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侵訴字第10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B000-A113063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呂旺積律師
吳佳融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B000-A113063A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代號AB000-A113063A號之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男)與代號AB000-A113063號之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前為男女朋友。2人於民國97年1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南區甲女之租屋處(真實地址詳卷)洽談分手時,乙男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先以手搥擊鐵製書桌之抽屜致該抽屜凹陷,並以「我要讓你在系上無法生存」等語恫嚇甲女,致使甲女心生畏懼而不能抗拒後,違反之甲女意願,以其陰莖插入甲女之陰道方式,對甲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1次。
二、案經甲女委由陳宇安律師及陳映綺律師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妨害性自
主等罪及其特別法之罪;又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影像、圖畫、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被害人個人之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亦有明定。本案被告乙男被訴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因本院所製作之判決書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告訴人甲女之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被告、告訴人及證人蘇○達之姓名、人別身分資料等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均依法予以遮隱,合先敘明。
㈡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對於本案以下所
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公開卷第60頁)。又本案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與告訴人為前男女朋友,於兩人洽談分手時,在告訴人租屋處以手捶擊鐵製書桌,致該書桌凹陷,並對告訴人恫稱我要讓你在系上無法生存等語等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伊與告訴人為合意性交云云;被告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案僅有告訴人單一指訴,蓋由告訴人所提出與被告間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觀之,被告主觀上認為係與告訴人合意性交,且被告期待如同過去一般,與告訴人性交後復合,故上開對話紀錄不足以作為補強證據;又被告向告訴人道歉之動機可能係為滿足告訴人之需求,且告訴人自陳其對於本案性行為過程有解離現象,其記憶是否為真並非無疑,因認被告依告訴人要求所撰寫之悔過書內容可能受告訴人記憶所污染,亦無從作為補強證據云云。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前為男女朋友,兩人於97年1月間某日,在臺中
