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中簡字第1624號被 告 林子稜
原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已遷出國外)選任辯護人 張致銓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3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624號刑事簡易判決,應對被告林子稜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子稜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3413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判決在案。被告業於110年9月28日為遷出國外之登記,且於112年3月14日出境後即無入境紀錄等情,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卷內並無被告境外住、居所可供送達,足認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無從送達,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