖威承、陳智榮於本院審理具結證述時,明確證稱伊等於警詢、偵查中關於被告謝名緯之證述均屬實在,係出於自由意志,與被告謝名緯並無仇恨不會故意誣陷被告謝名緯等語,則參以證人廖威承、陳智榮上開接受警詢、偵查時間,距離案發時間較近,實可認定證人廖威承、陳智榮所為上開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並無受到被告謝名緯或其他外來人事物干擾之可能,足認證人廖威承、陳智榮於本院審理時所為有利於被告謝名緯之證述,應係受到被告謝名緯在庭之壓力,對於被告謝名緯不利之問題僅避重就輕,迴避證述對被告謝名緯不利之部分。準此,衡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證人廖威承、陳智榮於本院證述與警詢、偵查中所述不符之部分,應以其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較為可採,要無疑義。

⒌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

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如:詐欺、加重詐欺等),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又過往實務見解,雖認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尚難單純以不罰之犯罪後處分贓物行為視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36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於特定犯罪之正犯利用人頭帳戶收取犯罪所得之情形,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款項係特定犯罪所得,因已被提領而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9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謝名緯等11人與本案犯罪集團不詳成員共計3人以上成員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先由該犯罪集團之不詳成員,向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將詐欺款項匯入至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之帳戶,並由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各該被告等提領詐欺贓款交予上游,已詳述如前,且被告謝名緯等11人等與本案犯罪集團成員共同詐騙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被害人,所為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核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則被告謝名緯等11人等主觀上有隱匿其所屬犯罪集團之詐欺特定犯罪所得,以逃避國家追訴或處罰之意思,客觀上所為有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作用,揆諸前開說明,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又本案犯罪集團除被告謝名緯等11人外,尚有「那個人」、「C羅」、「部長」、「阿義」、「歐巴」之成年人及向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之被害人等施行詐術之不詳成員共為本案詐欺犯行,故被告謝名緯等11人就其等所參與之各該詐欺取財犯行,均該當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無訛。

⒍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再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準此,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查詐欺集團為實行詐術騙取款項,各犯罪階段緊湊相連,仰賴多人縝密分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集團性犯罪,雖各共同正犯僅分擔實行其中部分行為,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是縱有部分詐欺集團成員未直接對被害人施以詐術,惟分擔尋覓人頭設立公司取得帳戶資料、設立集團據點、傳送匯款之虛擬帳號、配合提領贓款之「車手」及收取詐欺贓款後繳回上游之「收水」,均係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且集團成員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部分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屬共同正犯。又依現今詐欺集團詐騙之犯罪型態及模式,詐欺集團成員分工細緻,前揭詐騙集團分工模式,應為參與成員主觀上所知悉之範圍,則參與成員既知悉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已達3人以上,仍在本案犯行之合同犯意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即應就其所參與並有犯意聯絡之犯罪事實同負全責。經查,本案犯罪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被害人,使該些被害人將受騙款項匯入如附表一至

五、七至十所示之帳戶,再由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各該編號所示被告分別依指示臨櫃提領後,再交予被告謝名緯、孫駿騰轉交予本案犯罪集團上游,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益徵被告謝名緯等11人等係以此方式配合本案犯罪集團其他成員行騙,完成犯罪集團所指派之分工,堪認被告謝名緯等11人等各與本案犯罪集團其他成員相互間,具有彼此利用之合同意思,而互相分擔犯罪行為,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罪目的。是以,被告謝名緯等11人等應對於各自所參與之上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⒎再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以實

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依被告謝名緯等11人所述情節及卷內證據,被告謝名緯等11人所參與本案犯罪集團,成員至少有被告謝名緯等11人、「那個人」、「C羅」、「部長」、「阿義」、「歐巴」之成年人及向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之被害人等施行詐術之不詳成員,為3人以上無訛。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之被害人等行騙,而使該些被害人等匯入受騙款項至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之帳戶、再由被告謝名緯等11人依上開方式層層轉交給本案犯罪集團之不詳成員,足徵該組織縝密,分工精細,須投入相當成本及時間始能如此為之,並非隨意組成之立即犯罪,核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並從事洗錢犯行,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自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犯罪組織」。又依前揭說明,被告謝名緯等11人就其等於本案詐欺犯行之分工,為詐欺集團為遂行詐欺犯行分工所不可或缺之一環,則其等對於以上揭方式所參與者,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而係屬3人以上,以實行詐術為手段,並從事洗錢犯行,具牟利性、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當有所認識,仍執意加入,足見其等確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無疑。

⒏綜上所述,被告謝名緯等11人等前揭所辯均係推諉飾卸之詞

,委無可採,辯護人為各該被告所為辯護,亦不足採為有利各該被告之認定。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謝名緯等11人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謝名緯等11人行為後(就如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犯

行,不含被告賴建雄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犯行),下列法律有變更:

⑴刑法第339條之4經總統於112年5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

045431號令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僅增列第1項第4款加重處罰事由,就被告謝名緯等11人於本案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處罰事由並無影響,自無須為新舊法比較,應適用裁判時法。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891號令制定公布施行(除第19、20、22、24條、第39條第2至5項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於同年0月0日生效,然未變更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及刑度,僅係增訂其加重條件,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謝名緯等11人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又同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並因各該減輕條件間及上開各加重條件間均未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無須同其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分別認定並比較而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尚無法律割裂適用之疑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8條第1項業於112年5月24日經總

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41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6日起生效。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並未修正,且原同條第2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之刪除,核與110年12月10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上開強制工作規定失其效力之意旨並無不合,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規定之修正,對被告謝名緯等11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另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原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前之規定顯然較有利於被告謝名緯等11人,故本案就被告謝名緯等11人所涉參與犯罪組織之部分,仍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⑶洗錢防制法經總統各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

0491號令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月00日生效(下稱中間法之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71號令修正公布施行(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於同年0月0日生效(下稱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①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規定,就被告謝名緯等11人

於本案所犯洗錢定義事由並無影響,自無須為新舊法比較。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3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最高度刑為有期徒刑7年,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之最高度刑為有期徒刑5年,而依刑法第35條第1、2項規定,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謝名緯等11人。

③112年6月16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法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經綜合比較上開修正前、中間法、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可知,立法者持續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規定,中間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皆要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現行法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條件,始符減刑規定,相較於行為時法均為嚴格;然被告孫駿騰、張洺豪、姜瑞騰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否認犯行,無修正前、中間法或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自白規定之適用,自無須就此部分為新舊法比較;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陳智榮、廖威承、黃威翔、鄭皓中則分別於偵查或本院審判中均坦承犯行,則中間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減刑條件不利於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陳智榮、廖威承、黃威翔、鄭皓中,故關於自白犯罪減刑之規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對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陳智榮、廖威承、黃威翔、鄭皓中較為有利。

④從而,本案依最高法院所揭櫫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

,整體適用法律,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新舊法之意旨,經整體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孫駿騰、張洺豪、姜瑞騰;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陳智榮、廖威承、黃威翔、鄭皓中如全部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陳智榮、廖威承、黃威翔、鄭皓中因符合修正前洗錢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則處斷刑介於有期徒刑1月至6年11月,如全部適用中間法之洗錢防制法,因不符合中間法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則處斷刑介於有期徒刑2月至7年,如全部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因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刑之規定,則處斷刑介於有期徒刑6月至5年。據此,本案經綜合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相關罪刑規定之比較適用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較有利於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陳智榮、廖威承、黃威翔、鄭皓中,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應整體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

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再刑法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此為本院統一之見解。其次,關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所規定「(洗錢行為)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之科刑限制,以前置特定不法行為係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為例,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上限受不得逾刑法第268條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拘束,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此等對於法院刑罰裁量權所為之限制,已實質影響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事項之列。再者,上訴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其中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條文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一般洗錢罪於修正前一般洗錢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法第19條則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一般洗錢法並刪除修正前一般洗錢法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至於犯一般洗錢罪之減刑規定,修正前一般洗錢法第16條第2項及修正後一般洗錢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同以被告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為前提,修正後之規定並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等限制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29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賴建雄、廖威承、陳冠鳴就如附表十一編號1、4、5所示犯行,行為後洗錢防制法修正如前述,衡諸最高法院上開判決意旨,綜合比較新舊法後,應以舊法對被告賴建雄、廖威承、陳冠鳴較為有利,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賴建雄、廖威承、陳冠鳴行為時法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1項、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按刑罰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

為雙重評價,是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為評價不足,均為法之所禁。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第按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

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謝名緯等11人參與本案犯罪集團後,本案為被告謝名緯等11人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此觀諸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知(見本院一卷一第79至128頁、本院二卷第31至35頁),被告謝名緯等11人並無其他有關參與本案犯罪集團犯罪之案件在法院繫屬中,而被告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所犯首次加重詐欺犯行為附表一編號1;被告陳智榮所犯首次加重詐欺犯行為附表七編號1;被告賴建雄首次加重詐欺犯行為附表一編號14;被告廖威承首次加重詐欺犯行為附表一編號21;被告黃威翔首次加重詐欺犯行為附表一編號22;被告鄭皓中所犯首次加重詐欺犯行為附表八編號3所示,對各該被害人施用詐術之犯行,參照前開說明,自應僅就被告謝名緯等11人本案中所涉參與犯罪組織之繫屬在先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即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七編號1、附表一編號14、附表一編號21、附表一編號22、附表八編號3部分,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㈣查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各被害人受騙後,已進入如附表

一至五、七至十所示之代收付金流渠道,縱使有部分款項經圈存而尚未撥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然附表一至五、七至十所示之虛擬帳戶或繳費代碼既然為上開所示負責之被告向派威爾公司、金恆通公司所申請使用,而為渠等所掌控、使用,不因部分款項事後遭警示圈存,而影響詐欺取財犯行已達「既遂」程度之認定。又附表一編號4、5、6、7、13、14、15、16、18、22、附表二編號2、3、4、附表三編號1至2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附表七編號1、2、5、附表八編號1至3、附表九編號1、3、6、8、附表十編號2所示各被害人遭詐騙儲值或匯款後,經報警處理,由派維爾公司及時圈存其等受騙之全部或部分款項,而尚未產生金流斷點,自不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故僅屬洗錢「未遂」行為,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此部分為洗錢既遂,容有誤會,併此敘明;至於前揭圈存以外之其餘各被害人受騙之款項,均已全部經附表一至五、七至十各該編號提領車手欄所示被告提領,並層轉至本案犯罪集團上游,而製造金流斷點,核屬洗錢「既遂」甚明。

㈤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10條第6項亦有明定。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定有明文;再依同法第2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情事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除非有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定例外狀況,方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查本案犯罪集團成員及被告陳智榮未經如附表七編號5所示之被害人同意或授權,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擅自輸入該被害人之個人資料,以上開個人資料申辦郵局金融卡雲支付並完成驗證,將該帳號與該被害人之郵局帳戶連結,偽造不實之電磁紀錄,佯以表示係該被害人申請金融卡雲支付之意思,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規定之準文書,應以文書論。又本案犯罪集團成員及被告陳智榮未經該被害人之同意或授權,以所蒐集該被害人之個人資料申辦該郵局雲支付後,使用該功能與該被害人之郵局帳戶連結,明顯已逾取得該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足生損害於該被害人,而無該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例外情形,被告陳智榮已違反該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第1項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㈥又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罪,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智榮如附表七編號5所為,係由本案犯罪集團成年成員冒充如附表七編號5所示之人而使用該郵局帳戶雲支付功能,轉帳至如附表七編號5所示人頭帳戶,被告陳智榮此部分行為自已該當刑法第339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之要件。另刑法第339條之3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所謂輸入不正指令,不限於以輸入錯誤指令或竄改電腦系統內已存在的紀錄等為限,尚包括以不正當方式取得他人密碼再予輸入並變更他人財產紀錄之情形;所謂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係指就電腦系統中所寄存而有關財產上增減進出之電磁資料加以變更重新製作行為而言,是關於如附表一編號24部分所示犯行,除係詐術之施用外,亦屬前開法條所稱之「不正方法」,亦應成立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㈦所犯罪名:

⒈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均係犯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孫駿騰、姜瑞騰、張洺豪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陳智榮就附表七編號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至檢察官追加起訴即附表七編號3、4部分,另主張另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經實行公訴之檢察官當庭更正及刪除,見本院一卷六第40頁)。被告賴建雄就附表一編號14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被告廖威承就附表一編號2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黃威翔就附表一編號22、附表五編號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被告鄭皓中就附表八編號3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⒉被告謝名緯、楊凱任就附表一編號2至24、附表二編號1至4、

附表三編號1至2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及第2項之洗錢未遂罪(附表一編號4、5、6、7、13、14、15、16、18、22、附表二編號2、3、4、附表三編號1至2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為洗錢未遂)。被告陳冠鳴就附表一編號2至24、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2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附表十編號1、2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及第2項之洗錢未遂罪(附表一編號4、5、6、7、13、14、15、16、18、22、附表二編號2、3、4、附表三編號1至2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附表十編號2為洗錢未遂);就附表十一編號5、十二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以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孫駿騰、姜瑞騰、張洺豪就附表一編號2至24、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2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及第2項之洗錢未遂罪(附表一編號4、5、6、7、1

3、14、15、16、18、22、附表二編號2、3、4、附表三編號1至2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為洗錢未遂)。被告陳智榮就附表一編號4、5、6、7、22、23、24、附表二編號2、3、4、附表三編號1至2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附表七編號2、3、4、附表十編號1、2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及第2項之洗錢未遂罪(附表一編號4、5、6、7、22、附表二編號2、3、4、附表三編號1至2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附表七編號2、附表十編號2為洗錢未遂);就附表七編號5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至追加起訴書認此部分係犯詐欺得利罪名,業經實行公訴之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一卷六第40頁)、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至追加起訴書就此部分事實雖漏未引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然此部分業據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論及,且經本院告知被告陳智榮此部分罪名使其一併辯論〈見本院一卷六第40頁〉,而無礙於其防禦權之行使,自應一併審究)、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被告賴建雄就附表一編號13、15、16、18、19、20、附表二編號1、附表九編號1至9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及第2項之洗錢未遂罪(附表一編號13、15、16、18、附表九編號1、3、6、8為洗錢未遂;至檢察官追加起訴即附表九編號9部分,另主張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3款之罪嫌,業經實行公訴之檢察官當庭更正及刪除,見本院一卷六第39至40頁);就附表十一編號1、十二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廖威承就附表八編號1至3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十一編號4、十二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黃威翔就附表二編號4、附表三編號20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另起訴意旨就被告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犯行,雖漏未論及刑法第339條之3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名,惟此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雖漏未告知刑法第339條之3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然為想像競合犯中較輕之罪(詳後述),復於審判過程已就此部分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使被告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有答辯之機會,對被告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防禦權之行使並無實質上之妨礙,應併予審理。⒊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陳冠鳴、賴建雄、廖威承基於單一決意,於如附表十一編號1、4、5所示時間,夥同本案賭博機房之成員,以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示之經營模式,數次提供如附表十二所示賭博網站作為賭博場所,並聚集不特定賭客至該些賭博網站進行賭博而獲利,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可認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合於學說上「集合犯」之性質,在刑法評價上,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

⒋再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是如附表一編號2、3、4、5、6、8、11、14、15、17、18、19、22、23、24、附表二編號4、附表三編號3、4、5、6、11、14、18、20、2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附表七編號1、5、附表八編號1、2、附表九編號2、3、5、8、9、附表十編號1、2所示部分,同一被害人雖先後多次匯款(附表七編號5係2次轉帳),然其詐騙行為之對象、詐術方式均相同,被害法益為同一之個人財產法益,行為之獨立性亟為薄弱,顯係基於單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分屬接續犯,皆僅論以實質上一罪。又被告賴建雄、廖威承、陳冠鳴如附表十一編號1、4、5所示數次提領現金轉交集團上手之洗錢行為,均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之時間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堪認各次行為之獨立性較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而以法律上一行為予以刑法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㈧共同正犯(詳各該附表參與共犯〈即起訴或追加起訴被告〉欄位記載):

⒈被告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張洺豪就如附表一

編號1至24、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2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所示犯行,分別與被告陳冠鳴、陳智榮、賴建雄、黃威翔、廖威承、「那個人」、「C羅」、「部長」、「阿義」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陳冠鳴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4、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

編號1至2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所示犯行,分別與被告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張洺豪、陳智榮、賴建雄、黃威翔、廖威承、「那個人」、「C羅」、「部長」、「阿義」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如附表十編號1、2所示犯行,與被告陳智榮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如附表十一、十二所示犯行,與被告賴建雄、廖威承及本案賭博機房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賴建雄就如附表一編號13至16、18至20、附表二編號1所

示犯行,與被告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那個人」、「C羅」、「部長」、「阿義」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如附表九編號1至9所示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如附表十一、十二所示犯行,與被告陳冠鳴、廖威承及本案賭博機房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陳智榮就如附表一編號4至7、22至24、附表二編號2至4

、附表三編號1至2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所示犯行,與被告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黃威翔、「那個人」、「C羅」、「部長」、「阿義」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如附表七編號1至5所示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如附表十編號1、2所示犯行,與被告陳冠鳴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⒌被告廖威承就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犯行,與被告謝名緯、孫

駿騰、姜瑞騰、楊凱任、張洺豪、陳冠鳴、「那個人」、「C羅」、「部長」、「阿義」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如附表八編號1至3所示犯行,分別與被告鄭皓中、「歐巴」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如附表十一、十二所示犯行,與被告陳冠鳴、賴建雄及本案賭博機房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⒍被告黃威翔就如附表一編號22、附表二編號4、附表三編號20

、附表五編號1所示犯行,與被告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張洺豪、陳冠鳴、陳智榮、「那個人」、「C羅」、「部長」、「阿義」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⒎被告鄭皓中就如附表八編號3所示犯行,與被告廖威承、「歐

巴」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㈨想像競合犯:

⒈被告謝名緯就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所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

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24、附表二編號1至

4、附表三編號1至2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部分所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含未遂)、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附表一編號24)等罪,俱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均為想像競合關係,係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各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⒉被告孫駿騰就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所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

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24、附表二編號1至

4、附表三編號1至2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部分所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含未遂)、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附表一編號24)等罪,俱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均為想像競合關係,係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各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⒊被告姜瑞騰就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所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

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24、附表二編號1至

4、附表三編號1至2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部分所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含未遂)、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附表一編號24)等罪,俱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均為想像競合關係,係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各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⒋被告楊凱任就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所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

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24、附表二編號1至

4、附表三編號1至2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部分所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含未遂)、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附表一編號24)等罪,俱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均為想像競合關係,係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各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⒌被告張洺豪就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所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

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24、附表二編號1至

4、附表三編號1至2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部分所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含未遂)、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附表一編號24)等罪,俱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均為想像競合關係,係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各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⒍被告陳冠鳴就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所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

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24、附表二編號1至

4、附表三編號1至2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附表十編號1、2部分所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含未遂)、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附表一編號24)等罪,俱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均為想像競合關係,係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各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就如附表十一編號5、十二部分所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一般洗錢等罪,俱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為想像競合關係,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一般洗錢罪處斷。

⒎被告陳智榮就如附表七編號1部分所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未

遂、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就如附表一編號4、5、6、7、22、

23、24、附表二編號2、3、4、附表三編號1至2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附表七編號2、3、4、附表十編號1、2部分所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含未遂)、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附表一編號24)等罪;就如附表七編號5部分所犯加重詐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一般洗錢未遂等罪,俱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均為想像競合關係,係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各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⒏被告賴建雄就如附表一編號14部分所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

未遂、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就如附表一編號13、15、16、18、19、20、附表二編號1、附表九編號1至9部分所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含未遂)等罪,俱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均為想像競合關係,係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各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就如附表十一編號1、十二部分所示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一般洗錢等罪,俱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為想像競合關係,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一般洗錢罪處斷。

⒐被告廖威承就如附表一編號21部分所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

、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就如附表八編號1至3部分所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未遂等罪,俱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均為想像競合關係,係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各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就如附表十一編號4、十二部分所示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一般洗錢等罪,俱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為想像競合關係,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一般洗錢罪處斷。

⒑被告黃威翔就如附表一編號22、附表五編號1部分所犯加重詐

欺、一般洗錢未遂、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就如附表二編號4、附表三編號20部分所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未遂等罪,俱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均為想像競合關係,係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各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⒒被告鄭皓中就如附表八編號3部分所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未

遂、參與犯罪組織等罪,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為想像競合關係,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㈩又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從而,被告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張洺豪就如附表二十編號1至44所示之各罪(附表一編號4、附表三編號11、附表四編號1係同一被害人徐偉程;附表一編號6、附表三編號18係同一被害人張秀鳳;附表一編號7、附表三編號10係同一被害人翁祥瑀;附表一編號22、附表五編號1係同一被害人吳健瑋;附表二編號3、附表三編號15係同一被害人游騰麒;附表二編號4、附表三編號20係同一被害人王素玲,皆僅論予1罪);被告陳冠鳴就如附表二十編號1至44、62至64所示之各罪(附表一編號4、附表三編號11、附表四編號1係同一被害人徐偉程;附表一編號6、附表三編號18係同一被害人張秀鳳;附表一編號7、附表三編號10係同一被害人翁祥瑀;附表一編號22、附表五編號1係同一被害人吳健瑋;附表二編號3、附表三編號15係同一被害人游騰麒;附表二編號4、附表三編號20係同一被害人王素玲,皆僅論予1罪);被告賴建雄就如附表二十編號13至16、18至20、25、53至61、64所示之各罪;被告陳智榮就如附表二十編號4至7、22至24、26至49、62至63所示之各罪(附表一編號4、附表三編號11、附表四編號1係同一被害人徐偉程;附表一編號6、附表三編號18係同一被害人張秀鳳;附表一編號7、附表三編號10係同一被害人翁祥瑀;附表一編號22、附表五編號1係同一被害人吳健瑋;附表二編號3、附表三編號15係同一被害人游騰麒;附表二編號4、附表三編號20係同一被害人王素玲,皆僅論予1罪);被告廖威承就如附表二十編號21、50至52、64所示之各罪;被告黃威翔就如附表二十編號22、28所示之各罪(附表一編號

