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03號原 告 莊閎宇(即莊竣閎之承受訴訟人)
莊雅涵(即莊竣閎之承受訴訟人)上 二 人共同代理人 張晁綱律師
賴協成律師被 告 陸朝國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秀夫律師被 告 曾鴻枝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張芸慈律師
練家雄律師被 告 福陞建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洪福川被 告 高邦營造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被 告 永順板模工程行即潘辛林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2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承受訴訟之聲明,法院應職權調查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上開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莊竣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3年9月17日死亡,其兄莊閎宇、其姐莊雅涵係莊竣閎之法定繼承人,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則原告莊閎宇、原告莊雅涵依法應為原告莊竣閎之承受訴訟人。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