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7號原 告 AB000-A11254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 AB000-A112542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B000-A112542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慧鈴律師(已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解除委任)
張博鍾律師被 告 熊靖杰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11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A06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112號),經原告A000000000001、A000000000001A、A000000000001B(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而經原告3人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114年3月24日民事準備狀附卷可稽,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許翔甯法 官 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