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213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下一人之負責人 劉致廷
參 與 人 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460號、112年度偵字第16997號、第18140號、第37943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2239號;113年度偵字第55686號、114年度偵字第13469號;114年度偵字第16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致廷犯如「主文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附表」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4、6、10至2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壹仟捌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劉致廷原係巨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業務員,於民國107年3月間設立博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2樓之9,該公司於109年7月24日更名為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斯公司或星野公司),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
二、劉致廷明知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劉致廷基於法人負責人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犯意,
於107年4月至109年11月間,於臉書帳號「He WeiChi」及「星野財富管理顧問-Sing Ye」粉絲專頁,公開張貼「新臺幣(下同)10萬就可以有這樣的月配息(2695元)」等推介投資基金商品可獲得穩定高額月配息之投資訊息,投資方式為劉致廷以博斯公司名義與附表一所示之人簽訂「博斯行銷投資顧問服務合約書」,由附表一所示之人自籌本金並向博斯公司借得與自籌本金同數額款項,以購買投資型保單方式投資基金商品,待保險契約成立後,再以該保單借款還款予博斯公司,博斯公司則就前揭基金商品提供投資月報、基金分析報告或財務報表等推介建議,並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顧問費。㈡劉致廷基於非法經營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之犯意,於109年11月
至112年1月間,招攬附表二所示之人投資由許智軒代操作之「外匯輕原油期貨交易」,並以星野公司名義與附表二所示之人簽訂「財富管理顧問委任契約書」、「財富管理顧問服務合約書」、「金融顧問服務合約書」、「專案委任金送金單」後,將附表二所示之人之期貨交易委託轉交許智軒,並將附表二所示之人之投資款交付許智軒,供許智軒操盤投資前揭金融商品,星野公司則收取附表二所示之服務費,並將許智軒、張馨文(此2人經本院以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566號、第2620號判處罪刑)提供之績效資料交付附表二所示之人。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劉致廷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二第298頁),核與附件所示之人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件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復有附表三編號1至6、10至20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係採許可制,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營業。又該營業所為內容,係指攸關構成導致投資決策過程中之活動。而關於提供有關證券之顧問內容部分,則只要顧問內容或報告本身與特定證券商品相關即屬之,是就市場趨勢分析、以統計數字或歷史資料提供顧問(不包括僅提供未經篩選之資料,而為客觀事實之報導)、提供如何選用投資顧問之意見、提供關於投資證券之優點,均可認屬提供有關證券之顧問形態,自應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3條第1項規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6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明知博斯公司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以博斯公司名義對客戶提供基金商品之投資月報、基金分析報告或財務報表等推介建議,並由博斯公司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顧問費,自屬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㈡期貨交易屬高度風險之財務槓桿工具,為管理交易風險,確
保履約能力,我國對於期貨交易經營商之成立,採取許可制,即須有一定資本以上、負責人及業務員均須具一定資格及須取得合格之證照,始得成立;其分支機構亦須具備一定條件,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設立,若未擁有合法期貨商執照,從事期貨交易業務,即為法所不許,此觀期貨交易法第56條及第112條第5項第3款規定甚明。又依據期貨交易法之規定,期貨業包括期貨商、槓桿交易商及期貨服務事業;期貨服務事業包含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其他服務事業(如期貨交易輔助人)。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申請為期貨交易輔助人,以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者為限,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等業務,此觀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亦明。故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自屬經營期貨服務事業(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28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招攬客戶投資由許智軒代操作之「外匯輕原油期貨交易」並轉交客戶委託單予許智軒,自屬經營期貨服務事業。
