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52號原 告 陳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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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慧玲洪春秀朱愷文黃蕙榆黨富𧃸楊頂煌林秀姐邊平明張廖秀荔原 告兼上列23人訴訟代理人 段喬馨被 告 蔡志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26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詩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