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84號原 告 賴宇容被 告 林俊佑
楊承翰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65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俊佑、楊承翰因傷害刑事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655號),經原告賴宇容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而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鄭咏欣法 官 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