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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中簡字第 315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315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曹忠平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8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之「110年4月7日」前補充「民國」、第14行之「以中市衛心字第1130099708號函」前補充「於113年7月23日」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

㈡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豐簡字第613號簡易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4月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構成累犯前案之竊盜案件,與本案之犯罪行為態樣並不相同,所侵害之法益、對社會之危害程度,亦有相當差別,前後所犯各罪間顯無延續性或關聯性,尚難認被告具有特別之惡性,或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未能收其成效,而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不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有竊盜、侵占、妨

害性自主之前案紀錄外,尚有多次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前科,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明知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遵期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竟無故未遵期到場,經主管機關裁處並限期命其履行,屆期仍不履行,不僅無視法令上之作為義務,嚴重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所為造成主管機關管理上之困擾,且對社會產生潛在危害,實屬不該;惟慮及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8741號被 告 甲○○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2樓(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豐簡字第6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0年4月7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其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於刑期執行完畢後,經臺中市政府評估認須完成1年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並以臺中市政府113年3月21日府授衛心字第1130073654號函、臺中市政府113年5月22日府授衛心字第1130137318號函命其至指定機構接受處遇計畫,甲○○於113年4月15日、113年6月17日無故缺席未到,臺中市政府又於113年6月21日以府授衛心字第1130174281號函,通知甲○○於113年7月12日前提出書面陳述意見,經通知仍未見回復,嗣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認定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以中市衛心字第1130099708號函對甲○○裁處罰鍰新臺幣5萬元,並命其於113年9月16日下午6時30分至臺中市豐原區舊豐田里活動中心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處遇,該函文於113年8月2日9時許送達至甲○○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住所,因未會晤本人,寄存豐原郵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另於113年9月2日以中市衛心催字第1130099708號催款通知甲○○繳納上開罰鍰,並命應於上開時間、地點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處遇,以寄存方式送達,甲○○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場;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又於113年9月19日電話聯繫甲○○,命其於113年10月28日下午6時30分至上開地點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處遇,詎甲○○仍基於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犯意,屆期仍未到場而不履行。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被告個人資料、前次裁罰處分書函文及處分書、臺中市政府113年3月21日府授衛心字第1130073654號函、臺中市政府113年5月22日府授衛心字第1130137318號函、臺中市政府府授衛心字第1130174281號函、個案電話聯繫查詢表、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3年7月23日中市衛心字第1130099708號函暨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行政處分書、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3年9月2日中市衛心催字第1130099708號行政罰鍰催款通知、歷次性侵害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郵件查詢表及送達證書等存卷可考。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未依規定定期辦理登記或報到,經處以罰緩,並限期命其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審酌被告本案所涉犯罪類型,並非一時失慮、偶然發生,而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文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朱曉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 7 條第 1 項準用第 31 條第 1 項及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項或第 42 條第 1項、第 2 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依第 41 條第 5 項準用同條第 4 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 2款規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 31 條、第 32 條、第

41 條及第 42 條規定辦理。

裁判日期:202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