22、附表五編號1係同一被害人吳健瑋;附表二編號4、附表三編號20係同一被害人王素玲,皆僅論予1罪),就加重詐欺部分,其等詐騙之對象、施用詐術之時間與詐騙方式皆屬有別,且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與洗錢罪間亦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自應予分論併罰。

刑之加重、減輕:⒈被告張洺豪前因偽造公文書、詐欺等罪,經法院各判處有期

徒刑1年6月、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7年12月10日假釋出監,並於108年8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已以執行論;被告黃威翔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於105年12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被告張洺豪、黃威翔於本案固構成累犯,然本件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張洺豪、黃威翔是否構成累犯,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院就被告張洺豪、黃威翔之前科素行,逕列為量刑審酌事由,以對其等所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

⒉被告陳冠鳴、賴建雄、廖威承就如附表十一、十二所示犯行

,於偵查或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本案洗錢犯行,均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是法院倘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即已完足,尚無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之偏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謝名緯等11人就如附表一編號4、5、6、7、13、14、15、16、18、22、附表二編號2、3、4、附表三編號1至2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2、附表七編號1、2、5、附表八編號1至3、附表九編號1、3、6、8、附表十編號2所示洗錢未遂犯行,本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之刑減輕之;又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不含附表十一、十二所示之罪)、賴建雄(不含附表十一、十二所示之罪)、陳智榮、廖威承(不含附表十一、十二所示之罪)、黃威翔、鄭皓中(偵查中未坦承參與犯罪組織,僅坦承洗錢部分)於偵查時或本院審理中,就其等各自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一般洗錢罪皆自白,均符合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不含被告鄭皓中)、洗錢防制法自白之減刑要件,然因參與犯罪組織、一般洗錢、洗錢未遂等罪皆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是本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未遂犯、洗錢防制法自白、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等減輕其刑事由綜合評價。至被告孫駿騰、姜瑞騰、張洺豪否認犯罪,並無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等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1年度偵字第3314號、第28382號、

第26483號、第26646號、第28244號、第28473號、第32352號),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與本案已起訴之如附表一編號

23、15、16、13、18、5、14所示之被害人相同,且與如附表一編號23、15、16、13所示之犯罪事實相同,而移送併辦如附表一編號18第3、4筆、編號5第2至4筆、編號14第2至5筆部分,分別與本案已起訴之如附表一編號18第1、2筆、編號5第1筆、編號14第1筆所示之犯罪事實,仍各屬同一被害人接續匯款,均為實質上一罪,均為事實上相同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一併述明。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謝名緯等11人(不含被

告賴建雄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犯行)均正值青壯,身體四肢健全,卻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明知詐騙集團對社會危害甚鉅,竟為貪圖不法私利,率爾各自加入本案犯罪集團,與其他犯罪集團成員分工合作,騙取他人之積蓄,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計畫,不僅使他人之財產權受到嚴重侵害且難以追償,重創人與人間之信任基礎,亦助長詐騙集團之猖獗,而被告賴建雄、廖威承、陳冠鳴亦均不思循合法途徑賺取財物,與本案賭博機房成年成員分工合作,領取如附表十二所示賭客所繳納之賭金後,轉交予本案賭博機房上手,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賭金之去向、所在,足見其等法治觀念淡薄,價值觀念偏差,同時危害社會治安甚鉅,犯罪所生危害非輕;復衡以被告謝名緯等11人迄今均尚未與如附表一至

五、七至十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以彌補犯罪所生損害,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孫駿騰、姜瑞騰、張洺豪對所犯之罪均否認之犯後態度,暨考量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陳智榮、賴建雄、廖威承、黃威翔、鄭皓中坦承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謝名緯等11人之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手段、前科素行、分工角色、所獲利益(詳後述)、被害人之損失,暨被告謝名緯等11人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一卷六第170至171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十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陳冠鳴、賴建雄、廖威承所犯如附表二十編號64所示之罪,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落實充分但不過度之科刑評價,以符合罪刑相當及公平原則,則法院在適用該但書規定而形成宣告刑時,如科刑選項為「重罪自由刑」結合「輕罪併科罰金」之雙主刑,為免併科輕罪之過重罰金刑恐產生評價過度而有過苛之情形,允宜容許法院依該條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之意旨,如具體所處罰金以外之較重「徒刑」,經整體評價而認並未較輕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為低時,得適度審酌犯罪行為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是否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已整體衡量被告謝名緯等11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罪之主刑,足以反應一般洗錢罪之不法內涵,故無須再依照輕罪併科罰金刑,附此敘明。另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是除被告鄭皓中外,就被告謝名緯等10人如附表二十所犯數罪,揆諸上開說明,爰不先於本案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應俟被告謝名緯等10人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謝名緯等10人權益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併此說明。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謝名緯等11人行為後(不含被告賴建雄如附表一編號17

所示犯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亦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案自應直接適用裁判時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又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之,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所明定。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編號2⑴、編號3⑴、編號4⑴、編號5⑴、編號6之1⑴、編號6之2⑴欄所示之物,係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謝名緯、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廖威承、賴建雄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渠等附表十九前揭各編號備註欄所示出處),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分別於附表二十所示渠等各編號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之。至如附表十九編號1⑵、編號2⑵、編號3⑵、編號4⑵、編號5⑵、編號6之1⑵、編號6之2⑵、編號7⑵欄所示之物,除有被告謝名緯、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廖威承、賴建雄、陳智榮於本院審理時供述與本案無關等語外(見渠等附表十九前揭各編號備註欄所示出處),並無事證證明與本案渠等或其餘共犯所涉犯行相涉,難認係渠等或其餘共犯供本案犯罪所用、所得或相關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㈢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沒收新制,係將沒收定位為獨立之法律效果,雖仍以被告一定違法行為之存在為其前提,但已非刑罰而失其從屬性,是於判決主文之宣告,僅須明確易懂,不論緊接於主刑項下,抑或於獨立項為之,均非法之所禁(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9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冠鳴於警詢時供稱略以:可能有3、4萬,實際多少我沒算過(見警十九卷第8頁),則被告陳冠鳴上開犯行共獲有3萬元之報酬,又被告謝名緯、楊凱任、賴建雄、陳智榮、黃威翔上開犯行,分別各共獲取9萬元、7萬元、6萬元、14萬元、20萬元報酬乙節,業據渠等分別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在卷(見本院一卷六第166至167頁),因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沒收既已具獨立法律效果,且無法明確區辨其等各次犯行所獲報酬,爰關於被告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部分,不再於其等所犯各罪罪名項下分別為沒收、追徵之宣告,僅於主文第1、4、5、7、8、10項為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諭知。又被告孫駿騰、姜瑞騰、張洺豪、廖威承、鄭皓中否認於本案有實際取得報酬(見本院一卷六第166至167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渠等有因本案犯行而分受犯罪所得,即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㈣又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該條規定係採取絕對義務沒收主義,並無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才應予沒收之限制。又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剝奪,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故共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所得多寡,事實審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得諭知沒收;然如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主觀上均具有共同處分之合意,客觀上復有共同處分之權限,且難以區別各人分得之數,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21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查如附表二十「圈存情形」欄編號4至7、13至16、18、22、26至46、49至53、55、58、60、63所示之圈存金額,因派維爾公司暫押款項致未撥付等情,有前揭各編號「圈存情形」欄內之派維爾公司函覆資料可佐,此部分款項屬於洗錢標的,爰依前開規定,就附表二十編號45、46、49至51、53、55、58、60所示「圈存情形」欄之圈存金額於前揭各編號「主文(含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被告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因卷內事證無法證明就附表二十編號4至7、13至16、18、22、26至44、52、63所示「圈存情形」欄之圈存金額,在附表二十前揭各編號「參與共犯」欄所示共犯間關於上開洗錢標的實際之分配狀況,應認渠等享有共同處分權,則渠等自負共同沒收之責。惟沒收既已具獨立法律效果,不在渠所犯各罪罪名項下分別為沒收、追徵之宣告,爰依上開規定,於附表二十編號4至7、13至16、18、22、26至44、52、63之「主文(含宣告刑及沒收)」欄下宣告共犯間共同沒收之,併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又前揭各編號所示犯罪所得執行沒收前,若派維爾公司有將該等款項發還予告訴人、被害人等,此僅係執行檢察官是否應予執行沒收之問題。至本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8至12、17、19至21、23、24、附表二編號1、附表七編號3、4、附表九編號2、4、5、7、9、附表十編號1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匯入之款項及附表一編號5、附表三編號2、4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匯入之款項未經派維爾公司暫押款項而已撥付部分及犯罪事實三由被告賴建雄、廖威承自附表十一編號1、4、5所示帳戶領取之獲利且交由被告陳冠鳴收水等部分,雖均亦為本案洗錢之財物,依上開規定,應予沒收,然該等款項業已遭轉帳或提領一空而交付不詳成年成員,前已敘明,故本院考量該等款項並非被前揭各編號「參與共犯」欄所示被告等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渠等對該等洗錢之財物不具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且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賴建雄、陳智榮、黃威翔等因獲有上開報酬,經本院諭知沒收及追徵,業如前述,若對渠等宣告沒收該等款項,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壹、追加起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陳冠鳴、陳智榮及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張洺豪(以上5人已另案起訴)、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暱稱「那個人」、「C羅」、「部長」、「阿義」等人共同意圖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隱匿、持有他人犯罪所得之洗錢之犯意聯絡,謝名緯係該集團之老闆,孫駿騰係上層車手頭,由姜瑞騰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設立「禹崗茶行」作為該犯罪集團聚會地點,在該址後方區域供謝名緯、被告陳冠鳴、楊凱任等車手頭聚集謀議與彙集贓款。謝名緯、孫駿騰指示楊凱任、被告陳冠鳴、張洺豪等犯罪集團幹部擔任第二層車手頭收取車手所領取之贓款後,再上繳謝名緯及或孫駿騰或擔任車手領取贓款或及出面找尋並接洽人頭設立公司,並協同辦理相關業務,以便向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請代碼,供被害人遭詐騙後匯款;楊凱任另負責記帳;被告陳智榮則擔任「干謙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干謙康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及車手,並提供如附表十三編號1所示之干謙康公司及自己名下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被告陳冠鳴、陳智榮、謝名緯、孫駿騰、張洺豪、楊凱任、姜瑞騰等人以上開公司做為掩護,實則犯罪集團成員間均以Telegram通訊軟體相互聯繫,並以被告陳智榮所提供之干謙康公司及陳智榮名下帳戶向「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簽約的超商繳費代碼提供予犯罪集團組織,或作為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用。嗣由詐欺話務機房成員以附表十三編號1所示之詐欺手法詐騙廖怡清,致廖怡清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乃匯款入如附表十三編號1詐欺集團所指示之帳戶。因認被告陳冠鳴、陳智榮就附表十三編號1所示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應依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包括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另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參、復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且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復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形成心證之參考。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陳冠鳴、陳智榮既均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其等成立如附表十三編號1所示被訴之犯嫌(詳後述),則本判決就被告陳冠鳴、陳智榮此部分被訴犯嫌,即均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肆、本案被告陳智榮、陳冠鳴固均坦承其等有如前揭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表十三編號1所示之客觀事實等情,此有被告陳智榮、陳冠鳴於警詢、偵訊中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在卷可佐(頁數均見前),惟查:

一、證人即告訴人廖怡清於警詢時證稱略以:我於110年6月30日在家裡遭LINE暱稱「張浩來」的人詐騙,他說可以投資金融商品,叫我加入網站後,再叫我加LINE名為為「VIP專屬客服」之人,對方就提供銀行帳戶叫我匯款投資,第一次對方要我把1萬元匯入曾德華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對方說我有賺錢,就於110年7月1日10時40分,使用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入4,080元至我兆豐銀行帳戶,第二次對方於110年7月1日下午4時34分,請我匯3萬元至劉凱鈞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第三、四次對方又於110年7月2日下午4時17、19分,請我匯款5萬元、49,000元至張靖芳土銀000000000000000帳戶,第五次於110年7月4日晚間9時32分,對方請我匯5萬元至黃信雄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第六至九次對方請我於110年7月8日晚間6時51、56、58、59分,匯10萬、5萬、3萬、2萬元至施侑伶兆豐銀行0000000000帳戶,第十至十三次對方請我於110年7月13日下午5時59分、6時、7月14日下午5時31分、32分,匯10萬、10萬、10萬、10,106元至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我之後發覺遭詐騙等語(見偵58卷第27至32頁);互佐卷附證人廖怡清提出之匯款紀錄、對話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10年12月20日合金太平字第1100004059號函及所附陳智榮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偵58卷第33至105頁)可知,證人廖怡清並無匯款至如附表十三編號1所示之帳戶內,是此部分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陳冠鳴、陳智榮涉有此部分加重詐欺取財與一般洗錢罪犯嫌,尚屬無據。

二、綜上,本案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陳冠鳴、陳智榮有上開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嫌,被告陳冠鳴、陳智榮之犯罪嫌疑尚有不足。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陳冠鳴、陳智榮確有公訴人所指前開此部分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陳冠鳴、陳智榮犯罪,爰依法為被告陳冠鳴、陳智榮此部分無罪之諭知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丙、免訴部分:

壹、被告賴建雄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賴建雄就如附表一編號17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係指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9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同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則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倘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判決之可言。至是否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應以法院判決時為準,非以檢察官重行起訴時為其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9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賴建雄就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犯行,前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2644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111年11月3日以111年度金簡字第21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下稱此部分前案),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16號刑事簡易判決存卷可稽。而本件被告賴建雄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犯行,與此部分前案係屬同一事實,係由檢察官於111年6月30日提起公訴,並於111年7月7日始繫屬本院,此有本院收文戳章可佐(見本院一卷一第9頁),堪認係就已經起訴之同一案件又為起訴,且於本案「判決時」,同一事實之此部分前案業經判決確定,揆諸上開說明,就此被告賴建雄此部分被訴犯行,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如主文第13項所示。

貳、被告田秝琪、楊森惠、劉致聖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田秝琪、楊森惠、劉致聖就如犯罪事實三(附表十一編號2、3、6)部分,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即一事不再理),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判決參照)。再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集合犯等)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事實是否同一,係以其基本社會事實為判斷。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案件,倘已經起訴之顯在事實業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縱法院於裁判時不知尚有其他潛在事實,其效力仍及於未起訴之其餘潛在事實,此即既判力之擴張(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5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田秝琪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

10年9月11日前某日,以每個月2萬元之代價,擔任寶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寶勝公司)人頭負責人,以寶勝公司名義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旋即將A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詐欺集團使用。詐欺集團與第三方支付平台派派維爾公司簽立金流代收服務契約,藉以取得派維爾公司所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虛擬帳戶,並供詐欺集團實施詐欺時,提供予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用,待派維爾公司之虛擬帳戶取得匯款,再匯入A帳戶,詐欺集團以此取得不法所得,被告田秝琪上開犯行,前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101號(下稱被告田秝琪前案判決)判決被告田秝琪幫助犯洗錢罪,於112年4月18日確定,有被告田秝琪前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本案以被告田秝琪提供附表十一編號2所示A帳戶及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B帳戶)為匯兌金融帳戶及領取A、B帳戶內下注款項再交付賭博集團為追加起訴事實而有前述之罪嫌,雖與前揭被告田秝琪前案判決確定之幫助洗錢罪之罪名不同,惟被告田秝琪於偵訊時陳稱略以:我在網路上看到廣告,我就跟對方用飛機軟體聯絡,對方就說我不用做事可以每月領2萬,我只有開華南銀行帳戶(即A帳戶),公司不是我設立的,他們就叫我去當公司負責人,原本這公司就有合庫帳戶(即B帳戶),之後我就把上開2個帳戶(即A、B帳戶)大小章存摺及密碼交給對方等語(見偵五十九卷第330頁),顯見被告田秝琪交付A、B帳戶之行為應可認定為一行為,則被告田秝琪前案判決之基礎犯罪事實,與本案追加起訴事實可認一致,而本案追加起訴事實更認定於被告田秝琪復有提領帳戶內款項交予集團成員之行為,是兩案間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被告田秝琪提供帳戶後進而實行提領贓款之參與組織、賭博、洗錢等犯罪行為,本應僅論以該罪之正犯,前案於判決時因不知尚有其他潛在事實(即分擔提款、轉交贓款予上手等犯行),故未能全部呈現於判決之犯罪事實欄,然被告田秝琪前案判決既先於本案判決確定,其既判力仍及於被告田秝琪前案判決未審判之上開潛在事實。本案既為被告田秝琪前案判決效力所及,即不得再為實體科刑之判決。揆諸上開說明,就此被告田秝琪此部分被訴犯行,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如主文第14項所示。

㈡被告劉致聖、楊森惠均基於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之犯意

,被告劉致聖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指示,委請被告楊森惠於110年10月13日設立森發有限公司(下稱森發公司)並擔任森發公司負責人,被告楊森惠旋以森發公司名義申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C帳戶)、華南商業銀行高雄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D帳戶);再於110年11月9日由被告楊森惠以森發公司負責人名義與派維爾公司簽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派維爾公司簽立代收代付特約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由派維爾公司提供金流服務予森發公司,為森發公司代收、代付款項。嗣被告楊森惠完成上開程序後即將森發公司C、D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等物均交付予被告劉致聖,被告劉致聖再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付「阿明」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被害人匯入C、D帳戶款項轉出或提領,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被告劉致聖、楊森惠上開犯行,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1092號(下稱被告楊森惠前案判決)分別判決被告劉致聖、楊森惠幫助犯洗錢罪,被告楊森惠部分於113年5月1日確定,又被告劉致聖上訴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二審合議庭以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06號(下稱被告劉致聖前案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被告劉致聖幫助犯洗錢未遂罪,於114年4月22日確定,有被告楊森惠前案判決書、被告劉致聖前案判決書、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本案以被告楊森惠、劉致聖提供附表十一編號3所示C、D帳戶為匯兌金融帳戶之追加起訴事實而有前述之罪嫌,雖與前揭被告楊森惠、劉致聖前案判決確定之幫助洗錢罪之罪名不同,然被告楊森惠前案判決、被告劉致聖前案判決之基礎犯罪事實,與本案追加起訴事實可認一致,惟本案追加起訴事實更認定被告楊森惠、劉致聖復有提供帳戶後之參與組織、賭博、洗錢行為,是兩案間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被告楊森惠、劉致聖提供帳戶後進而為參與組織、賭博、洗錢之犯罪行為,本應僅論以該罪之正犯,前案於判決時因不知尚有其他潛在事實(即參與組織、賭博犯行),故未能全部呈現於判決之犯罪事實欄,然被告楊森惠前案判決、被告劉致聖前案判決既先於本案判決確定,其既判力仍及於被告楊森惠前案判決、被告劉致聖前案判決未審判之上開潛在事實。本案既為被告楊森惠前案判決、被告劉致聖前案判決判決效力所及,即不得再為實體科刑之判決。揆諸上開說明,就被告楊森惠、劉致聖此部分被訴犯行,自均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如主文第14項所示。

丁、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起訴及追加意旨略以:被告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陳智榮被訴如附表三編號18、10部分(即110年度偵字第38898號、第39079號、111年度偵字第7433號、第7930號、第8647號、第9242號、第9315號、第11253號、第11674號、第12549號、第12612號、第13189號、第13268號、第14615號、第14621號、第14623號、第15572號、第16961號、第16989號、第22648號、第22858號、第24488號、第27056號、第27057號、第27058號、第27106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8、10部分,下稱甲、乙案);被告孫駿騰、姜瑞騰、張洺豪被訴如附表三編號11、18、10部分(即111年度偵字第31621號、第354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18、10部分,下稱丙、丁、戊案),認其等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語。

貳、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上開甲至戊案所示犯嫌部分,與本案原起訴或追加起訴之各該被告加重詐欺罪部分,為實質上之一罪關係或同一事實,已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已併予審理,業如前述(理由欄甲.壹.一),此部分之起訴或追加起訴,即係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就各該被告此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如主文第15至19項所示。

戊、退併辦部分:

壹、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如附表十四至十六所示之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廖威承、鄭皓中、黃威翔分別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且與被告廖威承、鄭皓中、黃威翔前揭由檢察官起訴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行為同一案件等語。

貳、按檢察官就未據起訴之部分,認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函請法院併辦,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其目的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法院如併同審理,固係審判上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如認不成立犯罪或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自不能併予裁判,而僅須說明其理由及無從併辦之意旨即可(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276號、92年度台上字第310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就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而應分論併罰。