㈢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㈠所為,涉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
8條、第107條第1款之法人負責人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就犯罪事實二㈡所為,係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罪(起訴書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態樣係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尚有誤會,業經檢察官予以更正,本院卷二第45頁)。
㈣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
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所為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為、非法經營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行為,究其行為性質,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應各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
㈤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二㈠、㈡所示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前因詐欺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692號判處有期徒
刑4月確定,於107年10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而檢察官已當庭陳明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事實,並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且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本院卷二第298至299頁),堪認已就被告上開犯行構成累犯之事實有所主張,並盡舉證責任。審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生警惕,故意再為本案犯行,足見前案徒刑之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就其所犯各罪均加重其刑。
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2239號(附表
二編號10)、113年度偵字第55686號、114年度偵字第13469號(附表二編號11、12)、114年度偵字第16043號(附表二編號13)移送併辦部分,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附表二編號1至9)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違
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侵害主管機關對證券、期貨交易之監督管理,影響金融市場秩序及投資人權益之保障,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代表公司賠償部分投資人損害(見下述),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行為時長、所生危害、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及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本院卷二第29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附表」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及罰金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聯絡
使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4、6、10至20所示之物,係星野公司提供給被告作為本案犯罪使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二第292頁),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前段規定對被告或星野公司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至9所示之物,非被告或星野公司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星野公司因犯罪事實二㈠部分,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顧問費共
計185萬2830元,並未扣案,而星野公司已賠償許恩維7200元(本院卷一第387頁星野財富管理顧問清償證明書)、方振南1萬8000元(本院卷一第212之71頁匯款申請書)、賴秀敏2000元(本院卷一第212之168頁匯款申請書)、范瑞娥1000元、1000元(本院卷一第212之169、212之170頁匯款申請書)、王莉惟1900元(本院卷一第212之166頁匯款申請書)、林文政4000元(本院卷一第212之62頁匯款申請書)、范雅雯2萬3400元、1萬元、5500元(本院卷一第212之119、212之179、212之180頁匯款申請書、存款回條)、洪偉誠1000元(本院卷一第212之59頁匯款申請書)、馮昱1萬2000元(本院卷一第212之178頁匯款申請書)、侯凱騰7000元、7000元(本院卷一第212之117、212之176頁匯款申請書、存款回條),共計10萬1000元(至其負責人即被告其餘主張之賠償金額或無證據證明,或無證據證明與附表一之投資人有關,不予採認),故就扣除賠償金額後之175萬183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規定對星野公司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另星野公司因犯罪事實二㈡部分,固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服務
