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6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6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弦選任辯護人 柯連登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113年度中簡字第30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撤緩選偵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陳弦緩刑貳年,且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審判範圍: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陳弦(下稱被告)、辯護人明示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簡上卷第49、50頁),對於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宣告褫奪公權部分均不爭執而未上訴,故依前揭規定意旨,本院應僅就原判決之刑部分妥適與否進行審理,其他部分則非本院之審判範圍,先此說明。

二、本案之犯罪事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所犯罪名,詳如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

三、原判決認被告妨害投票犯行,事證明確,適用論罪科刑之相關法律規定,審酌選舉機制為實現民主政治之重要舉才方式,以虛偽遷徙戶籍妨害投票正確,將破壞民主機制之正常運作及選舉公平性、敗壞選風,被告不思以公平方法競爭,反無視國家規定,而為本案犯行,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所生危害及其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撿回收工作、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上訴認原審量刑過重,惟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之犯罪所為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之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或濫用其裁量權限,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不當或違法。原審已具體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所為犯行產生之危害及個人智識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情,依被告犯罪情節,量處上開刑度,所科之刑均尚屬適中,咸無輕重失衡之情形。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緩刑係附隨於有罪判決的非機構式之刑事處遇,其主要目的在達成受有罪判決之人,在社會中重新社會化之人格重建功能,此所以緩刑宣告必須附帶宣告緩刑期間之意義所在。再者,緩刑制度首重再犯罪的預防,唯有對受判決人本身有充分瞭解,例如依其過去生涯,可知犯罪行為人所曾接受的教育,從犯罪的狀態瞭解行為人的行為動機、目的,從犯罪後態度推知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看法,從生活狀況與環境推測其將來的發展等;才能判斷其在緩刑期間,與之後的生活中是否會再犯罪。亦即藉由前述各種因素對犯罪行為人為整體評價,作為法院判斷該行為人是否適宜被宣告緩刑,以及進一步依據個案情況決定緩刑期間,及所應採取的積極協助措施,並將之作為緩刑宣告的負擔或條件。綜上,是否宣告緩刑、緩刑期間長短、及所附加之負擔或條件,均屬法院裁量之範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586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所述,緩刑之負擔或條件不但落實犯罪行為人的再社會化需求,也顧及了社會對犯罪必須回應的期待,故緩刑宣告與緩刑條件之宣告,彼此間具有不可分的關係。本案被告前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74年2月12日執行完畢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簡上卷第17至24頁)。被告本案係為貪圖里長候選人林幸杰提供支愛心便當,而為本案犯行,犯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具有悔意,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本院綜合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謹言慎行,因認其所受刑之宣告,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然為促使被告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預防其日後再犯,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諭知被告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如有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6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法 官 許翔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詩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裁判日期:202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