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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中簡字第 9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94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文偉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5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北市萬華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慾,竟於不

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臺鐵新烏日站研究視美瞳店家,一時衝動為猥褻行為,所為有害於社會善良風俗,亦使目擊之他人受到驚嚇,對於其等身心健康足生不良影響,實屬不該;兼衡以被告前有傷害、詐欺、妨害風化、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被告素行難謂良好,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惟審酌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為中度身心障礙、又為低收入戶之生活狀態情形,坦承犯行,並對被害人深感歉意之犯後態度,及其自陳二技在學中、撿回收為業、無子女、獨居、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卷第5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蘭股

113年度偵字第15991號被 告 乙○○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16日16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即臺鐵新烏日站研究視美瞳店家前,掏出生殖器做出自慰舉動。嗣民眾發現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乙○○(經傳未到)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證人A2N00-H113022(姓名年籍詳卷)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監視影像截圖17張。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檢 察 官 甲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蕭 正 玲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5-04-30