費共計16萬2000元,惟已賠償黃姿穎(附表二編號1)3萬元(本院卷二第191頁)、賴芳儀(附表二編號3)30萬元(本院卷二第187頁)、趙曉潔(附表二編號4)10萬5000元(本院卷一第95頁)、彭麗儒(附表二編號5)3萬7500元(本院卷一第212之120頁)、黃子宴(附表二編號6)18萬7500元(本院卷二第183頁)、廖苡伶(附表二編號7)13萬5000元(本院卷二第183頁)、劉貞康(附表二編號8)9萬6250元(本院卷二第183頁)、毛文君(附表二編號9)7萬5000元(本院卷一第95頁)、張惠雯(附表二編號10)1萬9500元(本院卷二第181頁)、王昱潣(附表二編號12)8萬2000元(本院卷二第189頁),賠償此部分投資人之金額已高於犯罪所得金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455條之26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靖夫、何昌翰移送併辦,檢察官朱介斌、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8條】法人違反第一百零五條至第一百十條規定者,處罰其負責人。【期貨交易法第112條】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其因犯罪獲致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主文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罪刑 1 犯罪事實二㈠ 劉致廷法人負責人犯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2 犯罪事實二㈡ 劉致廷犯非法經營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二:
編號 投資人 投資金額 星野公司取得之服務費金額 交付款項日期 匯入帳戶 1 黃姿穎 190萬元 3萬8000元 110年6月10日16時25分許 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廖慕安哲 ⑴10萬元 ⑵40萬元 ⑴2000元 ⑵6000元 ⑴111年1月13日 ⑵111年3月24日11時21分許 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賴芳儀 ⑴30萬元 ⑵30萬元 ⑶30萬元 ⑴4500元 ⑵6000元 ⑶0元 ⑴110年9月12日19時7分許、110年9月13日0時7分許 ⑵110年12月14日8時36分許、8時40分許、8時43分許 ⑶111年6月10日9時26分許 ⑴、⑶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趙曉潔 250萬元(120萬元+130萬元) 5萬元(2萬4000元+2萬6000元) 110年10月13日、110年10月14日 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彭麗儒 (已死亡) 45萬元 9000元 110年10月12日 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 黃子宴 ⑴20萬元 ⑵20萬元 ⑶40萬元 ⑷10萬元 ⑸10萬元 ⑴4000元 ⑵4000元 ⑶8000元 ⑷2000元(約定1500元,實際給付2000元) ⑸2000元 ⑴109年12月11日8時48分許、21時42分許 ⑵110年6月8日15時29分許 ⑶110年7月6日14時4分許 ⑷110年8月23日11時10分許 ⑸110年10月12日21時19分許 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廖苡伶 ⑴40萬元 ⑵10萬元 ⑶30萬元 ⑴0元(無證據證明有給付服務費) ⑵2000元 ⑶6000元 ⑴109年11月24日10時12分許 ⑵110年6月22日11時9分許 ⑶111年1月13日10時33分許 ⑴許智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⑶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 劉貞康 ⑴20萬元 ⑵50萬元 ⑴4000元 ⑵1萬元 ⑴110年5月12日10時27分許 ⑵110年7月7日9時23分許 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 毛文君 15萬元 3000元 110年10月6日 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張惠雯 30萬元 0元(無證據證明有給付服務費) 111年4月15日 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王騰緯 ⑴300萬元 ⑵40萬元 ⑶75萬元 ⑴0元 ⑵0元 ⑶0元 ⑴110年8月5日 ⑵110年9月15日 ⑶112年1月13日 ⑴、⑵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王昱潣 50萬元 0元(無證據證明有給付服務費) 111年3月7日、111年3月8日 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施媛立 10萬元 1500元 110年7月7日 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計16萬2000元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受執行人 1 星野公司之中信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本 本院卷一第31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劉致廷 2 星野公司服務合約書1本 本院卷一第31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3 星野公司委任契約書(空白)1本 本院卷一第31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4 星野公司委任契約書(林雅玲)1本 本院卷一第31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5 三星廠牌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31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 6 富易達公司客戶資料、借據1本 本院卷一第31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 賀偉棋 7 賀偉棋之凱基銀行存摺1本 本院卷一第31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 8 iPhone 12 mini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31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 9 賀偉棋個人電腦之GOOGLE雲端硬碟1片 本院卷一第31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 10 星野公司專案說明書1本 本院卷一第31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 