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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12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277號原 告 張世賢訴訟代理人 胡書瑜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楊慧靈

得豐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慧靈被 告 明峯工程行即陳明峯上列被告因被告楊慧靈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4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等就本件侵權行為之事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簡志宇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