市南區告訴人甲女之租屋處洽談分手時,告訴人先以手搥擊鐵製書桌之抽屜致該抽屜凹陷,並對告訴人表示「我要讓你在系上無法生存」等語後,將其陰莖插入告訴人之陰道,對告訴人為性交行為1次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述甚詳,核與告訴人繪製之現場位置圖(他卷第39頁)大致相符,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僅指直接證據而言,即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故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依所得心證而為事實判斷,亦難指係顯違事理,是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如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則其供述未必不足據為論罪基礎。又證人先後證述不一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法院仍應本於證據法則,依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歧異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又同一或相異證人前後或相互證述不盡一致,採信其部分之陳述時,當然排除其他部分之證言,此為法院取捨證據法理上之當然結果,縱未於判決理由內說明捨棄他部分供述之理由,而僅說明採用某部分證言之理由,於判決本旨不生影響,此與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情形尚屬有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1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告訴人與被告雖常處於對立之立場,然其指述倘無瑕疵,且有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指述之真實性,即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該陳述本身以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544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所保護法益為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即個人享有免於成為他人性客體的自由,可依其意願自主決定「是否」、「何時」、「如何」及與「何人」為性行為,此乃基於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需求獲得滿足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強調「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之基礎上,絕對是「說不就是不!」、「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申言之,要求性主動之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排除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識不清、權力不對等或以宗教之名行誘騙之實者)之行為,鼓勵「溝通透明化」並「尊重對方」。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同行至單獨相處之空間,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之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之爭議點,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之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中證稱:伊與被告為大學班對,於97年1
月下旬某日,伊在租屋處向被告提分手時,被告情緒失控,徒手搥打租屋處內鐵製書桌之抽屜,導致該抽屜凹陷,並對伊恫稱:「要讓你在系上活不下去」等語,伊因此感到十分害怕。被告旋要求在兩人分手前進行最後一次性行為,伊不願意,被告遂將伊推倒,伊遭被告以身體重量及力氣壓制而無法逃脫,伊用盡全身力氣抵抗,仍遭被告脫去身上衣物,被告將其陰莖插入伊陰道內抽動,伊要求被告戴保險套,被告雖一開始有戴,但中途將保險套拔除。此後,伊未再與被告聯絡,且因擔心家人及朋友異樣眼光,並顧及期末考試將屆,故當時並未報警,直至近年「ME TOO」風潮興起後,始決意報案等語(見他卷第25至37頁);於偵查中證稱:伊於97年1月下旬(就讀大學期間),在租屋處向被告提分手。
