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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170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70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鄧孟軒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8

19、24003、25381、2542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3年度偵字第3420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己○○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起訴書附表一犯罪事實欄部分,更正:㈠編號1所竊財物「新臺幣(下同)500元」更正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㈡編號6提款卡帳號更正為「000000000000號」、㈢編號8所侵占財物更正為「皮夾1只(內有現金3,000元、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各1張、悠遊卡1張、台新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466726-******4700】、富邦銀行信用卡及郵局金融卡各1張」、㈣編號10所竊財物補充「聯絡簿1本」、金融卡帳號更正為「00000000000000號」、㈤編號12所侵占財物更正為信用卡、卡號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號」;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遊戲點數,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遊戲點數之電磁紀錄擁有可任意處分或移轉之權,雖為虛擬而非現實可見的有形體財物,然於現實世界中有一定的財產價值,若以詐術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是被告詐得如本件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玻璃藝品,係成立詐欺取財罪;另詐得如本件附表編號二、四、八、十二所示之遊戲點數,則係獲得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均應論以詐欺得利罪。

㈡次按,所謂接續犯,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

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足當之;本件被告分別於附表編號二、四、十、十二所示接續盜領現金或盜刷信用卡之行為,各係出於侵害同一財產法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㈢又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犯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

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㈣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即被害人甲○○),業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882號判決確定,另為免訴判決。

㈤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示之所犯罪名欄(即本件附表編號十一

所示犯行),誤載為「刑法第3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應更正為「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

㈥又侵占遺失物罪之法定刑為罰金刑,即非刑法第47條第1項所

定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無累犯之適用,起訴書認此部分,亦應依累犯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容有誤會;至其餘各罪,則均應論以累犯,並予以加重其刑。

㈦至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

偵字第3420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因與起訴部分具有事實上同一之關係(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7部分),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㈧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掙取金錢,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獲取財物,法治觀念實屬淡薄,復於竊得及拾得信用卡及金融卡後,竟持以刷卡購物或取得其他財產上之利益,或以非法方法盜領被害人之存款,危害金融信用交易秩序、持卡人及發卡銀行之權益,且前有多項竊盜及詐欺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難認良好,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且附表所示之犯行,均為同一時期、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兼衡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除本件犯行外,另涉有多項竊盜、詐欺等案件,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自應俟其全部判決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本院爰不予以定其應執行刑,併予敘明。

四、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

㈠本件被告所竊取、侵占、盜領、盜刷如附表犯罪所得沒收欄

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上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所竊得或侵占如附表犯罪所得不予沒收欄所示之證件

、銀行發行之信用卡、金融卡等物,純屬個人身分證明、信用、資格之用,客觀價值甚微,且可透過補發或掛失止付程序,阻止被告使用而取得不法利益,及附表編號九所示之聯絡簿,均難認具有何等刑法上之重要性,復經被告丟棄而滅失,為免將來徒增執行程序之勞費,爰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係依113年司法首長業務座談會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製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 號 對應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主 文 沒收 不予沒收 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皮夾1只、新臺幣1000元 健保卡2張、國民身分證1張、駕照2張、信用卡3張、金融卡1張 己○○犯竊盜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如左列所示沒收欄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新臺幣15000元之遊戲點數 無 己○○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如左列所示沒收欄之犯罪所得價值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新臺幣300元 簽帳卡1張 己○○犯竊盜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如左列所示沒收欄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新臺幣6000元之遊戲點數 無 己○○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如左列所示沒收欄之犯罪所得價值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皮夾1個、新臺幣1000元 金融卡1張 己○○犯竊盜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如左列所示沒收欄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新臺幣12000元 無 己○○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如左列所示沒收欄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皮夾1只、新臺幣3000元 金融卡3張、悠遊卡1張、國民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駕照1張 己○○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如左列所示沒收欄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新臺幣3000元之遊戲點數 無 己○○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如左列所示沒收欄之犯罪所得價值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九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三星牌A20手機1支 國民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汽車駕照1張、機車駕照1張、郵局提款卡1張、金融卡張、聯絡簿1本 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如左列所示沒收欄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新臺幣14萬元 無 己○○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如左列所示沒收欄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無 信用卡1張 己○○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十二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新臺幣9000元之遊戲點數、玻璃藝品1個(價值830元) 無 己○○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如左列所示沒收欄之犯罪所得及價值之財產上利益,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 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3819號

第24003號第25381號第25425號被 告 己○○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巷0弄00號 (另案於法務部○○○○○○○臺中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己○○前因侵占、藥事法、詐欺、偽造文書、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3月、4月、4月、1年4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2月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詐欺、侵占遺失物等犯意,而分別為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犯行。