參、經查,上開移送併辦意旨即如附表十四至十六所指犯罪事實,所載各該被告詐騙各該被害人而涉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因與各該被告經檢察官起訴部分之被害人不同,財產法益顯屬有別,應認係各該被告對於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犯意各別、犯行獨立,並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宜均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偵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俊杰、廖聖民追加起訴,檢察官許景森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凱傑、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法 官 鄭雅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鐘麗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68條前段、後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難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一):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及提款人之提款時間、金額均以第三方支付業者提供之交易資料為準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虛擬帳戶(或刷卡卡號) 第三方支付業者及人頭公司及銀行帳號 圈存金額(新臺幣) 提款日期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元) 提領車手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參與共犯 1 陳竣詠(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初某日前,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適陳竣詠於109年6月初某日瀏覽上開投資廣告後,加入LINE投資群組,詐欺集團某成員即假冒投資老師向陳竣詠佯稱:加入忠泰.ZTAM經濟智能所投資平台會員,即可以投資獲利云云,陳竣詠不疑有他隨即加入該投資網站會員,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投資網站老師、客服人員,向陳竣詠佯稱需先匯款或者入帳方便線上投資操作,及需先繳納稅金方可提領獲利云云,致陳竣詠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09年6月15日下午10時2分 8,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000號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達晟企業社之華南商銀帳號(008)000000000000號 無 109/05/22 13:59 109/05/22 14:50 109/05/29 14:26 109/06/11 09:59 109/06/19 15:05 109/06/20 10:58 109/06/29 12:14 109/06/30 11:07 109/07/03 13:46 109/07/06 10:40 109/07/10 13:47 109/07/13 09:18 109/07/17 13:27 109/07/20 13:03 109/07/23 14:54 109/07/24 13:34 109/07/31 13:59 109/08/03 09:59 109/08/07 13:27 109/08/10 09:47 109/08/14 12:26 109/08/19 14:58 109/08/21 14:22 109/08/24 11:56 109/08/25 15:19 109/08/26 14:20 109/09/04 11:50 109/09/04 13:42 109/09/07 10:11 109/09/08 09:27 109/09/08 15:13 109/09/10 15:09 109/09/11 12:46 109/09/14 09/54 109/09/15 15:37 109/09/18 11:06 109/09/18 15:19 109/09/22 10:30 109/09/23 15:21 109/09/25 13:04 109/10/05 14:16 109/10/06 15:25 109/10/07 14:42 109/10/08 14:42 109/10/12 14:31 109/10/13 09:52 109/10/15 15:24 109/10/16 14:30 109/10/19 15:07 109/10/20 15:29 109/10/23 14:16 109/10/26 11:25 109/10/30 14:14 109/11/02 10:45 109/11/06 13:26 109/11/09 10:57 109/11/09 13:05 109/11/10 09:27 109/11/13 13:54 109/11/16 14:53 109/11/20 13:05 109/11/23 13:41 109/11/30 14:51 109/12/01 10:37 109/12/04 14:28 109/12/07 11:30 109/12/08 11:29 3,000,000 2,000,000 2,190,000 800,000 1,430,000 500,000 4,000,000 3,000,000 4,800,000 2,000,000 4,617,000 3,000,000 4,900,000 4,400,000 2,000,000 4,800,000 4,860,000 3,500,000 5,000,000 1,800,000 4,000,000 2,774,000 2,730,000 1,500,000 2,700,000 980,000 3,000,000 2,000,000 2,100,000 3,450,000 1,100,000 650,000 4,883,600 2,246,100 951,900 3,000,000 2,000,000 1,000,000 2,000,000 4,060,000 4,800,000 2,000,000 2,100,000 1,060,000 4,700,000 1,000,000 1,500,000 4,737,000 3,800,000 1,800,000 4,600,000 1,000,000 3,500,000 500,000 4,100,000 700,000 4,000,000 1,100,000 4,500,000 4,000,000 4,500,000 3,000,000 4,268,100 1,800,000 4,707,600 4,467,900 987,700 楊凱任 1.告訴人陳竣詠警詢之證述(警十卷第Q1至Q3頁、第Q7至Q8頁) 2.「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1)楊凱任提款(警一卷第E90之1至E90之4頁) 3.臨櫃提款一覽表(警一卷第G20頁) 4.廣達晟企業社公示資料、公司帳戶申登人資料列印(警二卷第M13至M15頁) 5.陳冠鳴等人臨櫃大額提領一覽表(法務部調查局CZ00000000000號文號)(警二卷第N21至N31頁) 6.廣達晟企業社虛擬帳戶撥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及轉帳傳票影本(警二卷第N57至N164頁) 7.告訴人陳竣詠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十卷第Q5至Q6頁) 8.告訴人陳竣詠提出之郵局、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警十卷第Q9至Q11頁) 9.告訴人陳竣詠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LEX.LE X」之對話訊息內容翻拍照片36張(警十卷第Q13至Q30頁) 10.被害人陳竣詠、何崇安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廣達晟企業社華南銀行帳號(008)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十一卷第X1至X4頁) 11.廣達晟企業社華南銀行帳號(008)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警十一卷第X7之1頁) 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 2 何崇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6日前某日,在IG社群平台刊登投資廣告,適何崇安於109年7月16日瀏覽上開投資廣告後,加入LINE投資群組「百家黑科技」,詐欺集團某成員即假冒投資老師向何崇安佯稱:加入(天辰娛樂城)tcb68.net投資平台會員,即可以投資獲利云云,何崇安不疑有他隨即加入該投資網站會員,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投資網站客服人員,向何崇安佯稱需補足操作虧損、先繳納費用解鎖以領取獲利云云,致何崇安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09年7月19日下午9時11分 52,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無 1.告訴人何崇安警詢之證述(警十卷第Q31至Q33頁) 2.「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1)楊凱任提款(警一卷第E90之1至E90之4頁) 3.臨櫃提款一覽表(警一卷第G20頁) 4.廣達晟企業社公示資料、公司帳戶申登人資料列印(警二卷第M13至M15頁) 5.陳冠鳴等人臨櫃大額提領一覽表(法務部調查局CZ00000000000號文號)(警二卷第N21至N31頁) 6.廣達晟企業社虛擬帳戶撥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及轉帳傳票影本(警二卷第N57至N164頁) 7.告訴人何崇安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十卷第Q35至Q36頁) 8.告訴人何崇安金融卡影本、行動電話網路銀行交易訊息、投資網頁內容翻拍照片16張(警十卷第Q37至Q44頁) 9.被害人陳竣詠、何崇安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廣達晟企業社華南銀行帳號(008)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十卷第X1至X4頁) 10.廣達晟企業社華南銀行帳號(008)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警十一卷第X7之1頁) 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 109年7月20日下午10時26分 50,000元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無 109年7月20日下午10時29分 1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無 3 邱馨儀(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0日下午4時許前某時,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適邱馨儀於109年8月20日下午4時許瀏覽上開投資廣告後,加入LINE投資群組,詐欺集團某成員即假冒投資老師向邱馨儀佯稱:加入「金鼎娛樂城」(www.jdl689.net)投資平台會員,即可以投資獲利云云,邱馨儀不疑有他隨即加入該投資網站會員,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投資網站老師、客服人員,向邱馨儀佯稱需先匯款或者入帳方便線上投資操作云云,致邱馨儀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09年8月20日下午4時3分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無 1.告訴人邱馨儀警詢之證述(警十卷第Q45至Q47頁) 2.「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1)楊凱任提款(警一卷第E90之1至E90之4頁) 3.臨櫃提款一覽表(警一卷第G20頁) 4.廣達晟企業社公示資料、公司帳戶申登人資料列印(警二卷第M13至M15頁) 5.廣達晟企業社虛擬帳戶撥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及轉帳傳票影本(警二卷第N57至N164頁) 6.陳冠鳴等人臨櫃大額提領一覽表(法務部調查局CZ00000000000號文號)(警二卷第N21至N31頁) 7.告訴人邱馨儀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號申辦資料、交易資料(警二卷第N9至N11頁) 8.告訴人邱馨儀行動電話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內容翻拍照片1張(警十卷第Q48頁) 9.告訴人邱馨儀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十卷第Q49至Q50頁) 10.告訴人邱馨儀虛擬帳戶撥款至廣達晟企業社華南銀行帳號(008)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十一卷第X7頁) 11.廣達晟企業社華南銀行帳號(008)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警十一卷第X7之1頁) 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 109年8月20日下午4時56分 20,000元 109年8月20日下午9時3分 30,000元 4 徐偉程(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博弈遊戲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徐偉程為好友,佯稱操作投資博弈遊戲網站獲利云云,致徐偉程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7月13日上午8時48分 1,400元(與附表四編號1第3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000號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006)0000000000000號(110/11/15解散) 110年10月8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537,087元(包含本筆匯款) 110/06/11 14:48 110/06/28 10:28 110/07/02 12:22 110/07/23 11:48 110/07/26 11:37 4,000,000 4,500,000 4,000,000 4,000,000 4,000,000 陳冠鳴 1.告訴人徐偉程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F75至F77頁、偵十三卷第101至102頁) 2.告訴人徐偉程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明細表(警一卷第F79至F82頁) 3.陳冠鳴等人臨櫃大額提領一覽表(法務部調查局CZ00000000000號文號)(警二卷第N21至N31頁) 4.告訴人徐偉程提出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十三卷第103至211、238至241頁) 5.告訴人徐偉程提出匯款金額、帳號明細表(偵十三卷第213至215頁) 6.告訴人徐偉程提出之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偵十三卷第217至227頁) 7.告訴人徐偉程提出行動電話通訊軟體之對話訊息內容翻拍照片33張(偵十三卷第229至237頁) 8.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偵十三卷第379至398頁) 9.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東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偵十三卷第399至410頁) 10.東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公司章程、變更登記表、公示登記資料(偵十三卷第411至417頁) 11.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日派管字第11012020005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東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交易資料(偵十三卷第475至476頁) 12.告訴人徐偉程提出之銀行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表、歷次匯款金額明細(警十卷第Q57至Q70頁) 13.告訴人徐偉程提出之行動電話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內容翻拍照片2張(警十卷第Q71頁) 14.被害人徐偉程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東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十一卷第X8至X9頁) 15.被害人徐偉程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干謙康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9)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十一卷第X10頁) 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 110年7月17日下午4時26分 4,900元(與附表四編號1第4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8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537,087元(包含本筆匯款) 110年8月1日上午8時12分 5,002元(與附表三編號11第12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000號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彰化商銀帳號(009)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8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537,087元(包含本筆匯款) 110/08/13 12:21 110/08/13 13:27 1,000,000 1,500,000 110年8月2日下午6時14分 5,600元(與附表三編號11第13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8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537,087元(包含本筆匯款) 110年8月3日上午7時45分 20,000元(與附表三編號11第14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8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537,087元(包含本筆匯款) 110年8月3日上午11時24分 11,000元(與附表三編號11第15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8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537,087元(包含本筆匯款) 110年8月3日下午11時58分 3,200元(與附表三編號11第16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8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537,087元(包含本筆匯款) 110年8月4日上午12時16分 4,500元(與附表三編號11第17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8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537,087元(包含本筆匯款) 110年8月5日下午12時44分 1,500元(與附表三編號11第18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8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537,087元(包含本筆匯款) 110年8月6日下午4時7分 30,000元(與附表三編號11第13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8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537,087元(包含本筆匯款) 5 張晏榕(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日下午1時20分許,假冒「蝦皮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張晏榕,並佯稱:其前在「蝦皮購物」網路購物時,因工作人員疏失而重複扣款,需透過永豐銀行取消訂單云云,嗣張晏榕隨即接獲假冒永豐銀行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聯絡,告知需前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扣款設定,致張晏榕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並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8月1日下午6時37分 4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000號 0元 1.告訴人張晏榕警詢之證述(警十卷第Q75至Q78頁) 2.「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陳冠鳴提款(警一卷第F49頁) 3.臨櫃提款一覽表(警一卷第F47頁) 4.臺中市政府110年2月3日府授經商登字第11007072170號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警二卷第J35至J41頁) 5.干謙康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警二卷第J43至J44頁) 6.干謙康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警二卷第J45至J46頁) 7.陳冠鳴等人臨櫃大額提領一覽表(法務部調查局CZ00000000000號文號)(警二卷第N21至N31頁) 8.干謙康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二卷第N41至N43頁) 9.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東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偵十三卷第399至410頁) 1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日派管字第11012020005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東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交易資料(偵十三卷第475至476頁) 11.告訴人張晏榕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永豐銀行金融卡及郵局存摺影本、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十卷第Q79至Q83頁、偵二十七卷第147至149、173至193頁) 12.被害人張晏榕、張秀鳳、翁祥瑀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干謙康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9)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十一卷第X11至X19頁) 1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0年12月8日合金前鎮字第1100004029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36628號函、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7日派管字第11101270004號函所附之干謙康公司交易資料(偵二十七卷第79、83至86頁) 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 110年8月1日下午4時40分 49,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 111年1月26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98,000元 110年8月1日下午4時43分 49,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1日下午6時35分 4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 0元 6 張秀鳳(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3日下午9時前某時,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張秀鳳,並佯稱:其前在購物網站網路購物時發生錯誤而重複扣款,需前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扣款設定云云,致張秀鳳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並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8月3日下午9時19分 99,970元(與附表三編號18第2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11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417,057元、110年8月13日 暫押款項 99,940元、110年9月30日 暫押款項 199,847元(以上合計716,844元,包含左欄各筆匯款,暫押款項明細請見附表三編號18) 1.告訴人張秀鳳警詢之證述(警十卷第Q85至Q86頁) 2.「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陳冠鳴提款(警一卷第F49頁) 3.臨櫃提款一覽表(警一卷第F47頁) 4.臺中市政府110年2月3日府授經商登字第11007072170號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警二卷第J35至J41頁) 5.干謙康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警二卷第J43至J44頁) 6.干謙康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警二卷第J45至J46頁) 7.陳冠鳴等人臨櫃大額提領一覽表(法務部調查局CZ00000000000號文號)(警二卷第N21至N31頁) 8.干謙康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二卷第N41至N43頁) 9.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東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偵十三卷第399至410頁) 1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6日派管字第11010060008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偵二十卷69至70頁) 11.告訴人張秀鳳提出之行動電話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通話紀錄內容翻拍照片10張((警十卷第Q87至Q91頁) 12.被害人張晏榕、張秀鳳、翁祥瑀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干謙康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9)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十一卷第X11至X19頁) 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 110年8月3日下午9時50分 99,877元(與附表三編號18第9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3日下午9時51分 99,866元(與附表三編號18第10筆匯款重複)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8)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3日下午9時54分 67,301元(與附表三編號18第11筆匯款重複)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8)0000000000000000號 7 翁祥瑀(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4日下午8時6分許,假冒上海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翁祥瑀,並佯稱:其上海銀行帳戶因個資外洩有安全性問題,需透過操作網路銀行非約定轉帳確認云云,致翁祥瑀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並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8月4日下午8時55分 39,98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5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39,980元 1.告訴人翁祥瑀警詢之證述(偵十二卷第15至17頁) 2.「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陳冠鳴提款(警一卷第F49頁) 3.臨櫃提款一覽表(警一卷第F47頁) 4.臺中市政府110年2月3日府授經商登字第11007072170號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警二卷第J35至J41頁) 5.干謙康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警二卷第J43至J44頁) 6.干謙康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警二卷第J45至J46頁) 7.陳冠鳴等人臨櫃大額提領一覽表(法務部調查局CZ00000000000號文號)(警二卷第N21至N31頁) 8.干謙康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二卷第N41至N43頁) 9.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十二卷第13頁) 10.告訴人翁祥瑀提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行動電話通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網路銀行電子交易明細表(偵十二卷第19至24頁) 1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0年10月6日合金前鎮字第1100003159號函及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虛擬帳號交易明細表(偵十二卷第27至31頁) 12.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派管字第11008270001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偵十二卷第37至38頁) 13.告訴人翁祥瑀提出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十二卷第87至91頁) 14.被害人張晏榕、張秀鳳、翁祥瑀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干謙康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9)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十一卷第X11至X19頁) 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 8 傅郁珊(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5日前某時,在臉書刊登博弈娛樂廣告,適傅郁珊於109年11月25日某時瀏覽上開博弈娛樂廣告後,與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之LINE暱稱「飛想科技」加入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向傅郁珊佯稱:加入「法拉利娛樂」博弈平台會員,即可以下注獲利云云,傅郁珊不疑有他隨即加入該博弈網站會員,該名詐欺集團成員再向傅郁珊佯稱需先儲值方便線上下注云云,致傅郁珊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超商儲值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09年12月2日下午5時8分許(起訴書附表記載為「5時7分許」,應予更正) 20,000元 AB2NB3C2U90028AB2NB3C2U90029 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欣利國際有限公司凱基銀行帳號(809)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 0元 109/12/11 13:32 109/12/14 10:34 109/12/14 11:48 109/12/14 13:19 109/12/16 09:59 109/12/18 12:52 109/12/18 13:12 109/12/21 12:11 109/12/25 12:37 109/12/25 14:04 109/12/28 11:05 110/01/08 12:55 110/01/08 13:35 110/01/15 12:01 110/01/18 13:16 110/01/22 12:46 110/01/22 13:28 110/01/22 13:55 110/01/25 11:37 110/01/26 11:37 110/01/29 12:55110/01/29 13:49110/02/01 10:53110/02/01 12:53110/02/02 15:11110/02/03 15:28 3,000,000 535,200 3,654,700 2,000,000 600,000 3,000,000 3,047,500 2,690,200 2,870,900 2,500,000 2,000,000 3,000,000 3,000,000 3,664,000 617,500 2,000,000 2,000,000 4,800,000 2,634,700 3,600,000 4,571,100 4,500,000 3,500,000 4,500,000 1,300,000 900,000 1.告訴人傅郁珊警詢之證述(警十卷第Q105至107頁) 2.「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陳冠鳴提款(警一卷第F49頁) 3.臨櫃提款一覽表(警一卷第F47頁) 4.欣利國際有限公司公示資料(警二卷第K21至K22頁) 5.陳冠鳴等人臨櫃大額提領一覽表(法務部調查局CZ00000000000號文號)(警二卷第N21至N31頁) 6.欣利國際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二卷第N53至N55頁) 7.欣利國際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9年12月14日、110年7月2日、110年7月26日取款憑條傳票(警三卷第S1至13頁) 8.告訴人傅郁珊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訊息內容翻拍照片28張、儲值說明(警十卷第Q109至Q125頁) 9.被害人傅郁珊、張彭霖、張雅雯、陳啟生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欣利國際有限公司凱基銀行帳號(809)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十一卷第X20至X37頁) 10.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0日函(本院一卷二第231頁) 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 109年12月2日下午5時9分許(起訴書附表記載為「5時7分許」,應予更正) 10,000元 9 謝承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1日上午7時48分前某時,在臉書刊登「TheProcess核心分析」投資廣告,適謝承翰於109年11月11日上午1時48分許瀏覽上開投資廣告後,與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之LINE暱稱「核心專業分析」加入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向謝承翰佯稱:加入「帝寶娛樂城」投資平台會員,即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謝承翰不疑有他隨即加入該投資網站會員,該名詐欺集團成員再向謝承翰佯稱需先儲值方便線上投資下注云云,致謝承翰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超商儲值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09年12月5日下午4時許(起訴書附表記載為3時58分許,應予更正) 16,000元 AB2NB3C5BD0000 0元 1.被害人謝承翰警詢之證述(警十卷第Q127至129頁) 2.「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陳冠鳴提款(警一卷第F49頁) 3.臨櫃提款一覽表(警一卷第F47頁) 4.欣利國際有限公司公示資料(警二卷第K21至K22頁) 5.陳冠鳴等人臨櫃大額提領一覽表(法務部調查局CZ00000000000號文號)(警二卷第N21至N31頁) 6.欣利國際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二卷第N53至N55頁) 7.欣利國際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9年12月14日、110年7月2日、110年7月26日取款憑條傳票(警三卷第S1至13頁) 8.告訴人謝承翰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訊息內容翻拍照片17張(警十卷第Q131至Q140頁) 9.被害人傅郁珊、張彭霖、張雅雯、陳啟生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欣利國際有限公司凱基銀行帳號(809)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十一卷第X20至X37頁) 10.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0日函(本院卷二第231頁) 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 10 張彭霖(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3日上午11時3分前某時,在「Youtube」刊登「PK專業分析百家樂」博弈娛樂廣告,適張彭霖於109年12月13日上午11時3分許瀏覽上開博弈娛樂廣告後,與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之LINE,ID:@478muewy加入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向張彭霖佯稱:加入「星耀國際娛樂城」網站(網址:http://pkpk.ss58.net)博弈平台會員,即可以下注獲利云云,張彭霖不疑有他隨即加入該博弈網站會員,該名詐欺集團成員再向張彭霖佯稱需先儲值方便線上下注云云,致張彭霖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超商儲值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09年12月14日下午11時31分 5,000元 AB2NB3CEX90000 0元 1.告訴人張彭霖警詢之證述(警十卷第Q141至146頁) 2.「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陳冠鳴提款(警一卷第F49頁) 3.臨櫃提款一覽表(警一卷第F47頁) 4.欣利國際有限公司公示資料(警二卷第K21至K22頁) 5.陳冠鳴等人臨櫃大額提領一覽表(法務部調查局CZ00000000000號文號)(警二卷第N21至N31頁) 6.欣利國際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二卷第N53至N55頁) 7.欣利國際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9年12月14日、110年7月2日、110年7月26日取款憑條傳票(警三卷第S1至13頁) 8.告訴人張彭霖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訊息內容翻拍照片13張、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單(警十卷第Q147至Q156頁) 9.被害人傅郁珊、張彭霖、張雅雯、陳啟生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欣利國際有限公司凱基銀行帳號(809)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十一卷第X20至X37頁) 10.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0日函(本院卷二第231頁) 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 11 張雅雯(提出告訴) 張雅雯於109年12月25日某時,透過友人結識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之LINE暱稱「苡萱」之人,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向張雅雯佯稱:加入「金聚寶娛樂城」網站博弈平台會員,即可以下注獲利云云,張彭霖不疑有他隨即加入該博弈網站會員,該名詐欺集團成員再向張雅雯佯稱需先儲值方便線上下注云云,致張雅雯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超商儲值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09年12月28日上午11時2分許(起訴書附表記載為11時許,應予更正) 20,000元 AB2NB3CVAG0000 0元 1.告訴人張雅雯警詢之證述(警十卷第Q157至160頁) 2.「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陳冠鳴提款(警一卷第F49頁) 3.臨櫃提款一覽表(警一卷第F47頁) 4.欣利國際有限公司公示資料(警二卷第K21至K22頁) 5.陳冠鳴等人臨櫃大額提領一覽表(法務部調查局CZ00000000000號文號)(警二卷第N21至N31頁) 6.欣利國際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二卷第N53至N55頁) 7.欣利國際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9年12月14日、110年7月2日、110年7月26日取款憑條傳票(警三卷第S1至13頁) 8.告訴人張雅雯提出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繳費明細查詢及繳費單內容翻拍照片85張、統一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單、銀行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警十卷第Q161至Q207頁) 9.被害人傅郁珊、張彭霖、張雅雯、陳啟生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欣利國際有限公司凱基銀行帳號(809)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十一卷第X20至X37頁) 10.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0日函(本院卷二第231頁) 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 109年12月28日上午11時2分許(起訴書附表記載為11時許,應予更正) 10,000元 AB2NB3CVAG0001 110年1月1日下午11時39分許(起訴書附表記載為11時37分許,應予更正) 5,000元 AB2NB411AG0005 110年1月1日下午11時40分許(起訴書附表記載為11時38分許,應予更正) 5,000元 AB2NB411AG0006 110年1月16日下午4時32分許(起訴書附表記載為4時30分許,應予更正) 20,000元 AB2NB41GAG0000 110年1月16日下午4時32分許(起訴書附表記載為4時30分許,應予更正) 20,000元 AB2NB41GAG0001 110年1月16日下午4時38分許(起訴書附表記載為4時37分許,應予更正) 10,000元 AB2NB41GAG0002 12 陳啟生(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6日下午8時19分前某時,在「Youtube」刊登「賴馬群組」投資廣告,適陳啟生於000年0月0日下午8時19分許瀏覽上開投資廣告後,與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之LINE暱稱「財姊」、「總指導Linda」、「神力女超人」加入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向陳啟生佯稱:加入博弈平台會員,即可以下注獲利云云,陳啟生不疑有他隨即加入該博弈網站會員,該名詐欺集團成員再向陳啟生佯稱需先以儲值方式支付費用申請帳號後方便線上下注云云,致陳啟生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超商儲值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1月13日下午4時27分 1,000元 AB2NB41DCK0006 0元 1.告訴人陳啟生警詢之證述(警十卷第Q209至212頁) 2.「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陳冠鳴提款(警一卷第F49頁) 3.臨櫃提款一覽表(警一卷第F47頁) 4.欣利國際有限公司公示資料(警二卷第K21至K22頁) 5.陳冠鳴等人臨櫃大額提領一覽表(法務部調查局CZ00000000000號文號)(警二卷第N21至N31頁) 6.欣利國際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二卷第N53至N55頁) 7.欣利國際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9年12月14日、110年7月2日、110年7月26日取款憑條傳票(警三卷第S1至13頁) 8.告訴人陳啟生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單、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存摺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訊息內容翻拍照片45張(警十卷第Q213至Q261頁) 9.被害人傅郁珊、張彭霖、張雅雯、陳啟生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欣利國際有限公司凱基銀行帳號(809)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十一卷第X20至X37頁) 10.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0日函(本院卷二第231頁) 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 13 郭元益(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30日下午3時58分許,假冒暱稱「文文」之人,在「OMI」交友軟體上與郭元益結識,並在LINE加入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向郭元益佯稱:加入期貨投資平台會員,即可以投資獲利云云,郭元益不疑有他隨即加入該期貨投資網站會員,該名詐欺集團成員再向郭元益佯稱需先匯款至投資會員帳號內方便投資云云,致郭元益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以網路銀行匯款之方式,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12月1日下午2時47分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號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華有限公司華南商銀帳號(008)000000000000號號 111年1月24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10,000元 110/12/10 14:19 4,600,000 陳冠鳴 1.告訴人郭元益警詢之證述(警十卷第Q263至Q267頁) 2.「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3)賴建雄提款(警一卷第G21頁) 3.臨櫃提款一覽表(警一卷第G20頁) 4.賴建雄111年2月24日臨櫃提領交易紀錄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5張(警一卷第G23頁) 5.宇華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明帳戶細表(警二卷第N45至N47頁) 6.宇華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明帳戶轉帳傳票(警二卷第N175至N183、N191至192頁) 7.宇華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交易及交易明細、公示資料(警三卷第S13至111頁) 8.告訴人郭元益提出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繳費明細查詢及繳費單內容翻拍照片22張、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海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十卷第Q268至Q271頁、警十三卷第71至77、93至109頁) 9.被害人郭元益、廖晟佑、楊旻寰、黃慧琦、林淑芳、杜美惠、蔡宛靜、楊虹妤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警十一卷第X38至X49頁) 1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3日派管字第11102230004號函所附之宇華公司交易資料(警十三卷第11至12頁) 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賴建雄 14 廖晟佑(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9日下午5時30分前某時,在「Youtube」刊登打工賺錢廣告,適廖晟佑於110年6月9日下午5時30分許瀏覽上開打工賺錢廣告後,陸續與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之LINE暱稱「子揚」、「NN總指導」、「佩芸老師」加入好友,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即向廖晟佑佯稱:加入線上娛樂城網站會員,即可以解任務賺錢云云,廖晟佑不疑有他隨即加入該娛樂城網站會員,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再向廖晟佑佯稱需先匯款至娛樂城網站帳號內、繳納專案費用、或支付金流費用云云,致廖晟佑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以網路銀行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11月19日下午8時57分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號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華有限公司華南商銀帳號(008)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 111年2月28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31,000元(包含左欄各筆匯款) 110/11/29 13:28 110/12/10 14:19 110/12/16 13:25 110/12/24 13:11 111/01/03 14:18 111/01/03 14:47 111/01/24 12:20 111/01/24 13:15 111/02/11 11:51 111/02/11 13:43 111/02/11 14:30 111/02/15 12:21 111/02/15 13:02 111/02/24 13:14 111/02/24 15:07 111/02/25 13:26 111/02/25 14:00 111/03/03 12:47 111/03/04 12:18 111/03/04 13:14 111/03/04 14:30 111/03/07 11:20 111/03/07 12:03 111/03/08 13:30 111/03/08 14:04 5,000,000 4,600,000 4,500,000 5,000,000 4,000,000 3,435,300 4,222,000 5,000,000 4,151,200 5,000,000 1,000,000 3,700,000 3.500,000 4,000,000 4,000,000 5,000,000 5,000,000 4,371,500 4,500,000 5,000,000 3,200,000 4,000,000 4,000,000 4,258,200 1,850,000 賴建雄 1.告訴人廖晟佑警詢之證述(警十卷第Q273至Q274頁、偵四十六卷第29至30頁) 2.「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3)賴建雄提款(警一卷第G21頁) 3.臨櫃提款一覽表(警一卷第G20頁) 4.賴建雄111年2月24日臨櫃提領交易紀錄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5張(警一卷第G23頁) 5.宇華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明帳戶細表(警二卷第N45至N47頁) 6.宇華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明帳戶轉帳傳票(警二卷第N175至N183、N191至192頁) 7.宇華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交易及交易明細、公示資料(警三卷第S13至111頁) 8.告訴人廖晟佑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及推文、交易明細截圖(警十卷第Q275至Q276頁、偵四十六卷第31至49、73至89、95至97頁) 9.被害人郭元益、廖晟佑、楊旻寰、黃慧琦、林淑芳、杜美惠、蔡宛靜、楊虹妤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警十一卷第X38至X49頁) 1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6日派管字第11103160005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與特店合約資料(偵四十六卷第53至69頁) 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賴建雄 110年11月22日上午0時49分 7,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25日上午1時33分 1,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26日下午4時7分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26日下午9時38分 3,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號 15 楊旻寰(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0日上午9時許,假冒暱稱「Fei」之人,在「甜心寶貝包養交友網站」交友軟體上與楊旻寰結識,並在LINE加入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向楊旻寰佯稱:如要外出碰面吃飯,需先支付部分款項云云,致楊旻寰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以網路銀行匯款之方式,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11月20日上午10時1分 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29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5,000元 1.告訴人楊旻寰警詢之證述(警十卷第Q278至Q280頁) 2.「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3)賴建雄提款(警一卷第G21頁) 3.臨櫃提款一覽表(警一卷第G20頁) 4.賴建雄111年2月24日臨櫃提領交易紀錄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5張(警一卷第G23頁) 5.宇華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明帳戶細表(警二卷第N45至N47頁) 6.宇華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明帳戶轉帳傳票(警二卷第N175至N183、N191至192頁) 7.宇華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交易及交易明細、公示資料(警三卷第S13至111頁) 8.告訴人楊旻寰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繳費明細查詢及繳費單內容翻拍照片7張、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大村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十卷第Q281至Q286頁、偵二十八卷第211至221頁) 9.被害人郭元益、廖晟佑、楊旻寰、黃慧琦、林淑芳、杜美惠、蔡宛靜、楊虹妤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警十一卷第X38至X49頁) 1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30日派管字第11011300004號、110年12月30日派管字第11012300001號函所附之宇華公司交易資料(偵二十八卷第35至36、95至96頁) 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賴建雄 110年11月20日上午10時27分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26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0,000元 16 黃慧琦(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6日下午8時34分許,假冒「YAD0MA肌膚心感動」購物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黃慧琦,並佯稱:其前在購物網站網路購物時,網路系統發生問題,變成批發商身份,每月都會自動下訂10組訂單,並重複扣款,需透過銀行專員解除錯誤設定云云,黃慧琦隨後即接獲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之銀行專員電話,告知需操作網路銀行錯誤設定,致黃慧琦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並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12月16日下午8時9分(移併意旨書誤載匯款時間為110年12月12日20時8分) 33,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30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33,000元 1.告訴人黃慧琦警詢之證述(警十卷第Q287至Q289頁) 2.「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3)賴建雄提款(警一卷第G21頁) 3.臨櫃提款一覽表(警一卷第G20頁) 4.賴建雄111年2月24日臨櫃提領交易紀錄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5張(警一卷第G23頁) 5.宇華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明帳戶細表(警二卷第N45至N47頁) 6.宇華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明帳戶轉帳傳票(警二卷第N175至N183、N191至192頁) 7.宇華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交易及交易明細、公示資料(警三卷第S13至111頁) 8.告訴人黃慧琦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內容翻拍照片3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十卷第Q291至Q295頁、警十四卷第12至13頁) 9.被害人郭元益、廖晟佑、楊旻寰、黃慧琦、林淑芳、杜美惠、蔡宛靜、楊虹妤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警十一卷第X38至X49頁) 1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4日派管字第11102140006號函所附之宇華公司交易資料(警十四卷第17至18頁) 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賴建雄 17 林淑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7日下午5時34分許,假冒「臉書」購物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林淑芳,並佯稱:其前在購物網站網路購物時,因員工設定錯誤,每月都會自動重複扣款,需透過郵局專員解除錯誤設定云云,林淑芳隨後即接獲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之郵局專員電話,告知需操作網路銀行錯誤設定,致林淑芳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並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12月17日下午7時49分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號 無 1.被害人林淑芳警詢之指述(警十卷第Q297至Q298頁) 2.「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3)賴建雄提款(警一卷第G21頁) 3.臨櫃提款一覽表(警一卷第G20頁) 4.賴建雄111年2月24日臨櫃提領交易紀錄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5張(警一卷第G23頁) 5.宇華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明帳戶細表(警二卷第N45至N47頁) 6.宇華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明帳戶轉帳傳票(警二卷第N175至N183、N191至192頁) 7.宇華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交易及交易明細、公示資料(警三卷第S13至111頁) 8.被害人林淑芳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局存摺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繳費明細查詢內容翻拍照片4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警十卷第Q299至Q305頁) 9.被害人郭元益、廖晟佑、楊旻寰、黃慧琦、林淑芳、杜美惠、蔡宛靜、楊虹妤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警十一卷第X38至X49頁) 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賴建雄 110年12月17日下午7時59分 4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17日下午8時11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號 無 18 杜美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8日下午4時42分許,假冒「臉書」購物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杜美惠,並佯稱:其前在購物網站網路購物時,因帳戶遭到用設定成批發商身份,每月都會自動重複扣款,需透過陽信銀行人員解除錯誤設定云云,杜美惠隨後即接獲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之疑信銀行人員電話,告知需將銀行帳戶內存款轉匯到安全帳戶,致杜美惠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並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12月18日下午7時1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 00000號 110年12月31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200,000元 1.被害人杜美惠警詢之指述(警十卷第Q307至Q308頁) 2.「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3)賴建雄提款(警一卷第G21頁) 3.臨櫃提款一覽表(警一卷第G20頁) 4.賴建雄111年2月24日臨櫃提領交易紀錄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5張(警一卷第G23頁) 5.宇華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明帳戶細表(警二卷第N45至N47頁) 6.宇華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明帳戶轉帳傳票(警二卷第N175至N183、N191至192頁) 7.宇華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交易及交易明細、公示資料(警三卷第S13至111頁) 8.被害人杜美惠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陽信銀行及郵局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訊息內容翻拍照片9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十卷第Q309至Q322頁、警十二卷第41至47頁) 9.被害人郭元益、廖晟佑、楊旻寰、黃慧琦、林淑芳、杜美惠、蔡宛靜、楊虹妤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警十一卷第X38至X49頁) 1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4日派管字第11101140001號函所附之宇華公司交易資料(警十二卷第49至50頁) 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賴建雄 110年12月18日下午7時18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19日下午3時10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19日下午3時30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號 19 蔡宛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6日下午4時許,假冒誠品書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蔡宛靜,並佯稱:其前在購物網站網路購物時,因員工設定錯誤弄錯出貨量,都會重複扣款,需透過郵局專員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蔡宛靜隨後即接獲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之郵局專員電話,告知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設定,致蔡宛靜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並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12月18日下午7時52分 5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000號 無 1.被害人蔡宛靜警詢之證述(警十卷第Q323至Q330頁) 2.「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3)賴建雄提款(警一卷第G21頁) 3.臨櫃提款一覽表(警一卷第G20頁) 4.賴建雄111年2月24日臨櫃提領交易紀錄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5張(警一卷第G23頁) 5.宇華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明帳戶細表(警二卷第N45至N47頁) 6.宇華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明帳戶轉帳傳票(警二卷第N175至N183、N191至192頁) 7.宇華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交易及交易明細、公示資料(警三卷第S13至111頁) 8.被害人蔡宛靜提出之郵局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行動電話通話紀錄內容翻拍照片6張(警十卷第Q329至Q334頁) 9.被害人郭元益、廖晟佑、楊旻寰、黃慧琦、林淑芳、杜美惠、蔡宛靜、楊虹妤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警十一卷第X38至X49頁) 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賴建雄 110年12月18日下午7時58分 5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000號 20 楊虹妤(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8日下午4時51分許,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楊虹妤,並佯稱:其前在購物網站網路購物時,因員工設定錯誤升級為高級會員,將會重複扣款,需透過郵局專員解除錯誤設定云云,楊虹妤隨後即接獲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之郵局專員電話,告知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設定,致楊虹妤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並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12月18日下午8時14分 50,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8)0000000000000000號 無 1.告訴人楊虹妤警詢之證述(警十卷第Q339至Q342頁) 2.「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3)賴建雄提款(警一卷第G21頁) 3.臨櫃提款一覽表(警一卷第G20頁) 4.賴建雄111年2月24日臨櫃提領交易紀錄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5張(警一卷第G23頁) 5.宇華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明帳戶細表(警二卷第N45至N47頁) 6.宇華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明帳戶轉帳傳票(警二卷第N175至N183、N191至192頁) 7.宇華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交易及交易明細、公示資料(警三卷第S13至111頁) 8.告訴人楊虹妤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局及玉山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訊息內容翻拍照片7張、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警十卷第Q345至Q359頁) 9.被害人郭元益、廖晟佑、楊旻寰、黃慧琦、林淑芳、杜美惠、蔡宛靜、楊虹妤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警十一卷第X38至X49頁) 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賴建雄 21 姜利穎(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底前某時,在「LINE」刊登看影片賺錢廣告,適姜利穎於110年9月14日下8時52分前某許瀏覽上開打工賺錢廣告後,與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之LINE暱稱「佳兒」加入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指示姜利穎加入QFII(HTTP//:Qfii68RW0.com)的平台會員,即可以看影片解任務賺錢云云,姜利穎不疑有他隨即加入該網路平台會員,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網站管理員向姜利穎佯稱需先匯款至網站帳號內云云,致姜利穎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以網路銀行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9月20日下午12時51分 3,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號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鈞億興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8)00000000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9)00000000000000號 無 110/09/06 12:36 110/09/13 15:14 110/09/17 09:51 110/09/17 11:16 110/09/22 12:30 110/09/24 12:25 110/09/24 13:06 110/09/27 11:06 110/09/27 12:27 110/10/01 12:17 110/10/07 12:47 111/01/18 13:08 111/01/18 14:02 111/01/27 12:51 111/01/27 13:28 111/01/28 13:11 111/01/28 13:49 111/02/11 13:09 111/02/18 10:32 111/02/24 14:28 1,000,000 1,500,000 4,500,000 4,500,000 3,160,300 4,000,000 2,288,200 2,000,000 4,000,000 5,000,000 4,000,000 3,100,000 3,000,000 2,150,000 2,000,000 1,967,600 3,000,000 5,000,000 5,000,000 4,000,000 廖威承 1.告訴人姜利穎警詢之證述(警十卷第Q361至Q365頁) 2.臨櫃提款一覽表(警一卷第G20頁、警二卷第H17頁) 3.「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1)廖威承提款(警二卷第H18頁) 4.廖威承1ll年2月24日14時許臨櫃提領交易紀錄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5張(警二卷第H23至H24頁) 5.鈞億興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開戶資料、110年9月17日取款憑條(警二卷第N33至N40頁) 6.鈞億興業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二卷第N49至N51頁) 7.鈞億興業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傳票(警二卷第N165至N174、N182至N183、185至190頁) 8.鈞億興業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二卷第R1至R308頁) 9.鈞億興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及交易明細(警三卷第R309至R316頁) 10.告訴人姜利穎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十卷第Q367至Q368頁) 11.被害人姜利穎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鈞億興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十一卷第X50至X51頁) 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廖威承 22 吳健瑋(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3日前某時,在臉書社團「大高雄/找工作」假冒綽號「有為」之人與吳健瑋結識,並向吳健瑋佯稱加入LINE「GS LOTTERY」投資群組會員,即有獲利可以領取云云,吳健瑋不疑有他隨即加入該投資網站會員,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投資網站老師、客服人員,向吳健瑋佯稱需先匯款或者入帳方便線上投資操作,致吳健瑋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9月12日上午0時44分 5,000元 (與附表五編號1第2筆匯款重複)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號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 111年1月21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40,000元(包含左欄各筆匯款) 110/03/12 12:02 110/09/27 13:40 568,500 3,000,000 陳智榮 1.告訴人吳健瑋警詢之證述(偵二十二卷第31至36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二十二卷第29頁) 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2日派管字第11101220005號、111年1月14日派管字第11101140003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銘鑫百貨行交易資料(偵二十二卷第73至76頁) 4.告訴人吳健瑋提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分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二十二卷第89至92頁) 5.告訴人吳健瑋提出之網路銀行電子交易明細表、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偵二十二卷第93至101頁) 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11年6月20日合金西屯字第1110001961號函及所附銘鑫百貨行之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核交七卷第13至15頁) 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11年6月15日合金西屯字第1110001909號函及所附干謙康有限公司之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核交七卷第17至137頁) 8.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開戶資料(偵二十六卷第83至235頁) 9.臨櫃提款一覽表(警二卷第G20、J19頁) 10.「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陳智榮提款(警二卷第J21頁) 11.陳智榮「干謙康有限公司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警二卷第J28至J34頁) 12.臺中市政府110年2月3日府授經商登字第11007072170號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警二卷第J35至J41頁) 13.干謙康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警二卷第J43至J44頁) 14.干謙康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警二卷第J45至J46頁) 15.干謙康有限公司提領帳戶、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開戶資料(警二卷第N13至N17頁) 16.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警四卷第335至346頁) 17.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警四卷第347至356頁) 18.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警四卷第357至385頁) 19.干謙康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之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四卷第115至117頁) 20.干謙康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之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核交一卷第9至122頁) 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黃威翔 110年9月12日上午1時1分 8,000元 (與附表五編號1第3筆匯款重複)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2日上午1時19分 12,000元 (與附表五編號1第4筆匯款重複)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3日下午7時9分 5,000元 (與附表五編號1第9筆匯款重複)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3日下午7時14分 10,000元 (與附表五編號1第5筆匯款重複)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號 23 曾婷(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2日下午6時36分許,假冒「CACO」官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曾婷,並佯稱:其前在購物網站網路購物時,因員工設定錯誤設定成批發商,會重複扣款,需透過郵局專員解除錯誤設定云云,曾婷隨後即接獲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之郵局專員電話,告知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設定,致曾婷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並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9月12日下午5時34分 4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號 無 1.告訴人曾婷警詢之證述(警十卷第Q381至Q382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二十二卷第29頁) 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2日派管字第11101220005號、111年1月14日派管字第11101140003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銘鑫百貨行交易資料(偵二十二卷第73至76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11年6月20日合金西屯字第1110001961號函及所附銘鑫百貨行之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核交七卷第13至15頁) 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11年6月15日合金西屯字第1110001909號函及所附干謙康有限公司之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核交七卷第17至137頁) 6.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開戶資料(偵二十六卷第83至235頁) 7.臨櫃提款一覽表(警二卷第G20、J19頁) 8.「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陳智榮提款(警二卷第J21頁) 9.陳智榮「干謙康有限公司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警二卷第J28至J34頁) 10.臺中市政府110年2月3日府授經商登字第11007072170號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警二卷第J35至J41頁) 11.干謙康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警二卷第J43至J44頁) 12.干謙康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警二卷第J45至J46頁) 13.干謙康有限公司提領帳戶、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開戶資料(警二卷第N13至N17頁) 14.告訴人曾婷提出之郵局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遭詐騙匯款金額帳號清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十卷第Q383至Q392頁、偵二十六卷第21至35頁) 15.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警四卷第335至346頁) 16.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警四卷第347至356頁) 17.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警四卷第357至385頁) 18.干謙康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之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四卷第115至117頁) 19.干謙康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之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核交一卷第9至122頁) 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 110年9月12日下午7時17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號 無 110年9月12日下午7時33分 43,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號 無 24 陳惠芳(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下午4時24分許,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陳惠芳,並佯稱:其前在購物網站網路購物時,因員工設定錯誤設定成批發商,會重複扣款,需透過郵局專員解除錯誤設定云云,陳惠芳隨後即接獲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之郵局專員電話,告知可以代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設定,致陳惠芳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提供郵局及台新銀行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並遭詐欺集團成員將帳戶內款項匯款入右揭帳戶。 110年9月13日下午8時22分 10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000號 無 1.告訴人陳惠芳警詢之證述(警十一卷第Q393至Q395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二十二卷第29頁) 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2日派管字第11101220005號、111年1月14日派管字第11101140003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銘鑫百貨行交易資料(偵二十二卷第73至76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11年6月20日合金西屯字第1110001961號函及所附銘鑫百貨行之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核交七卷第13至15頁) 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11年6月15日合金西屯字第1110001909號函及所附干謙康有限公司之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核交七卷第17至137頁) 6.