劉致廷 11 星野公司晨會簽到表1本 本院卷一第31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 12 投顧契約資料1本 本院卷一第31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 13 教戰手冊1本 本院卷一第31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 14 投資分配表1本 本院卷一第31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4 15 基金簡報資料1本 本院卷一第31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5 16 保險契約1本 本院卷一第31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6 17 博斯行銷投資顧問服務合約書1本 本院卷一第31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7 18 借據1本 本院卷一第31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8 19 博斯行銷工作服務合約書1本 本院卷一第31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9 20 楊湘淇個人電腦資料光碟1片 本院卷一第31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0附件:
證人證述 1、證人即博斯公司業務員賀偉棋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偵39460卷一第241至258頁、偵39460卷二第265至267頁) 2、證人即博斯公司業務員張喬彥於偵訊時之證述(偵39460卷二第273至275頁) 3、證人即另案被告張馨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7943卷第39至42頁) 4、證人黃冠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9460卷一第383至385頁) 5、證人顏鴻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9460卷一第403至407頁) 6、證人謝庭庭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9460卷一第421至425頁) 7、證人蔡昀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偵39460卷一第435至437頁、偵39460卷二第259至260頁) 8、證人胡桓榮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9460卷一第441至444頁) 9、證人陳依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9460卷一第447至454頁) 10、證人即告訴人廖慕安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偵18140卷第25至27頁、他字214卷第67至71頁、偵39460卷二第383至385頁) 11、證人即告訴人黃姿穎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6997卷第21至27頁、他字78號卷第41至44頁) 12、證人即告訴人張惠雯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偵32239卷第25至26頁、偵32239卷第83至84頁) 13、證人鍾佩儀於偵訊時之證述(他9001卷第171至175頁) 14、證人廖宇森於偵訊時之證述(他9001卷第171至175頁) 15、證人即告訴人王騰緯於偵訊時之證述(他9001卷第203至205頁) 16、證人楊湘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5686卷第27至35頁) 17、證人即告訴人王昱潣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偵55686卷第45至47頁、偵55686卷第209至210頁) 18、證人王家郁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5686卷第49至55頁) 19、證人即告訴人施媛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6043卷第25至29頁) 一、111年度偵字第39460號卷一 1、安達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風險告知書、博斯行銷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書、博斯行銷投資顧問服務合約書【被保險人:陳怡婷】(偵39460卷一第31至37頁) 2、【扣押物編號:A-9】借據〈借款人:陳怡婷、謝庭庭、賀偉棋〉(偵39460卷一第39至47頁) 3、【扣押物編號:A-10】博斯行銷投資顧問服務合約書、博斯行銷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書、博斯行銷工作室服務合約書、借據、本票(偵39460卷一第49至75頁) 4、【扣押物編號:C-3】星野公司之財富管理顧問委任契約書、財富管理顧問服務合約書、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書及客戶聲明書(偵39460卷一第77至87頁) 5、績效表(偵39460卷一第89至103頁) 6、【扣押物編號:A-3】發票〈買受人:羅茂萱〉、星野公司專案委任金送金單〈委任人:賴妍汝〉(偵39460卷一第105至106頁) 7、【扣押物編號:A-5】投資分配表(偵39460卷一第107至108頁) 8、【扣押物編號:A-7】巨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人身保險、履行個人資料報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防制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防制評估報告書〈要保人:侯凱騰、林永富、陳昶宇、方振南、陳柏良、張晉城〉(偵39460卷一第109至130頁) 9、【扣押物編號:A-1】星野公司專案說明書、投資績效、歷史配息、帳面價值、基金投資建議書等資料(偵39460卷一第131至138頁) 10、【扣押物編號:A-11】楊湘淇個人電腦資料光碟列印資料、分析報告、投資月報、要保書匯整資料(偵39460卷一第139至228、237至239頁) 11、安達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風險告知書、博斯行銷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書、博斯行銷投資顧問服務合約書、新契約審查表、保單狀況補充說明、博斯行銷投資顧問服務合約書、風險告知書【被保險人:陳依煜】(偵39460卷一第259至272頁) 