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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14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95號原 告 孫淑偵被 告 蔡信輝

何佳桑

陳昱豪柯晉凱許家瑋

一、上列被告蔡信輝、何佳桑、陳昱豪等3人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本件被告柯晉凱、許家瑋等2人被訴詐欺等案件,即起訴書附表四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法 官 方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