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16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15號原 告 楊翰文被 告 劉國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8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國峰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黃凡瑄法 官 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