被告認為伊憑什麼提分手,遂徒手將該租屋處內書桌之抽屜打凹,並出言恐嚇稱:「要讓你在系上待不下去」等語後,將伊推倒並強行將其陰莖插入伊之陰道而強制性交得逞。當時被告處於情緒失控狀態,力量很大,伊無法推開被告,伊要求被告戴保險套,被告一開始有戴,性交中途拔除保險套。伊遭被告強制性交後,自此未與被告聯繫。伊當下曾想報警,然當時伊僅為大學三年級學生,自認無法獨力完成報案手續,且適逢期末考週,擔心影響考試,故未報警,當時伊僅對友人提及被告將伊租屋處書桌打壞並遭被告恐嚇等情,並未提及遭被告性侵乙節。直至「ME TOO」事件後,伊始將上情全盤托出,為自己爭取權益等語(見他卷第45至48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案發日被告至伊租屋處,伊向被告提分手,被告立即情緒失控,並稱:「我要讓你在系上混不下去,你憑什麼跟我分手」等語,並徒手用力打鐵製書桌右邊第三格抽屜(該書桌形式類似一般鐵製辦公桌)致該抽屜凹陷,伊因此感到十分害怕,被告旋要求與伊性交,伊已明確表示拒絕,然被告將伊推倒在地並壓在伊身上,因被告體型及力量均與伊有明顯差距,伊用盡全身力氣仍無法抵抗被告,被告將其陰莖插入伊陰道內抽動,伊僅能要求被告至少要戴保險套,伊已盡全力保護自己。當時與伊較友好之同學曾至該租屋處看到遭被告打凹之鐵製書桌。於「ME TOO」事件後,伊感到社會氛圍轉變為支持性侵害受害者真實陳述其遭遇,故決定為自己討回公道,讓犯罪者付出代價等語(見本院公開卷第93至112頁),核證人上開證述情節,考量人之知覺、記憶及表達本有極限,自無從如錄音錄影般可多次完全重現,告訴人就遭被告恫嚇及強制性交之過程已證述明確,證述內容梗概前後一致且無顯然矛盾之處,因認告訴人前開證述內容並無瑕疵可指。
㈣經檢視被告與告訴人間如附表一所示Messenger對話紀錄,被
告於告訴人向其提分手時,確有情緒激動之情,且徒手打凹告訴人所有之鐵製書桌,已可補強上開告訴人無瑕疵之指訴。又證人蘇○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為被告與告訴人之大學同學,知悉被告與告訴人曾為班對。被告近期與伊聯繫,稱多年未聯絡之告訴人告知遭其於分手時遭被告強制性交等語,伊於大學時期並未聽聞上情,亦無從判斷真假,僅基於朋友之立場勸說被告,如其有造成告訴人不開心且事隔多年仍放不下之行為,不妨向告訴人道歉,伊並未要求被告縱未強制性交告訴人,仍應向告訴人道歉等語(見本院公開卷第162至177頁)。復檢視被告及告訴人如附表二所示Messenger對話紀錄,被告主動向告訴人表示欲就當年對告訴人所為表示歉意,告訴人並無強迫被告道歉等情,應認被告上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所為,且被告對於告訴人提出之悔過書內容應修改處亦未爭執,此有附表三所示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被告並提出如附表四所示內容之手寫悔過書1份,此有悔過書影本在卷可佐(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109至111頁),因認被告已清楚表達其就與告訴人分手時對告訴人強制性交乙節深表歉意,業於審判外自白本案犯行,是告訴人指訴有補強證據可佐,被告為本案犯行之事實,應堪認定。
㈤被告及其辯護人固以前詞置辯,然查:
遍觀卷內資料,並無證據足認被告係得告訴人明確且真摯同意後與告訴人進行性交,依最高法院前開判決意旨,足認被告確有為本案強制性交犯行無疑,是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與事實不符,要無可採。又細觀被告與告訴人間之Messenger對話紀錄(如附件一、二及三所示內容),被告自陳其要求告訴人於分手時進行性行為,然告訴人一再表示並未同意與被告性交,益徵被告當時並未得到告訴人明確且真摯之同意,即執己見與告訴人進行性交行為,被告之辯護人忽略被告與告訴人整體對話脈絡,僅擷取被告自稱係與告訴人進行分手砲云云,率斷被告主觀上無強制性交之犯意,實無足採。再者,被告對案發日因告訴人向其提分手而情緒激動,徒手將告訴人租屋處內之鐵製書桌敲凹等情,經被告供陳在卷,業如前述,被告利用其與告訴人兩人獨處於密閉空間內之情狀,使告訴人目睹上情後,要求與告訴人進行性交,一般人立於告訴人之立場,其意思決定自由已遭相當程度之壓迫而陷於不能抗拒之情狀,又被告並未徵得告訴人明確且真摯之同意,已如前述,被告及其辯護人前開所辯,實屬卸責之詞,洵無可採。
㈥綜上,被告上開犯行足堪認定,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均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滿足自己性慾,造成
