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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中簡字第 13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138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士人

籍設台中市○○區○○路0○00號(臺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6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游士人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游士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謀生能力,卻不思以

正道獲取所需,貪圖一己之私,竊取被害人之自用小貨車1輛(已尋獲領回),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被告前有業務過失傷害、竊盜、強盜、贓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動產擔保交易法等前案紀錄,應認被告素行不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考量本案被告坦承之犯後態度及其教育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查,本案被告所竊取之自用小貨車1輛屬於犯罪所得,然經已尋獲領回,此有張玉民之警詢筆錄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偵字第49426號卷第43至45、55頁)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方鈺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6421號被 告 游士人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士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2年4月20日凌晨2時37分許,見陳國忠停放於臺中市○○區○○路○○○路00巷○○○○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無人看管,即以不詳方式竊取之。嗣陳國忠委託張玉民報警處理,而游士人因將該自用小貨車借與朱鴻麒(另行不起訴處分)作為搬運另案贓物之工具,為警查獲,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國忠委由張玉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及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士人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張玉民之指訴及證人即另案被告朱鴻麒、證人李青峯即資源回收業者之證述相符,並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2年4月20日起迄112年5月21日尋獲時止之車行紀錄、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游士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方鈺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卓宜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