二、案經丁○○、向宜珊、戊○○、乙○○、丙○○、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庚○○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己○○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丁○○於警詢之指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全家超商太平育仁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全家超商樹孝門市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A信用卡基本資料及消費明細(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23819號案卷) 證明被告附表一編號1、編號2及附表二之犯罪事實 3 告訴人向宜珊於警詢之指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福星停車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23819號案卷) 證明被告附表一編號3之犯罪事實 4 告訴人戊○○於警詢之指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全聯超市中青海門市前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全家超商台中上安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統一超商上安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統一超商載具消費明細、全家超商電子發票根聯(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23819號案卷) 證明被告附表一編號4、編號5之犯罪事實 5 告訴人乙○○於警詢之指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統一超商逢甲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23819號案卷) 證明被告附表一編號6、編號7之犯罪事實 6 告訴人庚○○於警詢之指訴、台新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全家超商台中一中漾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24003號案卷) 證明被告附表一編號8、編號9之犯罪事實 7 告訴人丙○○於警詢之指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案發現場照片、案、案發現場附近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統一超商航發門市、全家超商臺中金航發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B金融卡帳戶交易明細(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25381號案卷) 證明被告附表一編號10、編號11之犯罪事實及附表三之犯罪事實 8 告訴人辛○○於警詢之指訴、告訴人辛○○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帳戶交易明細、全家便利超商福氣門市刷卡支付明細表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被告己○○涉及他案照片比較圖、刷卡消費明細(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25425號案卷) 證明被告附表一編號12、編號13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己○○所為,係分別如附表一「所犯罪名」欄位之罪嫌,其於附表一所示之13次犯行,其行為分殊,犯意個別,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但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日未滿1年內即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李 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 襛 語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 備註 1 112年10月22日21時28分前某時許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前 丁○○(提告)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時竊取告訴人丁○○所有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皮夾(內有身分證1張、健保卡2張、駕照2張、新臺幣(下同)500元、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A信用卡】、星展銀行信用卡、富邦銀行信用卡各1張、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113偵23819 2 112年10月22日21時28分至22時14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太平區 丁○○(提告) 被告己○○於上欄竊得告訴人丁○○上開A信用卡後,於左列時、地(詳見附表二)接續持A信用卡盜刷5次,合計15,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5次盜刷信用卡之詐欺行為,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犯行,且侵害相同法益,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予1罪。 113偵23819 3 112年12月30日18時4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福星停車場 向宜珊(提告)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時竊取告訴人向宜珊所有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白色手提袋(內有三星平板電腦1臺、兒童用水壺1個、飛机玩具1個)。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113偵23819 (三星平板有尋回) 4 112年12月30日0時5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聯超市中青海門市前 戊○○(提告)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時竊取告訴人戊○○所有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皮夾(內有現金300元、國泰世華銀行簽帳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113偵23819 5 112年12月30日1時1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中上安門市 戊○○(提告 被告己○○於左列密接之時、地接續盜刷告訴人戊○○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簽帳卡2筆,各3,000元,合計盜刷6,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2次盜刷信用卡之詐欺行為,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犯行,且侵害相同法益,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予1罪。 113偵23819 112年12月30日1時1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上安門市 6 113年1月25日23時51分前某時許 臺中市○○區○○街00000號前 乙○○(提告)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時竊取告訴人乙○○所有放置於其使用之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皮夾(內有現金1,000元、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113偵23819 7 113年1月25日23時51分許 臺中市○○路○○路000號統一超商逢甲門市 乙○○(提告)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持告訴人乙○○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以不正方式輸入密碼而盜領12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詐欺罪嫌。 113偵23819 8 113年2月21日14時10分至21分間某時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 庚○○(提告)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撿到告訴人庚○○遺忘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垂型機車坐塾上之皮夾1個(內有現金3,000元、身分證、健保卡、行車執照、駕照各1張、台新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466726-******4700】、富邦銀行信用卡及郵局金融卡各1張,竟易持有為為所有而侵占入己,並為下欄犯行。 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 113偵24003 9 113年2月21日14時24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台中一中漾門市 庚○○(提告)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盜刷告訴人庚○○之上開台新銀行信用卡1筆3,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113偵24003 10 112年12月10日0時31分許許 臺中市○○區○○巷000號前 丙○○ (提告)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竊取告訴人丙○○所有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包包(內有三星牌A20手機1支及身分證、健保卡汽車、機車駕照各1張、郵局提款卡及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B金融卡)等物。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113偵25381 11 112年12月10日0時47分至1時許 臺中市西屯區區 丙○○ (提告) 被告己○○於上欄竊得告訴人丙○○上開B金融卡,於左列時、地(詳見附表三),接續持上開I金融卡盜領現金7次,合計盜領新臺幣(下同)140,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詐欺罪嫌。被告於附表三所示之7次盜領犯行,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犯之,且侵害相同法益,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予1罪。 113偵25381 12 112年12月7日0時25分前某時許 臺中市某處 辛○○ (提告)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拾獲告訴人辛○○遺失之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號1張),竟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並為下欄犯行。 刑法第3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 113偵25425 13 112年12月7日0時2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超級煙具逢甲店 辛○○ (提告)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盜刷告訴人辛○○之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830元。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嫌,被告4次盜刷信用卡之詐欺行為,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犯行,且侵害相同法益,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予1罪。 113偵25425 112年12月7日0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逢甲門市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盜刷告訴人辛○○之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3000元。 112年12月7日0時3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0號全家便利超商福氣門市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盜刷告訴人辛○○之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3000元。 112年12月7日0時3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新福門市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盜刷告訴人辛○○之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3000元。附表二:告訴人丁○○信用卡遭盜刷明細編號 時間 地點 刷卡金額(新臺幣) 盜刷信用卡 1 112年10月22日21時2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逢科門市 3,000元 A信用卡 2 112年10月22日21時4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尚晉門市 3,000元 A信用卡 3 112年10月22日21時5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太平育仁門市 3,000元 A信用卡 4 112年10月22日22時1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樹孝門市 3,000元 A信用卡 5 112年10月22日22時1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樹孝門市 3,000元 A信用卡附表三:告訴人丙○○金融卡遭盜刷明細編號 時間 地點 刷卡金額(新臺幣) 盜領金融卡 1 112年12月10日0時4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第二信用合作社西屯分社 20,000元 B金融卡 2 112年12月10日0時4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一超商航發門市 20,000元 B金融卡 3 112年12月10日0時51分許 臺中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臺中金航發門市 20,000元 B金融卡 4 112年12月10日0時52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逢大路門市 20,000元 B金融卡 5 112年12月10日0時5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河門市 20,000元 B金融卡 6 112年12月10日0時5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第二信用合作社西屯分社 20,000元 B金融卡 7 112年12月10日1時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逢甲郵局 20,000元 B金融卡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