告訴人身體、心理上終生難以磨滅之恐懼與傷害,所為嚴重影響告訴人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行為可訾,應予非難,復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犯後態度,兼衡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需扶養雙親及子女、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見本院公開卷第182、183頁)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丁智慧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發送文字訊息時間 發送文字訊息者 文字訊息內容 證據資料 1 112年6月25日18時44分許 告訴人 最近me too 事件這麼多,不知道你是否能安睡? 你有女兒了呢,要怎麼教你女兒以後萬一跟男朋友提分手的時候有可能會被對方強暴呢? 不知道你老婆知不知道你做過這種事呢?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25頁) 2 同日20時53分許 被告 相愛的時候就叫纏綿,不愛就反過來咬你一口 跟你交往期間發生的那些關係那我是不是也可以這樣說 現在想起來都是不愉快的經驗,不願意再有交集的平行線,就不要再丟石頭近(按:應為「進」)來激起漣漪,我睡得很好,除了22歲畢業被第二任女由(按:應為「友」)兵變,27及30歲因為結石半夜痛到掛過2次急診,有自己的事業有很好的家庭,女兒我老婆很會教,目前人生都很順利,我們家連新冠都沒得過,還有一個兒子 我們都年輕過,抱歉分手的時候並不愉快。還記得那時候脾氣暴躁的敲凹了你的鐵桌,我知道我知道你不可能會想當彼此的朋友,平行線很好,即使那時候同時失去一個情人和一個很好的大學同學,我也沒有恨你們,希望你們一家人都平安順利 如果上面的話又無意間讓您受傷,記得不要再解除封鎖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25、26頁) 3 同日不詳時間 告訴人 看來你給你自己的行為也蠻(按:應為「滿」)好的自我解釋,所以你也承認分手那天對我所做所為了? 你不是只有敲凹鐵桌而已,是在我說不要的情況下強迫我發生關係 之後消失一天是怕被警察抓走吧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26頁) 4 被告 我是說真的,完全不是 5 告訴人 你大概不懂像強暴這種事會造成女生心理多大的傷害吧。 我願你女兒以後不會遇到像你這種情緒失控就完全無法控制自己的人。 恐嚇對方「我要讓你在學校混不下去」 6 被告 對這個我承認 我有講過這句 但我後來甚(按:應為「什」)麼也沒做 就是一個失控講出來的話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26、27頁) 7 告訴人 哈哈哈你連自己做過的事都不敢承認,真的很可悲 強暴女生不敢承認,怕老婆女兒知道你是這樣的人吧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301號不公開卷第27頁) 8 被告 沒有何來承認 9 告訴人 我真心覺得你是很可憐的人,不敢面對自己。還是現在面對自己老婆也常常失控呢?我真的慢(按:應為「滿」)同情她的。 10 被告 謝謝你的同情,剛交往確實非常多磨合期 十個年頭過去了,感謝她還在沒有跑掉 11 告訴人 打凹桌子跟恐嚇我的事,你都還記得,怎麼最重要的事情忘記了 不敢承認自己的錯誤 從未跟我道歉 Pethetic(按:英文,意義為「可憐的」) 12 被告 我們發生過關係太多了,這樣講是不是太失禮 13 告訴人 看來你果然是同一個人沒變呢,又要開始情緒失控了 不把女人當作人,只當作玩物。 當你老婆真的很可憐。 幸好我當年早就看清你是個什麼樣的人。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27、28頁) 14 被告 我們過得很正常,不動(按:應為「不要動不動」)一直要唱雖(按:應為「衰」)我老婆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28頁) 15 告訴人 該不會只有你自己覺得正常吧?你有問過你老婆嗎? 16 被告 那你有問過嗎? 17 告訴人 你希望我幫你問嗎?我可以喔 18 被告 ***(個資應隱匿)知道你今天找我聊這件事嗎? 19 告訴人 我身邊不只一個人知道你當年做過甚麼事,你該不會以為你是個什麼咖都沒人曉得吧? 