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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金訴字第 18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82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粘家語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0283號、第22189號、第26005號、第26874號),聲請拷貝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警詢、偵訊光碟,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粘家語之選任辯護人,為確認被告粘家語甫遭查獲時,已有4天未休息,亦有施用毒品之情事,被告於製作警詢、偵訊筆錄當時,曾表明其精神狀況不好,為確認被告民國112年5月1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及同年5月2日偵訊筆錄之記載,是否詳實而符合被告供述真意,以維護被告之防禦權,請求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錄音(影)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拷貝如附表所示錄音(影)光碟,於所出具之「刑事準備狀」未明確記載聲請人名義,而狀末之具狀人雖記載「被告粘家語」,然未經其簽名或蓋章,僅有選任辯護人紀佳佑律師蓋用之印文,自難認本件聲請係由被告向本院提出,而應認係由其選任辯護人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紀佳佑律師名義向本院聲請交付拷貝光碟,是本件聲請人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紀佳佑律師。

四、經查:㈠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821號審理中

,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前於本院112年9月22日準備程序時,以刑事準備狀及當庭言詞陳明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錄音(影)光碟,此有刑事準備狀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附卷可參,先予敘明。

㈡本院經核為保障聲請人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以釐清被告先

前供述之任意性,且查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人閱覽、重製卷內證物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其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錄音(影)光碟。另參照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其取得之上述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陳怡珊法 官 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品名 1 被告於112年5月1日第一次調查筆錄之錄音(影)光碟 2 被告於112年5月2日訊問筆錄之錄音(影)光碟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3-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