12、「He WeiChi」臉書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9460卷一第273至277頁) 13、【扣押物編號:E-4】賀偉棋個人電腦資料光碟列印資料、投資月報、「魔鬼藏在申購管道」資料、「就在那天下雨的午後」資料、「0元買車企劃案」資料、「每個人都要有一個不用討好的老闆-名單」資料、「想擁有一台好車-工作表2」資料、iPhone12mini列印資料等(偵39460卷一第275至382頁) 14、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9460卷一第409、427、439、445頁) 15、顏鴻達與被告、line暱稱「湘淇」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申請書、被告照片(偵39460卷一第411至420頁) 二、111年度偵字第39460號卷二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1月9日金管檢證字第1100609045號函文暨檢附之博斯行銷公司疑似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案分析意見暨檢附之資料(偵39460卷二第3至157頁) ①附表:博斯行銷公司疑似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一案大事紀(偵39460卷二第23至24頁) ②附圖1:博斯行銷、客戶陳依煜與陳怡婷、保險經紀人、安達人壽間契約關係圖(偵39460卷二第25頁) ③附圖2:博斯行銷與客戶陳依煜、陳怡婷間交易資金流向圖(偵39460卷二第27頁) ④附件1: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要保人:陳怡婷】(偵39460卷二第29至31頁) ⑤附件2: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對話紀錄截圖、保戶申訴書及所附對話紀錄截圖【要保人:陳依煜】(偵39460卷二第33至50頁) ⑥附件3: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偵39460卷二第51頁) ⑦附件4: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金融消費爭議評議申請書暨檢附之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內頁影本、「He WeiChi」臉書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申請人:陳依煜】(偵39460卷二第53至62頁) ⑧附件5:博斯行銷投資顧問服務合約書、博斯行銷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書、風險告知書【被保險人:陳依煜】(偵39460卷二第63至66頁) ⑨附件6:陳依煜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大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39460卷二第67頁) ⑩附件7:整批匯款結果查詢、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39460卷二第69至71頁) ⑪附件8:陳依煜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39460卷二第73頁) ⑫附件9:安達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被保險人:陳依煜】(偵39460卷二第75至77頁) ⑬附件10:新契約審查表【陳依煜】(偵39460卷二第79至82頁) ⑭附件11:保單狀況補充說明【陳依煜】(偵39460卷二第83頁) ⑮附件12:匯款申請書【陳依煜】(偵39460卷二第85頁) ⑯附件13:博斯行銷投資顧問服務合約書、博斯行銷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書、風險告知書【客戶:陳怡婷】(偵39460卷二第87至89頁) ⑰附件14:安達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被保險人:陳怡婷】(偵39460卷二第91至93頁) ⑱附件15:星野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整批匯款結果查詢(偵39460卷二第95至97頁) ⑲附件16:存入憑條【陳怡婷】(偵39460卷二第99頁) ⑳附件17:新契約審查表、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陳怡婷】(偵39460卷二第101至109頁) ㉑附件18:保單狀況補充說明【陳怡婷】(偵39460卷二第111頁) ㉒附件19:陳怡婷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9460卷二第113至115頁) ㉓附件20:匯款申請書【陳怡婷】(偵39460卷二第117頁) ㉔附件21:電子郵件截圖【陳怡婷】(偵39460卷二第119頁) ㉕附件22: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9460卷二第121頁) ㉖附件23:星野公司之公司介紹網路列印資料(偵39460卷二第123至124頁) ㉗附件24:博斯公司臉書頁面截圖、網路列印資料(偵39460卷二第125至155頁) ㉘附件25:109年9月2日英屬百慕達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文(偵39460卷二第157頁) 2、「星野財富管理顧問-Sing Ye」臉書頁面截圖(偵39460卷二第159至165頁) 3、被告玉山銀行帳號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39460卷二第167至216頁) 4、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39460卷二第217至232頁) 5、【扣押物編號:A-11】要保書匯整資料(偵39460卷二第233至234頁) 6、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111年度保管字第4022號】(偵39460卷二第241至243、249至256頁) 7、安達人壽天生贏家臺/外幣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安達人壽天生贏家Plus臺/外幣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安達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安聯人壽大吉大利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安聯人壽吉利亨通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被保險人:方光洋、賴明濬、謝家豪、張展維、林文政)(偵39460卷二第327至365頁) 