20 被告 你要講甚(按:應為「什」)麼那你的自由 21 告訴人 我可不像你,不敢面對自己犯的錯 真心希望妳女兒不會遇到像你這樣的人,真的,你無法想像這會有多難 22 被告 謝謝你的真心,我那個年紀確實是一個精蟲衝腦的人,我在想是不是我要求你看著鋼琴自己那次,很抱歉 這樣講很怪 抱歉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29頁) 23 告訴人 你以為無關痛癢的扯其他事情會對我造成再次傷害讓我閉嘴嗎,但可惜那些傷不到我。 24 被告 不然上法院吧 25 告訴人 當初答應你交往只不過是因為無法走出上一任的情傷,殊不知你造成的事情更糟糕 我當年只是受傷太重才會放棄自我,接受你那個糟糕的關係,但不代表跟你說分手就要遭受暴力 26 被告 這個你講過,所以其實那個時候我沒有很愛你 那時候想也許我只是個備案 27 告訴人 這些都不是我該遭受暴力的理由 28 被告 這些對我就是暴力 29 告訴人 答應跟你交往沒有犯法,但強暴是犯法的 當年我沒有馬上去報警才是我唯一真正做錯的事,但我不想責怪自己。當時沒讓你去警局,沒讓你直接退學,間接害到現在那些**(個資應隱匿)還有其他被你外表欺騙的人。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30頁) 30 被告 你最好講清楚害到是什麼意思,跟**(個資應隱匿)又有什麼關係 我**(個資應隱匿)是我能力,扯**(個資應隱匿)很好玩? 現在開始要瞎扯蛋,一碼歸一碼 你可以去提告,我也可以提告 31 告訴人 謝謝你的提議,我會認真考慮 32 被告 早就提議,上面就說法院講
附表二編號 發送文字訊息時間 發送文字訊息者 文字訊息內容 證據資料 1 112年6月26日16時4分許 被告 想請問你有意願見面談嗎?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30頁) 2 同日20時21分許 被告 我想親自跟你道歉 3 同年6月27日16時27分許 告訴人 幸好妳有自知之明,知道小孩要給老婆教育。不然學到那些A片看來的內容,以為「當女生說不要就是要」,真的是會把強暴當作合意性交欸。 明明你自己知道當時也沒有多愛我,還好意思說「相愛的時候」?我跟你分手三個月後才和**(個資應隱匿)交往,你卻把自己演成女友被好友搶走的受害者、寬宏大量都不會恨好棒棒。本來就不愛了,只不過是沒面子而已吧。 我說我不愛你、要跟你分手,讓你自尊受損,你就能夠合理化自己受害的身分,隨意對人施展暴力恐嚇強暴也不需要受到良心譴責。 我蠻(按:應為「滿」)相信你都睡得很好啦,畢竟就我所認識的你,做過什麼糟糕事都不會良心不安,反正都是別人的錯,檢討別人最容易,這樣妳就不用面對自己做錯的事。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31頁) 4 同年7月15日23時40分許 被告 上次你傳訊息後,我就無法查看和傳訊息給你,當下想說可能你覺得沒什麼好再談,不要再看到我的臉書比較好,你講的那些都是我做的,真的很抱歉,我想親自當面跟您說聲對不起,你會願意再見一面嗎?你擔心的話可以別人陪您一起赴約,沒有想和你交惡,我曾經想過和你是否有再當朋友的可能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32頁) 5 同年7月16日8時37分許 告訴人 上次跟你傳完訊息當天我就恐慌症發作沒辦法看到任何跟你相關的事物。 我現在比較好一點了。 你可以當面道歉。 6 同日不詳時間 被告 我真的不是故意封鎖你 我這個週末現在人在桃園,你什麼時候有空 你現在是在北部生活嗎? 今天晚上又要趕回高雄,因為我媽媽生病所以趕回來,我自己開車 其他人怎麼看我,已經無所謂,只希望能夠取得你的原諒 如果你在北部生活,週日的時間我才能趕回來,地點你再想看看,地點哪裡我都可以配合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32、33頁) 7 同年7月16日9時56分許 告訴人 請你今天交1份500字悔過書給我,我要看到你是真心誠意想道歉並且是針對你做過的事。我不想看到之前的避重就輕推卸責任,那只會讓我更生氣。 如果你有誠意,再另外約見面,我不想浪費時間聽你說謊。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33頁) 8 同日不詳時間 被告 可以給我一點時間嗎?星期一之前好嗎? 9 告訴人 打字不用很多時間,明天中午12點以前500字應該很簡單。 