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開戶資料(偵二十六卷第83至235頁) 7.臨櫃提款一覽表(警二卷第G20、J19頁) 8.「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陳智榮提款(警二卷第J21頁) 9.陳智榮「干謙康有限公司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警二卷第J28至J34頁) 10.臺中市政府110年2月3日府授經商登字第11007072170號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警二卷第J35至J41頁) 11.干謙康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警二卷第J43至J44頁) 12.干謙康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警二卷第J45至J46頁) 13.干謙康有限公司提領帳戶、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開戶資料(警二卷第N13至N17頁) 14.告訴人陳惠芳提出之郵局詐騙清冊、郵政網路交易對帳單、郵局及台新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文字內容(警十卷第Q397至Q443頁) 15.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警四卷第335至346頁) 16.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警四卷第347至356頁) 17.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警四卷第357至385頁) 18.干謙康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之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四卷第115至117頁) 19.干謙康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之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核交一卷第9至122頁) 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 110年9月13日下午8時29分 10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3日下午11時15分 10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000號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二、111偵31621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被害人匯款流向之銀行(虛擬)帳號 匯款時間涉案銀行帳號、受款方式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第一層所對應之銀行帳戶 圈存金額(新臺幣) 派維爾科技有限公司回覆實際商家及銀行帳號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參與共犯 1 林承德 (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某時許,在臉書刊登「JX網路收益聯盟」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承德加入為好友,佯稱可在合益娛樂城代操獲利云云,致林承德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付款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被害人對應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21日下午6時8分30秒、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台灣PAY第三方支付 10,000元 網轉 000-000000000000000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元 000-0000000000000、宇華有限公司負責人賴建雄 1.告訴人林承德於警詢時之指述(警四卷第147至151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警四卷第65頁) 3.告訴人林承德提出之消費爭議申訢(調解)資料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之對話訊息內容翻拍照片2張、網路銀行電子交易明細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與「JX網路收益聯盟」之對話訊息內容翻拍照片49張(警四卷第156至159、160、163至211頁) 4.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宇華有限公司網路虛擬銀行轉帳金流明細表、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華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宇華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6日派管字第11104260002號函所附之宇華有限公司交易與特店合約資料、宇華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警四卷第213、215至243、245至251、253至258、260至270頁) 甲: 謝名緯、張洺豪、賴建雄 乙: 孫駿騰、 姜瑞騰、楊凱任、 陳冠鳴 2 陳珮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9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陳珮漩,自稱是小三美日人員,佯稱其先前購物,因訂單有誤將持續扣款,需至ATM解除訂單云云,陳珮漩遂委由其母徐春鳳代為處理,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徐春鳳,佯稱協助取消訂單云云,致徐春鳳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30日下午4時52分、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第三方支付 50,000元 網轉 000-000000000000000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9月3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干謙康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智榮 1.被害人陳珮漩於警詢時之指述(警四卷第313至314頁) 2.被害人陳珮漩母親徐春鳳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四卷第315至317頁) 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警四卷第65頁) 4.被害人陳珮漩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警四卷第319、320至325頁) 5.被害人陳珮漩提出之以行動電話通訊紀錄畫面翻拍照片2張(警五卷第11頁) 6.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2日派管字第11010120003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警四卷第333至334頁) 7.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警四卷第335至346、347至356、357至385頁)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9日中信銀字第號110224839230669號函(警四卷第387頁) 甲: 謝名緯、張洺豪、陳智榮 乙: 孫駿騰、 姜瑞騰、楊凱任、 陳冠鳴 3 游騰麒 (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8日下午2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游騰麒,自稱是三民書局人員,佯稱其先前購物,因訂單錯誤需操作ATM解除云云,致游騰麒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8日下午3時50分、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第三方支付 52,983元 網轉 000-000000000000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0月12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52,983元 000-0000000000000、干謙康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智榮 1.告訴人游騰麒於警詢時之指述(警四卷第397至399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警四卷第65頁) 3.告訴人游騰麒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四卷第400、401至406頁) 4.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2日派管字第11010120009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警四卷第424至425頁) 5.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警四卷第335至346、347至356、357至385頁) 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0年8月26日合金前鎮字第1100002724號函及所附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四卷第407至423頁) 甲: 謝名緯、張洺豪、陳智榮、楊凱任、陳冠鳴 乙: 孫駿騰、 姜瑞騰 4 王素玲 (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6日下午5時7分許,撥打電話予王素玲,自稱是小三美日人員,佯稱其先前購物,因訂單有誤需取消剩餘訂單云云,嗣後再假冒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王素玲,佯稱協助取消訂單云云,致王素玲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6日下午6時26分、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第三方支付 35,990元 網轉(與附表三編號20第1筆匯款重複) 000-000000000000000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9月6日、29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49,980元、244,980元 (以上合計 294,960元,包含左欄各筆匯款) 000-0000000000000、干謙康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智榮 1.告訴人王素玲於警詢時之指述(警四卷第459至461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警四卷第65頁) 3.告訴人王素玲提出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舊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臺灣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電子交易明細表(警四卷第462至478、480至484頁) 4.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8日派管字第11011180005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警四卷第487至488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94980號函(警四卷第594頁) 6.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警四卷第335至346、347至356、357至385頁) 7.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銘鑫百貨行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銘鑫百貨行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銘鑫百貨行合作金庫存摺影本、商業登記抄本、公示登記資料(警四卷第541至568、569至579、580至587頁) 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0年9月15日合金前鎮字第1100003015號函及所附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警四卷第492至493頁) 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10年12月20日合金西屯字第1100003983號函及所附銘鑫百貨行之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四卷第615至616頁) 甲: 謝名緯、張洺豪、陳智榮、黃威翔、楊凱任、陳冠鳴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6日下午6時31分、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第三方支付 28,990元 網轉(與附表三編號20第2筆匯款重複) 000-000000000000000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干謙康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智榮 乙: 孫駿騰、 姜瑞騰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6日下午6時57分、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第三方支付 49,980元 網轉 000-000000000000000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銘鑫百貨行負責人黃威翔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6日下午7時21分、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第三方支付 50,000元 網轉(與附表三編號20第3筆匯款重複) 000-000000000000000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干謙康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智榮 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6日下午7時24分、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第三方支付 50,000元 網轉(與附表三編號20第4筆匯款重複) 000-000000000000000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干謙康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智榮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6日下午7時38分、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第三方支付 50,000元 網轉(與附表三編號20第5筆匯款重複) 000-000000000000000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干謙康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智榮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6日下午7時40分、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第三方支付 30,000元 網轉(與附表三編號20第6筆匯款重複) 000-000000000000000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干謙康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智榮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三、111偵31621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帳號(虛擬帳號) 對應實體帳號 圈存金額(新臺幣)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參與共犯 1 林慧萍 (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1日下午2時許前某時,在臉書社團刊登出售住宿卷之不實文章云云,致林慧萍瀏覽前開文章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3月21日下午5時18分 12,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4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2,000元 1.告訴人林慧萍於警詢時之指述(偵四卷第15至16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四卷第13頁) 3.告訴人林慧萍提出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電子交易明細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之對話訊息內容翻拍照片4張(偵四卷第17至21、23頁) 4.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警四卷第335至346、347至356、357至385頁) 5.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1日派管字第11004210002號、110年7月6日派管字第11007060007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偵四卷第99至102頁) 6.干謙康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之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四卷第115至117頁) 甲: 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陳智榮 乙: 孫駿騰、 姜瑞騰、 張洺豪 2 余品臻 (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下午9時15分許前某時,在臉書社團刊登出售包包之不實文章云云,致余品臻瀏覽前開文章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6月11日下午9時15分 11,56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18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1,500元 1.告訴人余品臻於警詢時之指述(偵四卷第27至31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四卷第13頁) 3.告訴人余品臻提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局存摺影本、網路銀行電子交易明細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之對話訊息內容翻拍照片29張(第33至37、39至97頁) 4.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警四卷第335至346、347至356、357至385頁) 5.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1日派管字第11004210002號、110年7月6日派管字第11007060007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偵四卷第99至102頁) 6.干謙康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之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四卷第115至117頁) 甲: 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陳智榮 乙: 孫駿騰、 姜瑞騰、 張洺豪 3 楊曜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8日下午5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楊曜綸,自稱是三民書局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購書時,因誤出單30本書,將重複扣款云云,致楊曜綸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8月8日下午7時7分 79,98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9,987元,應予更正)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5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26,850元 1.被害人楊曜綸於警詢時之指述(偵五卷第15至17頁) 2.被害人楊曜綸提出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偵五卷第23至35、37至39頁) 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派管字第11008270006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偵五卷第51至52頁) 4.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警四卷第335至346、347至356、357至385頁) 甲: 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陳智榮 110年8月8日下午7時28分 46,87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乙: 孫駿騰、 姜瑞騰、 張洺豪 4 陳柏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1日下午4時13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柏任,自稱是臉書賣家,佯稱其重複購物,詢問是否同意取消云云,嗣再假冒合作金庫專員撥打電話予陳柏任佯稱協助取消,致陳柏任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8月11日下午5時22分 73,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5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63,000元、110年9月10日 暫押款項73,000元 1.被害人陳柏任於警詢時之指述(偵六卷第15至16頁) 2.被害人陳柏任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名間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局存摺影本(偵六卷第75至77、83至97、99頁) 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4日派管字第11009140002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偵六卷第21至22頁) 4.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警四卷第335至346、347至356、357至385頁) 甲: 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陳智榮 110年8月11日下午6時13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乙: 孫駿騰、 姜瑞騰、 張洺豪 110年8月11日下午6時15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11日下午6時17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11日下午6時32分 17,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左列匯款,依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金額僅暫押款項為13,000元(見偵六卷第21至22頁) 5 吳祐全 (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0日下午6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吳祐全,自稱是誠品書店客服人員,佯稱其訂單錯誤需解除訂單以免遭額外扣款云云,嗣再假冒合作金庫專員撥打電話予吳祐全佯稱協助取消,致吳祐全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8月10日下午8時5分 44,983元(不含手續費)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13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44,983元、110年9月1日 暫押款項183,764元(以上合計228,747元,包含左欄各筆匯款) 1.告訴人吳祐全於警詢時之指述(偵七卷第19至21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七卷第13頁) 3.告訴人吳祐全提出之訂購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局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元太銀行跨行交易歷史紀錄查詢、行動電話通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偵七卷第23至24、101至111、113至123頁) 4.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警四卷第335至346、347至356、357至385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49198號函(偵七卷第37頁) 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0年10月6日中信合金前鎮銀字第1100003215號函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之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七卷第41至45頁) 7.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日派管字第11009020003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偵七卷第47至48頁) 甲: 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陳智榮 110年8月10日下午8時14分 83,892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乙: 孫駿騰、 姜瑞騰、 張洺豪 110年8月10日下午8時20分 99,872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6 黃芳亭 (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8日下午5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黃芳亭,自稱是CACO服飾店商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購物誤設為會員,需解除超收5800元之設定云云,致黃芳亭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9月11日下午3時39分 49,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9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049,000元(包含左欄各筆匯款) 1.告訴人黃芳亭於警詢時之指述(偵八卷第109至111頁) 2.證人陳冠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八卷第113至114頁) 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八卷第29至31頁) 4.告訴人黃芳亭提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行動電話通話紀錄畫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電子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偵八卷第115至165、167至179、181至201、203、205至207、209、213至215頁) 5.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警四卷第335至346、347至356、357至385頁) 6.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9日派管字第11010190005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偵八卷第41至43頁) 甲: 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陳智榮 110年9月11日下午4時6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乙: 孫駿騰、 姜瑞騰、 張洺豪 110年9月11日下午4時20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1日下午4時21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1日下午4時21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1日下午4時22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1日下午4時23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1日下午4時31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1日下午4時32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1日下午4時33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1日下午4時34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1日下午5時29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1日下午5時30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1日下午5時31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1日下午5時31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1日下午5時32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1日下午5時33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1日下午5時34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1日下午5時34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1日下午5時35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1日下午5時36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7 姜宏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7日下午7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姜宏勳,自稱是誠品書店員工,佯稱交易異常云云,嗣再假冒元大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姜宏勳,要求其使用渣打銀行APP匯款云云,致姜宏勳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8月7日下午7時33分 45,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13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45,000元 1.被害人姜宏勳於警詢時之指述(偵九卷第13至16頁) 2.被害人姜宏勳提出之網路銀行電子交易明細表(偵九卷第75頁) 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警四卷第335至346、347至356、357至385頁) 4.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5日派管字第11009150007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偵九卷第23至25頁) 甲: 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陳智榮 乙: 孫駿騰、 姜瑞騰、 張洺豪 8 吳梓誠 (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2日,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結識吳梓誠,招攬其至「金正發娛樂城」賭博網站投資博弈遊戲獲利云云,致吳梓誠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8月23日下午8時32分 5,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2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5,000元 1.告訴人吳梓誠於警詢時之指述(偵十卷第27至33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十卷第15頁) 3.告訴人吳梓誠提出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之對話訊息內容翻拍照片53張、網路銀行電子交易明細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大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十卷第35至48、49至51、53至69頁) 4.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警四卷第335至346、347至356、357至385頁) 5.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2日派管字第11011120003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偵十卷第71至73頁) 甲: 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陳智榮 乙: 孫駿騰、 姜瑞騰、 張洺豪 9 張珉緯 (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4日下午11時30分,在社群網站Instagram刊登出售巴黎世家老爹鞋之不實文章云云,致張珉緯瀏覽前開文章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8月5日下午 3時15分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8月15日」,應予更正) 3,1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5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3,100元 1.告訴人張珉緯於警詢時之指述(偵十一卷第15至17頁) 2.告訴人張珉緯提出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張珉緯行動電話通訊軟體與暱稱「cyuiopasdf」之對話訊息內容翻拍照片7張、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十一卷第19至25、27至29、31頁) 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警四卷第335至346、347至356、357至385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70077號函(偵十一卷第33頁) 5.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5日派管字第11009150002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偵十一卷第37至38頁) 甲: 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陳智榮 乙: 孫駿騰、 姜瑞騰、 張洺豪 10 ( 與附表一編號7為同一人) 翁祥瑀 ( 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4日下午8時6分許,假冒上海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翁祥瑀,並佯稱:其上海銀行帳戶因個資外洩有安全性問題,需透過操作網路銀行非約定轉帳確認云云,致翁祥瑀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並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8月4日下午9時7分 39,980元 (不含手續費) (起訴書附表記載為「39,990元」,應予更正)(與附表一編號7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5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39,980元 1.告訴人翁祥瑀於警詢時之指述(偵十二卷第15至17頁) 2.「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陳冠鳴提款(警一卷第F49頁) 3.臨櫃提款一覽表(被告陳冠鳴,截至111年2月15日,資料來源:法務部調查局大額通貨交易紀錄)(警一卷第F47頁) 4.臺中市政府110年2月3日府授經商登字第11007072170號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警二卷第J35至J41頁) 5.干謙康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警二卷第J43至J44頁) 6.干謙康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警二卷第J45至J46頁) 7.陳冠鳴等人臨櫃大額提領一覽表(法務部調查局CZ00000000000號文號)(警二卷第N21至N31頁) 8.干謙康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二卷第N41至N43頁) 9.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十二卷第13頁) 10.告訴人翁祥瑀提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行動電話通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網路銀行電子交易明細表(偵十二卷第19至24頁) 1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0年10月6日合金前鎮字第1100003159號函及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虛擬帳號交易明細表(偵十二卷第27至31頁) 12.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派管字第11008270001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偵十二卷第37至38頁) 13.告訴人翁祥瑀提出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十二卷第87至91頁) 14.被害人張晏榕、張秀鳳、翁祥瑀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干謙康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9)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十一卷第X11至X19頁) 同附表一編號7 11 ( 與附表一編號4為同一人) 徐偉程 (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博弈遊戲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徐偉程為好友,佯稱操作投資博弈遊戲網站獲利云云,致徐偉程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7月4日上午9時41分 3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8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537,087元(包含左欄各筆匯款) 1.告訴人徐偉程於警詢時之指述(警一卷第F75至F77頁)(偵十三卷第101至102頁) 2.告訴人徐偉程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明細表(警一卷第F79至F82頁) 3.陳冠鳴等人臨櫃大額提領一覽表(法務部調查局CZ00000000000號文號)(警二卷第N21至N31頁) 4.告訴人徐偉程提出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十三卷103至211頁、第238至241頁) 5.告訴人徐偉程提出匯款金額、帳號明細表(偵十三卷213至215頁) 6.告訴人徐偉程提出之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偵十三卷217至227頁) 7.告訴人徐偉程提出行動電話通訊軟體之對話訊息內容翻拍照片33張(偵十三卷229至237頁) 8.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偵十三卷379至398頁) 9.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東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偵十三卷399至410頁) 10.東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公司章程、變更登記表、公示登記資料(偵十三卷411至417頁) 11.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日派管字第11012020005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東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交易資料(偵十三卷475至476頁) 12.告訴人徐偉程提出之銀行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表、歷次匯款金額明細(警十卷第Q57至Q70頁) 13.告訴人徐偉程提出之行動電話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內容翻拍照片2張(警十卷第Q71頁) 14.被害人徐偉程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東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十一卷第X8至X9頁) 15.被害人徐偉程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干謙康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9)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十一卷第X10頁) 同附表一編號4 110年7月5日上午7時52分 2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5日上午8時24分 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5日下午 2時51分 3,2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2日下午11時3分 3,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30日下午 4時33分 2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30日下午6時30分 2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30日下午7時22分 2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30日下午7時27分 1,1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30日下午9時31分 9,9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30日下午10時56分 2,45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1日上午8時12分 5,002元(與附表一編號4第3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日下午6時14分(起訴書附表記載為6時15分許,應予更正) 5,600元(與附表一編號4第4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3日上午7時45分(起訴書附表記載為7時46分許,應予更正) 20,000元(與附表一編號4第5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3日上午11時24分 (起訴書附表記載為11時25分許,應予更正) 11,000元(與附表一編號4第6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3日下午11時58分 3,200元(與附表一編號4第7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4日上午12時16分(起訴書附表記載0時17分許,應予更正) 4,500元(與附表一編號4第8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5日下午12時44分 1,500元(與附表一編號4第6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6日下午4時7分(起訴書附表記載 4時9分,應予更正) 30,000元(與附表一編號4第10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9日下午 3時22分 3,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9日下午 6時12分 2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9日下午 6時21分 2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9日下午 6時32分 5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2 王堉霖 (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7日下午4時49分許,在臉書傳送訊息予王堉霖,佯稱有其欲收購之公仔出售云云,致王堉霖瀏覽前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8月27日下午7時32分 3,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6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3,000元 1.告訴人王堉霖於警詢時之指述(偵十四卷第15至17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十四卷第13頁) 3.告訴人王堉霖提出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十四卷第19至23頁) 4.告訴人王堉霖行動電話通訊軟體與暱稱「高聖婷」之對話訊息內容、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畫面,臉書貼文翻拍照片13張(偵十四卷第25至37頁) 5.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警四卷第335至346、347至356、357至385頁) 6.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5日派管字第11010050007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偵十四卷第53至54頁) 甲: 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陳智榮 乙: 孫駿騰、 姜瑞騰、 張洺豪 13 呂珮琦 (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臉書刊登出售公仔之不實文章云云,致呂珮琪瀏覽上開文章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8月15日下午 2時16分 1,200元 華南銀行000- 0000000000000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5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200元 1.告訴人呂珮琦於警詢時之指述(偵十五卷第15至17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十五卷第13頁) 3.告訴人呂珮琦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十五卷第23頁) 4.告訴人呂珮琦行動電話通訊軟體與暱稱「高聖婷」之對話訊息內容、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畫面,臉書貼文翻拍照片13張(偵十五卷第25至37頁) 5.告訴人呂珮琦提出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十五卷第117至121頁) 6.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警四卷第335至346、347至356、357至385頁) 7.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8日營清字第1100033213號函及所附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帳號(703)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十五卷第41至55頁) 8.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7日派管字第11009070006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偵十五卷第57至58頁) 甲: 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陳智榮 乙: 孫駿騰、 姜瑞騰、 張洺豪 14 林怡均 (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0日下午4時許, 撥打電話予林怡均,佯稱其於蝦皮網站上購物交易異常云云,致林怡均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3月20日下午5時6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4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387,000元、110年4月12日 暫押款項50,000元、110年5月13日 暫押款項50,000元(以上合計487,000元,包含左欄各筆匯款) 1.告訴人林怡均於警詢時之指述(偵十六卷第27至37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十六卷第15頁) 3.告訴人林怡均提出之訂購單(偵十六卷第45至57頁) 4.告訴人林怡均提出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十六卷第65至95、217頁) 5.告訴人林怡均提出之行動電話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偵十六卷第97至99頁)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30145號函(偵十六卷第159頁) 7.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警四卷第335至346、347至356、357至385頁) 8.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0日派管字第11005200005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偵十六卷第165至166頁) 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0月4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5395號函及所附林怡均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十六卷第195至199頁) 甲: 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陳智榮 110年3月20日下午5時14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乙: 孫駿騰、 姜瑞騰、 張洺豪 110年3月20日下午7時28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0日下午7時31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0日下午7時34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0日下午7時38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0日下午7時42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0日下午7時43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0日下午7時46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0日下午7時48分 37,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5 ( 與附表二編號3為同一人) 游騰麒 (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8日下午2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游騰麒,自稱是三民書局人員,佯稱其先前購物,因訂單錯誤需操作ATM解除云云,致游騰麒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8月8日下午 3時50分 52,983元 (與附表二編號3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12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52,983元 1.告訴人游騰麒於警詢時之指述(警四卷第397至399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起訴書附表二)(警四卷第65頁) 3.告訴人游騰麒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四卷第400、401至406頁) 4.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2日派管字第11010120009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警四卷第424至425頁) 5.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警四卷第335至346、347至356、357至385頁) 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0年8月26日合金前鎮字第1100002724號函及所附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四卷第407至423頁) 同附表二編號3 16 鍾佳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0至11日之不詳時間,撥打電話予鍾佳慧,佯稱其於網路購物操作錯誤云云,致鍾佳慧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8月11日下午 2時 13,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5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暫押款項 13,000元。 1.被害人鍾佳慧於警詢時之指述(偵十八卷第15至17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十八卷第13頁) 3.被害人鍾佳慧提出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埤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十八卷第43至47頁) 4.被害人鍾佳慧提出之網路銀行電子交易明細表(偵十八卷第49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93484號函(偵十八卷第53頁) 6.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3日派管字第11307230002號函、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2日派管字第11011120001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本院一卷卷五第235至238頁) 7.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警四卷第335至346、347至356、357至385頁) 甲: 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陳智榮 乙: 孫駿騰、 姜瑞騰、 張洺豪 17 陳家樺 (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5日上午1時許前某時,在臉書社團刊登出售公仔之不實文章,致陳家樺瀏覽前開文章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8月15日上午 5時10分 1,3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7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300元 1.告訴人陳家樺於警詢時之指述(偵十九卷第13至14頁) 2.告訴人陳家樺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十九卷第15頁) 3.告訴人陳家樺行動電話通訊軟體與暱稱「高聖婷」之對話訊息內容,臉書貼文翻拍照片34張(偵十九卷第17至49頁) 4.告訴人陳家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十九卷第115至123頁) 5.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警四卷第335至346、347至356、357至385頁) 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0年10月20日合金前鎮字第1100003411號函及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虛擬帳號交易明細表(偵十九卷第51至55頁) 7.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9日派管字第11009090005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偵十九卷第57至58頁) 甲: 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陳智榮 乙: 孫駿騰、 姜瑞騰、 張洺豪 18 ( 與附表一編號6為同一人) 張秀鳳 ( 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3日下午9時前某時,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張秀鳳,並佯稱:其前在購物網站網路購物時發生錯誤而重複扣款,需前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扣款設定云云,致張秀鳳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並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8月3日下午 8時44分 (起訴書附表記載 9時,應予更正) 49,98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1日暫押款項417,057元、110年8月13日 暫押款項99,940元、110年9月30日 暫押款項199,847元(以上合計716,844元,包含左欄各筆匯款)) 1.告訴人張秀鳳於警詢時之指述(警十卷第Q85至Q86頁) 2.「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陳冠鳴提款(警一卷第F49頁) 3.臨櫃提款一覽表(被告陳冠鳴,截至111年2月15日,資料來源:法務部調查局大額通貨交易紀錄)(警一卷第F47頁) 4.臺中市政府110年2月3日府授經商登字第11007072170號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警二卷第J35至J41頁) 5.干謙康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警二卷第J43至J44頁) 6.干謙康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警二卷第J45至J46頁) 7.陳冠鳴等人臨櫃大額提領一覽表(法務部調查局CZ00000000000號文號)(警二卷第N21至N31頁) 8.干謙康有限公司虛擬帳戶撥款至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二卷第N41至N43頁) 9.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東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偵十三卷399至410頁) 1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6日派管字第11010060008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偵二十卷69至70頁) 11.告訴人張秀鳳提出之行動電話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通話紀錄內容翻拍照片10張(警十卷第Q87至Q91頁) 12.被害人張晏榕、張秀鳳、翁祥瑀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干謙康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9)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十一卷第X11至X19頁) 同附表一編號6 110年8月3日下午 9時19分 (起訴書附表記載 9時37分,應予更正) 99,970元 (不含手續費) (起訴書附表記載99,985元,應予更正)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3日下午 8時57分 (起訴書附表記載 9時46分,應予更正) 49,980元 (不含手續費) (起訴書附表記載49,995元,應予更正)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3日下午 8時58分 (起訴書附表記載 9時47分,應予更正) 49,970元 (不含手續費) (起訴書附表記載49,985元,應予更正)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3日下午 8時57分 (起訴書附表記載 9時48分,應予更正) 49,980元 (不含手續費) (起訴書附表記載49,995元,應予更正)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3日下午 8時59分 (起訴書附表記載 9時49分,應予更正) 49,980元 (不含手續費) (起訴書附表記載49,995元,應予更正)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3日下午 8時59分 (起訴書附表記載 9時50分,應予更正) 49,970元 (不含手續費) (起訴書附表記載49,985元,應予更正)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3日下午 9時1分(起訴書附表記載 9時51分,應予更正) 49,970元 (不含手續費) (起訴書附表記載49,985元,應予更正)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3日下午 9時50分 (起訴書附表記載 9時52分,應予更正) 99,877元 (不含手續費) (起訴書附表記載99,892元,應予更正)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3日下午 9時51分(起訴書附表記載 9時53分,應予更正) 99,866元 (不含手續費) (起訴書附表記載99,881元,應予更正) 華南銀行000- 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3日下午 9時54分(起訴書附表記載 9時55分,應予更正) 67,301元 (不含手續費) (起訴書附表記載67,316元,應予更正) 華南銀行000- 0000000000000000號 19 陳梓豪 (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1日下午5時10分許前某時,在8591寶物交易平台刊登出售遊戲道具之不實文章,致陳梓豪瀏覽前開文章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7月31日下午 5時10分 1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4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0,000元 1.告訴人陳梓豪於警詢時之指述(偵二十一卷第17至20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二十一卷第15頁) 3.告訴人陳梓豪提出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二十一卷第21至25、33至34、109至111頁) 4.告訴人陳梓豪提出之「8591寶物交易平台」網頁、行動電話通訊軟體與暱稱「0.0」之對話訊息內容、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2張(偵二十一卷第27至32頁) 5.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警四卷第335至346、347至356、357至385頁)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6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0號函(偵二十一卷第37至39頁) 7.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7日派管字第11008170002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偵二十一卷第43至70頁) 甲: 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陳智榮 乙: 孫駿騰、 姜瑞騰、 張洺豪 20 ( 與附表二編號4為同一人) 王素玲 (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6日下午5時7分許,撥打電話予王素玲,自稱是小三美日人員,佯稱其先前購物,因訂單有誤需取消剩餘訂單云云,嗣後再假冒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王素玲,佯稱協助取消訂單云云,致王素玲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8月26日下午 6時26分 35,990元 (與附表二編號4第一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6日、29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49,980元、244,980元 (以上合計294,960元,包含左欄各筆匯款,暫押款項明細請見附表二編號4) 1.告訴人王素玲於警詢時之指述(警四卷第459至461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警四卷第65頁) 3.告訴人王素玲提出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舊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臺灣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電子交易明細表(警四卷第462至478、480至484頁) 4.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8日派管字第11011180005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警四卷第487至488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94980號函(警四卷第594頁) 6.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警四卷第335至346、347至356、357至385頁) 7.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銘鑫百貨行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銘鑫百貨行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銘鑫百貨行合作金庫存摺影本、商業登記抄本、公示登記資料(警四卷第541至568、569至579、580至587頁) 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0年9月15日合金前鎮字第1100003015號函及所附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警四卷第492至493頁) 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10年12月20日合金西屯字第1100003983號函及所附銘鑫百貨行之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四卷第615至616頁) 同附表二編號4 110年8月26日下午 6時31分 28,990元 (與附表二編號4第二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6日下午 7時21分 50,000元 (與附表二編號4第四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6日下午 7時24分 50,000元 (與附表二編號4第五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6日下午 7時38分 50,000元 (與附表二編號4第六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6日下午 7時40分 30,000元 (與附表二編號4第七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21 張鈞岳 (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0日下午8時10分許前某時,撥打電話予張鈞岳,自稱是三民書局客服人員,佯稱其訂單錯誤,將請銀行客服協助取消云云,嗣後再假冒國泰世華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張鈞岳,佯稱協助解除訂單云云,致張鈞岳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8月11日下午 8時25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5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00,000元 1.告訴人張鈞岳於警詢時之指述(偵二十四卷第15至18頁) 2.告訴人張鈞岳提出之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后里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二十四卷第19至27頁) 3.告訴人張鈞岳提出之網路銀行電子交易明細表、行動電話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偵二十四卷第29至35頁) 4.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警四卷第335至346、347至356、357至385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3日中信銀字第號000000000000000號、110年8月27日中信銀字第號110224839216798號函(偵二十四卷第41至43頁) 6.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7日派管字第11009070001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交易資料(偵二十四卷第45至46頁) 甲: 謝名緯、楊凱任、陳冠鳴、陳智榮 110年8月11日下午 8時27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乙: 孫駿騰、 姜瑞騰、 張洺豪附表四(即起訴書附表四):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及提款人之提款時間、金額均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資料為準 編號 被害 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虛擬帳戶(或刷卡卡號) 對應實體公司 圈存金額(新臺幣)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參與共犯 1 徐偉程 ︵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某時,在臉書刊登博弈遊戲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告訴人徐偉程好友,佯稱操作投資博弈遊戲網站獲利,致徐偉程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17日下午11時4分(起訴書附表四記載為11時6分) 5,600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00號 張豐顯所成立「東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8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537,087元(包含左欄各筆匯款) 1.告訴人徐偉程之證述(警一卷第F75至F77頁、偵十三卷第101至102頁) 2.告訴人徐偉程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明細表(警一卷第F79至F82頁) 3.告訴人徐偉程提出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十三卷第103至211頁、第238至241頁) 4.告訴人徐偉程提出匯款金額、帳號明細表(偵十三卷第213至215頁) 5.告訴人徐偉程提出之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偵十三卷第217至227頁) 6.告訴人徐偉程提出行動電話通訊軟體之對話訊息內容翻拍照片33張(偵十三卷第229至237頁) 7.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偵十三卷第379至398頁) 8.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東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簽訂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影本(偵十三卷第399至410頁) 9.東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影本、公司章程、變更登記表、公示登記資料(偵十三卷第411至417頁) 1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日派管字第11012020005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東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交易資料(偵十三卷第475至476頁) 11.告訴人徐偉程提出之銀行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表、歷次匯款金額明細(警十卷第Q57至Q70頁) 12.告訴人徐偉程提出之行動電話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內容翻拍照片2張(警十卷第Q71頁) 13.被害人徐偉程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東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十一卷第X8至X9頁) 14.被害人徐偉程匯款明細及虛擬帳戶撥款至干謙康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9)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表(警十一卷第X10頁) 同附表一編號4 110年7月7日下午9時37分 9,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3日上午8時48分(起訴書附表四記載為8時49分) 1,400元(與附表一編號4第1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7日下午4時26分 4,900元(與附表一編號4第2筆匯款重複)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8日下午7時6分(起訴書附表四記載為7時7分) 10,08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9日下午6時31分(起訴書附表四記載為6時32分) 7,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6日下午1時4分(起訴書附表四記載為1時5分) 2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附表五(即起訴書附表五):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及提款人之提款時間、金額均以第三方支付業者之交易資料為準 編號 被害 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虛擬帳戶(或刷卡卡號) 對應實體公司 圈存金額(新臺幣)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參與共犯 1 吳健瑋︵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3日前某時,在臉書社團「大高雄/找工作」假冒綽號「有為」之人與吳健瑋結識,並向吳健瑋佯稱加入LINE「GS LOTTERY」投資群組會員,即有獲利可以領取云云,吳健瑋不疑有他隨即加入該投資網站會員,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投資網站老師、客服人員,向吳健瑋佯稱需先匯款或者入帳方便線上投資操作,致吳健瑋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0年8月13日下午10時53分(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記載為8時48分)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派維爾科技-銘鑫百貨行(公司負責人:黃威翔) 111年1月21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40,000元(包含本編號第2至5、9筆匯款) 1.告訴人吳健瑋之證述(偵二十二卷第31至36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二十二卷第29頁) 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2日派管字第11101220005號、111年1月14日派管字第11101140003號函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銘鑫百貨行交易資料(偵二十二卷第73至76頁) 4.告訴人吳健瑋提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分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二十二卷第89至92頁) 5.告訴人吳健瑋提出之網路銀行電子交易明細表、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偵二十二卷第93至101頁) 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11年6月20日合金西屯字第1110001961號函及所附銘鑫百貨行之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核交七卷第13至15頁) 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11年6月15日合金西屯字第1110001909號函及所附干謙康有限公司之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核交七卷第17至137頁) 8.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開戶資料(偵二十六卷第83至235頁) 9.臨櫃提款一覽表(警二卷第G20、J19頁) 10.大額交易通貨交易資料」:陳智榮提款(警二卷第J21頁) 11.陳智榮「干謙康有限公司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警二卷第J28至J34頁) 12.臺中市政府110年2月3日府授經商登字第11007072170號所附之干謙康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警二卷第J35至J41頁) 13.干謙康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警二卷第J43至J44頁) 14.干謙康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警二卷第J45至J46頁) 15.干謙康有限公司提領帳戶、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開戶資料(警二卷第N13至N17頁) 同附表一編號22 110年9月12日上午0時44分 5,000元(與附表一編號22第1筆匯款重複)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派維爾科技-干謙康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陳智榮) 110年9月12日上午1時1分 8,000元(與附表一編號22第2筆匯款重複)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派維爾科技-干謙康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陳智榮) 110年9月12日上午1時19分 12,000元(與附表一編號22第3筆匯款重複)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派維爾科技-干謙康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陳智榮) 110年9月13日下午7時14分 10,000元(與附表一編號22第5筆匯款重複)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派維爾科技-干謙康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陳智榮) 110年8月13日下午10時59分 1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派維爾科技-銘鑫百貨行(公司負責人:黃威翔) 110年12月3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66,500元、111年1月14日暫押款項 15,000元(以上合計81,500元,包含本編號第1、6至8、10至15筆匯款) 110年8月14日上午0時25分 12,5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派維爾科技-銘鑫百貨行(公司負責人:黃威翔) 110年8月14日上午0時43分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派維爾科技-銘鑫百貨行(公司負責人:黃威翔) 110年9月13日下午7時9分(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記載為7時8分) 5,000元(與附表一編號22第4筆匯款重複)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派維爾科技-干謙康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陳智榮) 110年10月26日下午10時10分(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記載為10時9分)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派維爾科技-干謙康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陳智榮) 110年10月26日下午10時19分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派維爾科技-干謙康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陳智榮) 110年10月27日下午9時51分 4,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派維爾科技-干謙康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陳智榮) 110年10月30日下午6時51分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派維爾科技-干謙康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陳智榮) 110年10月30日下午11時44分 5,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 派維爾科技-干謙康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陳智榮) 110年10月30日下午11時50分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派維爾科技-干謙康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陳智榮) 110年10月27日上午0時50分 3,000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數支付-艾威比-賴泓瑋(非本案起訴範圍) 110年8月17日 1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刷卡卡號) 派維爾科技-銘鑫百貨行(公司負責人:黃威翔) 110年10月31日 10,149元 富邦銀行銀行0000000000000000(刷卡卡號) 派維爾科技-銘鑫百貨行(公司負責人:黃威翔) 110年10月31日 2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刷卡卡號) 派維爾科技-銘鑫百貨行(公司負責人:黃威翔)附表六(即起訴書附表六):

