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54號原 告 寶島衛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阿葉送達代收人 王智彥被 告 路德豐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建佑被 告 賴宏齊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593號、113年度易字第1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文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