你真的沒有想要交惡,是因為不用承擔任何恐懼,在你做那些事之前沒有想過你自己、你的家人、我的人生會如何附表三編號 發送文字訊息時間 發送文字訊息者 文字訊息內容 證據資料 1 112年7月16日22時43分許 被告 半個月了,自己想了很多,意識到自己犯了很嚴重的錯誤,本人被告在這裡向告訴人說對不起,回憶約莫16年前和告訴人於****(個資應隱匿)求學期間交往約1年,交往期間要求告訴人各種不符合正常情侶交往方式滿足自己私慾,尤其是在交往最後女方提分手時因為自己自尊心作祟、心理不平衡三觀不正常,破壞告訴人的桌子敲壞桌腳,口頭言語上的恐嚇揚言報復說要讓女方在系上無法生存之類的話,最重要的是在談分手的時候,在告訴人非自願的狀況下發生關係侵犯告訴人的身體,更私自拿掉安全套在告訴人體內留下自己的液體,造成嚴重的身心靈上不可抹滅的傷害、揮之不去的記憶,對告訴人做了很多糟糕的事情,可憐的是事發當下我本人還沒有意識到自己所犯下的錯甚至是犯罪,用了錯誤的方式對待告訴人讓女方這麼多年活在恐懼和痛苦之中,還有其他我對告訴人做過但卻不自知的壞事,在這裡跟告訴人說一聲對不起。 我知道一篇悔過書彌補多年來對你造成的傷痕是非常困難的,和我見面看到我的臉或聲音可能讓你再造成傷害,如果報警提告能夠讓你得到更多的安慰,我會去面對,我應高要為自己的錯誤付出代價,你說的沒錯,我現在還能擁有的事業,要感謝的是你當初報警抓我,如果明天就被你收回也是應該的,但還是希望能夠當面跟你說聲對不起。 最後自己想了很久,努力反省自己,我以前是一個很爛的男朋友或伴侶甚至不配當人,是一個整日精蟲衝腦的禽獸,如今自己成為人父,有小孩甚至有一個女兒有家庭,我深刻反省努力成為趁(按:應為「稱」)職的父親,由於我一個人犯的錯,讓您生活在痛苦回憶之中已讓自己家庭可能都陷入悲劇,除了悔過書和當面和你親口道歉外,不知道還有沒有其他告訴人能讓我彌補自己犯下的錯,如果有我會好好的把握,還是要再跟您說告訴人真的很對不起。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34至38頁) 2 同年7月17日15時55分許 告訴人 你當時就知道這是犯罪了,讀到****(個資應隱匿)跟我說你tm不知道性侵是犯罪,這種說詞大概只能騙你老婆而已,你不是私自拿掉保險套,你tm根本從頭到尾都沒戴。 你是不是說謊說到記憶力不太好?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36頁) 3 同日16時17分許 被告 真的沒有要撒謊,我記得在之前有先分手一次,還記得那時候你說奮不顧身滿身傷痕的文章,那時候又短暫的複(按:應為「復」)合,復和然後又回到之前些痛苦的關係,然後才又第二次分手,我以為還有機會再複合,真的不是故意欺騙扯謊說我不知道是犯罪,然後保險套我記得是我要求可以做分手炮(按:應為「砲」),從後面侵犯你,你有要求要戴套子,我前面有戴,後面因為背對你後來我自己偷偷拿掉,我的印象裡是這樣子 可能我真的記憶有偏差,如果你覺得我的內容不是你記得的 我會修改,真的沒有要避重就輕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36、37頁) 4 同日不詳時間 告訴人 我他媽沒有答應要跟你發生什麼該死的分手砲 還有當初說要分手就是要分手,後面是你死纏爛打 奮你媽的不顧身 從頭到尾我都沒辦法喜歡你這種人,那段期間是我人生中最自我厭惡的時期 如果不是因為我爸需要你親口道歉,我是蠻(按:應為「滿」)不想再看到你那張噁心的臉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37頁) 5 被告 真的很對不起 6 告訴人 性侵犯還跟受害者說不想交惡、還想當朋友 被告你要不要看看自己在說什麼東西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37、38頁) 7 被告 對不起 我真的很爛 那我還能當面跟您道歉嗎?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38頁) 8 告訴人 我要看我的行程 就算是平日你必須配合 你應該被強制去做治療 9 被告 那你再跟我說時間地點 10 告訴人 我告訴你,關於你他媽的分手砲,是你從正面襲擊我,我一直把你推開,後來摔倒之後,我用手腳全力抵抗在胸口保護自己,直到力氣用盡 你美好的分手砲是建立在暴力攻擊之下 11 112年7月17日17時46分許 告訴人 請你把悔過書親筆寫出來並簽名蓋章,我見面當天要拿到 12 同日19時整許 告訴人 你父母知不知道他們的寶貝兒子做了這種事啊?你對得起父母的栽培? 13 同日19時29分許 告訴人 你要不要回去看看六月底跟我講話的內容是什麼? 我當時就很清楚你根本記得那天發生什麼事。 還好意思說分手砲。 你女兒未來如果遇到像你這種東西,對方也說分手炮(按:應為「砲」),我看你能不能接受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39頁) 14 同日19時47分許 告訴人 你以為還可以復合?所以適用性侵的方式? 我告訴你日期日8/2 時間地點還沒決定 15 同日不詳時間 被告 六月底我亦開始想成分手炮(按:應為「砲」),沒有意識到自己是強暴,對不起 悔過書我會寫出來 16 同日20時21分許 告訴人 我沒有同意的性行為你他媽當作分手砲。