8、被告對許智軒、張馨文等人提告之刑事告訴狀(偵39460卷二第401至410頁) 9、星野公司與許智軒間星野專案款項收訖證明書(偵39460卷二第415至417頁) 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5月19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43552號函文(偵39460卷二第443頁) 11、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12年5月29日中法機一字第11260541570號函文(偵39460卷二第445至446頁) 12、要保書匯整資料(偵39460卷二第451至454頁) 13、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39460卷二第455至467頁) 14、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12年7月13日中法機一字第1126553530號函文暨檢附星野公司收受期貨顧問報酬明細表(偵39460卷二第503至505頁) 15、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9460卷二第515至539頁) 三、112年度他字第78號卷 1、黃姿穎111年12月21日提出之刑事告訴暨告發狀暨檢附之財富管理顧問委任契約書、金融顧問服務合約書、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書及客戶聲明書、轉帳交易明細、小資專案委任金送金單、發票、投資績效資料、對帳單、解約申請書(他字78號卷第3至35、75頁) 四、112年度偵字第16997號卷 1、黃姿穎提出之其與廖奕成、被告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6997卷第111至151頁)、貸款利息、匯入利息之明細、轉帳交易明細(偵16997卷第153至171頁)、通聯記錄截圖(偵16997卷第177頁)、星野財富管理顧問和解協議書(偵16997卷第181頁)、出款紀錄(偵16997卷第185頁)、對話紀錄截圖(偵16997卷第203至223頁) 2、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6997卷第43至49、225頁) 3、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偵16997卷第73至75、173至174頁) 4、小資經理人銷售簡報(偵16997卷第77至87頁) 5、廖苡伶、黃姿穎績效報表、109年6月績效表(偵16997卷第89至105頁) 6、新聞網頁資料(偵16997卷第108至110頁) 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4157號等起訴書【被告張大為等人】(偵16997卷第257至385頁) 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2075號等起訴書【被告許智軒】(偵16997卷第387至503頁) 五、112年度他字第214號卷 1、廖慕安哲111年12月28日提出之刑事告訴狀暨檢附之星野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星野公司網站刊登之組織分層架構、小資專案委任金送金單、財富管理顧問委任契約書、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書及客戶聲明書、財富管理顧問服務合約書、匯款回條聯、Dcard列印資料(他字214卷第3至63頁) 2、廖慕安哲與被告(暱稱「Tim」)對話紀錄截圖(他字214卷第103至109頁) 六、112年度偵字第18140號卷 1、廖慕安哲提出之匯款回條聯(偵18140卷第41頁)、小資專案委任金送金單、財富管理顧問委任契約書、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書及客戶聲明書、財富管理顧問服務合約書(偵18140卷第43至65頁) 2、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8140卷第33至37頁) 3、被告提出之入金紀錄、交易紀錄、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截圖、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8140卷第67至113頁) 4、星野財富管理顧問和解協議書【蔡涵如、許庭萱、洪珮華、李星翰、黃子宴、黃振峰、廖苡伶、劉貞康、鍾鳳櫻、趙曉潔】(偵18140卷第115至129頁) 5、臺中市政府111年5月20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295380號函文暨檢附星野公司變更登記表(偵18140卷第139至149頁) 6、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偵18140卷第151至152頁) 七、112年度他字第1922號卷 1、賴芳儀112年3月2日提出之刑事告訴暨告發狀暨檢附之財富管理顧問委任契約書、金融顧問服務合約書、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書及客戶聲明書、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小資專案委任金送金單、發票、績效報表、對帳單、對話紀錄截圖(他字1922卷第3至53頁) 八、112年度他字第1923號卷 1、趙曉潔112年3月2日提出之刑事告訴暨告發狀暨檢附之財富管理顧問委任契約書、財富管理顧問服務合約書、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書及客戶聲明書、趙曉潔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小資專案委任金送金單、發票、績效表、對帳單、小資經理人解約申請書(他字1923卷第3至49頁) 九、112年度他字第2250號卷 1、彭麗儒112年3月10日提出之刑事告訴暨告發狀暨檢附之財富管理顧問委任契約書、財富管理顧問服務合約書、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書及客戶聲明書、彭麗儒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小資專案委任金送金單、績效表、對帳單、對話紀錄截圖(他字2250卷第3至33頁) 十、112年度他字第4827號卷 