臨櫃提款一覽表 (截至111年3月22日,資料來源:法務部調查局大額通貨交易紀錄) 編號 犯嫌姓名 提領公司 公司銀行帳戶 提領期間 總金額(新臺幣) 1 楊凱任 廣達晟企業社 (00000000) 華南商銀000- 000000000000 109年5月22日至 109年12月8日 188,950,900元 2 陳冠鳴 東晉企管顧問 有限公司(000 00000,已解 散) 合作金庫000- 0000000000000 110年6月11日至 110年7月26日 20,500,000元 干謙康有限公 司(00000000) 彰化商銀000- 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13日 2,500,000元 欣利國際有限 公司(000000 00) 合作金庫000- 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4日至110年2月3日 27,524,700元 凱基商銀000- 00000000000000 109年12月11日至110年2月1日 42,961,100元 宇華有限公司 (00000000) 華南商銀000- 000000000000 110年12月10日 4,600,000元 3 賴建雄 宇華有限公司 (00000000) 華南商銀000- 000000000000 110年11月29日至111年3月8日 54,258,200元 合作金庫000- 0000000000000 111年1月3日至 111年3月8日 43,430,000元 4 廖威承 鈞億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 合作金庫000- 0000000000000 110年9月17日 4,500,000元 華南商銀000- 000000000000 110年9月17日至 111年2月18日 38,617,600元 彰化商銀000- 00000000000000 110年9月6日至 111年2月24日 22,048,500元 5 陳智榮 干謙康有限公司(00000000) 合作金庫000- 0000000000000 110年3月12日及 110年9月27日 3,568,500元 車手提領總額 453,459,500元附表七: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虛擬帳戶 對應實體公司 圈存金額(新臺幣)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參與共犯 1 魏育羚(提出告訴) 魏育羚於110年3月19日下午10時30分許,在IG看到詐欺集團所刊登之投資廣告後,即與廣告內提供之LINE帳號聯繫,嗣該LINE帳號即暱稱「Hao」之人向魏育羚佯稱在保捷娛樂城註冊並儲值金額,操作投注即可獲利云云,致魏育羚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 110年3月19日下午10時51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干謙康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7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80,000元 1.告訴人魏育羚於警詢之證述(偵三十六卷第9至11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訊息、網路銀行電子交易明細表內容翻拍照片(偵三十六卷第17至23、31至47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49092號函、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0日派管字第11005100005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偵三十六卷第61至64頁) 【110偵緝1779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陳智榮 110年3月19日下午11時36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19日下午11時37分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2 馮祐鈞(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3日上午2時許,透過WOO TALK APP結識馮祐鈞並與馮祐鈞互加為LINE好友,嗣以LINE暱稱「IRIS」向馮祐鈞佯稱將散布其裸照,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馮祐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 110年6月13日上午6時2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干謙康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8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000元 1.告訴人馮祐鈞於警詢之證述(偵三十六卷第13至15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話訊息、網路銀行電子交易明細表內容翻拍照片(偵三十六卷第25至29、49至55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68742號函、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6日派管字第11007060006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偵三十六卷第91、95至96頁) 【110偵緝1779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陳智榮 3 許宇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9日前某時許,以暱稱「奶茶」透過IG結識許宇豐,向許宇豐佯稱可至GSBET網站賭博獲利云云,致許宇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以代碼繳費,嗣詐欺集圑為取信許宇豐,以給付獲利為由,分別於110年8月9日上午4時29分、110年8月16日下午10時55分許,以陳智榮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5,000元、5,625元至許宇豐郵局帳戶內,使許宇豐信以為真,再依指示接續至超商以代碼繳費。 110年7月19日至110年8月17日 121,100元 無 1.被害人許宇豐於警詢之證述(偵三十八卷第19至21頁) 2.超商繳款收據、賭博網頁內容翻拍照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5日儲字第1100254048號函所附許宇豐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偵三十八卷第26至33、63至73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10年9月16日合金太平字第1100002996號函及所附陳智榮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三十八卷第35至59頁) 【111偵3102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陳智榮 4 李采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1日下午10時許,以暱稱「李杰」透過臉書結識李采蓉,再以LINE暱稱「李杰」、「客服專員1」與李采蓉加為好友後,向李采蓉佯稱可至KUCOIN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李采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嗣詐欺集圑為取信李采蓉使其繼續匯款,以給付獲利為由,分別於110年10月1日下午9時57分、110年10月5日下午1時20分許,以干謙康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轉帳10,876元、138,850元至李采蓉上海商業銀行帳戶,使李采蓉信以為真,再依指示接續匯款至詐欺集圑之指定帳戶內。 110年10月1日至110年10月12日 610,035元 (含手續費) 無 1.告訴人李采蓉於警詢之證述(偵三十九卷第15至21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李采蓉合作金庫銀行及上海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對話訊息內容翻拍照片、臉書登入IP資料(偵三十九卷第25至108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11年6月15日合金西屯字第1110001909號函及所附干謙康公司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七卷第17至137頁) 【111偵3102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陳智榮 5 王承風(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日下午4時41分前某時許,佯裝買家「小又王」以臉書訊息向王承風佯稱已匯款貨款160,080元,需提供電話、身分證後4碼及驗證碼,郵局才能放款云云,致王承風陷於錯誤而提供上開資料,詐欺集團即據以申辦王承風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雲支付功能,使郵局系統誤信係王承風本人所申辦而開通功能,足生損害於王承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金融卡雲支付管理之正確性。嗣詐欺集團即於右列時間以郵政金融卡雲支付自王承風郵局帳戶轉出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 110年9月1日下午4時40分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干謙康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15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20,000元 1.告訴人王承風於警詢之證述(偵四十七卷第13至15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及簡訊內容、交易明細、郵局帳戶存摺翻拍照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儲字第1100250656號函暨檢附王承風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四十七卷第11、17至29、33至41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45182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0年10月6日合金前鎮字第1100003135號函及所附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9日派管字第11010190001號函、110年10月19日派管字第11010190006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與特店合約資料(偵四十七卷第43、51至157頁) 【111偵37962追加起訴】 陳智榮 110年9月1日下午4時41分許 1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10月19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10,000元附表八: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虛擬帳戶 對應實體公司 圈存金額(新臺幣)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參與共犯 1 洪銘彬(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2日下午4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洪銘彬佯稱其玉山提款卡遭駭客入侵而盜刷1,600元,須依指示至玉山銀行ATM操作取消云云,致洪銘彬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 110年10月12日下午5時52分 6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鈞億公司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5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80,000元(包含左欄各筆匯款) 1.告訴人洪銘彬於警詢之證述(偵三十四卷第27至33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三十四卷第35至65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營清字第1100042600號函及所附派維爾公司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2日派管字第11103220004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偵三十四卷第67至74頁) 【111偵2266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 廖威承 110年10月12日下午6時20分 6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10月12日下午6時27分 6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0 2 陳豪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3日下午6時12分許,先後佯裝牙膏電商業者、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陳豪龍佯稱:因其購買牙膏金額設定錯誤,須使用ATM轉帳解除設定云云,致陳豪龍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 110年10月13日下午8時32分 6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鈞億公司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133,000元(包含左欄各筆匯款) 1.被害人陳豪龍於警詢之證述(偵三十三卷第17至18頁) 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新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偵三十三卷第19至29、80至85頁) 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8日派管字第11011080005號函所附之鈞億公司交易資料與特店合約資料(偵三十三卷第31至75頁) 【111偵2266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 廖威承 110年10月13日下午8時33分 33,000元 000-00000Z0000000000 110年10月13日下午8時34分 40,000元 000-00000Z0000000000 3 林吉煒(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3日下午3時51分許,先後佯裝道達旅店服務員、中國信託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林吉煒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其信用卡遭重覆扣款多筆,須依指示操作ATM解決扣款問題云云,致林吉煒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 110年10月13日下午4時12分 6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鈞億公司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5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60,000元 1.告訴人林吉煒於警詢之證述(偵三十五卷第45至50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電子交易明細表、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偵三十五卷第117至166、177-2至178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30日營清字第1100038673號函及所附派維爾公司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6日派管字第11012160002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偵三十五卷第63至70頁) 4.鈞億公司出貨單、通聯調閱查詢單(偵三十五卷第93、95頁) 【111偵22664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三】 廖威承、鄭皓中附表九:

編 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繳納/轉帳時間 金額(新臺幣) 超商繳費代碼/虛擬帳號 對應實體公司 圈存金額(新臺幣)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參與共犯 1 鍾啟宏(提出告訴) 鍾啟宏於111年1月5日下午5時36分許,在臉書點擊詐欺集團刊登之鄉民貸廣告網址並輸入其個人資料後,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鄉民貸客服人員以LINE向鍾啟宏佯稱其申辦貸款輸入之存摺帳號錯誤、信用不足,須先以超商代碼繳款云云,致鍾啟宏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以代碼繳費。 111年1月6日下午3時12分 20,000元 020106QP00000000 宇華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8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20,000元 1.告訴人鍾啟宏於警詢之證述(偵四十九卷第23至24頁) 2.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詐騙網頁及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訂單資訊查詢資料(偵四十九卷第25、31至39、47頁) 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7日派管字第11104070004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與特店合約資料(偵四十九卷第49至103頁) 【111偵28525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賴建雄 2 羅火練(提出告訴) 羅火練於110年12月28日某時,接獲詐欺集團發送之借貸簡訊後,與簡訊內所提供之LINE帳號聯繫,嗣LINE暱稱「信貸經理」、「信貸客服小雨」之人先後向羅火練佯稱其信用分數不足,須給付保證金云云,致羅火練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至超商以代碼繳費。 111年1月5日下午3時58分 20,000元 020105QP00000000 宇華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元 1.告訴人羅火練於警詢之證述(偵五十卷第61至63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偵五十卷第59、65至70、73至80頁) 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1日派管字第11104210005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與特店合約資料(偵五十卷第37至48頁) 【111偵28525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賴建雄 111年1月5日下午3時58分 10,000元 020105QP00000000 3 潘宜婷(提出告訴) 潘宜婷於111年1月4日晚間某時,在網路點擊貸款網頁後,與暱稱「信貸經理」之人加為LINE好友並依指示註冊鄉民貸會員申辦貸款,嗣潘宜婷為申請核撥貸款而與LINE暱稱「信貸客服小雨」之人聯繫,「信貸客服小雨」向潘宜婷佯稱因其操作錯誤導致信用積分不足,須支付擔保金云云,致潘宜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至超商以代碼繳費。 111年1月5日下午9時9分 20,000元 020105QP00000000 宇華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2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100,000元(包含左欄各筆匯款) 1.告訴人潘宜婷於警詢之證述(偵五十卷第91至94頁) 2.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五十卷第89、101至111頁) 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1日派管字第11104210005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與特店合約資料(偵五十卷第37至48頁) 【111偵28525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賴建雄 111年1月5日下午9時9分 20,000元 020105QP00000000 111年1月5日下午9時9分 20,000元 020105QP00000000 111年1月5日下午9時9分 20,000元 020105QP00000000 111年1月5日下午9時9分 10,000元 020105QP00000000 111年1月5日下午9時9分 10,000元 020105QP00000000 4 蕭宇佐(提出告訴) 蕭宇佐於111年1月7日上午8時許,在LINE訊息得知貸款相關資訊後,與LINE暱稱「鄉民貸經理」之人聯繫申辦貸款事宜,「鄉民貸經理」向蕭宇佐佯稱其銀行帳戶有問題,須繳交20,000元之保證金才能開通貸款云云,致蕭宇佐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以代碼繳費。 111年1月7日上午11時0分 20,000元 020107QP00000000 宇華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元 1.告訴人蕭宇佐於警詢之證述(警十五卷第29至30頁) 2.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訂單資訊查詢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十五卷第31、35至42頁) 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9日派管字第11104190003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與特店合約資料(警十五卷第43至85頁) 【111偵28525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賴建雄 5 鄭伊紋(提出告訴) 鄭伊紋於111年1月5日上午11時15分許,於網路搜尋貸款資訊後,進而與LINE暱稱「信貸經理」之人加為好友並依指示註冊會員及申辦貸款,嗣鄭伊紋為申請核撥貸款而與LINE暱稱「鄉民貸-客服」之人聯繫,「鄉民貸-客服」向鄭伊紋佯稱因其提交之帳號有誤,導致貸款凍結,須繳納費用才能解除云云,致鄭伊紋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至超商以代碼繳費。 111年1月5日下午3時13分 10,000元 020105QP00000000 宇華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元 1.告訴人鄭伊紋於警詢之證述(警十五卷第163至164頁) 2.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寮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內含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截圖、訂單資訊查詢資料(警十五卷第161、165至199、203頁) 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派管字第11105160003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與特店合約資料(警十五卷第205至245頁) 【111偵28525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賴建雄 111年1月5日下午5時52分 8,600元 020105QP00000000 111年1月5日下午5時52分 20,000元 020105QP00000000 6 王沛文(提出告訴) 王沛文於111年1月6日下午6時33分前某時許,接收詐欺集團發送之借款簡訊後,與簡訊內所提供之LINE ID「x96366」聯繫並依指示線上申辦貸款,嗣「x96366」向王沛文佯稱其銀行帳號填寫錯誤,須匯20,000元更改帳號云云,致王沛文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以代碼繳費。 111年1月6日下午6時33分 20,000元 020106QP00000000 宇華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17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20,000元 1.告訴人王沛文於警詢之證述(警十五卷第89至9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詐騙簡訊及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警十五卷第91至101頁) 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派管字第11102180009號函及所附之交易資料與特店合約資料(警十五卷第103至105、109至157頁) 【111偵28525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賴建雄 7 柳雨汎(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4日下午6時36分許,以暱稱「Ray Yeh」透過臉書訊息聯繫柳雨汎,佯稱欲出售阿妹演唱會門票4張,如欲購買須先支付訂金云云,致柳雨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 111年1月4日下午8時59分 4,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宇華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元 1.告訴人柳雨汎於警詢之證述(警十五卷第251至252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及詐欺集團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十五卷第249、253至281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6日營清字第1110020885號函暨檢附派維爾公司帳戶基本資料、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4日派管字第11106140010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與特店合約資料(警十五卷第283至342頁) 【111偵28525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賴建雄 8 張萬傑(提出告訴) 張萬傑於111年1月3日在網路點擊詐欺集團刊登之「中租零卡分期」紓困廣告並申請貸款後,詐欺集團傳送簡訊通知張萬傑借款放款成功,經張萬傑聯繫線上客服,客服人員向張萬傑佯稱須繳納財力保證金才能撥款云云,致張萬傑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至超商以代碼繳費。 111年1月5日下午7時14分 20,000元 020105QP00000000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020106QP00000000) 宇華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2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40,000元 1.告訴人張萬傑於警詢之證述(警十六卷第7至1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及簡訊截圖、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警十六卷第17至18、87至91、97至145頁) 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8日派管字第11105180010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與特店合約資料(警十六卷第19至45、53至80頁) 【111偵28525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賴建雄 111年1月6日下午7時17分 20,000元 020106QP00000000 111年1月5日下午7時14分 10,000元 020105QP00000000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020106QP00000000) 0元 111年1月6日下午7時17分 10,000元 020106QP00000000 9 陸子濤(提出告訴) 陸子濤於110年11月23日下午4時30分許,在通訊軟體IG瀏覽詐欺集團所發布之球類運彩賠率限時動態後,透過IG訊息與帳號「goodgoodjoke」之人聯繫,對方告知陸子濤當日足球球賽賠率與分析費,若欲下注,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陸子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 110年11月23日下午4時40分 7,5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宇華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1.告訴人陸子濤於警詢之證述(偵五十六卷第29至32頁) 2.告訴人陸子濤之匯款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之IG對話紀錄截圖(偵五十六卷第35、105至114頁) 3.宇華有限公司商店資料、特店合約資料(偵五十六卷第37至103頁) 【112偵25860追加起訴】 賴建雄 110年11月26日下午6時17分 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十: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號或虛擬帳號(對應之實體帳戶) 圈存金額(新臺幣)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參與共犯 1 游振賢(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下旬,以暱稱「林笑笑」透過LINE結識游振賢並加為好友後,向游振賢佯稱加入賭博投資群組獲利云云,致游振賢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 111年2月11日下午7時42分 100,000元 干謙康公司名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1.告訴人游振賢於警詢之證述(偵五十七卷第45至46頁) 2.告訴人游振賢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暱稱「霸圖客服」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網頁、LINE對話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十七卷第57至58、61至66、72至74、85至86頁) 3.告訴人游振賢、干謙康有限公司間之和解書、買賣契約書(偵五十七卷第75至83頁) 【111偵4371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陳智榮、陳冠鳴 同日下午8時57分 900,000元 111年2月25日下午10時15分 365,000元 111年2月28日下午9時7分 110,000元 111年3月8日下午9時19分 360,000元 2 魏琳恩(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9日晚上7時13分前同日某時許,佯裝誠品網路書局電商業者撥打電話向魏琳恩佯稱:因系統錯誤致重覆扣款之錯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ATM解決扣款問題云云,致魏琳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 110年8月9日晚上7時13分 49,98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干謙康公司名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5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49,965元(包含左欄各筆匯款) 1.告訴人魏琳恩於警詢之證述(警十八卷第1至1頁背面) 2.告訴人魏琳恩提出之匯款資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十八卷第2、3至5、75至78頁) 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7日派管字第11101270003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合作金庫銀行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謙康有限公司簽訂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影本、特約商店綜合約定書、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及附件商店資料、干謙康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函文、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警十八卷第6至7、19至68頁) 4.干謙康有限公司110年8月8至10日金流明細(警十八卷第8至18頁) 5.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警十八卷第70至71頁) 【111偵4371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陳智榮、陳冠鳴 110年8月9日晚上7時15分 4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干謙康公司名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9日晚上7時17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干謙康公司名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十一(即111軍偵10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