當我這麼多年噁心恐懼,你可以毫無羞恥心過你的人生。 你從正面攻擊我的噁心猥瑣的臉,應該每天撥放給你自己和你全家看 不要再自我催眠了,你靠自我催眠活了15年。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39、40頁) 17 同日不詳時間 被告 我指的是我講要讓你在學校混不下去這句話 我沒有做甚(按:應為「什」)麼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40頁) 18 告訴人 還有,你強暴我是2008年1的事,我跟**(個資應隱匿)交往是5月以後。他媽的什麼較「同時失去」情人跟好友 你時間觀念有什麼問題 自己演成受害者這麼多年,都不恨我們了,好棒棒 你大概是這樣告訴你老婆的吧 請你記得,當你女兒長大,有可能會遇到這這種暴力份子,然後對方說「這不過是分手砲」。請你像現在這樣對我一樣寬宏大量。 19 被告 我真的很抱歉,把強暴當成分手炮(按:應為「砲」),我一開始還沒有認知到自己犯的罪,不是故意要甩郭 就像你說的,我把"女生說不要就是要"當作是合意性交,所以一開始還是沒有弄清楚狀況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40、41頁) 20 告訴人 你他媽是A片看太太多了吧 悔過書不用扯什麼交往期間的事,我講的就是跟你說分手那天的事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41頁) 21 被告 我會刪掉 交往期間我對你做過很多糟糕的要求,所以到最後分手那天我是用一樣的意識形態在解讀你的言語,對不起 22 告訴人 我告訴你,暴力恐嚇就算並沒有真正實行,它本身也是犯罪 你知道你的認知脫離正常人很多嗎? 23 被告 對當時的我真的很糟糕 24 告訴人 你6月份跟我講話的時候也一樣糟糕 你還是同一個人 25 被告 對 (中略) 26 112年7月19日10時19分許 告訴人 悔過書內容請加註當時我有明確說不要及肢體抵抗抵抗(按:第2個「抵抗」應為贅載)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57頁) (中略) 27 112年7月19日14時4分許 告訴人 私自拿掉安全套 多了一個戴字 是故意加進去的嗎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58、59頁) 28 被告 我原本有改成未戴安全套 因為你說我都沒戴 後來今天又說有戴然後那拿掉是這樣沒錯又改回去 可能沒改好 我沒有要偷改什麼 我剛剛把戴字刪了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59頁) 29 告訴人 好 (中略) 30 112年7月19日22時49分 告訴人 道歉講稿開頭改成你本人大名 悔過書開頭也講清楚你哪位 被告與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62頁)附表四悔過書內容 證據資料 本人被告在這裡向告訴人先說聲對不起,半個月了,自己想了很多,意識到自己犯了很嚴重的錯誤,回憶約莫15年前和告訴人於****(個資應隱匿)求學期間交往約1年,在交往最後女方提分手時因為自己自尊心作祟、心理不平衡三觀不正常,破壞告訴人的桌子敲壞桌腳,口頭言語上的恐嚇揚言報復說要讓女方在系上無法生存之類的話,最重要的是在談分手的時候,告訴人已告知不要且有肢體抵抗,在女方非自願的狀況下發生關係侵犯了女方的身體,私自拿掉安全套在女方體內留下自己的液體,造成嚴重的身心靈上不可抹滅的傷害、揮之不去的記憶,對告訴人做了很多糟糕的事情,可憐的是事發當下我本人還沒有意識到自己所犯下的錯甚至是犯罪,用了錯誤的方式對待告訴人讓女方這麼多年活在恐懼和痛苦之中,還有其他我對告訴人做過但卻不自知的壞事,在這裡跟告訴人說一聲對不起。 我知道一篇悔過書彌補多年來對你造成的傷痕是非常困難的,和我見面看到我的臉或聲音可能讓你再造成傷害,如果報警提告能夠讓你得到更多的安慰,我會去面對,我應該要為自己的錯誤付出代價,你說的沒錯,我現在還能擁有的事業,要感謝的是你當初報警抓我,如果明天就被你收回也是應該的,但還是希望能夠當面跟你說聲對不起。 最後自己想了很久,努力反省自己,我以前是一個很爛的男朋友或伴侶甚至不配當人,是一個整日精蟲衝腦的禽獸,如今自己成為人父,有小孩甚至有一個女兒有家庭,我深刻反省努力成為趁(按:應為「稱」)職的父親,由於我一個人犯的錯,讓您生活在痛苦回憶之中已讓自己家庭可能都陷入悲劇,除了悔過書和當面和你親口道歉外,不知道還有沒有其他告訴人能讓我彌補自己犯下的錯,如果有我會好好的把握,還是要再跟您說告訴人真的很對不起。 被告 被告轉寫之悔過書影本(見他301號不公開卷第107至1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