1、黃子宴、廖苡伶、劉貞康112年6月2日提出之刑事告訴狀暨檢附之資料(他字4827卷第3至155頁) ①證1:星野公司公司基本資料(他字4827卷第21頁) ②證2:黃子宴之小資專案委任金送金單、財富管理顧問委任契約書、財富管理顧問服務合約書、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書及客戶聲明書、小資經理人契約內容變更書、金融顧問服務合約書、黃子宴帳戶交易明細(他字4827卷第25至79頁) ③證3:廖苡伶之財富管理顧問委任契約書、金融顧問服務合約書、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書及客戶聲明書、小資專案委任金送金單、小資經理人契約內容變更書、財富管理顧問服務合約書、廖苡伶帳戶交易明細(他字4827卷第81至118頁) ④證4:小資專案委任金送金單、發票、匯款申請書(他字4827卷第119至127頁) ⑤證5:星野財富管理顧問和解協議書(他字4827卷第129至133頁) ⑥證6:黃子宴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他字4827卷第135至143頁) ⑦證7:廖苡伶帳戶交易明細(他字4827卷第145至146頁) ⑧證8:劉貞康帳戶交易明細(他字4827卷第147頁) ⑨新聞資料(他字4827卷第149至155頁) 十一、112年度他字第6106號卷 1、毛文君112年7月18日提出之刑事告訴狀暨檢附之資料(他字6106卷第3至33頁) ①證1:星野公司公司基本資料(他字6106卷第11頁) ②證2:財富管理顧問委任契約書、財富管理顧問服務合約書、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書及客戶聲明書(他字6106卷第13至21頁) ③證3:毛文君帳戶交易明細(他字6106卷第23至29頁) ④證4:退還投資款明細(他字6106卷第31至33頁) 十二、112年度偵字第37943號卷 1、客戶對帳單、績效表(偵37943卷第43至45頁) 2、星野公司收受期貨顧問報酬明細表(偵37943卷第55、77頁) 3、財富管理顧問委任契約書【星野公司與許智軒、張馨文】(偵37943卷第57至59、191至193頁) 4、對帳單、邱貽筠付款紀錄明細、投資人歷史配息表、資金總營利表、外匯資料(偵37943卷第61至75頁) 十三、113年度偵字第32239號卷 1、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32239卷第27至31頁) 2、張惠雯提出之國內匯款申請書(偵32239卷第41至43頁) 3、星野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偵32239卷第47至50頁) 4、張惠雯提出之財富管理顧問委任契約書、財富管理顧問服務合約書、客戶合約、還款協議書(偵32239卷第89至97頁) 十四、113年度他字第9001號卷 1、王騰緯113年10月4日提出之刑事告訴狀暨檢附之被告身分證影本、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銀行匯款明細、財富管理顧問委任契約書、小資專案委任金送金單、照片、行照影本(他9001卷第3至69頁) 2、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他9001卷第99至103頁) 3、星野專案款項收訖證明書(他9001卷第131至132頁) 4、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等之交易明細(他9001卷第183至198頁) 5、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他9001卷第209至213頁) 6、繳款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他9001卷第215至217頁) 十五、113年度偵字第55686號卷 1、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偵55686卷第67頁) 2、臺中市政府函文暨檢附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偵55686卷第69至73頁) 3、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資料(偵55686卷第77頁) 4、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等之交易明細(偵55686卷第79至89頁) 5、王昱潣提出之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期貨明細、匯款申請書、匯款紀錄、照片、聯絡人資料(偵55686卷第95至157頁)、財富管理顧問委任契約書、服務合約書、客戶合約等資料(偵55686卷第161至173頁) 6、對話紀錄截圖(偵55686卷第211至213頁) 十六、114年度偵字第13469號卷 1、入金紀錄、交易紀錄(偵13469卷第23至27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13469卷第29至30頁) 3、星野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469卷第31頁) 4、資金總營利表等資料(偵13469卷第33頁) 十七、114年度偵字第16043號卷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120982號函文暨檢附星野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6043卷第37至43頁) 2、施媛立提出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小資專案委任金送金單、財富管理顧問委任契約書、星野專案款項收訖證明書、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刑事告訴狀(偵16043卷第57至91頁) 十八、112年度金訴字第2130號卷一 1、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院保字第1617號】(本院卷一第31至33頁) 2、被告提出之匯款單明細(本院卷一第212-1至212-186頁) 3、黃子宴、廖苡伶、劉貞康、廖慕安哲提出之刑事告訴理由補充狀(本院卷一第221至229頁) 4、檢察官113年5月8日提出之附件(本院卷一第287至296頁) 5、被告提出之清償證明書、和解協議書(本院卷一第375至417頁) 十九、112年度金訴字第2130號卷二 1、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本院卷二第33至35頁) 2、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和解還款協議書、代位還款協議書、和解協議書等資料(本院卷二第55至117頁) 3、黃子宴、廖苡伶、劉貞康、廖慕安哲之告訴代理人提出之還款明細(本院卷二第183頁) 4、本院電話紀錄表(本院卷二第187至193頁) 5、被告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存款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01至2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