編 號 分工角色 被告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事實 賭博網站、賭博遊戲 匯兌金融帳戶 1 賭博資金人頭公司負責人、提款車手 賴 建 雄 ⑴ 110年10月13日 ⑵ 110年10月15日〜111年2月24日 ⑴ 高雄市○○區○○路0000號9樓 ⑵ 臺中市一帶金融機構 開設宇華有限公司登記為公司負責人,申辦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等金融帳戶並開啟網路銀行,以每月2萬元之價金,將該公司及帳戶,交由洗錢集團作為匯兌賭博資金使用,另分別依指示多次由陳冠鳴駕車載乘前往臺中市一帶金融機構臨櫃大額提款公司帳戶内賭博資金,再將提領之款項交予陳冠鳴。 網 路 賭 博 集 團 旗 下 各 網 站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2 賭博資金人頭公司負責人、網路轉帳機手 田秝琪 ⑴ 110年9月初 ⑵ 110年9月16日〜110年12月21日 ⑴ 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之1 ⑵ 臺中市○○區○○街00號8樓之2 盤讓寶勝實業有限公司登記為公司負責人,申辦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等金融帳戶並開啟網路銀行,將該公司金融帳戶交由洗錢集團作為匯兌賭博資金使用,另協助洗錢集團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公司帳戶内賭博資金,轉帳至指定帳戶中,並獲取酬庸 網 路 賭 博 集 團 旗 下 各 網 站 寶勝實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3 賭博資金人頭公司負責人、集團推廣中心機手 楊 森 惠 ⑴ 110年10月13日 ⑵ 110年11月中旬〜111年1月底 ⑴ 高雄市○鎮區○○路00號4樓 ⑵ 臺中市○○區○○路00號5樓或6樓 開設森發有限公司登記為公司負責人,申辦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等金融帳戶並開啟網路銀行,將該公司及帳戶,交由犯嫌劉致聖作為匯兌賭博資金使用,另經犯嫌劉致聖所仲介,至網路賭博集團推廣中心從業,負責以電腦及工作手機上網後,至各大社群網站平臺、網路通訊軟體發送網路賭博集團旗下網站「眾發娛樂城(www.jfa888.com)」之邀請訊息、廣告等,吸引不特定民眾註冊會員,推薦成功之賭客若有於賭博網站下注,楊嫌可抽取下注金額1%~1.5%不等之酬庸 眾發娛樂城(www.jfa888.com) 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4 賭博資金人頭公司負責人、提款車手 廖威承 ⑴ 110年9月9日 ⑵ 110年9月間〜111年3月間 ⑴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0樓之4 ⑵ 臺中市一帶金融機構 盤讓鈞億興業有限公司登記為公司負責人,申辦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等金融帳戶並開啟網路銀行,以每年500萬元之價金,將該公司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由洗錢集團作為匯兌赌博資金使用,另分别依指示多次由陳冠鳴駕車載乘前往臺中市一帶金融機構臨櫃大額提領公司帳戶内賭博資金,再將提領之款項交予陳冠鳴,共計提款約3,000萬元。 網 路 賭 博 集 團 旗 下 各 網 站 鈞億興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號不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不詳) 5 賭博集團幹部、收水頭 陳冠鳴 ⑴ 110年10月間 ⑵ 110年2月間〜111年2月間 ⑴ 高雄市一帶 ⑵ 臺中市一帶金融機構 明知宇華有限公司及鈞億興業有限司帳戶内款項皆為非法之賭博資金,涉嫌經集團境外不詳共犯指示後,帶同犯嫌賴建雄至高雄市一帶開設宇華有限公司、申辦公司金融帳戶,交由上手成員,另分別多次駕車載乘犯嫌賴建雄、廖威承前往臺中市一帶金融機構臨櫃提領公司帳戶内賭博資金,再將贓款上繳集團上手成員。 網 路 賭 博 集 團 旗 下 各 網 站 宇華有限公司帳戶、鈞億興業有限公司帳戶 6 賭博洗錢集團仲介掮客 劉致聖 ⑴ 110年10月間 ⑵ 110年11月中旬〜111年1月底 ⑴ 臺中市一帶 ⑵ 臺中市○○區○○路00號5樓或6樓 與網路賭博、洗錢集團對接,唆使犯嫌楊森惠開設森發有限公司作為匯兌賭博資金使用,另涉嫌以月薪3萬元之價金,仲介犯嫌楊森惠至網路賭博集團推廣中心從業,從中獲取抽傭。 網 路 賭 博 集 團 旗 下 各 網 站附表十二(即111軍偵10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 擔任之角色 賭 客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事實 賭博網站、賭博遊戲 匯兌金融帳戶 申用收款金額帳戶(賭客) 1 網路賭博賭客 許偉誠 110年10月〜111年2月中旬 新竹市○區○○路0段0巷00弄00號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網站不詳體育類籃球 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寶勝實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2 網路賭博賭客 張賢正 110年5月間〜111年2月20日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1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網站不詳體育類籃球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3 網路賭博賭客 周珮羽 110年8月底〜111年7月初 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號5樓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GS娛樂城(ya99.gsl88.cc)百家樂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森發有限公司華南级行及合作金庫銀行、寶勝實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4 網路賭博賭客 黃乙竣 110年10月中〜111年7月初 高雄市○○區○○路000號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GS娛樂城(ya99.gsl88.cc)百家樂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森發有限公司華南级行及合作金庫銀行、寶勝實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5 網路賭博賭客 葉庭伃 111年1月9日〜111年2月17日 高雄市○○區○○○○街00號17樓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網站不詳拉霸、老虎機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6 網路賭博賭客 邱譯瑩 110年10月間〜111年2月間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之4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GS娛樂城(ya99.gsl88.cc)幸運飛艇、極速賽車 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寳勝實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7 網路賭博賭客 李柏均 110年10月間〜111年1月間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3樓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GS娛樂城(ya99.gsl88.cc)百家樂 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寶勝實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8 網路賭博賭客 黃偉哲 110年10月間〜111年7月 新竹縣○○鎮○○里○○路○○○段000號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GS娛樂城(ya99.gsl88.cc)百家樂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9 網路賭博賭客 黃振祐 110年9月間〜111年3月間 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GS娛樂城(ya99.gsl88.cc)遊戲不詳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寶勝實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0 網路賭博賭客 李秋樺 111年01月23日〜111年7月初 高雄市○○區○○街000號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雄厚娛樂城(918ofa.net)百家樂 森發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11 網路賭博賭客 陳昱翔 111年2月初〜111年6月間 南投縣○里鎮○○路00號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GS娛樂城(ya99.gsl88.cc)老虎機 森發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12 網路賭博賭客 許瀚升 110年10月初〜111年3月間 臺中市○里區○○路000○0號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GS娛樂城(ya99.gsl88.cc)百家樂、抓魚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庳銀行、寶勝實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13 網路賭博賭客 藍冠程 110年9月間〜111年4月間 臺中市○○區○○巷00弄00號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GS娛樂城(ya99.gsl88.cc)百家樂 宇華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寶勝實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14 網路賭博賭客 葉俊麟 109年間〜111年7月初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15樓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L8娛樂城(hotline-1.az586.com)體育類棒球 宇華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15 網路賭博賭客 陳俊佑 110年9月間〜111年7月間 高雄市○○區○○路000○0號11樓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M7娛樂城(hotiine_ea855.net)百家樂、今彩539 森發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寶勝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6 網路賭博賭客 林益常 110年間〜111年6月中旬 嘉義市○區○○街00巷00號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網站不詳體育類足球、棒球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7 網路賭博賭客 楊尹寧 110年7月間~111年7月間 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淘金娛樂城(www.gr66.net)體育類棒球、賽車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寶勝實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8 網路賭博賭客 蕭博允 109年間~111年7月15日晚間 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GSLOttery(gsl568.com、gsl588.com)幸運飛艇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銀行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9 網路賭博賭客 林廷駿 110年底〜111年5月間 臺南市○○區○○路00號9樓之3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L8娛樂城(hotline-1.az586.com)拉霸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20 網路賭博賭客 吳佳瑈 110年11月間~111年2月下旬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網站不詳拉霸、賽車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21 網路賭博賭客 呂正凱 109年間〜111年3月間 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GS娛樂城(ya99.gsl88.cc)百家樂、歐博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22 網路賭博賭客 辜仰君 109年4月間〜111年6月初 臺中市○里區○○路00巷0號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海神娛樂城(網址不詳)百家樂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23 網路賭博賭客 潘子渝 111年1月間〜111年5月間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GS娛樂城(ya99.gsl88.cc)百家樂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24 網路賭博賭客 周時令 111年1月1日〜111年1月24日 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號2樓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網站不詳百家樂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25 網路賭博賭客 戴資芳 111年1月間 高雄市○○區○○路00○00號7樓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網站不詳百家樂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26 網路賭博賭客 田文肇 109年底~111年8月3日 新竹縣○○鄉○○村○○○000○0號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GS娛樂城(gsl568.com)幸運飛艇、極速賽車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寶勝實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27 網路賭博賭客 魏伶頴 110年12月底〜111年3月初 新北市○○區○○路○○巷00弄00號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TWGSBET(login.bet7777.cc)老虎機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銀行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28 網路賭博賭客 覃先韻 110年10月間〜111年1月底 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GSLOttery(gsl568.com)幸運飛艇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29 網路賭博賭客 朱劭軒 110年12月間〜111年2月底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PLAY娛樂城(playl78.net)金大發娛樂城(fa888.tw)體育類籃球、棒球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寳勝實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30 網路賭博賭客 張宇銧 109年中~111年2月底 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THA(tx.jb55.net)百家樂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31 網路賭博賭客 翁翊維 110年12月間〜111年2月中旬 臺中市○○區○○○街000號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好吔HOYA娛樂城(www.1766hy.com)百家樂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32 網路賭博賭客 蔡志龍 109年初〜111年2月底 高雄市路○區○○路000巷0號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THA(tx.jb55.net)百家樂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銀行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33 網路賭博賭客 羅康政 110年7月間〜111年4月初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大老爺娛樂城(www.gml688.net)百家樂、體育類棒球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寶勝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34 網路賭博賭客 葉會群 110年6月間〜111年3月初 高雄市○○區○○街000○0號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L8娛樂城(hotline-1.az586.com)體育類籃球、足球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寶勝實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合作金庫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35 網路賭博賭客 廖晉崇 110年10月間〜111年3月初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Yggaming(9110.yggaming.net)百家樂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銀行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36 網路賭博賭客 謝紘緯 110年1月間~111年4月27日下午6時許 臺中市○區○○街00號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多金娛樂城DJG(djg88.com)百家樂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寶勝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37 網路賭博賭客 李昇峰 108年中~111年7月19日下午6時30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1樓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GSLOttery(gsl588.com)極速賽車 宇華有限公司華南銀行、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银行、寶勝實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合作金庫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38 網路賭博賭客 伍文賢 110年12月底-111年2月19日下午1時許 屏東縣○○鎮○○街00○0號 基於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註冊網路賭博及洗錢集團旗下賭博網站會員,儲值賭資於網站中投注賭博遊戲,並經宇華、寶勝實業及森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帳戶兌現賭資至綁定之收款金融帳戶中 雄厚娛樂城(918ofa.net)今彩539 宇華有限公司合作金庫、森發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附表十三(即111偵43717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編號 被害人 詐騙理由 匯入帳號 (虛擬帳號對應之實體帳戶) 匯出 時間 金額 圈存金額 被告等分工情形 1 廖怡清 (111 年度偵字第48322號) 假投資 被告陳智榮名下合作金庫銀 行帳戶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日 4080元 無 被告陳冠鳴向被告陳智榮收取干謙康公司名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金融卡附表十四【被告廖威承部分退併辦】:

編號 被害人 施詐手法 併辦案號 1 廖如怡 詐騙集圑自110年10月13日晚間8時許,自稱「Sandy」透過IG認識廖如怡後,即以LINE暱稱「Mingyuan李銘元」向廖如怡佯稱:在「BiKi」網站及使用幣安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頗豐云云,致廖如怡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在該「BiKi」網站註冊帳號,並購買總共新臺幣736,742元之泰達幣轉入該網頁所指定之電子錢包,並領取該網頁獎勵金5,161元及12,653元,其中1筆12,653元係由鈞億公司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0年10月26日晚間9時25分許,網路轉帳12,688元至廖如怡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黎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廖如怡向「BiKi」網站申請出金,卻遭要求再繳款,廖如怡求助家人,始悉受騙並報警處理。 111偵30867附表十五【被告鄭皓中部分退併辦】:

編 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款項(新臺幣) 匯入之虛擬帳戶 併辦案號 1 林岡蓁 取消重複扣款 ①110年10月9日下午6時6分許 /60,000元 ②110年10月9日下午6時11分許 /60,000元 ③110年10月9日下午6時15分許 /60,000元 ④110年10月9日下午6時18分許 /60,000元 ①000-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000 ③000-0000000000000000 ④000-0000000000000000 彰化地檢111偵5217、5645、8631 2 張曉涵 匯款始能取消高級會員資格 ①110年10月10日下午4時28分許/60,000元 ②110年10月10日下午4時33分許/60,000元 ③110年10月10日下午4時39分許/60,000元 ④110年10月10日下午4時57分許/60,000元 ⑤110年10月10日下午5時5分許 /60,000元 ⑥110年10月10日下午5時11分許/60,000元 ⑦110年10月10日下午5時15分許/60,000元 ①000-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000 ③000-0000000000000000 ④000-0000000000000000 ⑤000-0000000000000000 ⑥000-0000000000000000 ⑦000-0000000000000000 3 林育琪 臨櫃匯款方能解除錯誤設定 ①110年10月10日晚間8時40分許/60,000元 ②110年10月10日晚間8時44分許/60,000元 ①000-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000 4 劉建良 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 ①110年10月9日下午3時39分/60,000元 ②110年10月9日下午3時44分/60,000元 ③110年10月9日下午3時48分/60,000元 ①000-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000 ③000-0000000000000000 彰化地檢112偵954附表十六【被告黃威翔部分併辦】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之人頭帳戶帳號 圈存金額(新臺幣)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併辦案號 1 李孝強 假投資 110年8月19日下午4時5分 67,600元 銘鑫百貨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8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 648,000元(包含左欄各筆匯款)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7日派管字第11101170001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偵五十三卷第259至260頁) 112偵緝81 110年8月24日上午9時9分 300,000元 銘鑫百貨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附表十七(卷宗簡稱表):

卷證全稱 卷證簡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警刑大科字第1110016849號卷一 警一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警刑大科字第1110016849號卷二 警二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警刑大科字第1110016849號卷三 警三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1110024811號卷 警四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858號警卷 警五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警刑大科字第1110016846號卷一 警六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警刑大科字第1110016846號卷二 警七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警刑大科字第1110016846號卷三 警八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警刑大科字第1110016846號卷四 警九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警刑大科字第1110016846號卷五 警十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警刑大科字第1110016846號卷六 警十一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0213900號卷(併辦) 警十二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南市警麻分偵字第1110065198號卷(併辦) 警十三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170230100號卷(併辦) 警十四卷 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1321100號卷(金訴2338追加) 警十五卷 芳苑分局芳警分偵字第1110018502號卷(金訴2338追加) 警十六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分偵字第1100634826號卷(金訴1450併辦) 警十七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270544500號卷(金訴1860追加) 警十八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1110033519號卷(金訴1863追加) 警十九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10510545號卷一(金訴1889追加) 警二十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10510545號卷二(金訴1889追加) 警二十一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10510545號卷三(金訴1889追加) 警二十二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10510545號卷四(金訴1889追加) 警二十三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聲他字第768號卷 聲他卷 臺中地檢110年度他字第8485號卷 他一卷 臺中地檢110年度核交字第3755號卷 核交一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核交字第873號卷 核交二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核交字第1037號卷 核交三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核交字第1327號卷 核交四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核交字第1666號卷 核交五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核交字第1797號卷 核交六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核交字第1805號卷 核交七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核交字第1401號卷(追加) 核交八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核交字第2667號卷(金訴2338追加) 核交九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057號卷 偵一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058號卷 偵二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106號卷 偵三卷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898號卷 偵四卷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079號卷 偵五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433號卷 偵六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930號卷 偵七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647號卷 偵八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242號卷 偵九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315號卷 偵十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674號卷 偵十一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549號卷 偵十二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612號卷 偵十三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189號卷 偵十四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268號卷 偵十五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615號卷 偵十六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621號卷 偵十七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623號卷 偵十八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572號卷 偵十九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61號卷 偵二十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648號卷 偵二十一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89號卷 偵二十二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858號卷 偵二十三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488號卷 偵二十四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056號卷 偵二十五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14號卷(併辦) 偵二十六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382號卷(併辦) 偵二十七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483號卷(併辦) 偵二十八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646號卷(併辦) 偵二十九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244號卷(併辦) 偵三十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473號卷(併辦) 偵三十一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867號卷(併辦) 偵三十二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686號卷(追加) 偵三十三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664號卷(追加) 偵三十四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769號卷(追加) 偵三十五卷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534號卷(追加) 偵三十六卷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779號卷(追加) 偵三十七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02號卷(追加) 偵三十八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6912號卷(追加) 偵三十九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253號卷一 偵四十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253號卷二 偵四十一卷 彰化地檢111年度查扣字第780號卷(併辦) 偵四十二卷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645號卷(金訴1450併辦) 偵四十三卷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645號卷(金訴1450併辦) 偵四十四卷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631號卷(金訴1450併辦) 偵四十五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352號卷(金重訴併辦) 偵四十六卷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306號卷(金訴1950追加) 偵四十七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962號卷(金訴1950追加) 偵四十八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525號卷(金訴2338追加) 偵四十九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348號卷(金訴2338追加) 偵五十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051號卷(金訴2338追加) 偵五十一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076號卷(金訴2338追加) 偵五十二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909號卷(金重訴併辦) 偵五十三卷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81號卷(金重訴併辦) 偵五十四卷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54號卷(金訴1450併辦) 偵五十五卷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860號卷(金訴1396追加) 偵五十六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717號卷(金訴1860追加) 偵五十七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322號卷(金訴1860追加) 偵五十八卷 臺中地檢111年度軍偵字第108號卷(金訴1889追加) 偵五十九卷 本院111年度聲羈字第257號卷 聲羈一卷 本院111年度聲羈字第133號卷 聲羈二卷 本院111年度偵聲字第135號卷 偵聲一卷 本院111年度偵聲字第138號卷 偵聲二卷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403號卷一 本院一卷一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403號卷二 本院一卷二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403號卷三 本院一卷三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403號卷四 本院一卷四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403號卷五 本院一卷五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403號卷六 本院一卷六 111年度金訴字第1450號卷 本院二卷 111年度金訴字第1371號卷 本院三卷 111年度金訴字第1548號卷 本院四卷 112年度金訴字第1396號卷 本院五卷 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95卷 金訴緝一卷 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98卷 金訴緝二卷 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99卷 金訴緝三卷附表十八(即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 被告 拘提 時間 地點 一 謝名緯 拘提 111年3月9日22時00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 二 姜瑞騰 拘提 111年3月9日22時00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 三 楊凱任 拘提 111年3月9日22時00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 四 陳冠鳴 拘提 111年3月9日22時00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 五 廖威承 拘提 111年3月9日23時10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11樓之1 六 賴建雄 拘提 111年3月10日10時25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七 陳智榮 拘提 111年5月25日9時15分 臺中市○○區○○路00000號附表十九:

編號 被告 扣押地點 扣押物名稱、數量 備註 1 謝明錦 臺中市○○區○○路000號後段 ⑴行動電源(含充電線)1組、黑莓1X聯名卡(35G)1張、親家市政國際中心悠遊卡1張、IPHONE工作機(白色)1支 被告謝明錦於審理時之供述(見本院一卷六第115頁) ⑵新臺幣252萬4900元、綁鈔帶2張、合作金庫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張、國際商務中心卡1張 2 姜瑞騰 臺中市○○區○○路000號後段 ⑴IPHONE 7手機(金色)1支、「外出臨櫃提領及交收教戰守則」6張 被告姜瑞騰於審理時之供述(見本院一卷六第115頁) ⑵IPHONE SE手機(白色)1支、IPHONE 手機(紅色)1支、IPHONE 手機(白色)1支、ACER筆電(鐵灰色)1臺 3 楊凱任 臺中市○○區○○路000號後段 ⑴新臺幣117萬2700元、IPHONE SE(紅色)1支、黑莓卡4張、國際漫遊卡(35GB)10張、宇華有限公司111年1-2月報價單、公司開戶資料共2張 被告楊凱任於審理時之供述(見本院一卷六第115至116頁) ⑵IPHONE13 PROMAX(藍色)1支、ASUS筆電(黑色)1臺 4 陳冠鳴 臺中市○○區○○路000號後段 ⑴合作金庫存款憑條(111年3月9日存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張、IPHONE SE手機(白色)1支 被告陳冠鳴於審理時之供述(見本院一卷六第116頁) ⑵新臺幣13萬6400元、合作金庫存簿(戶名:陳冠鳴、帳號:0000-000-000000)、何惠玲身分證影本及印章1組、大門鑰匙1個、MICROSD記憶卡(32GB)1張、印章(陳冠鳴)1個、IPHONE 13手機(白色)1支 5 廖威承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11樓之1 ⑴新臺幣27萬1700元、IPHONE 手機(藍色)1支、ACER筆電(玫瑰金)1臺、華南銀行存摺(鈞億興業有限公司)12本、華南銀行金融卡1張、彰化銀行存摺(鈞億興業有限公司)2本、彰化銀行對帳單(鈞億興業有限公司)1批、華南銀行(鈞億興業有限公司)對帳單1批、統一發票(鈞億興業有限公司)1批、網銀密碼單1張、蕭丞村和解書3張、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明細1批 被告廖威承於審理時之供述(見本院一卷六第117至118頁) ⑵新臺幣40萬元、ACER筆電(黑色)1臺、隨身碟1個、IPHONE手機(黑色)1支、筆記本1本、第一銀行存摺(廖威承)1本、郵局存摺(廖威承)2本、合作金庫存摺(廖威承)1本、ASUS筆電1臺 6 賴建雄 編號6之1: 臺中西屯區市○○路000號4樓之7 ⑴華南銀行存摺(宇華有限公司)1本、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宇華有限公司)1本、IPHONE 手機1支(即111年度院大型保字第4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6所示) 被告賴建雄於審理時之供述(見本院一卷六第116至117頁) ⑵帳本1本、電腦主機5臺、電腦螢幕4臺、行動硬碟1個、中華民國護照3本、中華民國身分證3張、記憶卡1張、合作金庫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張、合作金庫存摺(楊宗翰)1本、Lenovo平板電腦9臺、玉山銀行存摺1本、IPHONE 手機6臺、SONY手機1臺、SAMSUNG平板電腦1臺、ASUS平板電腦1臺、SUGAR手機1臺、Hoarder筆電1臺 編號6之2: 臺中西屯區市○○路000號4樓之7B2停車場 ⑴宇華有限公司訂購出貨單1張 ⑵Globe SIM卡9包、、葉倫豪身分證影本1張、華南銀行帳戶影本(葉倫豪,號碼:000000000000)0張 7 陳智榮 臺中市○○區○○路00000號 ⑴無 被告陳智榮於審理時之供述(見本院一卷六第117頁) ⑵干謙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本;干謙康有限公司大、小章2個;干謙康有限公司訂購出貨單及客戶傅相誠資料3張;干謙康有限公司訂購出貨單及客戶劉絲澐資料3張。附表二十:

編號 犯罪事實 圈存情形(含新臺幣金額、圈存卷證名稱及出處) 參與共犯 主文(含宣告刑及沒收)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告訴人陳竣詠部分) 無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告訴人何崇安部分) 無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告訴人邱馨儀部分) 無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如附表一編號4、附表三編號11、附表四所示(告訴人徐偉程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10月8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537,087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日派管字第11012020005號函(偵十三卷第475至477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零捌拾柒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告訴人張晏榕部分) 部分圈存、111年1月26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98,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7日派管字第11101270004號函(偵二十七卷第85至86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6 如附表一編號6、附表三編號18所示(告訴人張秀鳳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8月11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417,057元、110年8月13日暫押款項99,940元、110年9月30日暫押款項199,847元,以上合計716,844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6日派管字第11010060008號函(偵二十卷69至70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7 如附表一編號7、附表三編號10所示(告訴人翁祥瑀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8月25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39,98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派管字第11008270001號函(偵十二卷第37至38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捌拾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告訴人傅郁珊部分) 無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告訴人謝承翰部分) 無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告訴人張彭霖部分) 無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告訴人張雅雯部分) 無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告訴人陳啟生部分) 無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告訴人郭元益部分) 均已圈存、111年1月24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0,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3日派管字第11102230004號函(警十三卷第11至12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賴建雄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賴建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6之1⑴、6之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萬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賴建雄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告訴人廖晟佑部分) 均已圈存、111年2月28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31,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6日派管字第11103160005號函(偵四十六卷第53至69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賴建雄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賴建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6之1⑴、6之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賴建雄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告訴人楊旻寰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11月29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5,000元、110年11月26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0,000元,以上合計15,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30日派管字第11011300004號、110年12月30日派管字第11012300001號函(偵二十八卷第35至36、95至96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賴建雄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賴建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6之1⑴、6之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賴建雄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告訴人黃慧琦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12月30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33,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4日派管字第11102140006號函(警十四卷第17至18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賴建雄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賴建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6之1⑴、6之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賴建雄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被害人林淑芳部分) 無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賴建雄(此部分犯行另由本院為免訴判決)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被害人杜美惠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12月31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200,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4日派管字第11101140001號函(警十二卷第49至50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賴建雄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賴建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6之1⑴、6之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拾萬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賴建雄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被害人蔡宛靜部分) 無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賴建雄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賴建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6之1⑴、6之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告訴人楊虹妤部分) 無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賴建雄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賴建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6之1⑴、6之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21 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告訴人姜利穎部分) 無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廖威承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廖威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5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22 如附表一編號22、附表五編號1所示(告訴人吳健瑋部分) 均已圈存、111年1月21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40,000元、110年12月3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66,500元、111年1月14日暫押款項 15,000元,以上合計121,5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2日派管字第11101220005號、111年1月14日派管字第11101140003號函(偵二十二卷第73至76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黃威翔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威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黃威翔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23 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告訴人曾婷部分) 無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4 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告訴人陳惠芳部分) 無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5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告訴人林承德部分) 無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賴建雄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賴建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6之1⑴、6之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26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被害人陳佩漩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9月3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50,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2日派管字第11010120003號函(警四卷第333至334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萬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27 如附表二編號3、附表三編號15所示(告訴人游騰麒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10月12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52,983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2日派管字第11010120009號函(警四卷第424至425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捌拾參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28 如附表二編號4、附表三編號20所示(告訴人王素玲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9月6日、29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49,980元、244,980元,以上合計 294,96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8日派管字第11011180005號函(警四卷第487至488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黃威翔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威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玖佰陸拾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黃威翔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29 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告訴人林慧萍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3月24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2,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1日派管字第11004210002號函(偵四卷第99至100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30 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告訴人余品臻部分) 部分圈存、110年6月18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1,5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6日派管字第11007060007號函(偵四卷第101至102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31 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被害人楊曜綸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8月25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26,85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派管字第11008270006號函(偵五卷第51至52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伍拾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32 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被害人陳柏任部分) 部分圈存、110年8月25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63,000元、110年9月10日暫押款項73,000元,以上合計 236,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4日派管字第11009140002號函(偵六卷第21至22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33 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告訴人吳祐全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8月13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44,983元、110年9月1日暫押款項183,764元,以上合計228,747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日派管字第11009020003號函(偵七卷第47至48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柒佰肆拾柒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34 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告訴人黃芳亭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9月19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049,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9日派管字第11010190005號函(偵八卷第41至43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佰零肆萬玖仟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35 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被害人姜宏勳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8月13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45,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5日派管字第11009150007號函(偵九卷第23至25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36 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告訴人吳梓誠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9月12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5,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2日派管字第11011120003號函(偵十卷第71至73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伍仟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37 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告訴人張珉緯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8月25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3,1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5日派管字第11009150002號函(偵十一卷第37至38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仟壹佰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38 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告訴人王堉霖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9月6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3,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5日派管字第11010050007號函(偵十四卷第53至54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仟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39 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告訴人呂珮琦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8月25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2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7日派管字第11009070006號函(偵十五卷第57至58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40 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告訴人林怡均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3月24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387,000元、110年4月12日 暫押款項50,000元、110年5月13日暫押款項50,000元,以上合計487,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0日派管字第11005200005號函(偵十六卷第165至166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41 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被害人鍾佳慧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8月25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暫押款項13,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3日派管字第11307230002號函、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2日派管字第11011120001號函(本院一卷五第235至238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42 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告訴人陳家樺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9月7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3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9日派管字第11009090005號函(偵十九卷第57至58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43 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告訴人陳梓豪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8月4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0,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7日派管字第11008170002號函(偵二十一卷第43至44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萬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44 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告訴人張鈞岳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8月25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00,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7日派管字第11009070001號函(偵二十四卷第45至46頁) 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張洺豪 陳智榮 謝名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姜瑞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凱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拾萬元於謝名緯、孫駿騰、姜瑞騰、楊凱任、陳冠鳴、張洺豪、陳智榮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45 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告訴人魏育羚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3月27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80,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0日派管字第11005100005號函(偵三十六卷第63至64頁) 陳智榮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如附表七編號2所示(告訴人馮祐鈞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6月18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6日派管字第11007060006號函(偵三十六卷第95至96頁) 陳智榮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如附表七編號3所示(被害人許宇豐部分) 無 陳智榮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8 如附表七編號4所示(告訴人李采蓉部分) 無 陳智榮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 如附表七編號5所示(告訴人王承風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10月15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20,000元、110年10月19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0,000元,以上合計30,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9日派管字第11010190001號函、110年10月19日派管字第11010190006號函(偵四十七卷第51至52、105至106頁) 陳智榮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如附表八編號1所示(告訴人洪銘彬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10月15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80,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2日派管字第11103220004號函(偵三十四卷第73至74頁) 廖威承 廖威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5⑴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如附表八編號2所示(被害人陳豪龍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10月27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33,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8日派管字第11011080005號函(偵三十三卷第31至32頁) 廖威承 廖威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5⑴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如附表八編號3所示(告訴人林吉煒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10月15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60,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6日派管字第11012160002號函(偵三十五卷第69至70頁) 廖威承 鄭皓中 廖威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5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鄭皓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陸萬元於廖威承、鄭皓中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53 如附表九編號1所示(告訴人鍾啟宏部分) 均已圈存、111年2月28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20,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7日派管字第11104070004號函(偵四十九卷第49至50頁) 賴建雄 賴建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6之1⑴、6之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如附表九編號2所示(告訴人羅火練部分) 無 賴建雄 賴建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6之1⑴、6之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55 如附表九編號3所示(告訴人潘宜婷部分) 均已圈存、111年1月12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00,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1日派管字第11104210005號函(偵五十卷第37至38頁) 賴建雄 賴建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6之1⑴、6之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如附表九編號4所示(告訴人蕭宇佐部分) 無 賴建雄 賴建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6之1⑴、6之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57 如附表九編號5所示(告訴人鄭伊紋部分) 無 賴建雄 賴建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6之1⑴、6之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58 如附表九編號6所示(告訴人王沛文部分) 均已圈存、111年2月17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20,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派管字第11102180009號函(警十五卷第103至105頁) 賴建雄 賴建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6之1⑴、6之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如附表九編號7所示(告訴人柳雨汎部分) 無 賴建雄 賴建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6之1⑴、6之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60 如附表九編號8所示(告訴人張萬傑部分) 部分圈存、111年1月12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40,000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8日派管字第11105180010號函(警十六卷第19至20頁) 賴建雄 賴建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6之1⑴、6之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 如附表九編號9所示(告訴人陸子濤部分) 無 賴建雄 賴建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6之1⑴、6之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62 如附表十編號1所示(告訴人游振賢部分) 無 陳冠鳴 陳智榮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3 如附表十編號2所示(告訴人魏琳恩部分) 均已圈存、110年8月25日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暫押款項149,965元、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7日派管字第11101270003號函(警十八卷第6至7頁) 陳冠鳴 陳智榮 陳冠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智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於陳冠鳴、陳智榮間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64 犯罪事實三(含如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 陳冠鳴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4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賴建雄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6之1⑴、6之2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廖威承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5⑴所示之物均沒收。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